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这个词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不应该被不规范的行为玷污。”7月10日,吴晓灵在第一届中国金融科技大会2016上如此表示。 吴晓灵认为,今年是互联网金融的整顿之年、监管之年。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fintech),其本质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并没有改变金融业务的本质。 吴晓灵称,应该区分金融活动与“为金融服务的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管原则,如果是金融活动,对于资金中介、信用中介,必须进行有牌照管理。但是围绕着金融活动有很多金融服务,这两类金融活动应该有不同的监管规则。 如何区分监管? 根据《2015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P2P网贷行业发展至今,累计曝出1263家问题平台,其中2015年网贷行业共曝出896家问题平台,占历史累计数量的70.94%,是2014年的3.26倍。 近阶段,随着央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展开,2016年互联网金融企业迎来监管寒冬。 吴晓灵认为,对于资金中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会改变资金中介“保本保息”的资产池其实是存款,这一风险特征。只要是“保本保息”,他就做了债权债务的转换,本质就是存款,为了对存款人负责,必须有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监管当局在整顿非法金融时,打击非法集资是最核心的部分。打击非法吸收存款,对资金中介必须纳入监管。 对于信用中介而言,吴晓灵也明确,如果互联网金融做信用中介,推荐的产品不能保证信息的充分、真实、完备披露的话,对投资者也有影响。因而,对于这种信用中介也需要牌照管理。 吴晓灵进一步表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应该区分“金融活动”与“为金融服务的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管原则,如果是金融活动,对于资金中介、信用中介,必须进行有牌照管理;但是围绕着金融活动有很多金融服务,这两类金融活动应该有不同的监管规则。 此外吴晓灵还对近期火热的“区快链金融”做出界定,她认为,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不会颠覆金融的本质,货币的数字化或数字化货币必须根植于交易和投融资的需求,因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货币会面临中央银行制度同样的问题。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可能不是货币创造而是价值传输与公共账簿。 征信行业将面临冲击 吴晓灵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大数据的应用,要关注公民数据信息保护与数据财产保护。 2016年4月,欧盟公布了《欧盟数据保护一般条例》取代1995年生效的《数据保护命令》。其中指出,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透明、告知权、可获得权、修正权与被遗忘权、异议权、拒绝自动征像权、权利受损情况。 对于自动画像权与社会征信,备受互联网金融征信关注。根据《欧盟数据保护一般条例》,所谓自动画像权,即任何通过自动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该活动服务于评估个人的特定方面,或者专门分析预测个人特定方面,包括工作表现、经济状况、位置、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可信赖程度等。 显然,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条例,每个个体都有拒绝自动画像等权利,这会提高大批以个人画像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金融企业的放贷与风控系统。“拒绝自动画像未来可能对我们的征信提出一定挑战。”吴晓灵说。 吴晓灵指出,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可以查询与客户经济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比如往来账户信息、水电费、公积金等缴费、电子商务等信息,这些数据等所有权包括了拒绝自动画像权和数据可携带权,这两个权限与征信成本有很大关系。 吴晓灵还称,目前《网络安全法》二审稿正在进行征求意见,据她透露,根据二审稿,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该公开收集。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制的除外。 吴晓灵称,该法一旦通过,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征信领域,批量买卖个人在网络上的服务信息将会受到一定限制。征信应遵循权益保护原则,防止、制止未经本人授权、强制授权、一次性终身授权等侵权行为。 ...
