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将信息化贯穿我国现代化进程始终,加快释放信息化发展的巨大潜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加快建设网络强国。值得注意的是,《纲要》第23点提到,“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此前,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亦强调“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据悉,《纲要》是规范和指导未来1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纲要》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创新引领、驱动发展、惠及民生、合作共赢、确保安全”的基本方针,提出网络强国“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主要是:到2020年,核心关键技术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信息产业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信息化成为驱动现代化建设的先导力量;到2025年,建成国际领先的移动通信网络,根本改变核心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实现技术先进、产业发达、应用领先、网络安全坚不可摧的战略目标,涌现一批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网信企业;到本世纪中叶,信息化全面支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网络强国地位日益巩固,在引领全球信息化发展方面有更大作为。 《纲要》第23点指出,推进服务业网络化转型。支持运用互联网开展服务模式创新,加快传统服务业现代化进程,提高生活性服务业信息化水平。积极培育设计、咨询、金融、交通、物流、商贸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网络化发展。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繁荣健康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展分享经济,建立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 此外,《纲要》第36点表示,要推动文化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多元网络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优秀互联网企业和文化企业强强联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型文化集团、媒体集团。 以下为《纲要》全文: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发展新动力,需要将信息化贯穿我国现代化进程始终,加快释放信息化发展的巨大潜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本战略纲要是根据新形势对《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发展,是规范和指导未来1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家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化领域规划、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一、国家信息化发展的基本形势 (一)人类社会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正在经历信息革命。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等交叉融合,正在引发以绿色、智能、泛在为特征的群体性技术突破。信息、资本、技术、人才在全球范围内加速流动,互联网推动产业变革,促进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转型,国际分工新体系正在形成。网信事业代表新生产力、新发展方向,推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空前提升,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生产力质的飞跃,引发生产关系重大变革,成为重塑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发展新格局的主导力量。全球信息化进入全面渗透、跨界融合、加速创新、引领发展的新阶段。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谁在信息化上占据制高点,谁就能够掌握先机、赢得优势、赢得安全、赢得未来。发达国家持续推动信息技术创新,不断加快经济社会数字化进程,全力巩固领先优势。发展中国家抢抓产业链重组和调整机遇,以信息化促转型发展,积极谋求掌握发展主动权。世界各国加快网络空间战略布局,围绕关键资源获取、国际规则制定的博弈日趋尖锐复杂。加快信息化发展,建设数字国家已经成为全球共识。 (二)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信息化取得长足进展,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相比还有差距,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发展道路,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目前,我国网民数量、网络零售交易额、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规模已居全球第一,一批信息技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进入世界前列,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产业体系。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深化,“互联网+”异军突起,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转型步伐加快,网络空间正能量进一步汇聚增强,信息化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引领作用日益凸显。同时,我国信息化发展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核心技术和设备受制于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够,信息基础设施普及程度不高,区域和城乡差距比较明显,网络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亟待加强,信息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整体战略布局中的潜能还没有充分释放。 我国综合国力、国际影响力和战略主动地位持续增强,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从国内环境看,我国已经进入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关键时期,信息革命为我国加速完成工业化任务、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警示我们面临不进则退、慢进亦退、错失良机的巨大风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完全有能力依托大国优势和制度优势,加快信息化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和基本方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发展道路,坚持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推进,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为主线,以建设网络强国为目标,着力增强国家信息化发展能力,着力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着力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让信息化造福社会、造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二)战略目标 到2020年,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第三代移动通信(3G)、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覆盖城乡,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和标准取得突破性进展。信息消费总额达到6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38万亿元。核心关键技术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信息产业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全面形成,电子政务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实有力,信息化成为驱动现代化建设的先导力量。 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到20太比特/秒(Tbps),支撑“一带一路”建设实施,与周边国家实现网络互联、信息互通,建成中国-东盟信息港,初步建成网上丝绸之路,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互联网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到2025年,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得到及时应用,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建成国际领先的移动通信网络,实现宽带网络无缝覆盖。信息消费总额达到12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67万亿元。根本改变核心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形成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产业体系,电子政务应用和信息惠民水平大幅提高。实现技术先进、产业发达、应用领先、网络安全坚不可摧的战略目标。 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到48太比特/秒(Tbps),建成四大国际信息通道,连接太平洋、中东欧、西非北非、东南亚、中亚、印巴缅俄等国家和地区,涌现一批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网信企业。 到本世纪中叶,信息化全面支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网络强国地位日益巩固,在引领全球信息化发展方面有更大作为。 (三)基本方针 ——统筹推进。信息化事关国家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必须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统筹中央和地方,统筹党政军各方力量,统筹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统筹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统筹各领域信息化发展重大问题,确保国家信息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创新引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创新发展作为应对发展环境变化、增强发展动力、把握发展主动权,更好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根本之策,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快马加鞭争取主动局面,占据竞争制高点。 ——驱动发展。最大程度发挥信息化的驱动作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引导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优势新兴业态向更广范围、更宽领域拓展,全面提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国防等领域信息化水平。 ——惠及民生。