近日,各路科技媒体纷纷报道了一则新闻:澳大利亚生物科技初创公司 Cortical Labs 用人类脑细胞培育的“微型大脑” Dish Brain 学会了打乒乓球。这家公司早在两年前就开始关注“人造大脑”。彼时,他们正在建造“半机械大脑”,即把生物神经元嵌入到计算机芯片中,构成一个半生物,半机械的“微型大脑”。开发人员正尝试教微型大脑玩雅达利经典乒乓游戏 Pong。两年之后,他们成功了:由上百万个人脑细胞组成的 Dish Brain 正娴熟地在游戏里挥拍击打乒乓球。培养皿中的 Dish Brain | 图:Cortical Labs这项研究是如何实现的?报道里通常都是这样解释的:“Dish Brain下方铺设了微电极阵列,计算机将乒乓球的位置信息以电流的形式发送到电极上。神经元接受到电流刺激后做出挥拍反应,挥拍动作的方位信息再通过电流传回到计算机上。”很多人对于这段解释的理解是,Dish Brain 能够根据目标自主地调整动作。现实真的是这样吗?“人造大脑”是否真的能够拥有类似人类的智慧?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知道 Dish Brain 是什么,以及它是如何运作的。Dish Brain 属于“类器官”类器官是由各种干细胞培育而成的,正常器官的小型化,简易化版本。类器官培养起源于 2006 年,日本生物学家山中伸弥发现的一种混合蛋白质。这种蛋白质可以使皮肤细胞转化为“多能”干细胞,随后可以转化为神经元,肌肉细胞,或者血细胞。发育生物学家 Madeline Lancaster,在 2013 年采用该技术培育出第一个大脑类器官。其他研究人员很快也纷纷效仿,培养出了各种微型大脑。类脑器官荧光染色图 | 图:QuoraCortical Labs 实验中的“微型大脑”就是一个用人类诱导多能干细胞培育出的类脑器官。同大部分类脑研究一样,这项实验将大脑皮层作为培养对象,用来测试类脑在感观,运动等方面的能力。Dish Brain 真的能够自主运作吗?在很多类脑实验中,科学家都使用电刺激使神经元做出一些反应。Dish Brain 通过铺设在底部的微电极与计算机交流。首先,计算机将乒乓球的位置数据编码为电信号传达到微电极上。随着球不断移动位置,电流也被导向不同区域的电极:当球向左侧运动时,神经元左侧的电极被激活;当球向右侧运动时,则神经元右侧的电极被激活。随后,电流通过电极传达到 Dish Brain 的神经元。首先接收到位置信息的是感官区域神经元。感观神经元随即将电信号传给对应位置的运动神经元。运动神经元负责在正确的时机下达动作指令。最后,动作指令被传回计算机,经过解码后转变为挥拍动作。Dish Brain 培养以及计算机反馈流程| 图:Cortical Labs整个实验的关键在于,计算机为 Dish Brain 提供精确的动作反馈。每失掉一个球后,程序都会向神经元发送一个噪音信号。根据自由能量原则,大脑总是会通过下一次的动作修正来尽量避免噪音信号:每一次失球之后,就将击球位置向正确的方向移动一点点。这样,经过多个回合的训练后,大脑就能在正确的位置准确地击打到球了。由此可见,Dish brain 并不是完全自主地判断球的位置并做出回应,整个游戏中的反馈机制才是 Dish Brain 学习的关键。但这样的反馈机制是通过电刺激来传导的,神经元本身并不具备自主分析误差的能力。神经传导信息的方式 —— 电流通过电刺激给神经元传达信息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 18 世纪,科学家就发现神经系统是通过电信号传达信息的。意大利医生 Luigi Galvani 在一次实验中偶然发现,用微弱电流刺激已经死去的青蛙的大腿可以使肌肉收缩,拿开电流,肌肉则恢复到松弛状态。就这样,青蛙腿在电流的刺激下能够像活着时一样伸展,收缩。Luigi Galvani医生通过电流刺激使青蛙腿部肌肉收缩,伸展 | 图:History Today包括 Dish Brain 在内的大部分类脑实验中,通过电刺激引发的神经反应本质上和 “电流控制青蛙腿” 是相同的,只是一种完全生理性的,生物神经对电信号的应激表达。那么,没有电刺激的情况下,神经元能否自发对外界信息做出反应?2017年,哈佛大学的细胞生物学家 Paola Arlotta 用干细胞培育出了一个含有视觉细胞的微型大脑。实验发现,这些视觉细胞可以对光照作出反应。当用光照射培养皿时,视觉细胞会自发地开始放电。这种感光反应和人类视网膜上的光感细胞受到光刺激时的反应基本相同。人类视觉细胞 | 图:Quora不同的是,人类视网膜上的光感细胞受到光刺激后会以电信号的方式进一步向上级传达,通过视神经,经过丘脑,最后发送到视觉信息处理中心—— 枕叶( occipital lobe)。而在 Paola Arlotta 的实验中,虽然感光细胞对光照做出了明显的反应,但由于缺少更深层的神经网络,“微型大脑”并不具备进一步传导和分析光信号的能力。人类大脑枕叶 (Occipital Lobe)| 图:Biology Dictionary因此,即使类脑器官能够自发地对外界信息做出反应,也只能说明视觉细胞之间形成了电路,不能认为类脑器官真正“看”到了光。举一个自然世界的例子,就好比变色章鱼能够根据环境改变皮肤的颜色,但并不代表每个皮肤细胞都具有分辨颜色的能力。那么,类脑是否能够自主地摄取信息,分辨信息?换句话说,类脑能否“有意识地”回应外界信息?通过脑电波寻找“意识”正常人类的大脑在活动时会产生有规律的脑电波,不同状态下的脑电波会在强度,形态,和时间相关性上大相径庭。如果借鉴临床上对于意识的判定标准,有意识的大脑相比于无意识状态下呈现的脑电波更加复杂且难以预测。不同状态下脑电波形态 | 图:Myndlift医学上通常认为植物人或者处于昏迷状态的大脑是不具备意识的。但有研究显示,植物人或昏迷状态的大脑或许也能对外界刺激做出一些微妙的反应:当病人被要求思考关于走路的问题时,大脑皮层的运动信息处理区域显示被激活。但显然,这种激活状态并不能代表“意识”真的存在。最接近有“意识”的类脑研究来自于加利福尼亚大学的Muotri教授及其团队。研究者们通过诱导干细胞培育出了一个微型“大脑皮层”,并且探测到了非常类似于早产婴儿的脑电波信号。在培养进行到两个月左右时,研究人员监测到大脑类器官出现了脑电波活动,当时这些信号还非常稀疏,频率一致,与人类大脑发育早期的模式相似。随着类器官继续发育,它们开始以不同频率产生脑电波,信号也变得更加规律。通过对比 6 - 9 月龄的婴儿脑电波,研究者发现类脑在每个阶段都表现出了与同时期婴儿十分相似的脑电波,因此研究者认为类脑基本上模拟了人类大脑初期的发育过程。类脑培养及脑电波变化 | 图:Moutri Lab而对这项研究的质疑主要在于,类似早产儿的脑电波并不意味着可以将类脑与婴儿大脑划等号。婴儿的脑电波与成人不同,往往呈现出非常杂乱,无规律的波动。婴儿脑电波数据库的建造者 Helsinki 大学教授 Sampsa Vanhatalo 认为,由于婴儿脑电波信号的杂乱和无序性,研究者很难明确归纳各个时期婴儿的脑电波图像特征。这就导致了将类脑器官的脑电波信号与婴儿对比本质上就不具有客观的关联性。孕期不同阶段婴儿的脑电波形态 | 图:NCBI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的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说明什么才是“意识”。模糊定义“意识”翻译成英文有两种表达:awareness 和 consciousness. 前者更多被用来表达对事物具有认知,而后者则表示对“认知”这件事本身具有认知(或者可以称作“元认知”)。说到底,这两种定义的差别在于是否能够明确认识到“自我”。由于大脑功能具有整体性,负责特定功能的脑区需要其他脑区的配合才能使我们在日常活动中游刃有余。因此,功能和脑区并不是简单的一对一联系。这个逻辑对于“意识”而言也同样适用。大脑中不同区域神经元之间互相连接 | 图:ResearchGate例如,根据一种称为综合信息论的思想,意识是神经元网络在大脑中连接的密集程度的产物。相互作用的神经元越多,意识的程度就越高—— 这个量被称为 phi。如果 phi 大于零,则认为机体是有意识的。由于神经元的连接程度往往和思维能力成正比,这里的 phi 可以被具象地理解为认知水平或智力。因此,这个理论所定义的“意识”更加侧重“awareness”, 即对世界的认知。如果遵循这样的定义,那么绝大部分的动物都具有意识。这样定义的“意识”似乎更接近于“感观”。例如视觉,听觉,触觉等等,都属于感官的范畴。感官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基本都有对应的脑区。例如,前文提到的视觉信息处理区域在枕叶。视觉信息到达枕叶后首先被分解为一个个特征,比如形状,亮度,颜色等等;然后,这些基础信息被上传到更高层的处理系统,在这里完成物体识别,最终形成我们眼中看到的图像。这个流程好像和计算机的深度学习模型雷同?没错,深度学习正是模拟人脑的神经网络进行搭建的。不同之处在于,计算机神经网路是基于大数据采集,提炼出特征,“从下之上”地建立的一套模型。而人脑和动物的大脑能够依靠主观判断,认识到“我要做什么”,从而根据目标“从上至下”地搜索特定信息。例如,当你的胃向大脑传递信号“我饿了”,你的大脑则会下达指令“寻找食物”。通过注意力机制,视觉系统最终会将目光锁定在食物上 ——这就是人脑与计算机最本质的区别:自主性。意识的自主性自主性在意识中的体现在于,能够识别并突出“自我”。相比于前文引用的综合信息论,这样定义的“意识”更加接近于“consciousness”.笛卡尔的名言 “我思,故我在” 就反映了“自我”对于意识的重要性。哲学上对于“主观意识”的讨论不止于此,但对于脑科学来说,值得关注的重点在于意识是由哪里产生的。这个问题早在现代医学诞生之前就出现了,当时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意识不能脱离肉体独自存在,产生意识的地方位于大脑深处,一个很小的球状组织里(现代医学中的杏仁核);另一派观点则认为意识和肉体是分离的,意识客观存在。法国哲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勒内·笛卡尔 | 图:The MIT Press Reader虽然这个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答案,但对于“自我”的感知在大脑里是有迹可循的。