近日,由浙江大学与泰然集团联合举办,以“新金融规范、创新和发展”为主题的首届“紫金峰会”,在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落幕。会中,由浙江大学与泰然集团共建的浙大工程师学院(筹)互联网金融分院宣告正式成立,并发布了新开设的互联网金融专业的培养方案。此前,泰然集团向浙大捐赠了一亿元人民币,成立互联网金融教育基金。 据了解,互金分院已经申请到了全国第一个互联网金融的博士点,目前录取到了不少硕士生,第一位互金博士生也将在9月入学。同时,目前浙大已经开始着手准招收互联网金融的博士后,另外在互联网金融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大量的集中培训,大量的浓缩性的知识培训也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互联网金融将可以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进行培养。 谈到对互联网金融分院的期许时,泰然集团董事长潘宝锋说,浙江大学的“求是”精神是从事金融行业所必须。能够同浙大一起将校企对互金行业的想法、理想、价值观共同传达和落地是十分荣幸的。“我们共同的目标是真正培养一些有志于投身于互联网金融的人才,进而来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这是我们接下来的主要方向。” 该分院的院长金雪军,在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方面谈了自己的见解。他说,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生培养将采用模块教学,主要包括金融产品及商业模式创新、投融资项目风险评估与控制、大数据与量化投资三个模块。互联网金融博士的课程除了我们规定的所有的中国博士生都必须学的一些功课以外,还结合有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大数据的理论、计量理论、数据的挖掘、电子商务技术、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法律等多种学科。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硕士的培养计划,在专业的学位课程上,开设像大数据、商业模式、工程经济学,还有金融产品及商业模式板块,大数据与投资的板块等课程大类。“我们还会引入最新的行业知识,比如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跨界支付等,均会在培养中进行补充和吸收。”师资队伍主要由经济学院、计算机学院、数学学院、法学院等学院的专家教授组成,同时与金融工程领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大学建立合作关系,聘请该领域的国际知名学者担任讲座教授,如哥伦比亚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此外,还有来自金融业、互联网行业,具有实战经验的高管和高级工程师担任授课教师。 金雪军表示,设置互联网金融专业学科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发展“互联网+”的需要,培养交叉性专业人才,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探索互联网金融理论前沿,打造全球领先的互联网金融教学研究基地。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先海在接受采访时说,浙大成立互联网金融分院的目的,就是要培养互联网金融专业的顶尖人才,浙大将以高达150万的年薪招聘一流的老师。 ...
为什么银行不愿意做P2P资金存管?尤其是进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阶段后,大量签约P2P资金存管协议被搁置甚至无限延后。 其中原因包括:P2P资金监管导致银行工作量很大,银行要跟P2P平台一一对接,而且每个平台模式不尽相同,从业内P2P资金存管系统上线的节奏来看,这一点确认无疑:每一个系统都要单独对接、开发。 那为什么还有银行愿意做? 笔者今天参加了一场研讨会,一张某银行的PPT道出了真相。 不过这个真相最后揭露,我们不妨先来科普一下P2P资金存管系统上线前的这段艰难之路,对于开发人员来说,不亚于西行取经之路。 国内几个典型的P2P资金存管系统的上线,可以举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和积木盒子以及人人贷的合作为例。 民生银行和积木盒子的资金存管系统是国内首个符合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系统。从开发到上线历时半年多。人人贷与民生银行的接洽开始于2015年2月,系统切换上线于2016年2月29日。历时更是长达一年。 先来看看P2P平台做资金存管的那些具体需求。笔者这里存留着一张某P2P平台资金存管系统开发时间表: 如这张所示,该系统从对接到上线实际上耗时也长达一年。 而这在这一年中,P2P平台和银行方要做的,包括以下工作: 首先,资金存管系统需要对P2P平台主要功能进行账户分层处理,每一种分层意味着一个单独的场景,每一个场景又包含着多个结构,涉及多种指令。 一个典型的资金存管系统大概包含以下功能分层。P2P平台方的功能需求首先有: 签约——发标——充值——投标——提现——债券转让——还款——对账——市场活动(红包等奖励活动)——代偿。 而要实现P2P平台方和银行互动对接的环节包括: 开户——卡绑定——充值——提现——投资——查询。 系统需要实现以下账户: 投资人账户——融资人账户——平台账户——担保方账户——渠道方账户。 平台账户和用户账户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这些功能中,每一个步骤又包含着多重结构和指令。以在整个资金存管系统中较为复杂的债权转让功能举例(工作量大且交易频繁): 投资人A要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B,在投资人A一方,涉及到本金、已得利息和要支付平台的服务费……(包含其他项) 该债权在经过资金存管系统时,需要系统实现平台对债权转让的转让人服务人、转让人罚金、承接人服务费等收入…… 经过这些功能的处理,该债权转让到投资人B,也涉及本金、支付利息、未来将要获得利息和支付给平台的服务费…… 以上仅仅是债权转让一个分层账户的建设所需功能细节。 一个完整的基于P2P自身平台的资金存管系统的成型,积木盒子自称投入和30人左右的团队,人人贷大抵相当且耗时一年。