坚持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互联网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不断增进人民福祉;紧紧围绕人民期待和需求,以信息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合作共赢。坚持国家利益在哪里、信息化就推进到哪里,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加强网络互联、促进信息互通,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网上网下两个空间,主动参与全球治理,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确保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信息化进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努力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 三、大力增强信息化发展能力 (一)发展核心技术,做强信息产业 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程度决定着信息化发展水平。我国正处于从跟跑并跑向并跑领跑转变的关键时期,要抓住自主创新的牛鼻子,构建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体系,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生态,把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1.构建先进技术体系。制定国家信息领域核心技术设备发展战略纲要,以体系化思维弥补单点弱势,打造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核心技术体系,带动集成电路、基础软件、核心元器件等薄弱环节实现根本性突破。积极争取并巩固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等领域全球领先地位,着力构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领域比较优势。 2.加强前沿和基础研究。加快完善基础研究体制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面向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基础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加大科技攻关。遵循创新规律,着眼长远发展,超前规划布局,加大投资保障力度,为前沿探索提供长期支持。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国际交流项目。 3.打造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统筹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应用部署,加强产业链各环节协调互动。提高产品服务附加值,加速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迁移。加强专利与标准前瞻性布局,完善覆盖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成果转化、测试验证和产业化投资评估等环节的公共服务体系。 4.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打造研发中心、技术产业联盟,探索成立核心技术研发投资公司,打通技术产业化的高效转化通道。深化上市发审制度改革,支持创新型企业在国内上市。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和开拓市场,有效利用全球资源,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5.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加大对科技型创新企业研发支持力度,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当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完善技术交易和企业孵化机制,构建普惠性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夯实基础设施,强化普遍服务 泛在先进的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基石。要加快构建陆地、海洋、天空、太空立体覆盖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普遍服务,让人们通过网络了解世界、掌握信息、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享有幸福。 6.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布局。深化电信业改革,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有序参与竞争。统筹国家现代化建设需求,实现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协调频谱资源配置,科学规划无线电频谱,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信息基础设施与市政、公路、铁路、机场等规划建设的衔接。支持港澳地区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布局。 7.增强空间设施能力。围绕通信、导航、遥感等应用卫星领域,建立持续稳定、安全可控的国家空间基础设施。科学规划和利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建设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增强接入服务能力,推动空间与地面设施互联互通。统筹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和应用,推进北斗产业化和走出去进程。加强陆地、大气、海洋遥感监测,提升对我国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应急减灾、大众消费以及全球观测的服务保障能力。 8.优化升级宽带网络。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高业务承载能力和应用服务水平,实现多制式网络和业务协调发展。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大规模部署和商用,推进公众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未来网络长期演进的战略布局和技术储备,构建国家统一试验平台。积极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的研发、标准和产业化布局。 9.提高普遍服务水平。科学灵活选择接入技术,分类推进农村网络覆盖。发达地区优先推进光纤到村。边远地区、林牧区、海岛等区域根据条件采用移动蜂窝、卫星通信等多种方式实现覆盖。居住分散、位置偏远、地理条件恶劣的地区可结合人口搬迁、集中安置实现网络接入。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建立支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宽带网络发展长效机制,推进网络提速降费,为社会困难群体运用网络创造条件。 (三)开发信息资源,释放数字红利 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掌握的多寡、信息能力的强弱成为衡量国家竞争力重要标志。当前,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与无序滥用的现象并存,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安全能力,构筑国家信息优势。 10.加强信息资源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重点信息资源国家统筹规划和分类管理,增强关键信息资源掌控能力。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动态更新和共享应用机制。创新部门业务系统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业务应用与数据管理分离。统筹规划建设国家互联网大数据平台。逐步开展社会化交易型数据备份和认证,确保数据可追溯、可恢复。 11.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水平。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数据开放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发展信息资源市场,促进信息消费。引导和规范公共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全球信息资源开展业务创新。 12.建立信息资源基本制度体系。探索建立信息资产权益保护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形成重点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体系。加强采集管理和标准制定,提高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和可用性。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确保国家安全。研究制定信息资源跨境流动管理办法。 (四)优化人才队伍,提升信息技能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竞争是最终的竞争。要完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破除壁垒,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网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13.造就一批领军人才。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加大对信息化领军人才支持力度,培养造就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网络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水平创新团队和信息化管理人才。吸引和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建立海外人才特聘专家制度,对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降低永久居留权门槛,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提高我国在全球配置人才资源能力。 14.壮大专业人才队伍。构建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为主体,继续教育为补充的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在普通本科院校和职业院校中设置信息技术应用课程。推广订单式人才培养,建立信息化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支持与海外高水平机构联合开展人才培养。 15.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采取特殊政策,建立适应网信特点的人事制度、薪酬制度、人才评价机制,打破人才流动的体制界限。拓宽人才发现渠道,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技能竞赛等活动,善用竞争性机制选拔特殊人才。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 16.提升国民信息技能。改善中小学信息化环境,推进信息化基础教育。全面开展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化培训和考核。实施信息扫盲行动计划,发挥博士服务团、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项目的作用,为老少边穷地区和弱势群体提供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深化合作交流,拓展发展空间 互联网真正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国际交流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面临的挑战,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共同分享全球信息革命的机遇和成果。 17.深化国际合作交流。加强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内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信息化领域国际互信对话机制。