例如,研究发现当大脑思考与“自我”相关的内容(如个人价值,和亲人的关系等)时,大脑皮层前额叶内侧的一片区域被显著激活。大脑中与自我相关的区域:前额叶内侧 | 图:Youtube自我意识驱动的“自主性”或许是生物主动摄取信息,做出行动的关键。这种带有目的,主动探索世界的意识是在进化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和现代生物不同,早期的生物并没有大脑皮层。它们的大脑仅仅包含着一些调控生命体基本运作的神经组织。例如控制生物进食,体温,以及昼夜节律等功能的下丘脑,和负责情绪感知的杏仁核。早期生物的大脑只有图中绿色的部分,大脑皮层(图中蓝色区域)是逐渐进化出来的 | 图:Dreamstime这些脑组织不具备高等的思维能力,不能让生物“自主地”探索外界世界。因此,早期生物的生命活动只是一些简单的应激反应。而代表着高等思维能力的大脑皮层直到2亿多年前才进化出来。至此,生物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意识”。意识的 “幕后”关于 Dish Brain 是否具有意识的问题,现在看来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尽管各种研究显示,类脑具有正常大脑的活动表征,但是这些表征仅仅停留在最浅层的神经元活动上。讽刺的是,现实往往存在悖论。高度抽象的“意识”也是由各种感观和过往的学习经历杂糅而成,脱离具象的感观基础谈“意识”或许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方向。但至少在现在,仅仅通过神经元对电刺激产生的反应就判断其具有“意识”依然为时尚早。在未来,人工智能或类脑的计算能力也许会远远超过人类大脑。在某些领域里,人类甚至需要完全依赖人工智能来完成复杂的计算工作。但人脑在计算之外,通过种种经历和感观赋予我们的感受,依然是目前的技术难以比拟的。正如费尔德曼 - 巴雷特所说:“你曾经有过的每一个想法,你学到的每一个概念,你经历过的每一种情绪,以及你所看到、听到、闻到、尝到或触摸到的一切,都包括关于你身体状态的数据。你不会以这种方式体验你的精神生活,但那是 ‘幕后’ 发生的事情。”...
1月20日,中共丽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公众号“清廉丽水”发布消息,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家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浙江省纪委省监委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莲都区监委监察调查。王家俊,男,汉族,1978年11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曾任财通基金总经理王家俊去年10月已离任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10月16日,财通基金发布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公告,王家俊因为个人原因离任总经理,离任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同时,另一份公告显示,财通基金的副总经理汪海,代任财通基金总经理。上述王家俊被查的通告,是他离任财通基金总经理后,时隔三个月,再次见诸公告。公开资料显示,王家俊于2011年财通基金成立之初便加入公司,并于2016年9月20日接任财通基金总经理一职,已逾5年。直到2021年离任财通基金,他在财通基金任职长达十年之久。从他公开履历来看,王家俊在金融行业有着丰富的经历:他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直到任职财通基金总经理。王家俊所在的财通基金,由于擅长定增业务而被行业冠以“定增王”的称号。在王家俊担任财通基金总经理期间,他曾接受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希望财通基金成为行业“特色资产”的代名词,定位于“在某些细分领域差异化竞争的公募基金公司”。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财通基金总管理规模435.96亿元,其中,非货基规模353亿元,权益类基金规模140亿元左右。目前,财通基金的股东构成为,财通证券持股比例40%,为财通基金第一大股东;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都是持股30%,共列第二大股东。在去年离职之际,王家俊曾经接受媒体采访,他自我反思称,在公司管理中错失过一些发展机会。作为总经理,更应该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负责,相对淡化当年利润指标。具体来看,一是“在公司有较高美誉度和利润空间的时候错失了招募优秀人才的机会”;二是错失2018年-2019年间固收业务的发展机会,令财通基金未能抢占先机。“这都是因为自己前瞻性考虑不足,没有做好人才和业务的储备布局,过度沉醉在自身优势业务中的后果。”多起基金从业人员“落马”监管层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专项工作近年来,基金行业、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陆续出现过一些“被调查”的情况。2021年5月,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清廉江苏”发布推文,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本”)原副总经理吴言林涉嫌严重违法,正接受监察调查。吴言林被查,是资本市场又一高管被查,也是全国首例第三方基金代销机构实控人被调查的案例。南方资本相关人士表示,吴言林已经于2017年3月从公司辞职,其涉嫌严重违法,是员工的个人行为。2020年11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东海基金存在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将对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自律调查。2019年11月,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司实控人吕邦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建乐、执行总裁卓栋炜、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裘文杰已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海富通基金原基金经理谢志刚,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趋同交易5500万元,非法获利270万元,一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型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事实上,随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数量不断攀升,从业人员数量快速增多,从业人员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道德风险隐患有所增加。而为了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监管层也在不断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开展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专项工作。2021年9月,证监会就开展了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专项工作,按照“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思路,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监管执法,优化监管手段。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强人员管理。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形成外部约束。证监会还将组织开展行业自查、现场检查,督促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道德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切实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五六年前,本地人想找一位担保人,基本上是‘一句话的事’。如今想在内蒙古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找到一位能给银行贷款做担保的担保人,难度不亚于寻找真正的草原野马。”她表示。从古至今,解决农民的信用问题,实现金融服务的下沉都是难题。对于务农为生,缺乏抵押物和稳定工资收入来源的农民来说,想从风控严格的银行手里获得贷款并不容易。