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等十七部委发布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对从业机构采取“穿透式”监管。整治重点包括三类。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风暴向保险业袭来。 10月13日,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从三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专项重点整治,分别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据悉,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目前,摸底排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主要是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清风险底数,并制定整改方案。下一步,将进入查处整改阶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排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一位监管人士对记者说道。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度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2015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达到2234亿元,同比2014年的858.9亿元增长了160.1%。因此,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会否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对于此问题,保监会明确表示,其一贯注重妥善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严禁夸大收益 对于高现金价值业务的发展,保险业内外始终存在争议的声音,一方面其产生于经济环境变化和客户投资需求,是保险保障功能的延续,满足了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过于倚重这一业务模式,缩短期限、提高收益,使得在利率下行时期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加剧,甚至出现了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夸大收益、误导销售的行为。 保监会8月保险消费投资情况数据显示,人身险涉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的投诉中,销售纠纷462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37.81%,主要反映产品宣传承诺与实际不符、未尽明确告知义务等问题。 为此,《方案》明确,对于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一位保险公司后援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是保险消费投资中的突出问题,一些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宣传其产品时,为吸引眼球,不仅声称只赚不赔,还划定最低收益底线,虽然在监管此前的一系列检查中得以改善,但个别保险公司依然存在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在利率下行、优质资产稀缺的背景下,高现金价值业务负债端成本高企,而资产端压力明显,使得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加剧,过分强调保证收益恐怕无法长久。”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对记者说道。 事实上,这一整治重点也与人身险的整体发展思路一脉相承。此前不久,保监会曾发布《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两则新规,从资本金、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结算利率等方面为此类业务戴上“紧箍咒”。 警惕为互金兜底 除此之外,《方案》要求,对于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对此,一位金控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保险和P2P平台的合作一般包括借款人购买账户安全险、借款人购买交易资金损失险、借款人投保履约信用保证保险等,一些P2P平台在宣传中声称保险为客户资金兜底,一旦出现风险令保险公司背黑锅,影响保险公司和行业声誉,将风险传递至保险业。” 此外,《方案》强调,对于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以及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问题。 记者注意到,夸克联盟此前曾被保监会机构点名“涉嫌非法经营车险业务通报”,其重要原因即为没有取得保险经营资质或中介资质,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车险市场经营秩序。 整体而言,保监会表示,将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机制,构建监管合力,促进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
2016年10月13日政策: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互金整治方案重磅公布,行业规范步伐提速,通过互联网金融规范与创新,再次带动社会经济各领域良性创新,为普惠金融服务,为双创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是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牵头文件,对于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子行业明确了整治机制。各相关部门紧随其后密集发布各互金子行业的整治细则。事实上互金整治方案的确立早在今年4月,但彼时并未立即公开。在清理整顿的攻坚阶段重磅披露整治方案,旨在更好的规范和引导行业,表明了监管加速推进整改工作的决心。 主基调是整顿和规范行业,引导健康发展,而并非抑制和打压 互金触及传统金融服务难以应对的长尾市场痛点,为低净值客户提供便捷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整治方案对互金并非抑制和打压,而是规范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1、与近期推进的一系列互金监管新规相呼应,借整治工作契机推进新规落地。2、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及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打击互金对炒作型房地产的资金支持。