组织搭建合作渠道,建设全球信息化最佳实践推广平台。实施中美、中欧、中英、中德数字经济合作项目。 18.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安全规则制定。巩固和发展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积极争取国际标准化组织重要职位。在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网络安全等关键技术和重要领域,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融入国际开源社区。 19.拓展国际发展空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信息化发展,统筹规划海底光缆和跨境陆地光缆建设,提高国际互联互通水平,打造网上丝绸之路。加快推动与周边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打通经中亚到西亚、经南亚到印度洋、经俄罗斯到中东欧国家等陆上通道,积极推进美洲、欧洲、非洲等方向海底光缆建设。合作建设中国-中亚信息平台、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阿网上丝绸之路。统筹规划我国全球网络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与节点布局,提升我国在全球网络中的影响力。 20.共建国际网络新秩序。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的原则,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和推进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国际化改革。加强国际网络空间执法合作,推动制定网络空间国际反恐公约。健全打击网络犯罪司法协助机制,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 四、着力提升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 (一)培育信息经济,促进转型发展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大力发展信息经济是信息化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信息化对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作用,培育发展新动力,塑造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支撑我国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优化、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进。 21.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以智能制造为突破口,加快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产品、装备融合创新,推广智能工厂和智能制造模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普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深化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积极培育众创设计、网络众包、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完善产业链,打造新型制造体系。 22.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把信息化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制高点,推动信息技术和智能装备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应用,培育互联网农业,建立健全智能化、网络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耕地、水、草原等重要资源和主要农业投入品联网监测,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信息管理服务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3.推进服务业网络化转型。支持运用互联网开展服务模式创新,加快传统服务业现代化进程,提高生活性服务业信息化水平。积极培育设计、咨询、金融、交通、物流、商贸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网络化发展。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繁荣健康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展分享经济,建立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 24.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破解制约城乡发展的信息障碍,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加强顶层设计,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的信息化水平,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以信息化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信息化带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行动计划。支持港澳地区发展信息经济。 25.夯实发展新基础。推进物联网设施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布局,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宽带网络协同发展,增强应用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加快电力、民航、铁路、公路、水路、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推动安全支付、信用体系、现代物流等新型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大市场、大流通、大服务格局,奠定经济发展新基石。 26.优化政策环境。完善互联网企业资本准入制度,设立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引导多元化投融资市场发展。发挥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的作用,组建中国“互联网+”联盟,支持中小微互联网企业成长。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设立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 (二)深化电子政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适应国家现代化发展需要,更好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持续深化电子政务应用,着力解决信息碎片化、应用条块化、服务割裂化等问题,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7.服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委信息化工作,提升党委决策指挥的信息化保障能力。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党员、干部、人才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水平。加强信息公开,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全面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和巡视工作信息化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信息化监督能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信息化保障,重视发挥互联网在党内法规制定和宣传中的作用。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各级党的部门工作信息化水平。 28.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国家治理大数据中心。加强经济运行数据交换共享、处理分析和监测预警,增强宏观调控和决策支持能力。深化财政、税务信息化应用,支撑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调整,促进税收制度改革。推进人口、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有效支撑户籍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网上政务服务。 29.服务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平台,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快政协信息化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实施“科技强检”,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30.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公共安全智能化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构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政府职能下移,支持社区自治。依托网络平台,加强政民互动,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 31.健全市场服务和监管体系。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在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领域推进便利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实现服务前移、监管后移。以公民身份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构建诚信营商环境。建设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完善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监测。加强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和非现场监管执法,提高监管透明度。 32.完善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在线公共服务指南,支持各级政府整合服务资源,面向企业和公众提供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促进公共行政从独立办事向协同治理转变。各部门要根据基层服务需求,开放业务系统和数据接口,推动电子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33.创新电子政务运行管理体制。建立强有力的国家电子政务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建立涵盖规划、建设、应用、管理、评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政府采购服务,试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子政务建设。鼓励应用云计算技术,整合改造已建应用系统。 (三)繁荣网络文化,增强国家软实力 互联网是传播人类优秀文化、弘扬正能量的重要载体。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循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把中国故事讲得愈来愈精彩,让中国声音愈来愈洪亮。 34.提升网络文化供给能力。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加快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提高网络文化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整合公共文化资源,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信息服务水平。