这一困境下,农户联保贷款这一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通过多个农户之间互担互保实现增信,解决了缺乏抵押和担保的难题,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2010年前后,这一贷款模式在国内盛行,许多银行快速落地扩张这一业务,但因为农户本身信用资质较差,这一模式很快引起了一系列问题,不少地方因此在短时间内不良激增。因而近年来,农户联保贷款这一模式在国内热度消退,在很多地方已经被纯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所取代。而当今主流的农户联保贷款模式里,银行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通常设置了额外的增信担保条件,也就是需要资信条件更好的担保人才能审批放款。这一模式在执行中确实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银行的坏账问题,但从担保人的层面看,不少原本信用良好的担保人,因为帮助农户增信而被贷款套住,乃至成为信用黑户,陷入了另一重困境。内蒙古四子王旗乌兰花镇的退休教师李泰山(化名)正身处这种困境之中,李泰山的女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因为在2014年给“农户联保贷款”做了增信担保人,2015年因为借款人失信,李泰山的存款被划转,资产被冻结,但身患严重的慢阻肺,隔三岔五看病的钱都拿不出来,看病只能靠女儿资助。2021年,法院进一步对李泰山下发了限制消费令,无法乘坐高铁和飞机等交通工具出行,这对原本需往返北京和内蒙古看病的李泰山来说更是雪上加霜。近年来,农户联保贷款这一模式在国内热度消退,在很多地方已经被纯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所取代。视觉中国从“一句话的事儿”到“无人敢担保”据李泰山女儿提供的贷款合同和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结合李泰山女儿、借款人闫军(化名),村镇银行相关人士等人的陈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原了这起案件的始末。据了解,当地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有农户联保贷款,三个农户可以组成一个联保小组,每户需要各自找一名“挣工资”的人做增信进行担保,满足条件银行就可以为联保小组放款。李泰山女儿回忆,2014年1月底,一个亲戚找到李泰山,说自家亲戚闫军和闫波(化名)和另外1个村民想从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贷9万元“农户联保贷款”,由于资信不够,需要各自再找一个“挣工资”的人做增信,让李泰山给闫军的3万元贷款做担保。由于有亲戚做中间人,身边也有不少人为这种“农户联保贷款”做增信担保人,李泰山爽快地答应了。2014年9月,贷款到期之后,借款人违约,只有闫军归还了3万元本金,其余借款人未向银行还款,银行因此冻结了闫军的住宅一套、车辆一部,闫波的住宅一套、李泰山和闫波的银行存款,并起诉到法院,李泰山此时发现,自己原来是这笔“农户联保贷款”的唯一担保人。随后,李泰山多次联系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提到自己是极重度慢阻肺病人,近年来多次被抢救,治病花了30余万元,存款还要用于看病。要求银行处置真正的借款人资产,不够的部分再由自己偿还。因为该笔农户联保小组成员为闫军夫妇等六人,合同写明是由联保小组为其他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但银行并未认可李泰山的协商方案,首先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泰山名下资产,在2019年至2020年将李泰山7.7万元存款划转至银行;并在2019年12月6日,四子王旗法院已经下发终结该案执行的裁定书后,于2019年12月23日,继续划转李泰山的30700元,这令李泰山和家人无法接受。此外,因案件持续7年多,除利息外,还产生了大量罚息,导致目前已合计归还本息16.6万余元,但依然未结清欠款。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银行目前已停止对该笔欠款进行计息,剩余欠款总额为3万余元。而李泰山及其女儿目前已起诉借款人,但因借款人车辆等资产被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查封,暂无资产可以执行。李泰山还对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在终结执行裁定后依旧划扣其三万余元,以及限制消费令等行为提出复议,目前暂未得到进一步批复。李泰山女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借款人虽然没有存款,但其名下明明有房产、车、羊等可执行资产,银行却依旧坚持优先执行身患重病的担保人资产,这令其不能理解和接受。至于银行为何优先执行担保人资产,李泰山女儿告诉记者,此前有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李泰山有工作和工资、存款,执行起来更容易。李泰山女儿还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在当地较为普遍,也有其他有公职的担保人因此被强制冻结和执行资产,而真正的借款人却未被追索。在当地农户频频失信和担保人被强制履约的现状下,“在五六年前,本地人想找一位担保人,基本上是‘一句话的事’。如今想在内蒙古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找到一位能给银行贷款做担保的担保人,难度不亚于寻找真正的草原野马,已无人敢担保。”她表示。模式之争在个案之下,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上从担保盛行到少有人敢担保,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存在共性问题?李泰山女儿认为,银行在流程、风控上存在瑕疵。如,已经认定三位借款人资信评级为一级,本无需担保,银行要求额外寻求担保并在实际中出现违约,说明其资信评级不准确,实则是将银行风险转嫁至担保人身上;且在贷前审查有未尽之责,未发现三位借款人其实并非都有真实借款需求,另外两位借款人只是帮助闫军借款,而闫军又将钱部分借给其妹,导致违约风险加大等。李泰山女儿告诉记者,根据2000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农户联保贷款由相互之间较为熟悉的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相互担保、监督、制约,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联保小组之间应该既是借款人又是担保人,彼此间有利益,而有些地方在执行中变形,进一步拉入非借款人的增信人,进行额外担保,将高风险转移至担保人,甚至出现了很多借款人恶意不还款,担保人变为实际还款人的例子,这种模式有不合理之处。对此,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其对农户联保贷款的模式理解有所偏颇。从过去多年金融机构对农户联保的实现情况看,过去只有联保小组间的互担互保模式盛行,但这种模式更容易出现不还,机构普遍反馈坏账很高。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在农户联保贷款下,出现几家人联合起来贷更高额度、但实际只有一人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甚至骗贷情况也时有发生。山东某县知名企业的财务总监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地之前流行五户联保,信用社和农行都有推广,村上不少村民都有信用证和额度,但是因为坏账率太高,这种产品早就不做了。现在都是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从村上情况看,通常贷款的是有经营需求的,一般农户较少。“联保贷款盛行时,一个村就有好几户骗贷或者跑路,虽然违约者也会上黑名单被追讨,但一起参与联保者也会遭殃,存款、资产都被冻结,有些员工会提出不能发工资到自己名下卡上,因为有担保,发到银行卡上就会被扣走,每年都有员工要求发现金或者把工资汇入亲友账户中。”她指出。当地农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当地已经没有农户联保贷款产品,取而代之的纯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三十万,额度审批完全线上化、自动化,不能人工干预,通常需要农户有一定的流水、资产、经营等相关证明,结合大数据审批和放款。通常来说,能获得信用贷款的农户资信情况也较好。前述监管人士还指出,从这一案例来看,不能认为联保模式被机构滥用了,因为联保解决的本身就是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问题,银行从风控角度是不想给农民放款的,要解决农民的信用缺失问题只能依靠增信,金融机构的贷前贷后管理是从机构自身风险管理出发的。他进一步指出,其实并没有所谓额外担保的概念,农户联保贷款也并没有所谓的标准或绝对正确的模式,它本身还属于创新性、实验性的金融产品,具体条款放款机构是可以自己在合法合规原则下进行调整。农户联保的风险主要在于存在借款人不还,担保人也不还的问题。越是信用环境差的地方,越需要增信,但信用环境差的地方,也最不重视信用,容易出现一人不还 ,一个小组都不还的问题。所以现在联保贷款的机构会更倾向于做有亲属关系的贷款,增加一些信用成本和契约性。如果没有联保与担保增信,大多数农户不能满足信用贷款和抵押的条件,更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农户获得贷款只会更难。