3、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加强资金监测,扼住互金整治的命门。4、强调穿透式监管,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5、国务院牵头表明监管决心,央行联合十几个部委协同作战,同时权责分工也非常清晰,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P2P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等。 行业洗牌,格局重塑,规范前行,促进创新 规范互金,打击对炒作型房地产和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契合稳健的主基调和去杠杆去产能的大方向。此时更应重视正规金融的核心价值,多买正规金融。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是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牵头文件,对于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子行业明确了整治机制。各相关部门紧随其后密集发布各互金子行业的整治细则,包括:《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 事实上互金整治方案的确立早在今年4月。4月14日国务院即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正式启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但整治方案并未立即对外公布。按照时间计划,互金整治摸底排查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在清理整顿的攻坚阶段重磅披露整治方案,旨在更好的规范和指导行业,表明了监管加速推进整改工作的决心。 互金触及传统金融服务难以应对的长尾市场痛点,为低净值客户提供便捷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整治方案对互金并非抑制和打压,而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一、各子行业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重点解读 1.与近期推进的一系列互金监管新规相呼应,借整治工作契机推进新规落地。7月1日正式实施《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支付通道定位,强化支付风险控制,参见报告《非银行支付新规亮相,舒展创新之翼》。8月底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重申P2P信息中介地位,归属民间借贷范畴,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引导P2P真正落实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的宗旨,参见报告《P2P新规重磅落地,引导行业规范前行——P2P管理暂行办法深度解读和影响探究》。整治方案与一系列互金新规一脉相承,边规范变发展,一方面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促进各项监管新规的落地,建立健全互金监管长效机制。 2.打击互金对炒作型房地产的资金支持。P2P平台涉及房地产的贷款包括首付贷、周转贷、赎楼贷、换房贷以及房地产租金收益权产品等。如果从表面形式看,大部分该类P2P产品都是中短期周转性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以银行授信为前提。P2P涉房业务贷款在千亿量级,实际余额在百亿量级。此外,相当比例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被挪用至房地产领域。这是今年来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炒作的主要力量之一。近期频出房地产调控政策,监管层引导楼市回归理性健康的态度已非常明朗。而8月底公布的P2P新规明确借款上限,极大降低P2P资金炒房的可行性。整治方案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及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将有力打击互金对炒作型房地产的资金支持。 3.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加强资金监测,扼住互金整治的命门。资金的有效监测是一切监管要求落地的前提,唯有切实落地第三方存管机制,方能杜绝运营中的种种违规行为。整治方案要求实行第三方存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加强资金监测。目前与银行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仅68家,占比不到5%,其中采用银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模式的平台超20家,掣肘的关键因素之一是银行担忧受到互金风险牵连。8月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为银行在信息核验、增信以及风险兜底方面免责,银行积极性明显提高,纷纷积极搭建对接互金的IT系统。我们通过走访调研获悉,银行体系内部的第三方存管操作指引讨论稿已于8月出炉,有望在11月确立正式版。在此之后,P2P等互金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正式版有望推出,如考虑正式版推出后几个月的整改窗口期,乐观估计,互金第三方存管或将在明年一季度全面落地。 4.大力推行穿透式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交叉、混业,业务形式也日趋复杂,给监管带来极大挑战。特别是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新形式新结构层出不穷,监管套利非常普遍。整治方案反复强调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规范互联网资管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5.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由国务院牵头整治表明高层引导互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心,央行联合十几个部委协同作战,但最终执行和负责查处、职责分工非常清晰,大致遵从“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等。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住建部的加入将加强对房地产领域互金的监管规范,公安部深入参与将增强整治活动的威慑力,提高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加快肃清互金行业流毒。 ...