这还不包括银行前期自身对资金存管系统的开发。 那么说到底,银行费心劳力,为什么要做P2P资金存管? 笔者今天在参加某论坛时,一张来自某银行和某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合存管系统的PPT揭晓了答案: 互补支付渠道:推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网贷平台接入该银行网银支付和快捷支付通道,提高该银行卡的使用活跃度。同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渠道互补合作。 批量代销理财产品:设计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流水自动申购该银行理财产品。试点中的银行收单商户所形成的收单流水可自动、直接收购,而无需客户手动充值购买。 联动营销:部分在银行进行资金存管的网贷账户和工资卡账户设立在该行,这既便于该行监控网贷平台的资金流向又增加了该行的发卡量。 注意,来自网贷投资方和融资方借贷双方的开户,才是银行尤其是体量不大的城商行最大的动力的之一。 试想,一个几十万活跃投资人的平台,对一个城商行的诱惑力。在这些用户面前,那点资金存管费率收益不值一提,何况在费率背后,一个P2P网贷资金存管系统的研发还要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成本。 这也是迄今为止,虽然中、工、农、建四大行有个别银行曾声称要进入P2P网贷资金存管市场,但在下图迄今十几家已和P2P合作上线P2P资金存管系统的银行中,还没出现四大行的身影。 原因是——最大的动力:用户和资金,在这四大行面前,网贷行业对它们来说,还没有太大的诱惑力。 即使目前后来出现联合存管模式,唯一不同的是支付由第三方支付来做,银行只做资金的监管,虽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介入,银行少了很多工作量,也少了跟P2P平台直接的接触, 部分银行才开始愿意做P2P资金存管。当下银行与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的模式包括恒丰银行与汇付天下,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与富友支付,新浪支付和徽商银行的联合存管等。 ...
从 2015年7月由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12月底银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到现在已经差不多一年时间了,在这一年里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几个大雷,其中最令人诧异和意外的莫过于ESD了。相关的数据显示,问题平台数量也已经赶上了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不得不说,2016年对所有平台的发展而言,非常关键。当前行业还在整顿中,能够正常运营的平台将会像大浪淘沙一般,越来越少。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仔细阅读这两篇政策意见稿,平台在走向合规化的路程中,有几点需要特别重视。 各地方监管部门发挥作用,平台主动配合 两篇《意见》中都有提到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特别在《征求意见稿》里面有提“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导致每个地方出现不同程度的检查。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也是政策执行最快的地区,E租宝最先遭深圳办事处经侦突查,包括国湘资本也是遭经侦突查。后来其它地方也慢慢跟进,上海、北京等地方都有平台遭突查。最近闹得比较火的当属ESD事件,同样是被当地经侦突查,以致于大家谈经侦色变,愤怒之火一点就着,不是因为检查不对,而是在检查之前没有更多地考虑投资者资金,一旦突查发现问题并被媒体大量渲染,就会造成投资者恐慌,立马出现提现问题。平台本来可以在发现问题之后慢慢改正,把投资者资金损失降到最低,但因为经侦这件事情,给许多平台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说到底,经侦事件之后平台和相关部门都要进行一定反思。平台需要主动合规化,有问题的及时改正,并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检查方面也做对应的调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就正式出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就提出“三个慎重”。一是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二是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三是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监管部门的制约,平台的自律才是对投资者资金安全最大的保护。 银行存管,电子签名存档积极落实 最近网贷新闻到处可以看到银行存管的信息,这也是《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大家讨论最多的,在很多投资交流群、平台社区等地方都会时不时提到银行存管问题,“你们平台有没有对接”、“进展怎么样”、“可不可以随便发布存管进展情况”等,都是出现频率比较高的问题。银行存管从监管层面来看可以避免平台非法集资、资金池、自融自用等问题,使平台回归中介信息职能。最近第三方门户看到一篇名为《P2P银行存管摸底 126家签约35家完成系对接》的帖子,如果帖子的内容准确的话,按照目前我国正常运营平台大概有2350家的数据来看,真正签订银行存管的平台不到 5.3%,而上下的更是只有大概1.5%。加上银行对平台的要求越来越高,从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关闭网贷支付接口,收紧平台银行存管对接也可以看出,没有背景的中小平台对接银行存管的可能性非常小,大平台可能会稍微好些。下面是第三方网贷评级前三十名银行存管对接情况。 从上面数据统计来看,前30的平台有80%平台对接了银行存管,相对于行业的5.5%来说,排名靠前的平台更容易对接银行存管。 