“这一案件的争议之处或许在于强制执行层面,为何借款人有资产还款却优先执行担保人,以及是否影响了重病担保人的生命权,这是当事人可以与法院、银行进一步申诉之处。”他表示。深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法律层面看,这一案件担保关系较为清晰,银行层面或有些许瑕疵,但这一产品模式就是普通的担保贷款,契约合同在法院也已被认定有效,那么就不太会对履约的结果产生影响。担保人需要意识到担保本身承担怎样的责任,既然承担连带责任,从执行层面通常是谁有钱就执行谁。核心是解决农民信用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农户联保贷款从法律和业务层面或许认定较为简单和清晰,但实际中因担保产生的纠纷频发,类似李泰山的案例不在少数。《西部金融》一篇文章指出,2012年至2015年间,涉及农户联保贷款纠纷的民事案件4708件,刑事案件81件。一审判决结案的民事案件占98.94%,二审判决结案的民事案件占0.97%。且结案的也并不意味着已得到妥善处理。尤其农户联保贷款本身就是极度下沉的三农产品,当地普遍收入水平不高,担保人因此背上数万乃至数十万的债务,对不少家庭来说是较为沉重的打击。前述接近监管人士指出,担保纠纷多发很多是因为担保人自身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并未充分意识到风险,因为人情、熟人关系或者一些利益好处就签署了担保合同。但是合同一旦签署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很多担保人在出事之后觉得很冤枉,但担保本身就是一种增信,本身就意味着风险,所以在签署担保合同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当前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和法律教育都很不够,这也是纠纷多发的原因之一。该人士进一步指出,当前农户联保贷款必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果需要进一步提升严谨性,银行可以进一步在流程上复杂化,比如签订担保协议必须录音录像,必须要求几方同时在场,必须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等,但如果过分追求严谨也会增加更多成本和难度,大大降低效率,在执行层面可操作性不大。终极解决方案还是要回归解决农民的信用问题,如让农民有抵押物,可以实现土地流转,那么就不需要他人担保;另外银行和征信机构也可以利用更多数据和模型来判断农户的风险,从而进行纯信用放款。但目前农民的信用问题依然是较难破解的难题。此外,针对农户联保贷款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少专家学者也进行过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以及该学院金融系博士生赵岩青曾在《农户联保贷款有效性问题研究》论文中从五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一、要增强联保小组内成员间的利益相关性,强化熟人“网络”因素;二、要增强农户的信用观念;三、增强动态激励机制在借贷双方间的持续博弈中所发挥的作用,如对提前还贷的农户进行优惠、激励等;四、要推动金融机构及信贷人员的直接收益与贷款发放额和贷款风险挂钩,以发挥具体经办人识别、防范风险的作用;五、法律执行难是困扰此类贷款的一大问题,建议加大所在村、镇的行政处罚力度,比如将其与农田、宅基地或其他福利相挂钩,加大农户违约成本。华中某村镇银行相关业务人士指出,联保贷款还是为很多农户解决了贷款难的问题,当然难免出现失信情况,对银行来说,总体思路是一致的,无论是宣传教育、合约、处罚还是激励,核心都是加强农民的金融和风险意识,培养信用,但信用的培养需要时间和周期,银行需要更下沉、更细致地开展工作。...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倡导合理、适度购买衣物,探索实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停车费政策……条条跟你的消费、钱袋子有关!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拉大峰谷价差和浮动幅度《方案》提出,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效拉大峰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储能和用电。生活垃圾处理逐步实行分类计价和计量收费《方案》提到,建立健全餐饮企业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机制,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和计量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资料图。杜晓芳 摄鼓励绿色衣着,倡导合理、适度购买衣物《方案》提出,鼓励推行绿色衣着消费。推广应用绿色纤维制备、高效节能印染、废旧纤维循环利用等装备和技术,提高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等绿色纤维使用比例,提供更多符合绿色低碳要求的服装。推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更多采购具有绿色低碳相关认证标识的制服、校服。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适度购买衣物。探索实施全国绿色消费积分制度《方案》提出,探索实施全国绿色消费积分制度,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建立本地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以兑换商品、折扣优惠等方式鼓励绿色消费。鼓励各类销售平台制定绿色低碳产品消费激励办法,通过发放绿色消费券、绿色积分、直接补贴、降价降息等方式激励绿色消费。资料图:市民在商场购物。中新社发 孙汉仑 摄探索实行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停车费政策《方案》提出,逐步扩大新能源车和传统燃料车辆使用成本梯度。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城市承载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探索实行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停车收费政策。推动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方案》要求,积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进一步扩大二手车流通。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推动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车船用LNG发展。资料图: 2021(第十三届)深圳国际车展现场。 陈文 摄鼓励车企研发推广适合农民的质优价廉新能源汽车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汽车企业研发推广适合农村居民出行需要、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推动健全农村运维服务体系。合理引导消费者购买轻量化、小型化、低排放乘用车。网络直播禁止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方案》提出,完善短视频直播、直播带货等网络直播标准,进一步规范直播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数据流量造假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禁止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遏制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倡导理性、健康的直播文化。鼓励使用节能灯具、节水马桶等节能节水产品《方案》提到,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将节能环保要求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使用节能灯具、节能环保灶具、节水马桶等节能节水产品。倡导合理控制室内温度、亮度和电器设备使用。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生活中的应用。...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天正式发布。(相关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规定》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在我国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的“痼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有必要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市场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法院进行充分沟通,完成了《规定》的修改工作。