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互联网金融范畴的Fintech金融科技高速发展;银行与Fintech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互惠互利,一直是谈论金融服务时的主流视角。根据IDC和SAP的一项调查,全球银行约25%把他们看作是收购对象。 这种观点也在各地区有点不同。全球范围内约六成银行表示会与Fintech公司合作,25%则考虑收购一家。亚洲银行更倾向于收购,比例达到了31%。 未来或许会有更多银行想收购Fintech公司,根据分析,这是因为部分银行已经越过了验证阶段(这时并不想全力投入,手段往往是直接合作或投资),开始考虑哪种方案能有效解决自己的需求,值得更多投入。 收购一家Fintech公司能让银行自己掌握技术,从而为特定需求进行定制方案,另外就是以自己的品牌宣传创新。从Fintech公司的角度看,被收购也省去了独自在市场中打拼的烦恼。 科技对金融的改革也逐渐让大型的金融机构认识到了危险,收购是个不错的应对方式。根据分析,这种新旧的冲突最可能发生在下面三个领域: 传统零售银行与网上银行:传统银行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但网上银行的服务在规模及费率上有优势; 传统借贷与P2P市场:P2P借贷野蛮生长,而部分银行也已经插足,不过银行的小额贷款网络是否会成功还是未知; 传统资产管理与智能投顾:像Betterment这样的智能投顾费用低,且收益不错,大型资产管理公司也逐渐有自己的投顾,不过目标仍以高净值用户为主。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在办理网贷平台刑事案件中,遇到最大的问题是“出金难”,也就是集资参与人与被害人在案件办理阶段很难得到相应回款,一般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后,根据判决书和相关政策返还集资款。2016年9月18日,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返还规定)也许给了我们一些启发。 首先,返还规定的适用范围狭长。 请注意,返还规定里所称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比互金刑事案件,我们发现虽然两者都有存在利用互联网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但是区别在于: 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如果P2P平台或大宗商品交易所将客户钱财诱骗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则适用本规定;否则,不适用。 其次,冻结资金范围明确。 返还规定里所称的“冻结资金”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很大一部分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在涉财犯罪中资金流向的查明工作很重要,通常公安机关会采取冻结的方式减少被害人损失。但由于被害人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这部分资金,但案件尚未办完,按照以往规定尚未结案,通常不能处分涉案资产,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将“冻结资金”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的做法,值得有条件推广。 最后,返还规则。 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办案机关按照不同方式返还:(1)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如果被害人账户无法接受返还,可以向被害人其他银行账户返还;(2)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3)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计算公式附后)比例返还需要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审核。法律尊重那些“尊重自己权利”的人,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可能面临利益损失。 综上,我们期待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运用返还规则,让更多被害人受益,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吴英等案件的后遗症还在,尚未结案的资金不宜轻易处分,否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法律应当权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有限度地适用本规则,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