社论 互联网金融的关键词就是信用、杠杆,其风险需时刻注意,“防范风险”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良性成长。 10月13日,国办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同时,一行三会与17个部委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对于这次专项整治,有舆论称为互联网金融“史上最严监管”。从如此之多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到《通知》对于互联网金融P2P、众筹、互联网保险平台等各个条线的细化监管规定都可以看出,这次监管力度确实超过以往。 互联网金融发端于线上,经历了狂飙突进的草莽时代。但近年来,以e租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陆续出现问题,投资者损失惨重,有的酿成事件,对行业也造成一定的冲击,其缺乏秩序规范与强效监管的重重弊端凸显无遗。事实上,对于互联网金融,之前虽然也有些行政监管规定,但缺乏足够的执行力,也没有形成更系统化的监管体系。此次国办发布《通知》,就是要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全面梳理和整顿,消除各种泡沫和风险,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此前政府处于“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两难之间。其实两者并不矛盾。毕竟,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其关键词就是信用、杠杆和风险。人们基于商业社会的契约信用,从而将部分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投资理财。金融机构设计出各类投资理财工具,运用融资的杠杆放大投资的结果。但请注意,这种放大同时加诸收益和损失,因此才需要时刻注意风险,这不仅是投资者、金融机构应有的基本意识和行为底线,也考验着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地。 就互联网金融而言,“鼓励创新”是基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了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更开放便捷的投资理财渠道,所以对其背后的技术、运营和用户服务创新加以保护。但这不意味着,就要忽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无视其自律失范和外部风控缺位所导致的风险积累,“防范风险”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良性成长,从而在合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某种程度上,防范好了风险,才能更好地鼓励创新。 以金融创新最为频繁的美国为例,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美国政府一点都不手软。2013年11月,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对某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开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原因就是该公司在其注册地俄亥俄州,没有根据该州法律和条款规定,严格审核重要贷款文件。这些经验值得中国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和监管者借鉴。 当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要做到宽严相济。既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监管就需要不断摸索和完善。在未来相关监管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相互“适应”的过程,也希望决策者、执行者多倾听包括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在内的各方意见,汲取其合理部分,需要调整则加以完善,从而让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就此看,创新中的互联网金融需要所谓“最严监管”,更要“最合宜监管”。 ...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对于此次整治方案的出台与实施,网贷财经覃伦委认为,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良性创新、利于普惠金融,尤其为P2P网贷行业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行业规范创新发展夯实了基础。同时将重塑P2P网贷、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新机遇呈现;行业规范打消实力集团和机构投资者后顾之忧,互联网金融创新型属性 + 国家政策良性护航,行业将持续性的迎来新投资浪潮,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创新型的有益发展,利国利民! 实施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实施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实施方案》本着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原则,自今年4月以来,已经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强调穿透式监管,要求不同板块之间业务清晰,帐户管理规范,做好客户资金保护。 根据《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完成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阶段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进入收官阶段。 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
10月13日晚间,CCTV—2频道《央视财经评论》栏目播出《如何为互联网金融系好“安全带”?》。节目对国务院办公厅于10月13日正式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重点报道。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方案指出,将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新政如何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指出,从今年4月份就开始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其实是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异军突起的背景下,一些风险事故开始集聚爆发,要对一些情节严重的进行清理,同时社会呼吁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所以才有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 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涉及很多领域,需要多部委联动,去实现风险全覆盖、业务全覆盖,多部位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是考虑到这点。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亦表示,传统的金融金融监管是监管的金融机构,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就会出现一个监管空白,通过现在这种多元化的监管理念,可避免产生监管真空。 目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前期的摸底排查阶段已经基本结束,下一阶段将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那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要达到一个怎样的目标? 中国社科院支付所特约研究员赵鹞认为主要有三点:一是针对《方案》已经明确指出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隐患等进行一种集中治理;二是通过专项整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生业态进行监管与规范,建立起一个监管框架;最后,在前面两点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管,使其成为“正规军”的一员。 P2P到底有多热? 通过大数据公司搜索近5年以来的热度指数发现:P2P在中国的热度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从2013年7月开始,大众对P2P的关注开始升温。2015年12月热度大幅上升,热度值高达11月的3倍。2016年1月热度达到近几年的最高值。 节目指出,在大家的心目中,跟P2P关联度最高的词语就是“贷款”、“理财”等,当然,“风险”也在关联度最高的榜上。而媒体对于P2P的报道,则主要集中在行业风险方面,跟排名第二的行业监管加起来占据了所有媒体报道的一半以上。由此看来,P2P的风险和监管,也是大众最关注的话题。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业务跨省经营的,由注册地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工作,经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 坚持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情况,督促省金融办(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并督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省金融办(局)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省金融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整治。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要负责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工商局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公安厅(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省宣传部门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 (一)信息排查。省工商局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牵头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省通信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省金融办(局)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金融办(局)和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职责界定。对于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省金融办(局)组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本方案的分工安排,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应高度重视业务性质界定工作,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落实整治责任,不留监管空白。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结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于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组织起草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
10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正式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下称“举报平台”),群众可通过举报平台(https://jubao.nifa.org.cn)或微信公众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个人名义或者代表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举报。此外,举报信息平台还支持举报查询功能。举报查询需要输入举报编号、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该平台具体可举报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跨界类、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其中网络借贷可举报范围包括: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是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全文: 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本举报平台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具体举报原因为: 一、网络借贷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权众筹融资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3.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5.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6.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 1.误导性虚假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诺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4.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5.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互联网企业非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6.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互联网支付 1.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包括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2.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3.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挪用或占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关联企业往来。 4.未经批准跨行清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未经由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跨界类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2.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无资金托管——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7.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8.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9.具有多项金融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1.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引入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联合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对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将围绕规范经营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完善监管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的原则。整治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中国保监会负责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当前处于摸底排查阶段。