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开发适合网络传播特点、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网络文化产品。 35.提高网络文化传播能力。完善网络文化传播机制,构建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有效整合各种媒介资源和生产要素。实施中华优秀文化网上传播工程,加强港澳地区网络传播能力建设,完善全球信息采集传播网络,逐步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适应的网络国际传播能力。 36.加强网络文化阵地建设。做大做强中央主要新闻网站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规范引导商业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推进重点新闻网站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数字化改造和技术升级。推动文化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多元网络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优秀互联网企业和文化企业强强联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型文化集团、媒体集团。 37.规范网络文化传播秩序。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行业自律等手段,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坚决遏制违法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巩固壮大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完善网络文化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网络文化管理执法力度,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四)创新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推进社会事业信息化,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8.推进教育信息化。完善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和均衡配置,建立适应教育模式变革的网络学习空间,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建立网络环境下开放学习模式,鼓励更多学校应用在线开放课程,探索建立跨校课程共享与学分认定制度。完善准入机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建设,支撑全民学习、终身教育。 39.加快科研信息化。加强科研信息化管理,构建公开透明的国家科研资源管理和项目评价机制。建设覆盖全国、资源共享的科研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科研信息服务水平。加快科研手段数字化进程,构建网络协同的科研模式,推动科研资源共享与跨地区合作,促进科技创新方式转变。 40.推进智慧健康医疗服务。完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推进全国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整合共享,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探索建立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运营机制和管理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探索医疗联合体等新型服务模式。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满足多元服务需求,推动医疗救治向健康服务转变。 41.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化水平。推进就业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信息全国联网。建立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体系,引导劳动力资源有序跨地区流动,促进充分就业。加快社会保障“一卡通”推广和升级,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政府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 42.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构建网络扶贫信息服务体系,加快贫困地区互联网建设步伐,扩大光纤网、宽带网有效覆盖。开展网络公益扶贫宣传,鼓励网信企业与贫困地区结对帮扶,开发适合民族边远地区特点和需求的移动应用,建立扶贫跟踪监测和评估信息系统。 (五)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美丽中国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乎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着力破解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问题,构建基于信息化的新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 43.创新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开展国家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整合自然生态空间数据,优化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格局和供应时序。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系,逐步实现全程、全覆盖动态监管,提高用途管制能力。探索建立废弃物信息管理和交易体系,形成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机制。 44.构建新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监测信息化工程,逐步实现污染源、污染物、生态环境全时监测,提高区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能力。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网上交易。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生态环境修复能力,促进生态环境根本性改善。 (六)加快信息强军,构建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积极适应国家安全形势新变化、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和强军目标新要求,坚定不移把信息化作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方向,贯彻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思想,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军队信息化建设跨越发展。 45.加强体系化建设。创新发展信息化军事理论,加强信息化建设集中统管,发挥作战需求牵引作用,推进机械化信息化有机融合。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指挥信息系统集成运用,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力度,构建信息安全防御体系,全面提高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能力。 46.提高实战化训练水平。适应战争形态演变趋势,依托网络信息系统,开展以信息主导、体系对抗、精确作战、全域机动、网络防控为主要特征的检验性、对抗性演习,推进军事训练向实战化转变,提高以夺取制信息权为核心的战场综合控制权能力。 47.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充分发挥信息化融合、渗透作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健全国防信息动员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国防信息动员与应急保障预案。大力培养信息化作战指挥、信息技术专业、信息系统组织运用及操作维护等作战急需人才,不断增强官兵运用信息系统和信息化装备打胜仗的能力。 五、不断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 (一)推进信息化法治建设 依法推进信息化、维护网络安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要以网络空间法治化为重点,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全社会自觉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信息化法治环境。 48.完善信息化法律框架。以网络立法为重点,加快建立以促进信息化发展和强化网络安全管理为目标,涵盖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信息等对象的法律、行政法规框架。 49.有序推进信息化立法进程。坚持急用先行,加快出台急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化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研究制定密码法。加强网络用户权利保护,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范网络信息服务与管理,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电子文件管理条例。完善司法解释,推动现有法律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 50.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创新执法手段,形成执法合力。理顺网络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标准。 (二)加强网络生态治理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创新改进网上正面宣传,加强全网全程管理,建设为民、文明、诚信、法治、安全、创新的网络空间,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51.强化互联网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治理体系。落实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建立网络诚信评价体系,健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信用记录,完善褒奖和惩戒机制。加强互联网域名、地址等基础资源管理,确保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强化网络舆情管理,对所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网络传播平台进行管理。依法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52.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治理机制。坚持依法治网,加快建立政府引领,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公民共同参与、相互协作的互联网治理机制。强化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自我管理和改善服务。建立健全网络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力量引导,积极培育“中国好网民”。 53.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信息自由有序流动,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全面规范企业和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等行为,防范信息滥用。加强个人数据保护,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三)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坚持积极防御、有效应对,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54.