9月22日,针对“卖红岭”的传言,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在红岭社区发布辟谣帖子。周世平称,“红岭的董事会,股东大会都没授权,老周都不知道,谁能够卖掉红岭?!”周世平还表示,“今后不会再对此类传言回应,请各位不信谣,不传谣!” 以下为帖子原文: ...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二级市场正在搭建中,租赁资产流转交易难困局或将迎来突破。其中,金融租赁登记托管流转交易平台将于年底建成,融资租赁登记托管流转交易平台将于明年建成,两个平台均将落户天津自贸区。 天津市副市长阎庆民在9月21日举行的2016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上透露了上述消息。阎庆民指出,目前,商务部、银监会、天津市政府都在为筹建两个平台积极做准备。两个平台建设,相当于为融资租赁行业搭建了二级市场,通过两个平台的托管、登记、流转功能,将为融资租赁行业创造一个好的价格发现场所。两个平台于2016年年初开始筹建,具体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据记者了解,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登记托管流转平台功能类似,之所以搭建两个平台,原因主要在于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存在多头监管问题,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归属银监会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归属商务部监管。接近天津市政府人士指出,两个平台将对全国范围内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开放,全国约4万亿元租赁资产将可以在两个平台上进行登记、托管、流转。两个平台的搭建,也将增强天津在融资租赁业方面的集聚效应。 融资租赁为天津市特色产业之一,天津自贸区建设也将促进租赁业发展作为改革内容之一。阎庆民指出,融资租赁业是目前金融发展中存在巨大空间的产业,天津市政府将争取国家先行先试一系列政策,完善地方配套制度,使得融资租赁业在天津能够扎根并迅速发展。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张爱国亦在上述会议上指出,目前,天津市已制定了融资租赁发展的“十三五”规划和三年行动方案,力争在2019年底使融资租赁业在天津的聚集效应不断增强,规模实力显著提升,把天津发展成为全国融资租赁创新运营中心。 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天津市融资租赁法人公司数量达到983家,较去年同期增长599家,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8家,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8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957家;总资产超过820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500亿元;注册资本达到40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540亿元。租赁业务方面,天津市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钻井平台等租赁业务分别占到全国的90%、80%和100%。 ...
你还在新奇地学习如何使用指纹进行支付吗?现在这已经out了,更便捷、更安全的“眼神支付”面市了!近日,民生银行在业内首家推出虹膜支付,将虹膜识别技术应用于支付领域,可用于手机银行话费充值、便民缴费、商城支付等全部支付场景,创造性地开启了支付的又一个新时代。 据了解,虹膜是位于人眼表面黑色瞳孔和白色巩膜之间的圆环状区域,具有唯一性、稳定性、非接触性等诸多优势。虹膜识别技术通过对比虹膜纹理特征之间的相似性,可有效确定人们的身份,是目前世界上最精准、最安全的生物识别技术之一,其准确性和稳定性远超过指纹扫描和人脸识别。这些优势,使虹膜识别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有效解决支付业务中安全性与易用性之间的矛盾。 使用民生银行虹膜支付,只需要在民生手机银行进行简单注册,支付时输入交易密码,点击确认进入虹膜验证流程,双眼对准手机屏幕上的验证框进行虹膜信息采集和对比,虹膜验证通过,支付也顺利完成,短短1秒,体验顺畅便捷。 ...
因关联公司国阳财富“爆雷”而“躺枪”,国诚金融遭遇投资人挤兑。国诚金融日前发布了一则《致所有投资人的紧急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公开信中提到,因短期内难以抵挡大规模的挤兑提现,“万般无奈”决定启动紧急临时应对方案,提出要限制提现。这也是网贷细则发布后,行业内发生的又一起风险事件。 国诚金融在公开信中表示,8月下旬,由于股东之一温征的个人原因,其个人经营的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国诚金融也受到了舆论影响。在2016年8月22日-9月19日累计收到投资人1.2亿元提现申请,截至9月20日,国诚金融已完成线上打款1亿余元。同时,有消息称,国诚金融联合创始人、CEO王建章已提出辞职,公司中层以上岗位也出现动荡。 记者从工商局网站了解到,作为国诚金融的三大联合创始人之一,温征约占国诚金融39%的股份。值得注意的是,温征也为另一家陷入兑付危机的平台——国阳财富的法人。这家平台此前陷入兑付危机中,并在8月29日发布了关于暂停运营的公告。 国阳财富在公告中称,经过多年的发展,线下房贷市场竞争激烈,P2P经营艰难,国阳财富经过三年快速成长,出现了借款人延期还款情况,导致对应投资人的理财本金无法按时兑付。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暂停运营,并将延期兑付到期的理财本金。据了解,国阳财富的理财客户有497人,涉及金额1.92亿元。 投资人正是因为担心国阳财富无法兑付本金转而“围攻”国诚金融。对此,国诚金融称,为保证正常运营,现启动紧急临时应对方案,具体是2016年9月14日零点以前所有申请提现的资金,国诚金融将继续按照T+1规则正常完成兑付;9月14日零点以后所有申请提现的资金,国诚金融将暂时予以限制,具体提现规则将在9月30日通过官网公布。 对于国诚金融而言,除了挤兑危机外,还需要面对合规问题。官网显示,国诚金融成立于2013年5月,注册资金5000万元,总部位于上海。截至昨日,平台成交金额超52.9亿元,风险备用金500万元,投资人超18.3万人。预期收益率在10%-15%,项目标的分资产抵押标和个人信用标两种。部分标的超过100万元,不太符合银监会网贷监管细则的限额规定。在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后,网贷行业频现问题平台。统计数据显示,上周一共出现16家问题平台,其中跑路平台重新跃居首位。 ...