相对于银行存管,电子签名与档案存管被提及的就相对比较少,在《征求稿意见》中第22条[电子签名]提到“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以及第23条[档案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根据各平台统计,现在对接电子签名的平台很多,主要以法大大与E签宝居多,这里不列举各平台。为什么电子签名、存档也比较重要。首先,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应,以后平台出问题就有据可依,档案存档也是为了以后更方便查找;其次,符合平台信息中介定位,数据透明化,这里指的是借款人,投资人,以及平台通过电子签名使得信息更加透明,方便双方查找数据。电子签名以及档案存管需要与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合作,平台自有电子签名不合规。 资金池、非法集资、数据透明问题严格执行 很多平台把活期理财产品下掉或者对其进行调整其实就是为应对资金池的问题,但笔者对这个做法不是很赞同,金融重要属性之一就是流动性,活期理财产品有资金池的可能但并不是绝对。只要资金一一流向真实项目,活期产品做成一个流通管道,而不是蓄水池,这样会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流通性。当然其中含有很多专业性的技术问题,需要各位大神脑洞打开进行设置。解决资金池,非法集资等问题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上面提到的银行存管。另外通过对非法集资的线下理财进行重点排查,这也是16年很多平台雷的一个原因。 数据透明这块,前面的电子签名就解决了其中合信息、投资者信息,借款人信息等,而平台成交量、投资人数、待收、坏账率等信息也需要在网站上面进行详细展示,并且实时更新。 2016年是平台合规年,在逆境中成长起来的显得更加珍贵,规定的红线一定不要去碰,已经碰到红线赶紧修改回来;投资者此刻也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再一味追求高息,安全才是最重要的。目前P2P处于混乱时期,谁也都不能保证平台100%安全,不要轻易相信专家建议。P2P目前不像信托、基金等市场已经比较规范,投资者可以把资金委托进行打理,对于P2P投资者就要“多学习、多观察、多咨询”。而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干预但不干涉,可以对平台进行干预,时刻提醒平台需要注意什么,哪些红线不能碰及,但不要干涉平台运营,突袭平台、公告平台,一旦平台受到干涉便会陷入恐慌而无法正常运营。只有平台、投资者、政府部门三方合力之下,才能够使得行业健康发展下去。 ...
网贷行业银行资金存管,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网贷平台数量极为有限。 银行资金存管系统是指由银行管理资金,平台管理交易,做到资金与交易分离,使得平台无法直接接触资金,避免客户资金被挪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均明确指出,网贷平台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银行资金存管是合规标志之一。 银行资金存管关乎用户的资金安全,是网贷平台合规运营的标志之一,也是未来行业发展的一大趋势。它的主要意义在于降低行业内的道德风险,净化行业不良风气,改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推进,网贷领域的监管细则会随之出台,有无银行资金存管将成为未来网贷平台的生死线。资金存管已是大势所趋,但网贷平台与银行牵手的进展并不顺利。 网贷业期待银行资金存管,这也是行业迈向合规的重要道路之一。 ...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现对外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办法》全文: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各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6北京年会”于7月9日在北京举行。浙商国际董事长赵暖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开启了金融的新时代。恒生电子总裁刘曙峰表示,应该允许互联网金融试错。 恒生电子总裁刘曙峰 刘曙峰表示,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遭遇到一些困境,但就如技术的进步对社会发展的推动通常是螺旋式上升的规律一样,互联网金融同样如此。其强调,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管理,而当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恰恰忽略了这个重点,所以导致了一些事件发生。 在谈到监管时,刘曙峰表示,监管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影响很大。其认为,首先,互联网金融要有基本的信用,把诈骗搬到网上还是诈骗。但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过程中,确实会产生一些模糊地带,在其看来,就要通过备案制,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允许是错,“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应该有更多的鼓励和包容”,其称。 浙商国际董事长赵暖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开启了金融的新时代。 浙商国际董事长赵暖 第一,从金融资产形态来看,当下正在从离散的金融资产形态走向连续的金融资产形态。 第二,交易流程从传统的线状走向了网状,从时空维度上来讲,原先是“平面的电影”,现在就变成了“立体的电影”,因为我们把时间轴线通过互联网金融建立了起来,这是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创新意义。 第三,从传统的因果性算法走向了相关性算法。在赵暖看来,因果性算法存在一个风险,即“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只要运算中间发生了一小点改变,那么结果就有可能大相径庭,但相关性算法基本上能保证不发生颠覆性错误 ...