维护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依法管理我国主权范围内的网络活动,坚定捍卫我国网络主权。坚决防范和打击通过网络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政权、破坏统一、窃密泄密等行为。 55.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党政机关以及重点领域网站的安全防护,建立政府、行业与企业网络安全信息有序共享机制。建立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使用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开展安全审查。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56.强化网络安全基础性工作。加强网络安全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手段建设,建立完善国家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网络安全标准化和认证认可工作。提升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能力,做好等级保护、风险评估、漏洞发现等基础性工作,完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网络安全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实施网络安全人才工程,开展全民网络安全教育,提升网络媒介素养,增强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六、体制保障和组织实施 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力整合资源,形成推进合力,切实将各项战略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战略目标如期实现。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集中统一领导,信息化领域重大政策和事项须经领导小组审定。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研究解决本地区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战略纲要的实施和督促检查。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部门、行业、区域、军地间合作,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合理、责任明确、运转顺畅的信息化推进机制。加快中国特色新型信息化智库建设,完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专家咨询制度。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战略纲要提出的任务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制定好“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产业、财税、金融、科技、教育等领域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和管理,重点支持关键性、基础性、公共性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新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在信息化领域实行有利于商业运作、持续运营的政策,为社会投资参与创造条件。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明确时限,逐级落实。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统计指标体系,加强信息化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战略实施年度检查与绩效评估。加大信息化工作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有关领导干部的内容。 ...
中国的P2P网贷之热,用内行的话来说即是持续高热。尽管当前已经结束了2013年到2014年间的“疯狂生长”模式,但它依然不失为大众做投资理财可选的高热模式。为什么这么说呢? 俗话说,会看看门道,不会看看热闹。目前,2016年已经过去了大半,我们通过研读来自第三方行业数据监测机构给出的一些关于2016年P2P网贷行业半年盘点的数据,基本就能探明方向。 P2P网贷正常平台运营数量和收益率“双降” 在平台数量变化上,来自零壹财经发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P2P网贷行业,上半年新增平台为259家,同比下降77.4%,较去年下半年下降了 67.2%。此外,6月新增平台继续减少,创下自2013年2月以来新低,而且正常运营的平台较上月下降1.5%。来自银率网的数据也指出,2016年1 月至6月,我国新成立P2P平台共238家,较2015年下降80.4%。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平台数仅为3105家。 综合如上两组数据,都在不同角度表示,在2016年上半年,我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下降趋势明显。而且,据预测,在今后的半年时间里,这种趋势可能会进一步被延续下去。 在行业收益率变化上,数据表明,6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10.38%,同1月份的12.18%相比,下降了1.8%。不仅如此,低息平台在行业占比也在持续上升。截止6月,综合收益率介于8%-12%的平台占比为41.15%,占比环比上升了2.06个百分点;综合收益率在8%以下的平台占比为8.64%,占比环比上升了1.15个百分点。 这组数据说明,我国P2P网贷行业收益率进一步向平稳区间过渡。当然,行业人士分析说了,P2P网贷收益率所呈现的这一下降趋势,在未来半年,将会得到缓和。 P2P网贷整体成交量和用户数“双升” 在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上,据网贷之家统计,自从5月份我国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实现第2个万亿突破,达到1303.94亿元之后,在接下来的6月份,不仅单月成交量创下1713.71亿元新高,同时,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也增至6212.61亿元,在历史上首次突破了6000亿元大关。显然,中国P2P网贷行业的迎战姿态是愈战愈勇的。 在行业活跃投资人数,以及借款人数的变化上,网贷之家数据表明,6月份,投资人数达到了338.27万人,环比5月上升了2.66%;借款人数达到了112.41万人,环比5月上升了16.46%。 由此可见,截至6月份,我国P2P网贷不论在投资人数,还是借款人数上,均刷新并创下历史最高值。这说明不论是投资人还是借款人,大家对P2P网贷的支持力度以及信任度都是在大幅提升的。 综上所述,从P2P网贷在近半年的各项数据表现,总体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中国P2P网贷行业发展正呈现出“双降双升”的奇特现象。 奇特的“双降双升”现象到底在说明什么? 2016年上半年,P2P网贷“双降双升”了,这到底在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当然,对于不会看数据的人,他可能会认为,中国P2P网贷行业出现“双降”,说明行业发展已经接近天花板,并在向下回探。然而,如果你若对中国P2P网贷行业现状稍作了解,并对“双降”数据代表的真实意义有所了解,反而就不会这么认为了。因为在双降的前提下,还有“双升”紧随其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关于P2P网贷行业在近半年出现的“双降”和“双升”现象,其实正确是这么理解的: 双降的前提,是在国家监管的严管下,因执行行业存量淘汰机制而降下去的行业虚火,以及行业风险。首先,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下降的是行业内浑水摸鱼的伪P2P平台,以及运营实力弱小,和不合规范的平台。况且,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若要迈向健康化、规范化发展轨道,这些平台迟早都要,也必须要被降掉的。其次,P2P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的下降,是为了更好的强调和引导P2P网贷行业的普惠亲民特性,使其回归安全利率区间,并从获得优质资产端角度出发,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实体经济。 那双升呢?既然前面说过,正常运营平台减少,行业收益率减少,而行业整体成交量,以及投资人和借款人又为何会得以提升?最让人不解的是,提升的成交量以及用户数去哪儿了呢?实际上,这部分上升的数据都被分流到了运营实力强,发展前景明朗的合规平台上。 显而易见,要正确看待一个行业,仅从数据表面,不论是升还是降,都不能单独说明什么。而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看,才能看清当前事物所反映的本质。正如 P2P网贷行业,其实,当“双降双升”的现象出现时,大家先不要过于慌张,我们应该冷静来分析,观其本质,才能正确判断出,原来P2P网贷行业正在剔除浮躁,发展更加趋于成熟和理性,它更加适合作为当前大众做投资理财的热门之选。 ...
近日,总部位于合肥的P2P平台“巨久金融”发布公告称,因近期风控变现处理困难,导致无法按照公告还款,平台现已做出清盘处理。得知消息后,来自全国各地的40多名投资人赶到合肥维权并拨打本报新闻热线求助。平台所属的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留守工作人员昨天表示,平台暂停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对于投资者只能先进行登记,等待进一步处理。 众多投资人维权 六安人李先生是“巨久金融”的投资人。今年6月1日,他通过一个投资QQ交流群得知该P2P平台后,于6月15日在线上投资了62000元,该标的期限为1个月。 到了7月15日,平台并未还款,李先生开始着急了。通过交流群,李先生得知,不少投资人都出现了逾期未还款的情况。 7月21日上午,李先生和十几位投资人到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维权,并未有太多收获,“工作人员说,只能对我们投资人进行登记。” 李先生表示,一同维权的有一位怀有身孕的大姐投资了57万,当得知自己被骗了之后,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 不同于李先生这样的线上投资人,合肥市的退休老人刘先生、葛先生和许先生属于线下投资人。他们参加了4月23日举行的某爱心联盟和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2016首届蒲公英大学生慈善公益大会。在高利息的诱惑下,刘先生和葛先生各投资了1万元,许先生投资了近2万元。5月和6月,三人都如期拿到了100元的利息。但7月22日合同结束,三人并未收到7月的利息和本金。 公司发声明称不会跑路 投资人的恐慌源于“巨久金融”在官网上发布的两则公告。 6月27日,“巨久金融”在官网发布逾期公告,称因平台借款项目发生逾期,将对6月26日到8月10日期间的到期项目进行分期分批还款。所有逾期及到期标的将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 7月12日,“巨久金融”再次发布声明:“因近期风控变现处理困难,导致无法按照公告还款,为此平台深感抱歉,平台现已做出清盘处理,并且会保证最后的资金还款给大家。大家放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平台不会跑路,也不打算跑路,平台能做的就是尽力尽快筹集资金还款给大家。” “巨久金融”的官网显示,巨久金融由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建于2015年底,并于2016年初上线运营。旨在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参考和服务,试图从资金提供者的视角剖析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及问题,梳理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的各种管道及其作用。 法定代表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7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公司总部采访时,该公司大部分工作人员早已离去,只剩下公司办公室主任和3位工作人员在接待从各地赶来的投资人。 “巨久金融”官网数据显示,目前平台累计成交额19063323.85元,注册人数16247人。该平台目前有多少投资人的资金无法收回,无法兑付的投资金额是多少?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均表示,这些信息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知道,他们对此一无所知。 该办公室主任表示,平台已暂停运营。投资人报警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上周被警方带走调查,该公司财务的电脑等设备也被警方拿走。 “我们现在就是做好留守工作,接待全国各地的投资人,对投资人信息进行登记。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我们自己在平台投资的钱也拿不到。”办公室主任表示。几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不仅被拖欠了工资,投资平台的钱也拿不到。 据了解,投资人陆续向辖区警方报案,辖区经侦大队已介入调查。 ...