按照“立足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思路,《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计35条,分八个部分,重点围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依法提高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民事责任制度的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据介绍,针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认证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将同步下发联合通知,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作出衔接性安排,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 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法释〔2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虚假陈述的认定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第五条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第七条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第八条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第九条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一条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第十二条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四、过错认定第十三条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第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五、责任主体第二十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六、损失认定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二十六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第二十七条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第二十八条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第二十九条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在确定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时,每个产品应当单独计算。投资者及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的,应当将各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以确定其实际交易及损失情况。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七、诉讼时效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三十三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八、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本规定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反骗大叔按:“为了10几块我被骗了好几万块!”这是很多刷单骗局受害者共同的经历;“抱着玩玩的心态,几十几百(的损失)也在我的承受范围内。”这是大多受害者在被骗之前共同的想法。做一个任务、领钱;下一个APP、领钱;进群、做更大的任务、还是能领到钱……如果我不继续做,前面的辛苦都白费了;反正大家都这样,如果我不做就成了异类……“他们就是一点一点的套路我,来打消我的顾虑和防备,让我觉得他们就是正规兼职。”刷单骗局就是这样,当你觉得正常了,骗局就开始了。很多受害者并不是毫无社会经验的小白,相反在刚开始的时候是充满戒备的,甚至没报任何能赚到钱的希望,但骗子一次又一次的给了他们“惊喜”,打了他们的脸,让很多人误以为自己想多了,想错了。当受害者开始否定自己最初的判断时,往往会陷得更深。因为会有一个潜意识不停的告诉你“你想多了,你之前的判断是错的。”当受害者终于不得不承认自己真的被骗了的时候,又会被骗子精准拿捏,为了挽回损失而投入更多的钱,也就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所以,反骗大叔提醒您:所有的刷单操作都是骗局!所有的刷单操作都是骗局!!所有的刷单操作都是骗局!!!不要参与!不要参与!!不要参与!!!本期《凰家反骗局》联合腾讯卫士,根据受害人真实经历,推出“吞金来信”策划短视频,为您揭秘刷单骗局的全部套路!以下为视频文字实录:Q:说说具体情况吧W:做人真不能贪小便宜,为了10几块我被骗了好几万块我当时是收到一条做兼职的短信,我就加了对方,抱着玩玩的心态。哎呦~就为了那十几块,我就做了任务。开始我还很开心,就觉得很容易嘛,第一天我一口气做了好几个任务,都领到钱。Q:当时就相信了?W:对的。第二天的时候,对方开始就叫我们任务群里的人下了个APP,下完我又领了10几块,当时就觉得轻松加愉快,我就只下了个app我就能领钱。Q:没有察觉异常W:他们就是一点一点的套路我,来打消我的顾虑和防备,让我觉得他们就是正规兼职。W:下完APP后他们就重新拉了个群,群里面发布的是一些点赞关注或几十几百的小单任务,一切都很顺利,甚至让我觉得我就职业做这种兼职比上班来得自由自在。然后第三天,当我做了第一个任务的时候她告诉我三个任务结一次,我其实是有疑虑的,但几十几百的任务,我还是觉得在我承受范围内,如果被骗了我也能承受。关键,关键是最最最绝的地方,哈,她返给我了,你知道吧!(苦笑)他返我了。Q:把产生的疑虑瞬间打消了。就上当的开始了?W:后面我就自然的接受了连单,但是这一次金额有点大,我没那么多钱,但是我不做完我前面做任务的钱结不了,我就想行吧我就往里面充了5000,但是当我做完这个任务,他说,还有一个任务,我其实有点慌了,可就想快点做完把钱取回来,当我做完第三个任务,他告诉我还有一个任务,我,那个群里其他人也是这样的,我就感觉大家都这样,我如果有其他想法我就是个另类。我就找我身边的朋友借钱,这时候,我已经往里垫了4万多了,但是他告诉我还有一个任务,我求他退我钱,我不做了。Q:那还能联系上吗?W:可以。他还在骗我。他说不行如果中断任务前面的钱都无法取出,就还有最后一单,那时候就是一直陷在里面,就想快点吧任务做完,于是找了身边的朋友又借了一圈,钱凑齐做完后,他说我超时了,还需要在做一单,(哭哭)我,我知道我应该是被骗了Q:发生了之后,怎么办的W:我找家人先帮我把借朋友的钱给还上了,现在就是活着工作,还钱。希望大家都多了解一下这些骗子的陷阱吧,因为天上不会掉馅饼的,我现在真的是后悔都没用了。...
“冬至这天把我从睡梦里叫醒的不是饺子,而是银行卡里的钱没了!”近日,北京通州的刘女士向澎湃新闻反映称,2021年12月21日深夜自己手机里收到了上百条验证码短信,醒来后发现名下多个银行卡被绑定中国移动“和包快捷支付”,其中一张银行卡被盗刷8640元,“其他银行卡也被绑定了,只是里面没有钱,真的是细思极恐。”刘女士名下多张银行卡深夜被绑定和包支付刘女士说,经警方调查,她经历的是一种新型技术类网络盗刷,通过“嗅探”技术窃取登录验证码来实现盗刷银行卡。事发后,她要求被盗刷银行卡发卡行追回款项,至今一个多月仍未完全追回。1月19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刘女士报案的派出所,警方表示该案目前仍在调查中。对此,发卡行农业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追回1650元,仍有6990元正在处理中。刘女士希望通过自己的遭遇来警醒大众,引起相关部门对“嗅探”盗刷案件的重视,“如果是我被诈骗自己泄露了银行卡信息,我认倒霉,但我就是在睡觉,银行卡却被盗刷了,这种事会发生在我身上,就有可能发生在更多人身上。”睡梦中手机收到上百条验证码,银行卡被盗刷2021年12月21日凌晨,正在睡熟的李女士被手机铃声吵醒,“是中国银联的自动语音机器人打来的,第一个我挂掉了,因为不知道是什么事,第二个接起来,语音播报说我卡内的钱被快捷支付转走了,问我是不是本人操作,当时我就睡意全无了。”打开手机后,李女士发现一夜之间手机里多了上百条验证码,来自各个银行、支付宝等平台,如“开通和包支付账户”“重置支付密码”“签约银行卡等”,看到这些短信,李女士第一时间把手机调成了飞行模式,后来不放心,直接关机了。一大早李女士就赶到银行查询银行卡流水,打开手机后她发现,自己名下大多数银行卡都被开通了中国移动“和包快捷支付”,“除了一张存款最多的招商银行卡,其他卡都开通了。”李女士说,自己的其他银行卡中都没有存款,但一张农业银行的公积金联名银行卡被盗刷了8640元。李女士说,经查询,被盗刷的钱分为14笔,均通过中国移动“和包快捷支付”进行消费,其中1650元用于苹果公司消费,6990元用于“(特约)时韵(广告宣传)”。