2016年7月7日,由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京北投资、IT桔子联合主办的《2016上半年 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分析报告》发布会,在北京颐和园西侧的天使实战学院成功举办。 该报告全面概括了2016年上半年金融行业的投融资整体发展态势,对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投资机会进行了宏观归纳和细致阐述,并深刻预测了下半年的互联网金融投融资趋势。本次报告囊括了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型企业的上半年真实信息,以详实的数据分析、兼具深度与广度的纵向及横向比较、严谨的逻辑判断,多维度、深层次地呈现了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轨迹、行业运营模式,为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梳理出一幅清晰完整的行业素描。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研究者、投资者、创业者与从业者,提供了一份极具参考价值的行业文献。发布会上,IT桔子分析师夏西唯做了题为《IT桔子2016年一季度中国互联网创投盘点》的分享,从互联网创业投资的角度,阐述了2016年第一季度的创投现状。 京北投资、天使茶馆创始合伙人桂曙光发表了主题演讲《寻找下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10亿估值公司》,将其多年来专注于天使投资研究的宝贵经验倾囊而出,阐述了投资的基本原则——“趋势为王、增速为王、简单为王”,指出是“时势造英雄,而不是英雄造时势”,互联网金融就是这么一个大风口,京北投资愿与相关机构共同来寻找互联网金融领域下一个独角兽。 京北投资总裁、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所长罗明雄作为压轴出场嘉宾,为与会者详细解读了《2016上半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分析报告》。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投资界、经济时报、京华时报等媒体人士及互联网金融投资机构负责人、创业者等就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未来趋势等话题踊跃提问,与罗明雄共同探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热点、新机会及监管趋势。 互联网金融深刻影响了中国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并推动了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2016年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2016上半年的投资状况如何?哪些机构在哪些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做了布局?互联网金融未来的投资机会在哪里?投资者与从业者该如何应变?罗明雄做了精彩的分析及阐述。 2016上半年单笔投融资额上升明显,独角兽获巨额外资垂青 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京北投资及IT桔子联合发布的报告数据显示,2016上半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市场发生的投融资案例共计174起,获得融资的企业数为168家(其中有6家获得了两轮融资),融资金额约为610亿元人民币。2015上半年共发生208起投融资案例,互联网金融投融资金额为181亿元人民币。在投融资案例数方面,2016上半年的投融资案例数同比降低16.35%,显示了资本寒冬与监管趋紧的同时,投资机构的相对谨慎;在投融资总额方面,与2015年同期数据相比,2016上半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融资规模增长达337%以上,并已经达到2015全年度互联网金融市场投融资总额944亿元的64.61%,单笔投融资额上升明显。 报告显示,在投资币种分布角度,2016上半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资市场上共发生人民币投资155起,占总投资案例数的89.08%;美元投资19起,占总投资案例数的10.92%,从投资案例数来看,人民币基金在互联网金融投资领域仍占据绝对主流地位。但从投资金额来看,人民币投资总额为198亿元人民币,美元投资总额约413亿元人民币,为人民币投资金额的2倍多,原因在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巨头在2016上半年获得外资投资,如陆金所、蚂蚁金服、分期乐等,表明相关互联网金融巨头将海外上市作为首选。 2015年中国融资额最高的前3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是:蚂蚁金服、众安保险、陆金所。而2016年,融资额最高的前3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是蚂蚁金服(融资45亿美元,估值突破600亿美元)、陆金所(融资12.16亿美元,估值达185亿美元)、京东金融(融资66.5亿人民币,占投后比例14.25%,投后估值466.5亿人民币)。 投资风口继续开启,京北投资领衔2016互联网金融投资机构 2016年上半年度174起投融资案例中,有120起披露了投资机构,有151家投资机构参与了相关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其中有14家风险投资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投融资领域较为活跃(上半年度在互联网金融投资案例数超2起),投资案例数最多的TOP7为京北投资(10家)、经纬中国(5家)、陶石资本(4家)、丰厚资本(4家)、元璟资本(3家)、IDG资本(3家)、联想系基金(3家)。