2016年7月25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正式公布会员单位落实《上海市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披指引》)的情况,旨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信而富首家引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审计,值得称赞,拭目以待后续发展。 据了解,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目前共有会员210多家,此次针对《信披指引》落实情况的公示,涵盖了74家网贷会员单位。按照《信披指引》要求,本次公示多维度覆盖各会员单位对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5大项披露情况。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指出,信息披露是一项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今后,这样的公示每月都将更新一次。《披露指引》的落实情况将与协会的会员准入、会员资格维持等挂钩,也将作为优秀会员单位评选的依据。 锻造信披国际范 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起人及会员单位、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理事单位,自2012年起,信而富即引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业务运营数据进行独立审核。为了实现规范、持久运营,将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提升到更高水平,信而富聘请普华永道对平台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 2013年、2014年、2015年,普华永道对信而富年报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审计专业水平代表国际水准。截至目前,信而富是国内第一家由普华永道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
坊间流传的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确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7月27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某银行内部获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六章,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呈现出较大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了: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分类管理: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征求意见稿》实行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限制性投资:不得投资各类资产收益权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限制性投资的安排。 其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关于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理财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在新产品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旨在控制杠杆作出了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2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5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5 第二节销售管理 ..........................................................................7 第三节投资管理 ..........................................................................9 第四节理财托管 ........................................................................12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15 第六节信息披露 ........................................................................16 第四章监督管理 ............................................................................18 第五章法律责任 ............................................................................19 第六章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条(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资本净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五)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七)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分类管理)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 3 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20 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前 10 日,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 (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进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十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要求,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第二十四条(“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前款所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财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节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九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一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 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三)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35%。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 10 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四十五条(托管机构定义和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商业银行不能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十六条(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独立的托管业务部门,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五)托管业务部门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独立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 (六)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等; (七)建立了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8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30 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值型理财产品 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第四十八条(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监会,并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二)委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信息或者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并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一条(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 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第五十二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三条(风险准备金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五十四条(风险准备金用途)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五十五条(风险准备金使用)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 15 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 5 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六节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公告; (五)理财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财产品的诉讼; (八)临时性信息披露;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客户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条(定期报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半年以内(含)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理财产品报告。 第六十一条(债权和股权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和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 5 日内披露。 