对于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刘女士十分不解,“我平时工作很忙,从来不打游戏,也不是手机依赖者,可以确定自己也没有点开过任何可疑的链接,而且被盗刷的公积金卡,从未进行过网络支付和绑定交易,只是每年定期去银行取现,这样的银行卡信息都能泄露,什么才是安全的?”刘女士称,自己多次向中国移动就“被乱发验证码、乱开钱包支付业务”投诉,但答复均是“没有任何责任”。同时,刘女士也要求被盗刷银行卡的开卡银行进行追款。她称,经银行调查,被盗款项一部分进入了非她名下的苹果账户进行充值消费,苹果公司查询后锁定了该账号消费,但因账户中没有余额而尚未处理,“我们要求苹果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但他们以对用户的隐私保护为由,拒绝提供。”另一部分显示“(特约)时韵(广告宣传)”的被盗款项则显示进入了杭州市民卡。银行:已追回部分被盗刷款项事发后,刘女士第一时间向北京通州九棵树派出所报警。她说,警方表示,经调查,她遭遇的是一种新型技术类网络盗刷,“就是通过伪基站获取手机信号,窃取登录验证码,从而进行盗刷行为,是一种不需要接触的‘嗅探’技术。”澎湃新闻了解到,近些年,“嗅探”盗刷银行卡事件屡见不鲜。近日,山东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也侦破了辖区内首例利用“嗅探”技术盗刷资金案,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通过架设伪基站,使用“嗅探”设备获取一定范围内的手机号码,被获取手机号码收到的短信内容也会自动显示在“嗅探”系统电脑上,随后犯罪嫌疑人再用获取的手机号登录支付平台,使用“嗅探”设备截获验证码等信息,进一步获取该手机用户的详细关联信息,最终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账户资金盗刷。1月19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通州九棵树派出所,警方表示该案目前仍在调查中。同日,中国移动和包支付客服人员表示,“和包支付”绑定银行卡,确实不需要人脸识别等本人验证方式,提供银行卡号和手机验证码即可完成绑定。对于刘女士银行卡被盗刷一事,客服人员表示需要反馈给客服代表进行处理,截至发稿尚未进一步回应。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此,刘女士也多次要求被盗银行卡开户行农业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追回被盗款项。1月19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农业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为刘女士追回被盗款项,其中用于美国苹果公司消费的1650元已经拨款至农业银行,“现在处于60至90天的争议期,如果苹果公司方面不提起复议,钱就能返还到刘女士账户中。”而剩余的6990元,还在处理阶段。如今距离银行卡被盗刷已经过去了一个月,刘女士仍然心有余悸,“其他银行卡都被绑定了‘和包支付’,只是里面没有钱,真的是细思极恐。”刘女士说,被盗次日凌晨她又收到了一条验证码,在此之后,她睡前都会将手机关机,而且解绑了所有银行卡的网上支付,“虽然移动支付很便捷,但和安全是矛盾的,我不想再有被惊醒的夜晚。”...
电池的发展已经走过快两百年的历史,如今锂离子电池是最为出众的二次储能电池。高工作电压、快速充放电特性、长循环寿命、无记忆效应等众多优点,让它成为当今数码产品及电动汽车大规模应用的第一选择。虽然锂离子电池的性能优秀,但发展也有其难以跨越的挑战与障碍:电池的结构特性局限了电池的性能。现有的电池结构是电池衰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根本原因。电池发电的原理是两个电极材料在电解液中相互交换离子,但是因为这个结构也会使得其反应界面一直存在,电池就处于一直在工作的状态,造成容易衰老的局面并且也有安全隐患。举例来说,电动汽车在冬天趴窝就是因为电池在低温情境下,性能失效的缘故。材料科学家和电池工程师在电池材料上提出了许多办法。例如在电解液当中掺入大量有机溶剂,来降低电解液的凝固温度。然而这样却造成电解液更加易燃,牺牲了电池的安全性。也有科学家尝试更换电极材料,但是电池的能量提升了,却无法抵抗热失控;快充的话,又会导致电池界面的火性太高,也无法保障其安全性。从优化电池管理的系统思路上解决,却带来了能量密度的下降与单位成本的增加。想要让电池低温高活性与高温稳定性的需求矛盾无解,似乎电池也有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障碍,能量密度、安全、快速充电等要素不能完美的全部集成在电池身上。如果这些问题得到解决,新能源汽车的规模发展将革新重塑汽车百年的行业。因此动力电池的终极发展目标也向着安全、能量密度高、循环性能好、充电速度快等优点兼容前行。固态电池作为新的锂电池终结者方向,正在成为新能源汽车干掉燃油车的杀手锏。动力电池的价值进阶新能源车什么时候可以取代燃油车,在动力电池领域市场公认一个答案是:现有电动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翻一倍,从普遍的 160wh/kg 到 400wh/kg。而解决电池的能量密度问题,方案一定是动力电池的革新。我们知道现在电动车市场主流的动力电池是三元锂电池与硫酸铁锂电池,如果按照电解质的物理状态分类的话,这两种电池都是典型的液态电池。如果想要消灭里程焦虑,革新新能源汽车市场,固态电池性能表征就是动力电池发展的目标。固态电池,也被称为未来锂电池的发展新方向。动力电池领域流行的选择三元锂与硫酸铁锂并不是完美的选择。三元锂电池,能量密度高,但耐高温性能差,磷酸铁锂电池,安全性高,但能量密度上限低。液态锂离子电池总体存在电解液氧化、电极膨胀、高温失控等安全隐患,只能牺牲能量密度来换取稳定性。而固态电池可以兼容两者的短板:既可以满足能量密度的需求,也可以兼顾安全。固态电池,因为采用固态物质作为电解质,没有持续的反应界面,副产物不会溶解在界面里,所以它会有更好的稳定性和循环特性。同时液态电解质面临的干涸和泄露问题也不会存在。这使得固态电池在安全性与寿命周期方面具有远超三元锂电池与磷酸铁锂的优势。此外,固态电池还具有耐高温、无腐蚀、体积小、能量密度大的特性,规避了传统液态锂电池的主要弱点。据介绍,一辆固态汽车的续航里程可达 1000 公里,充电只需要 10 分钟,随着时间的推移,固态电池劣化也会较少。全固态电池使用固体电解质相对来说更安全、性能更优,而传统的液态锂离子电池逐渐不能满足先进技术的标准:既能提升续航里程,也更加安全。因此全固态电池成为动力电池界的发展新热潮。纷沓而至:占位市场先机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明确要求,加快固态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据预测,到2030年,全球固态电池市场将超过6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83亿元),中国市场的占比将超过50%。固态电池在实验室中的良好性能指标意味着丰厚的商业价值,这也成为企业加速布局,抢占技术制高点的动力。国内外企业机构等对于动力电池的研发与量产日程都提上了议程。丰田在动力电池的布局也是较早,丰田的车规级固态电池拥有超过1000项专利,位居全球前列,而且大多是含金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在CES2022上,丰田首席科学家兼丰田研究所所长吉尔·普拉特(GillPratt)重申,第一辆采用固态电池技术的丰田汽车将在2025年前后到来。大众汽车集团零部件公司首席技术官Thomas Schmall在去年接受采访时表示,大众汽车对开发新一代固态电池寄予厚望,公司希望在2025年形成完整的固态电池销售模式,向市场供应固态电池,并计划到2030年在欧洲建立6家大型电池工厂,总年产能达到240GWh。宝马集团发布规划,称计划在2030年前实现量产;LG能源也正在开发全固态电池,预计2026年实现量产。国内固态电池发展的情形,也是如火如荼,技术路线则是全固体与半固体参半。电池界大佬宁德时代此前公开过两种与固态电池相关的专利,并在去年5月份宣称,已经可以做出固态电池的样品,但是距离实现商业化还有很远的路要走,预计到2030年才会面向市场推出。上汽集团在去年6月发布消息,称2025年将推出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面向商业应用的固态锂电池。折中选择瞄准半固态研发的玩家则有卫蓝新能源、清陶发展、国轩高科、赣锋锂电等,虽然他们也有全固态电池的生产线,但已量产的全固态电池主要应用在消费电子、特种电源等领域。已下线的用在新能源汽车上的半固态电池,目前处在验证测试阶段。蔚来此前宣传搭载固态电池,让业内沸腾。上市后,这款所谓的固态电池也呈现最终的真面容,并不是行业内期盼翘首等待的全固态电池,蔚来李斌玩了个商业化的包装术语,搭载ET7轿车的电池包其实是半固态电池。但噱头引起的关注与讨论,也让蔚来的新车出尽了风头,续航超过1000km的电池让人们看到了固态电池的潜力。无论是车企定下的时间表,还是业界研究学者与专家给出的量产时间,都指向了2025与2030,不过目前来说并没有提前的迹象,以现在实际车企测试的结果,还有向2030年继续推迟下去的趋势。我们看到从走出实验室到规模落地还需要一段蛰伏发展的时间,规模量产的实际落地道阻且长。规模量产的龟速爬行相较于其他锂离子动力电池,固态电池的技术指标比较优越,但这些数据也是实验室里面的温室指标。在实际量产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尚未攻克的瓶颈:1.固态电池的技术指标仍需完善。固态电解质的离子导电率较低,充电比较慢,固/固界面接触性和稳定性差,电解质对空气敏感等问题。2.制造工艺复杂,生产工艺不成熟。举例来说,制造固态电池的氧化物和硫化物电解质,属于多孔隙的陶瓷材料,这类材料的特点就是脆,想要加工成很薄的电解质很困难,稍有不慎就会断裂。