条条大道通罗马,P2P思路扩展,诸多行业均可借鉴、融合,亦可创建跨产业P2P平台,金融与产业的融合,产业与产业的融合;创新,多方共赢! 近年个人对个人(P2P)营运模式如淘宝和Airbnb为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突破和好处,由中原地产创办人施永青投资创立的香港钻石交易所(hkade.com.hk)近日开业,开创第一个网上P2P国际钻石交易平台,期望为传统的珠宝界带来革新。 提供渠道助买卖双方配对 P2P的交易方式通常欠缺质量或真实性上的控制,为让买卖双方放心交易,交易所虽然标榜为P2P交易,但却备有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独立监定设备,严格验证在平台上交易每一颗的钻石。 买卖双方於交易前後都可以核查钻石。交易所又把钻石质素数据化,提供不同参考指数,令欠缺宝石知识的大众也能清楚钻石的价值。 现时的钻石市场讯息不对称,普罗大众一般只靠珠宝店得知有关资料或标价,欠缺其他渠道。而且,钻石的零售价和卖出价有很大的差距,对个人消费者来说,易买难卖。施永青指,若香港钻石交易所开拓重售市场,帮助买卖双方进行配对,有机会将价格差距缩小。 他认为,建立对等二手市场後,相信钻石的投资价值、重售价值及升值能力都有可能被提高,带动一手市场,吸引更多人买卖及投资钻石,为现时面对困难的钻石商家带来新希望。 ...
9月20日,奇虎360公司旗下360金融的首款个人消费信贷产品——360借条日前低调上线,并开启内测。这是继腾讯微粒贷、蚂蚁借呗、京东金条之后,又一款进军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巨头旗下产品。 据官网显示,360借条首期采用白名单制,用户如在360手机卫士“安心服务”栏中发现360借条选项,即证明是首批符合条件的客户。 在放款额度上,360借条从500元起借,额度最高为20万元,按日计息,日利率最低为0.03%,与腾讯微粒贷、蚂蚁借呗等大致相同。360借条不需提交复杂的个人材料和财力证明,从审核到放款最快只需1分钟,支持随借随还,具有额度大、放款快、操作简便等特点。 360借条目前还在内测,所以有资格的并不多,不过没有开通也没关系,还可以在微信平台爱卡帮手进行低息贷,额度一般在2W至30W不等,操作也非常方便。 公开资料表示,360公司现在拥有超过5亿的PC用户和超过7亿的智能手机用户,这些用户带来了海量的相关数据。而360借条正是借助了公司的互联网安全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对用户授信时,360借条根据用户的信用风险、支付习惯、消费情况等综合考虑,并接入匹配央行征信系统,授予用户相应的消费额度。当用户在一段周期内的行为良好,且符合提额政策,其相应额度就可以提升。 据介绍,作为360金融的消费贷款业务平台,360借条正在向更多金融机构开放,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与360金融进行业务接触,晋商消费金融公司是首批合作的金融机构之一。 随着消费信贷市场份额的逐年增加,以及2015年国务院全面放宽消费金融的政策红利下,不少互联网巨头纷纷扎入这一蓝海,推出消费金融产品抢占市场份额。以蚂蚁借呗为例,上线一年多来,已经为全国3000多万用户授信,累计发放消费信贷达到494亿元。 腾讯微粒贷、蚂蚁借呗、京东金条等产品的相继出现,预示着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崛起,传统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战略重心正从中小企业信贷向个人消费者转移。 相比企业信贷的高风险与高利率,个人消费者信贷服务的资金成本低、风险相对更分散,市场前景更广阔。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正不可避免的成为互联网大佬们又一博弈之地,360借条能否利用自身的优势后来居上,我们拭目以待。 ...