第六十二条(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一)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等; (二)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日;如清算期超过 2 日,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本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开展年度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查)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监管评估)银监会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年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从事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综合类理财业务调整为基础类理财业务; (二)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四)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 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 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 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网贷财经小编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关于P2B平台钱升钱的负面信息,同时有消息称钱升钱上海总部出现大批有组织人士,统一身穿印有“钱升钱还我血汗钱”的衬衫,聚集在总部楼下索要赔偿。据称,警方已介入调查。 小编从平台官网了解到,钱升钱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15%,账户资金存管至恒丰银行。 7月26日18:50,钱升钱理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钱升钱绝不会屈服于行业潜规则的那些敲诈勒索的不良代理!》,称“维权”者均为钱升钱代理商,纠集的目的是无理索取钱财,是行业内的恶势力。同时表明钱升钱绝不会低头,已向派出所报案,并将会向行业公开这些不良代理的信息。 声明全文如下: 日前,一份署名为“钱升钱线下代理商们”的《各省代理商绝不向钱升钱恶势力低头》声明在网络流传,该声明反驳钱升钱之前“敲诈勒索”的说法,称钱升钱违约在先,代理商维权在后。 相关资料显示,钱升钱公司名称为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抒音,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目前已获由元璟资本领投、蓝驰创投跟投的B轮融资。 ...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27日表示,将大力支持“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发展,推动网络基础设施普及应用,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当日上午召开的“第二届(2016)中国普惠金融大会——移动金融服务时代”会上,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局级巡视员游建青表示,国务院之前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首次从国家层面确立了普惠金融的实施战略。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认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游建青说,“十三五”时期,我国普惠金融将迎来一个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新时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新兴技术,为金融服务提供了媒介与信息服务,为普惠金融的兴起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持并促进其创新发展。 游建青说,互联网新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的融合,改变了行业运营模式,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兴起。一方面是为产品创新和客户精准营销提供了技术支持。金融从业机构通过网络可以快捷获取用户需求、用户建议、经营数据和从业经验,进而加快产品创新、实现精准营销。另一方面是提高了信用管理效率、降低了普惠成本,金融机构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可以方便获取潜在的用户数据和需求,获得用户的信用评级,拓展可服务人群范围。 “互联网新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重构了金融服务的渠道和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度均可以改善。”游建青说,通过普惠金融,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获取金融服务比较产品,提出个性需求。 游建青同时表示,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创新推动下,我国的普惠金融顺应形势,尽管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在覆盖范围、便捷性和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各方面凝聚力量,共同推动互联网+普惠金融继续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一直以来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已任,致力于推动网络基础设施普及应用。对于互联网+普惠金融这一新生事物,我们积极支持发展,并依法对设计定性业务进行监管。”游建青表示,工信部将紧密跟踪普惠金融的发展趋势,提升网络与安全的保障能力,与金融业管理部门密切沟通,继续推进普惠金融互联网技术支撑平台的建设。研究制定电信和互联网网络数据管理办法、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标准体系。 上述大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也表示,普惠金融可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稳定民间投资。 辜胜阻建议,切实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加快民间资本发展设立中小银行步伐,鼓励在经济发达的开发区发展社区银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降低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的门槛,让资本市场惠及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完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小微企业征信体系、改革信息孤岛现象,提高金融公共服务的效能。引导民间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运作,鼓励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向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
通常而言,投资者在选购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最关注的一是预期年化收益率,二是投资期限。在此,虽然有相当一部分的理财产品是不保障本金、且收益浮动,但投资者一般也会“默认”预期收益的最终实现。 的确,对于一直以来都以“预期收益型”为主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言,确实不用投资者在购买时考虑太多问题。然而,对于银行理财中的新成员——“净值型产品”,就不是那么简单了。而且,往后这类产品在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比重也会越来越高。 净值型产品数量增长 近年来,开放式、净值型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比以往有了明显增加。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5)》,2015年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余额1.37万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0.81万亿元,增长幅度为144.64%。 以招商银行为例,根据该行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招行净值型产品余额为9617.02亿元,较年初增长296.33%,占理财业务资金余额的比重为52.82%,较年初提升23.64个百分点。 此外,《上海地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年度报告(2015)》也指出,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类型将由传统的封闭式、预期收益型向开放式、净值型产品转型。这意味着往后银行理财产品也会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传统,将理财产品风险承担主体落实在投资者身上。 银行理财产品像基金 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与开放式基金类似,在开放期内可,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赎回,产品的收益也与产品净值直接相关。因此,净值型理财产品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实际收益等的计算都与普通的开发基金有相似之处,投资者有必要先进行简单的了解。 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人民币于净值型产品,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为1.02元人民币。则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50000÷1.02=49019.60份(不计算申购、赎回费)。 说明: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通常为(T-1)日终净值,于估值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T日)公布,首发募集期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1元/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理财计划份额,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为1.03元人民币,则赎回金额=10000×1.03=10300元(不计算申购、赎回费)。 实际收益的计算:实际收益=投资者赎回实际金额-总申购金额 举例:某投资者申购5万元,申购时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为1.02元,赎回时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为1.05,则投资者总收益为(不计算申购、赎回费): 申购份额=50000÷1.02=49019.60份 投资者赎回实际金额=49019.60份×1.05元=51470.58元 投资者实际收益=51470.58-50000=1470.58元 说明:如投资者在赎回时的单位净值小于申购时的,就产生了亏损。产品运作期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可能为负,极端情况下也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由于净值型产品不再有“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如果要将其与“预期收益型”产品进行比较,就需要进行将产品历史净值转化为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年化收益率的近似公式为:年化收益率=(当前净值-初始净值)÷初始净值÷已成立天数×365天。 如产品成立已满1年,可直接以以下公式来计算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率=(当天净值-去年同一日对应日净值)÷去年同一日对应日净值 举例: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初始净值为1元,成立270天后最新净值为1.05,那么,其年化收益率=(1.05-1)÷1÷270×365 ≈ 6.76%。 