在部分投资机构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节奏放缓的同时,某些深耕行业的投资机构一方面出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升级与革新前景的看好,另一方面出于互联网金融资金端、资产端以及互联网端的深度布局与生态建设,仍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投资,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投资领域。 根据京北投资及IT桔子数据显示,2016上半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市场上,1月单月投融资案例数最多,为42起,占整个上半年度投融资案例的24.14%,此后月均投融资案例数基本处于30起以下;由于蚂蚁金服高达45亿美元的B轮融资,4月的单月投融资金额总额为2016上半年最高,约为315亿元,占整个上半年度投融资金额的51.65%。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国内首家聚焦互联网金融领域早期股权投资机构,京北投资2015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了18家优秀企业,勇夺2015年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数量第一名。2016年上半年,京北投资再接再厉,又投资了10家互联网金融优秀公司,继续领衔互联网金融投资领域,其所涉及的垂直细分领域包括互联网保险、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互联网证券、大数据、公益捐赠、票据交易、储值卡管理、理财媒体等,每家公司的特征鲜明,几乎都代表着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创新模式和新方向。 金融综合服务受青睐,生态化综合布局凸显 2015年12月以来,随着类似于e租宝、中晋资产、大大集团等一批披着P2P网贷外衣的伪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倒下,负面新闻的不断出现以及2016年开始进入政策层面的良币驱逐劣币,使得P2P网贷平台在经历了前两年平台大幅度增长的过程后,2016年上半年呈现了阶梯下降的走势,平台数量减少246家;但是P2P网贷领域半年成交量就达到了8422.85亿元,整个2016年有望突破2万亿,在2015年1万亿的基础上实现翻倍的增长,表明优秀P2P网贷平台有机会获得更多关注及投资机会。 从2016上半年度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就投融资案例数来看,获得投资最多的细分领域为网络贷款类,共58起,占整个上半年度投融资案例数的33.33%。众筹、支付、征信等细分领域都继续受到关注,消费金融成为网络贷款领域又一个值得关注的风口。区块链技术作为一个新的热点话题,不断见诸于媒体及各大论坛,但仅仅发生了4笔投资案例,表示不少资本对其还是持观望态度,罗明雄也表示区块链将随着技术的成熟及应用的推广,有望在2016年底及2017年进入一个投资窗口期。就投融资金额来看,获得投资最多的细分领域为金融综合服务,获得投资448亿元人民币,占整个上半年度投融资总额的73.33%。 网络贷款与互联网理财是互联网金融的资产端与资金端的核心,是投资的主流所在,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作为底层基础的金融服务支撑如IT系统建设、征信以及不良资产处置处置等也逐步得到关注,2016上半年度,金融服务支撑领域作为新生板块,共发生投融资案例30起,占整个上半年度投融资案例数的17.24%,投融资金额18亿元人民币,主要集中于天使轮。其中,与征信、风控紧密联系的大数据金融被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经过几年的发展,细分领域已经逐渐成型,大资本助力龙头企业开始着手综合型生态布局。 数据显示,2016上半年度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市场上A轮及A+轮投融资案例数量最多,占全年融资案例数的33.33%,数据表明,互联网金融已经度过了初期的野蛮生长。从融资规模来看,一半以上获得投资的企业融资规模属于千万级别,获得亿元及以上的投资案例占全年融资案例数的16.67%,巨头格局初现。 北上广浙仍为2016上半年度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制高点 京北投资及IT桔子发布的《2016上半年 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分析报告》数据还显示,北上广浙四省依旧位居2016上半年度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制高点,并且相较于2015年更为集中。具体而言,北京上半年度发生投融资案例58其起,为全国最高;上海上半年度发生投融资案例52起,广东上半年度发生投融资案例26起;浙江上半年度发生投融资案例22起,四者合计占上半年度投融资案例数的90.80%,几乎垄断全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市场。互联网思维以及经济的高度发达是这四省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地区的最主要原因。 互联网金融仍是创业与投资的风口之一,随着市场空间的进一步扩大,2016年下半年很有可能诞生新的独角兽。与此同时,罗明雄指出,随着科技进步,创新模式、创新业态不断产生,转型与跨界融合的大趋势,更将是为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数字资产交易等细分领域的创新提供契机,更多以金融为本质但更好运用了互联网手段的优秀创业企业将会持续获得资本的青睐并迎来巨大的发展机会。 ...