8月政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金融办将结合银监会下发的备案指导意见、银行存管意见、地方分类管理等意见,近期出一个细则,希望深圳的互金平台稍安勿躁。”近日,业内人士李昌国表示,他前几天去深圳金融办开会了。 深圳金融办组织了相应的网贷平台去开会,讨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之后,网贷平台如何继续合规化发展。 “互金平台不需要费心思的去提前备案,后续互金企业都要按照细则来做。同时,金融办也在不断的摸底排查、摸底排查后要评估风险。”李昌国表示。 有关限额的讨论最激烈 暂行办法的出台,在业内引起很大反响,其对网络借贷规模的上限明确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李昌国说道,“业内都觉得限额太低,以北上广深的物价水平,20万元这个数字真的很低。限额后对各家平台影响不一样,这一块是所有讨论中最激烈的”。 除了限额的讨论,本次内部会议还讨论其他话题,比如备案登记,这对P2P能否拿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银行资金存管非常关键。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出,网贷企业要满足5个条件才可以对接资金存管业务:第一拥有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第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第三获得通信主管部门认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四具备内部业务管理和风控能力;第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这意味着,如果无法完成备案登记,P2P将无法拿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银行资金存管。 李昌国从深圳金融办获悉,各互金平台有12个月时间去调整,不需要着急,细则没出来之前,平台不需要盲目的去做一些无用的事情,有些事情,即使做了,不一定符合细则要求。把各自平台业务做好,等细则出来,直接去金融办备案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监管的细则影响很大,没有落地之前去动做,将来的成本会很高。李昌国认为跟随节奏最好的策略,就是按照指导办法逐步走向合规化,真正朝着普惠金融的方向发展。 跟上监管节奏走向合规 除了备案登记,P2P要走向合规,还必须在资金存管上发力。 “关于银行存管问题,一直以来有许多银行在跟友金所谈,并且大银行标准非常高,不但要看平台背景实力,还要看平台的管理团队实力,有没有银行从业经验,同时还要看平台基础实力,包括业务风险管理实力、互联网技术实力等。”李昌国表示。 在银行存管上,李昌国最担心的是客户体验。李昌国所属平台七成客户是女性,且大部分是财会人员,这类精明的人选择投平台是很挑剔的。“选择与哪家银行资金存管,我们非常谨慎,涉及到客户体验问题,压力是很大的。我们也了解了一些与互金平台合作的银行发展状态,但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李昌国说。 他认为,资金存管不是儿戏,一旦合作,关系到企业与银行双方的利益,如果银行不是把资金存管当成很重要的事情,“我们是不会轻易与他合作的,不然这样会影响我们几十万的客户,并且我们客户都是纯线上的,一旦出现问题,压力是很大的,不可能你今天找了A银行,过一个月你说客户体验不好,你就换成B银行,那就麻烦了,所以这个东西是急不得的。” 除了借款限额、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成为业内关注焦点之一。 地方通信管理局对于P2P网贷平台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要求趋严,部分地区要求先拿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前置审批才能办理,但有些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又不会轻易出具批文,所以平台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一定难度。 在未来的12个月整改期内,平台是否顺利拿到电信业务经营学科,不仅需要企业自身优质,还需看各部门配合程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能否尽快落实监管备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