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同时,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 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4日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工作原则。 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广泛排查保险业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为完善监管奠定基础。 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纠偏,讲究方式方法、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明确责任,加强协作。保监会各相关部门和各省级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保险跨区域、跨领域的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具体措施:一是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产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相关风险,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三是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公司予以严肃查处。 (二)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二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三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四)配套措施。 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依靠举报和重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当行为,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严厉查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保监会成立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保监会负责同志担任。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保监会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制定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进度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建议。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排风险底数,制定整改方案。对行业万能险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利差损风险和销售误导风险等进行排查。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查处整改。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适时下发专项通知,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严肃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报告。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细化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务求工作实效。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分类处理。坚持即查即改,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跨区域、跨领域、难追责的特点,做好上下沟通及内外协调,形成风险防范合力。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推动各有关部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及时积累总结经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测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形成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监管体制机制。 ...
10月13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据了解,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 以下为方案全文: 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发〔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3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工作原则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明确关联关系,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网贷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制度、促进网贷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依法合规,有章可循。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为网贷行业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一)排查目的 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业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对象 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是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对象。 此外,对于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排查。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第三方统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利用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接受举报等方式,汇总形成网贷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并发送至各省级人民政府。各省级人民政府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行业机构数据统计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做到对本地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充分摸底排查,实现“一户一档”。 (四)排查内容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机构的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二是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此外,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汇总本地区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本地区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 对于跨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银监会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合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摸底排查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三、明确标准、分类施策 (一)分类处置标准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等作为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分类处置措施 对各类网贷机构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根据以上标准将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同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职责分工 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银监会会同中央有关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制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监会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银监会为组长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工商总局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银监会。 (二)中央监管部门职责。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一是制定规则,即制定网贷行业监管制度和第三方存管等系列配套制度,拟定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原则、内容、措施等。二是培训部署,即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组织开展培训。三是划清界限,即明确网贷业务负面清单,划清网贷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边界。四是督导汇总,即加强跨部门、跨地区间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汇总工作报告等。五是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各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职责。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金融办(局)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五、时间进度 (一)部署培训阶段。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银监会协调有关各方汇总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部署培训各地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行业摸底排查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对本地区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并报银监会。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类处置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摸底排查结果,结合《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进行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督导阶段。银监会将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各地情况,形成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通过以案说法,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按照“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近远结合,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8类问题。按照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规范和查处。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视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处理。 《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分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阶段。前期,各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了摸底排查工作,初步掌握了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基本情况和平台运营公司总体情况。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实施方案》安排,加强与省级人民政府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证监会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维稳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网信办 国家信访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4日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排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使投资者和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及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条块联动、协作配合。 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拟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及非法集资行为;又要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实现风险有效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远结合,注重实效。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工作要求 1.明确界限。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分类处置。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职责分工 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建立互联网股权融资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互联网股权融资风险专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重要线索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大帮助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四、时间进度 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步骤,稳步推进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即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其他事项 按照边整治、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总体思路,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目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章立制,弥补立法空白。 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结合其业务特点和规范引导的客观要求,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指导意见,划清监管边界,明确政策底线。 对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发布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启动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