3.制造成本偏高。全固态电池的制备工艺复杂,且固体电解质较贵,现阶段全固态电解质锂动力电池的成本较高。4.产业链尚不完整,难以大规模生产。现阶段的固态电池多是实验室中的温室产品,实际落地经过测试的电池屈指可数,以现有的工艺水平和设备能力,成品的良率也无法保障,更不用说大规模的量产上市。这些现实瓶颈的解决并不是那么容易。深耕研发固态电池长达数年之久的Fisker,这家美国车企在去年年初表示放弃研发全固态电池,这个决定也意味着多年研究固态电池的努力都打水漂。锂电池独角兽企业麻省固能(SES)也放弃了全固态电池技术研发,选择固液混合的半固态电池路线。最后的攻坚阶段,这些固态电池中的老玩家选择放弃,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固态电池最后的研发冲刺阶段比已经完成的90%的里程都要艰难险阻。总之,对于固态电池来说,无论是技术指标上的能量密度、循环寿命、安全、成本等要素,缺少哪一个,都是规模商业化路途的拦路虎。无论企业是仍然坚持全固态电池路线,还是折中选择半固态路线,固态电池的技术路线都存在不确定性。行业内的主流观点认为,半固态电池或许能够在2025年左右实现大规模量产,但全固态电池完全实现商业化至少还要10年的时间。十年的时间线发展,固态电池最终到底是不是动力电池的终极路线,也没人能百分百确定。工业产品从研发到验证与落地,没有个十年的时间打底是走不出来的。固态电池从材料到结构再到制造技术仍然处在探索的过程之中。作为新兴的动力电池选择,也需要时间来沉淀与酝酿。如此这般,才能为新能源汽车的里程长久续航,颠覆革新汽车的百年行业,也为绿色出行的生态建设添砖加瓦。...
1月20日上午,国新办举行“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表示,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APP与广大用户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个人信息安全也成为亿万用户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工信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高度重视广大用户的切身权益保护,立足主责主业,重点聚焦违规调用手机权限、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大力推进APP专项整治。2021年,我们加强部门协同,通过打好组合拳,实施综合治理,对突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概括来说,可以总结为“五个治理”:一是完善制度标准,坚持依法治理。治理工作必须要制度优先,规则先行。去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并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推动制定《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应该说为APP的治理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标准保障。二是聚焦热点难点,强化专项治理。广大用户最急难愁盼的热点问题,就是我们关心和整治的重点。针对用户反映强烈的APP开屏弹窗信息“关不掉、乱跳转”问题,我们开展了专项整治,推动主要互联网企业基本解决了这些相关问题。尤其是在重要节假日等关键的时间节点,我们聚焦假日出行、住宿等民生服务类APP开展专项检查。去年全年,累计开展了12批次技术抽检,几乎是一个月一次,也通报了1549款违规APP,下架了514款拒不整改的APP。应该说,持续在净化APP的生态。三是加强技管结合,依靠科技治理。目前在架的APP数量达到了数百万,必须要进一步强化技术检测的手段建设。去年我们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大幅提升了全国APP技术检测平台自动化检测能力,累计对208万款APP进行技术检测,应该说基本实现了对国内主要互联网企业APP的全覆盖。四是引导行业自律,注重源头治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是保护用户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去年,我们组织相关协会,多次召集互联网企业召开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会,面向近千家企业组织开展了16次培训,督促企业强化红线意识,不断完善内部治理,从源头推动企业合规经营。五是提升服务感知,强化创新治理。工作开展得好不好,最终要落到用户的切身感受上。去年11月份,我们聚焦影响用户服务感知的关键环节,组织开展了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我们简称“524行动”,督促企业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双清单”,完善手机隐私政策和权限调用管理,提升客服服务能力,形成服务提质和感知提升良性互动。赵志国强调,2022年,我们还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综合治理,完善全链条监管。重点突出关键责任链监管,对应用商店、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SDK)、终端企业、重点互联网企业等实现监管全覆盖,打造更为安全的信息通信消费环境。二是深化“524行动”,提升服务水平,稳步推进相关企业落实行动的各项任务要求。适时组织召开开展“回头看”,从而更好巩固各项工作的成效,提升用户的获得感。三是推动协同共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媒体监督、社会组织和用户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格局,从而营造更安全、更清朗的APP应用环境。...
中国有9000万肥胖症患者,但只有一种获批上市的减肥药,且销量平平。长久以来,传统制药市场已经形成了刻板印象,那就是,减肥药市场有限,不能成为收益的主要来源。在全球2亿肥胖者患者的市场上,至今尚未诞生一款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药物。直到2021年6月,FDA批准了第6个肥胖症长期治疗药物GLP-1 受体激动剂(GLP-1RA)索马鲁肽。上市不到半年时间,索马鲁肽迅速放量,在美国减肥药市场,已经展现了巨大潜力。“在美国已经卖断货了。”一位业内人士说。除了新兴的肥胖症治疗领域 ,GLP-1 受体激动剂的主战场是糖尿病治疗领域,以诺和诺德的索马鲁肽为例,它在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年销售额超过40亿美元,收入已经接近胰岛素类药物。横跨两大患者过亿的疾病领域,GLP-1 受体激动剂已经成为制药业当下最热门的赛道之一。在PD-1上因为价格战,千亿市场变为百亿,遭遇挫折的中国创新药企业,一直在寻找的下一个超级靶点。现在看来,从糖尿病拓宽到肥胖等多个适应症的GLP-1,正好满足他们的要求。目前,包括利拉鲁泰仿制药在内,国内有近20个获批临床的GLP-1 产品瞄准了肥胖的适应症,研发阶段从临床一期到三期不等,自主研发与仿制并进。特别是2019年后,国内的创新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抢占先机。一个多月前,CDE发布的首版《体重控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给这一热潮又添了一把新火。业内普遍预测,新规将利好GLP-1研发企业。新的赛道已经铺成。这一次,在支付更加灵活,不走医保报销路径的肥胖症治疗上,中国的创新药企业,会走出一条什么样的差异化竞争之路?他们能够摆脱PD-1的囚徒困境吗?一、改变游戏规则的“药王”2021年 6 月,诺和诺德的GLP-1受体激动剂(GLP-1RA)索马鲁肽获 FDA 批准,用于治疗肥胖症。这是FDA批准的第6个肥胖症长期治疗药物,也是迄今为止最有希望振兴减肥药市场的药物。每周服用一次,索马鲁肽能达到68周减重约15%的效果。相较2014年获批的第一款GLP-1 受体激动剂减重药约5%-7%的数据,减重效果实现了翻倍。此前,从未有肥胖药物达到这一疗效。甚至,没有减重药物能够突破10%的数据。不仅仅是疗效,索马鲁肽在多方面改变了游戏规则。自1999年奥利司他上市以来,传统制药市场已经形成了刻板印象:减重药市场规模不大,且容易因为安全性问题导致产品在上市数年后退市。究其根本原因,多年来,现代制药业从未诞生一款拯救胖子的灵药。没有满足有效、持久、安全性好,无成瘾性的理想药物问世,但是上市后撤市的药物却不在少数:包括西布曲明、苯丙醇胺等不少药物因为不良反应退市。其中肝脏损伤,以及在后续观察发现的导致抑郁自杀倾向,最为打击患者信心。索马鲁肽给长久停滞不前的肥胖症治疗领域,带来了一次真正的希望。据八点健闻了解,上市不到半年时间,索马鲁肽迅速放量,在美国减肥药市场,已经展现了巨大潜力。“在美国已经卖断货了。”一位业内人士说。这是极为罕见的。此前,虽然减重药的理论市场空间大,但市场销售表现一直不如预期。患者对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不信任、医生处方意愿不高是主要原因。利拉鲁肽在美国的年销售额一直稳定在8亿美元左右,未能突破10亿美元“重磅炸弹”级药物的大关。2021年,索马鲁肽可谓是风头正盛、如日中天。除了肥胖适应症获批,很快占领市场;索马鲁肽每周1次治疗糖尿病的皮下制剂在2021年前三季度销售额高达38.05亿美元;口服制剂也被市场接受,快速放量,前三季度销售额达到4.99亿美元。索马鲁肽前三季度合计销售额高达46亿美元左右。“研发新药,要跟紧这个领域的标准治疗。