7月8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2015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报告总结梳理了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报告认为2015年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加快完善;互联网企业多渠道进入金融领域;传统金融机构加快互联网布局。报告进一步阐述道: 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快速发展。一是第三方支付业务高速增长。2015年末,全国共有第三方支付机构268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江苏,合计占比约五成,全年累计发生网络支付业务821.45亿笔、金额49.4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9.5%和100.2%。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持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以下相关数据来自网贷之家),2015年末,全国共有P2P平台2595家,较上年末增加1020家。但部分平台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到位,部分业务游走于灰色地带甚至涉嫌非法集资,运营商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信用违约事件时有发生,问题平台数量增长较快。三是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2015年末,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2234亿元,在保险业总保费收入中占比上升至9.2%。其中互联网人身险保费收入达1465.6亿元,较上年增长4.2倍(以上相关数据来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加快完善。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相关配套监管规则加快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支付业务边界,强调回归支付结算基本功能,两家违规机构被依法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保监会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阳光化。 互联网企业多渠道进入金融领域。2015年,国内主要大型互联网企业依托大数据、低成本等优势,为客户提供大数据量化资产管理产品、金融云计算等多元化内容产品和服务。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首个基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深交所挂牌。 传统金融机构加快互联网布局。2015年末,已有超过30家商业银行成立直销银行,通过搭建电商交易平台,构建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闭环。证券机构积极探索互联网创新路径,互联网财富管理、互联网借贷等业务有序开展。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均自建网络销售平台。同时,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延伸服务触角,北京银行推出京医通项目,泰康人寿等7家机构开展保险产品网上销售。 此外,报告还分析指出,2015年,全国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拓展:征信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支付结算体系更为便捷、高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更加有力;金融协作沟通机制更趋深化。 (一)征信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征信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5年,《征信机构监管指引》颁布实施,细化和补充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监管规定;按照内外资统一管理原则,明确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管理措施。征信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进一步丰富,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市场逐步形成。 征信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明显。2015年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收录8.8亿自然人、2120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全年分别提供个人、企业信用报告查询6.3亿次和8819万次(见图4),防范信贷风险作用进一步增强。小微机构互联网接入服务平台试点不断扩大,小微机构接入数量显著增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业务量实现新突破,促成融资交易金额达1.4万亿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图 4 2010-2015 年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年度查询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两类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全面推广。201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面推广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将两类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由16个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促进两类机构健康发展,带动银贷、银担合作深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一是多项基础工作取得突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开始实施,“信用中国”网站开通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在多个行业全面发力。二是地方信用建设扎实推进。天津、河北、福建、宁夏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青岛、南京、沈阳等11个城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三是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201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试验区建设经验为基础,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和《农户信用信息指标》,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标准化、规范化。图42010-2015年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年度查询情况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二)支付结算体系更加便捷高效第二代支付系统全面铺开,中部和西部地区支付业务占比上升。 2015年,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投入运行,第二代支付系统推广至全国,兼顾大额与小额支付、人民币国内与国外支付的支付体系日益完善。2015年,全国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业务笔数及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0.7%和25.8%,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业务笔数及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7.8%和13%。