说明:通过产品的历史净值所计算的年化收益率只能代表其历史上的收益率情况,而不是像“预期年化收益率”指向未来情况,投资者可以用来作参考。 部分产品有短期赎回费 一个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的通俗解释是“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下一个交易日,如果产品净值变为1.2,则每份收益为1.2-1=0.2”,与以上计算相符。不过,这种说法的前提是——不计申购、赎回费。 大部分净值型理财产品不需要申购费,但部分银行对其赎回费作出了规定。其中,有银行对申购、赎回均采取零费率政策,如广发银行的“薪享事成净值型人民币理财计划”;也有银行对于持有时间较短的情况,收取一定的赎回费。赎回费的计算基数通常是赎回金额,而非认购金额,即: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部分银行对部分产品收取赎回费。例如,交通银行的“得利宝开新添利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对于持有时间小于100天的情况,收取0.3%赎回费;对于持有时间大于等于100天的,则无赎回费率。又如,招商银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天添金理财计划”,对于投资者持有不满1年赎回的情况,收取0.1%的赎回费;持有满1年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工商银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较多。根据不同产品,收费政策也不同。如针对个人高净值客户发售的“行业优选理财产品”申购、赎回费率均为0%;而另有一款“全权资产委托系列产品—混合型均衡收益”产品则对于持有期小于3个月的情况,收取0.1%的赎回费;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不收取赎回费。 收益可参考“比较基准” 虽然在购买净值型理财产品前,投资者无法预知产品的收益率,但对于产品的收益率,投资者可以参考银行定期发布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此,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是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承诺。 如交通银行的“得利宝开新添利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是该行推出的一款定期开放式的净值类理财产品。产品的开放日为产品开放期内每月10号(如当天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延至下一工作日),交通银行会在每个开放日的前一工作日公布下一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投资者也不能同购买“预期收益型”产品一样当个“甩手掌柜”就能轻松理财,而是要经常关注银行定期发布的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银行定期披露的产品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了解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对产品及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日前,信托行业56家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披露了2016年上半年财报。其中,不乏排名靠前的大型信托公司,如重庆信托、华润信托出现净利“腰斩”情况;同时,另一部分信托公司,如中铁信托、安信信托等业绩大幅增长,挤进行业前十。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信托业公司业绩两极分化加剧的主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上半年受证券市场影响,投资收益和证券类信托产品规模大幅减少,对证券市场依赖程度大的信托公司受到重创;另一方面,行业内对传统业务领域的展业环境判断出现差异,在部分信托公司稳步扩大资产规模的同时,也有部分信托公司选择了收缩业务规模。 两极分化加剧 根据中建投创新研究部统计,在银行间市场披露半年报数据的57家信托公司,行业平均净利润4.16亿元;营业收入7.26亿元,其中信托收入5.27亿元,固有业务收入1.99亿元。 中建投创新研究部研究员葛枫表示,在固有收入大幅缩水拖累下,信托行业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水平都出现了较大程度下滑,尽管信托收入板块增速相比去年末仅有小幅放缓,但行业两极分化水平却进一步拉大,优胜劣汰效应进一步显现。 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注意到,因为信托公司业绩迥异表现,直接导致行业排名出现洗牌。 根据上半年最新业绩情况统计,净利润排名前十的公司分别为中信信托、安信信托、中融信托、华信信托、华润信托、平安信托、华能信托、中铁信托、山东信托、五矿信托。 而在今年5月,各家信托公司披露的2015年报显示,净利润排名前十的公司分别为重庆信托、中信信托、华润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华信信托、安信信托、中诚信托、兴业信托、上海信托。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最新榜单中,重庆信托、中诚信托、兴业信托和上海信托均跌出前十名;与此同时,新增的4家公司为华能信托、中铁信托、山东信托和五矿信托。 财报显示,上半年重庆信托净利润7亿元,同比下降72.85%;中诚信托净利润2.14亿元,同比下降75.08%。此外,华润信托上半年净利润也同比腰斩。 投资收益快速下滑 近年来,信托行业对证券市场投资加大,无论是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受证券市场影响的传导性也越来越大。今年上半年,固有业务收入中的投资收益下滑是拖累业绩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从营收结构来看,上半年全行业信托收入占比为72.64%,与去年58%的水平相比,出现了较大幅度反弹,但这一反弹更多地来自固有收入的急剧下滑,而非信托收入规模的稳步扩大。 固有收入方面,上半年出现全面下滑,平均增速从60.05%降至-50.26%,下滑超过110个百分点;从绝对值来看,2016年上半年的平均固有收入水平仅为去年同期的一半。 葛枫表示,信托公司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证券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收益,均与证券市场表现密切相关。 证券投资方面,由于不少信托公司将证券市场作为固有资金主要投资领域,证券市场波动直接影响市场中固有资金投资收益情况;而在股权投资方面,由于不少信托公司参股或控股了券商、基金及期货等金融机构,长期股权投资也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因此市场波动直接影响信托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金融机构经营效益,进而影响投资收益。 以华润信托为例,华润信托持有国信证券25.15%的股权和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去年,国信证券给华润信托贡献了35.78亿元的投资收益。然而,今年上半年国信证券净利润仅为26.01亿元,与去年同期的90.21亿元相比出现大幅下滑。 重庆信托也出现类似情况,重庆信托持有重庆三峡银行、合肥科技农商行和信托业保障基金等金融股权,上半年实现投资收益2.29亿元,同比下降86.83%。 “其中的逻辑在于,证券市场低迷环境下,长期股权投资规模越大的信托公司,其股权投资的金融机构所受的影响越大,投资收益受到的负面冲击也就越大。”葛枫称。 不过,葛枫还表示,今年上半年固有业务收入出现全行业普遍大幅下滑,还需要考虑2015年证券市场活跃推升了当年固有收入基数的因素。 证券类信托骤减 传统业务收缩 实际上,信托公司业绩分化加剧,除了受固有业务中投资收益下滑影响,还与信托业务收入中的证券类信托产品锐减,以及部分信托公司应对环境变化采取收缩业务的做法有关。 葛枫透露,2013年以前,行业内发行的证券类信托数量占比和规模占比都较小,并且与证券市场的表现同步性并不高,但在2013年以后,证券类信托的发行情况与证券市场行情具有很强的同步相关性。 今年上半年,在证券市场行情出现较大程度恶化的情况下,行业的证券类信托发行急剧萎缩。由于证券类信托的报酬率相对较高,因此过去对此类业务依赖程度较高的信托公司,上半年受到较大影响。 另外,记者发现,部分信托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出现了较大幅度下滑,信托业务规模收缩。 例如重庆信托,其2015年上半年的业务及管理费为3.75亿元,而今年上半年仅为0.37亿元,降幅超过90%。 葛枫认为,业务及管理费是信托公司营业支出中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及管理费又包括人力费用、收入相关费用、运营管理费用等方面,其中人力费用占绝大部分,因而可以从侧面衡量信托公司的用人规模或经营规模。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如果业务及管理费用在长期内实现削减,可以反映公司经营效率的提升;但若在短时间内出现大幅的下降,就有理由认为这是由公司的经营规模下降造成的,而信托公司经营规模的下降首当其冲又体现为信托业务的收缩。因此,业务及管理费的快速下降,可以一定程度上从侧面反映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收缩程度。 对于营收支出大幅下滑原因,重庆信托称,一是金融服务业从2016年5月1日实行“营改增”,增值税不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二是2015年上半年公司已完成全年利润目标,按董事会决议计提了职工薪酬,而本年上半年未达到年初董事会下达的全年利润目标,因而本年暂未计提。 葛枫表示,面对传统领域展业空间的收窄,一部分信托公司主动收缩了资产管理规模,而另一部分信托公司则在加强业务风险把控、增强主动管理能力的同时,在多个领域稳步开展信托业务,因而行业内信托业务开展情况的差异有所加大,信托收入的两极分化程度不断加剧。 ...
7月18日,证监会日前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重点加强了对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业内人士表示,《暂行规定》实施后,私募等参与非公开发行路径受阻,公募将在定增投资上有更多发挥空间。 结构化产品受阻 上述人士分析,根据资管新规,市场上较多采用的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本金及收益的产品模式不再符合要求。“长期以来,结构化产品优先级的主要资金来自银行,目前各银行已暂缓了原有的定增类专户产品配资业务。” 此外,《暂行规定》还大幅下调了杠杆倍数上限,上述负责人判断,“机构配资规模因此受到限制,通过定增类专户产品参与定增的资金未来将呈下降趋势。而市场增量资金的萎缩,也会带来非公开报价的降温。” 在“资产荒”大背景下,私募、券商资管、公募基金纷纷抢食定增标的,定增市场呈现群雄逐鹿的局面,交易价格水涨船高,部分优质定增标的折价率不断收窄。 “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非公开发行的折价率有望回到理性水平,增厚定增投资‘安全垫’。”该人士认为。 Wind统计,过去十年定增项目的折价率普遍在20%-30%,以20%计算,在大盘3000点参与定增,相当于在2400点买股票,能够大概率获得正收益。同时,历史数据也显示,过去十年,大盘在3000至3500点时,参与定增的172个项目,到解禁时,平均浮盈近40%,其中75%的项目实现了盈利。 公募定增基金发行渐火 今年以来,定增市场吸金明显,多只定增概念基金竞相成立,但最新二季报数据显示,已成立定增基金仓位普遍较低,高于70%的仅有3只。此外,九泰锐智2016年二季度涨幅超过同类平均2.5个百分点,其他9只定增基金今年以来平均收益率仅为1.96%,表现一般。 不少公募基金看好当下定增投资时机,发力定增公募产品。目前,金鹰多元策略灵活配置、九泰锐益、银华鑫锐等定增主题基金正处于发行之中,同时仍有十余只定增基金等待证监会审批。而从募资规模上看,去年5只公募定增基金平均首发募资规模为14.24亿元,今年已经成立的6只定增基金的平均首发募资规模达到17.62亿元,凸显了定增基金的受欢迎程度。 以金鹰基金为例,金鹰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正在发行,这是金鹰基金发行首只聚焦定增的公募基金,该基金还灵活运用成长、主题、动量、事件驱动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股票投资。据了解,近一年来,公募资产管理规模稳定增长的同时,在非公开发行市场上也非常活跃。据Wind统计,今年上半年,金鹰基金中标项目17个,累计获配投入金额61.38亿元,行业排名第4。截至2016年6月22日,金鹰基金定增类专户产品累计管理规模132亿元,目前稳居基金公司定增专户第一梯队。据金鹰基金相关负责人介绍,金鹰基金专户去年6月到今年6月参与的定增项目已全部解禁,这些项目定增组合总盈利约28%,目前还处在锁定期的定增标的目前的浮盈在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