现在,大家都在看索马鲁肽会不会成为肥胖症领域的标准治疗。”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对八点健闻分析,“此外,索马鲁肽很可能成为GLP-1药物的金标准。”二、代谢病领域的PD-1多年来,制药行业一直在努力寻找世界上最安全、最有效,最有利可图的分子。但是像GLP-1这种能打开局面的分子,屈指可数。GLP-1 “新一代神药”潜质尽显。作为一个成药机制已经在前跑了20多年,经过验证、非常成熟,诞生过索马鲁肽这样的“药王”的靶点,它在很多方面都足够吸引人:自从2005年第一款GLP-1受体激动剂(GLP-1RA)艾塞那肽上市以来,全球范围内已经有8款GLP-1R激动剂上市;GLP-1已成为全球最畅销的降糖药,诞生了多个“重磅炸弹”药物;但是其在糖尿病眼病、糖尿病肾病、肥胖、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等多个适应症上,仍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其次,从日制剂到周制剂;是从注射到口服;从多肽到到小分子化药;GLP-1 在剂型上改善的空间仍然很大。2010年之后,大型药企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前赴后继有GLP-1药物进入临床并获批。诺和诺德和礼来两大巨头的竞争,尤其激烈。从利拉鲁肽、度拉糖肽再到索马鲁肽,当红明星的交椅不断替换。索马鲁肽刚刚坐上头把交椅,挑战者已经出现,礼来的Tirzepatide,一种新型的每周1次的GLP-1R和GIPR双重激动剂,将向诺和诺德发起直接挑战。业内都预测,一旦获批,Tirzepatide将成为下一个重磅产品。差异化的竞争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个是不同的适应症的扩张,以前都是做糖尿病,未来开发减重,非酒精性肝炎,阿尔兹海默症等不同适应症;第二个重点是向口服剂型转变,提升用药依从性;第三个是追求更好的安全性和疗效,主要进展就是要做多靶点组合疗法。”创新药企业先为达生物董事长潘海告诉八点健闻。可以说,老牌的大型制药企业和创新药企,无论在剂型,安全性和疗效,还是组合疗法上,进展都很快,正面临着“天王山之战”。对国内的创新药企业来说,从扎堆抗肿瘤药物,到布局代谢病领域,能拓宽到多个适应症的GLP-1激动剂正在成为下一个风口。潘海认为,能拓宽到多个适应症的GLP-1激动剂在代谢性疾病中是一个基石药物,能和多种其他药物进行组合,相当于PD-1对于肿瘤药物研发的意义。不仅仅是治疗领域的广谱性,国内GLP-1赛道已经出现的“过热”的苗头,也让业内人士想起了曾经的PD-1。包括利拉鲁泰仿制药在内,目前国内有近20个正在进行临床试验阶段的GLP-1 产品,研发阶段从临床一期到三期不等,自主研发与仿制并进。创新药企业都在抢占先机。特别是2019年之后,包括恒瑞在内的药企都开始了GLP-1受体靶点相关药物的研发。多个GLP-1 受体激动剂产品的研发进入临床研究阶段。而未来两年时间,还有更多项目将被推上临床。三、GLP-1能撬动国内减肥药市场吗?和美国已经有6种肥胖症长期治疗药物获批,利拉鲁肽和索马鲁肽两种GLP-1 受体激动剂获批肥胖适应症相比,国内减肥药市场存在巨大空白,长期以来,奥利司他是我国唯一获批的减肥药。而且,国人对于保健品的热衷远胜药物。过去10年内,假药、禁药、保健品横扫了国内的减肥消费市场。将退市的减肥药物掺到中药里;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在减肥茶里添加甲状腺素、甚至利尿剂等;媒体屡次报道非正常途径购买减肥产品而造成机体损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劣币驱逐良币,肥胖患者大量流向社会上的保健机构、营养机构。即使最近两年很多医院开始设立减重门诊,但是真正来到医院寻求专业治疗和管理的患者还是少数。另一方面,虽然利拉鲁肽和索马鲁肽在国内并未获批用于减重,但都获批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很多肥胖患者都是听说有这两个药,而且效果不错,自己要来开。”一位国内三甲医院的内分泌科主任说。八点健闻了解到,因为患者有需求,临床医生在知情同意下超适应症用药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自费通过各种渠道购买利拉鲁肽和索马鲁肽,用于减重目的患者不在少数,他们甚至自行调配剂量,自行注射。多年以来,在肥胖这个适应症上,监管机构非常保守。但是,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多的GLP-1研发企业在开展减重相关的临床试验,也促使2021年12月8日,CDE发布了第一版《体重控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划了一条赛道,指明了获批的方向,给相关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CDE的指导原则对新药的临床开发是至关重要的。”潘海说,“由于《指导原则》对临床人数要求没有FDA那么大,临床开发成本相对较低,现阶段,在代谢病领域内,我们公司会相对更聚焦于肥胖药物的研发和开发。”目前,先为达生物布局了多个管线,包括GLP-1周制剂注射液,以及其口服制剂;小分子GLP-1受体激动剂;GLP-1类似物和注射型GIP受体激动剂联合使用。其中,进展最快的是GLP-1周制剂注射液,糖尿病2期的临床入组已经完成,肥胖症2期入组也进展迅速。信达生物医学科学特病部执行总监钱镭也认为,现在是一个比较好的阶段去开发减重药物。“因不管市场的需求成熟度,还是学术界对这个产品的认可,以及国家监管机构对需求的引导,都进入了一个比较合适的阶段。尤其对于创新型企业,我们希望这个赛道是一个有序的赛道,而不是鱼龙混杂。”当然,最终目的是将正规产品推向市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第一款GLP-1减重药在中国获批,只是时间问题。接受八点健闻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最快预测,明后年新药就会获批。而索马鲁肽第一个获批的概率很大,它不仅在国内开始了肥胖适应症的三期临床试验。还有FDA的双重保险。“除了索马鲁肽,我估计2到5年之内应该会有几个药物上市。”潘海说。四、国产GLP-1能避开PD-1的囚徒困境吗?从替尼类产品到PD-1,再到CAR-T疗法的CD19靶点,中国的创新药企的开发和竞争格局总是惊人地相似——资本扎堆、低水平重复、最后血海一片。在创新药军备竞赛中,GLP-1能避开中国式内卷吗?这是业内目前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目前,国内的GLP-1赛道,企业仍然是以跟随(follow)和快速跟随(fast follow)为主。在全球范围内,口服小分子的研发属于最前沿的first-in-class,辉瑞开发的小分子GLP-1激动剂进展最快,已经进入二期临床开发阶段。国内创新药企业锐格医药的口服系列小分子在美国也已经进入二期临床,与辉瑞和礼来并列全球第一研发梯队。去年12月,锐格和礼来达成了License out(对外许可)合作协议,共同开发针对代谢疾病的新疗法。在临床前的License in/out项目中,超15亿美元的合作刷新了历史纪录。另外,国内进展较快的是恒瑞的口服制剂,临床申报已经获批,一期临床试验刚刚开始。先为达的口服多肽也即将在澳大利亚进行临床试验。“对于大部分国内企业来讲,还没有走到那个阶段,市场上大部分的企业还是单靶点,单靶点还在比是不是长效。”业内人士透露。“一些企业甚至在做生物类似药,包括仿制的利拉鲁泰注射液。这类企业在国内临床进展最快,大多进入三期临床。”“目前国内的话,相对比较高端的竞争就是多靶点的竞争,还不是特别的多。”钱镭介绍,其中,信达生物在多靶点、双重激动剂的研发上,进展较快。去年8月,信达生物的GLP-1R/ GCGR双激动剂,在柳叶刀子刊上发布了针对中国超重或肥胖受试者的Ib期临床研究结果。目前,该药的糖尿病和肥胖症的二期入组都已经结束,两个研究均入组250人左右。值得一提的是,率先在国内同时开展糖尿病和肥胖症的二期临床试验的药企发现,临床试验中,招募肥胖患者比糖尿病快得多。2014年,利拉鲁肽成为第一个从2型糖尿病市场打入肥胖症市场的GLP-1药物。此前,药企普遍更加看重糖尿病市场,一大原因是,当时在社会共识层面,并不认为肥胖是一个严重影响生命的疾病,“不给医保报销的话,很多企业就会觉得做了这个适应症,药物卖不出去,上不了量,从商业的考虑,没有去开发这个适应症。”包括利拉鲁肽在内,多个FDA获批的肥胖症药物未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中国肥胖患者不够多。但是此前不愿在中国开展临床的企业也意识到,不论是肥胖人群的规模,还是他们的治疗和支付意愿,中国的减肥消费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经历PD-1纳入医保后,千亿市场缩水到百亿元之后,国内创新药企业对医保的态度,也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目前尚无减重药纳入医保的先例。这或许利于中国本土的创新药产业,在未来避开PD-1所面临的囚徒困境:因为扎堆打价格战进医保,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国产PD-1的价格下降了70%左右,出现了一般专利药7-10年后才会出现的专利悬崖。目前,包括信达生物和先为达生物在内的受访者,都更加看好GLP-1作为减重药的商业化前景。“从商业评估的角度来看,糖尿病具有广阔的患者群体和用药需求,同时在肥胖群体中,也有拥有超乎想象的潜力。”钱镭说。“市场刚需大,国内临床试验人数的要求没有FDA的要求高,支付端来说又相对比较灵活宽松。”潘海认为,“相对来说能避开一些内卷的问题,当然前提是你的速度要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