其中,东20部地区业务处理笔数和金额占比均超五成,但较上年有所下降,中部、西部地区占比有所上升(见表14)。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计算。 非现金支付环境进一步优化。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广泛应用,非现金支付工具不断丰富,带动传统的票据、银行卡支付向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转变。非现金支付深入公共服务、零售、医疗、教育、投资理财等社会公众服务领域。支付行业法规制度环境趋于完善,金融机构、特许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平等协同发展,支付服务市场更具活力。2015年,全国共办理非现金支付业务943.2亿笔,金额3448.9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1052.3亿笔,金额2506.2万亿元,其中,移动支付业务138.4亿笔,金额108.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5.9%和379.1%。 农村支付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深化。2015年末,全国41036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接入央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农村地区助农取款服务点覆盖全国九成以上村级行政区。2015年,全国助农取款服务点办理取款业务2.4亿笔,金额达1000亿元。各地在农村支付体系建设领域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重庆开展全国首个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综合试点。浙江打造农村“一公里”金融和电商服务圈,助农服务业务量同比增长1倍。河南探索“惠民支付+农村电商”融合发展。海南探索构建“支付+民生”、“支付+信贷”等普惠金融服务模式。云南成为全国首个NRA账户放开存取款功能试点省份。 金融IC卡进入规模化应用阶段。贵州金融IC卡在交通、医疗、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全面推开。重庆首次推出中超联赛金融IC卡实名制电子票。广东首发具有小额支付电子钱包功能的智能手环。安徽完成可信服务管理(TSM)平台建设。 (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更加有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形成多方分工负责、涵盖银证保及其他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全面上线,金融机构开展投诉分类标准应用试点,投诉处置效率大幅提升。“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顺畅运行。 各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更为健全。一方面,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黑龙江成立金融争议调解仲裁中心,设立黑龙江省金融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庭。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广东、湖北、山东等地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有效拓宽。另一方面,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常态化。金融知识“进高校、进社区、进乡镇”宣传活动在全国范围开展,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多地逐步推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工作。深圳运用“互联网+”思维拓展宣传阵地,推出“金融公益”微信公众号。江西在县、乡、村三级试点建设“12363”农村服务点,消除农村金融消费维权盲区。 (四)金融协作沟通机制更趋深化一是防风险守底线合力进一步加强。 央行、监管部门围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潜在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风险压力测试。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二是金融生态环境评估向纵深发展。江苏深化“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首次对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突出问题、金融生态创建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发出风险警示和督办通知书。湖南连续8年开展金融生态评估工作,继续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贵州将金融生态环境测评范围由县域层面扩大至市州层面。三是多方参与的金融稳定体制机制更为完善。福建完善金融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重庆出台P2P网络借贷管理政策 ...
朱先生经朋友推荐想做一个高额返利理财项目,对方称只要出资1.2亿元就可以连本带利5倍返还。朱先生便找人借钱投资,然而他按照约定支付了77万元利息和定金后却没有拿到1.2亿借款。东城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经过60个小时工作,抓获了11名犯罪嫌疑人。目前,11名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刑事拘留。 想借1.2亿做理财 四川人朱先生平时在京做电采暖生意,最近他很看好一个韩国电暖宝项目,但因资金周转不开无法投资。朋友路某得知后便向他推荐一名自称“来自中央的郑处长”吃饭。“郑处长”向朱先生承诺,只要他出资1.2亿元做理财,到期后就连本带利5倍返还。 朱先生听了很心动,但称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郑处长”给朱先生出主意说,可以找那些做“摆账”生意的人借钱。所谓“摆账”就是“银主”(出资方)将资金以客户的名义存入银行,暂时“摆放”到客户的账上,名义上充当客户的资产,客户按照合同付给“银主”一定的利息。 朱先生通过关系找到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的杨某又推荐他人士了“银主”龚某。在龚某出具的银行账户明细上,朱先生看到其确实有1.2亿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龚某借给朱先生1.2亿元,朱先生按2‰的日息,每天还利息24万元。签合同时,朱先生交了5万元定金。 接下来的三天,朱先生一共打给龚某72万元利息,但一直没有收到1.2亿元借款。朱先生心生疑惑,便通过关系到银行查询“银主”龚某的账户明细,却发现里面根本没有钱。朱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遂于6月25日报警。 事主掉进两骗局 据办案民警介绍,他们在侦查中发现,事主朱先生先后掉进了两个骗局,路某介绍给朱先生的“郑处长”实际上是一个骗子团伙的成员,专门以高额回报理财作为诱饵行骗。朱先生自己联系上的“银主”龚某是另一个诈骗团伙成员,他向朱先生显示他在6月23日时银行大额存单是伪造的,其账户在6月24日确实有一个1.2亿的资金进账,但在当天下午又立刻转出。事主朱先生的77万元都转入了龚某的团伙。 两团伙11人落网 民警通过工作,仅用了60个小时就破获了这起诈骗案,抓获两个团伙成员11人。 经审查,理财诈骗团伙成员年龄均偏高,在60岁至70岁左右。冒充中央某处处长的嫌疑人郑某供述,他们在行骗时通常冒充中央某处的领导,对外谎称自己在中央有很硬的关系。而实际上他们只是一帮外地来京的打工者,没有稳定的职业。如果骗得钱多,就住在东单附近一家300块钱一天的小旅馆内,如果骗得钱少就住地下室旅馆。 “摆账”诈骗团伙的杨某供述,他们团伙的嫌疑人大部分是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有正当的职业,还有两名嫌疑人是退休职工。杨某说,这场骗局中“银主”龚某一天能挣三四万块钱,老板一天挣3万多块钱,而他一天挣1万块钱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