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史上最严”基金子公司监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已有两月,市场预期正式文本即将落地。近期,子公司的增资动作悄然展开,不完全统计显示,5月以来有至少5家规模排名靠前的基金子公司进行了增资,其中兴业财富直接将注册资本由2亿元上调至3.8亿元人民币,成为目前业内注册资本金最高的基金子公司。 不过也有受访子公司负责人表示,对标现有资产规模,上述体量的增资或尚未满足新规要求,因此只能视作是公司业务发展的“常规动作”,即便有真正的“增资潮”,也会大概率出现在新规正式颁布之后。 悄然增资 根据工商企业信息查询数据信息,今年5月25日,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2亿元注册资本金直接提升到3.8亿元,超越嘉实资本(3亿元)成为目前业内注册资本金最高的基金子公司。 基金业协会统计显示,截至今年年中,兴业财富以2958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排名行业第十。 而在稍早前的5月10日,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注册资本金由原先的3000万元一口气提升到2亿元;该公司今年年中的资产管理规模更是高达8579亿元,在业内排名首位。 不完全统计显示,5月份以来,已有至少5家规模排名靠前的基金子公司进行了增资。除了以上两家外,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5月23日将注册资本由1.2亿元人民币上调至2亿元人民币;融通资本于7月1日将注册资本金从5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金则于8月10日将资本金由2000万上调至1亿元人民币。 其中,浦银安盛资产管理和融通资本分别以4131亿元和2972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排名年中行业第六位和第九位。 应对“史上最严”新规 在分析人士看来,5月以来之所以会出现一批规模较大的基金子公司密集增加注册资本金,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应对即将落地的子公司监管新规。 5月中旬,证监会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下称《风控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12日又就修订后的版本公开征求意见。两份征求意见稿对子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子公司监管新规。 业内普遍预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意见征求反馈之后,新规正式版本将在近期落地。 而根据《风控规定》的要求,基金子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不得低于负债的20%,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新规,子公司今年新开展的业务将按新规计算风险资本,并根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计提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将按照各类业务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 “以前开展业务并未与资本金挂钩,现如今对于几千亿元资管规模的公司来说,几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显然是不够用的。”在北京某基金子公司老总看来,随着《风控规定》的落实,未来资金充裕的大股东可能会选择补充资本金。 不过沪上某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认为,对标几家子公司的现有规模,上述增资体量似乎离新规要求还是有距离,因此只能视作是公司业务发展的“常规动作”。 “我们也在考虑增资,还在跟股东沟通,股东也要等新规正式发布后才能上会讨论决定。”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我们的测算,缺口很大,各家情况不同,但肯定是以亿计的。” 根据协会数据,该负责人所在子公司年中规模在2000亿元左右。他预计,即便有真正的“增资潮”,也会大概率出现在新规正式颁布之后。 继续收紧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虽然还未落地,但监管层“收紧”的动作已经铺开。 南方地区不止一家基金子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近期该地区证监局在辖区内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动作”,包括对产品报备进行窗口指导,对个别公司做现场检查,有的还涉及同行业竞争整改的检查。 据悉,由于新规对净资本的要求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有基金子公司近段时间把更多精力放在一年期产品的发行上。 “只要在一年内过往的产品到期不续,届时基金子公司体量将大幅下降;也就是说,在当前时点发行的一年期甚至更短期产品,并不会受制于新规所述的净资本要求。”业内人士表示。 而这也引起了相关监管机构的警觉。上述南方地区一子公司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该地证监局日前已对子公司发行一年期产品的情况进行了窗口指导。 “监管的意思是不让盲目扩张,尤其是通道产品或者这类有意打擦边球的产品。”该人士表示:“对于通道业务管理层的态度已经明确,因此"打擦边球"从中长期看也无济于事,我们现在更多是观望,静待新规的出台。” ...
“中国证监会正在大力推动‘双创债’,希望在债券主体结构中构建‘一体两翼’,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和创新创业。” 这段有关力推双创债(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的表述,出自于日前证监会债券部处长高莉在一次金融座谈会上所透露。 显而易见,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结构化创新中,双创债再一次被推上台前并被强调,高莉还指出,证监会目前希望在新三板的创新层中进一步推进“双创债”这一品种,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部分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看来,定位于中小企业发行的“双创债”与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阶段、财务风险存在一定矛盾,因此从发行需求和资金供给层面,双创债的推动仍然将面临一定阻力。 虽然如此,但双创债的可行性却正被部分PE机构所觊觎。记者获悉,部分原本计划前往新三板市场挂牌的PE机构,正在提高对双创债的关注程度,更有部分机构已处于筹备和沟通阶段;而动机则是通过双创债的融资进而追加对创投类、新三板企业的直投。 股债结合被寄望 其实早在今年年初,被监管层力推的双创债已在市场中稍露头角。 3月8日,由“16苏方林”、“16普滤得”和“16苏金宏”所组成的首批双创债在上交所开闸发行,标志着双创债的正式问世。 资料显示,三家发行人均来自苏州当地企业,分别为方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滤得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已进入新三板的创新层,其募集规模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发行利率为5.35%。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今年以来仅有的3单双创债项目。有分析人士指出,双创债的力推与现实规模的反差,让现阶段该品种的尝试还仅停留在象征意义层面。 在一些债承人士看来,若参考彼时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命运,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纯债类融资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中小企业的问题是重资产的负债率比较很高,很可能发不出来,能发出来的则走银行贷款渠道;轻资产的往往处于长周期投入阶段,1-2年内的偿债能力堪忧,并不适合债务融资。”西南地区一家券商固收部门负责人坦言,“2012年开始试点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就是一个例子,如果不能在债券结构上进行更多安排,仅仅是一个代替传统债权的功能,意义并不大,而且承销也有难度。” 对此,部分中介机构的思路是希望双创债能够包含股债结合的模式,即可灵活约定条款,允许双创债在一定条件下转股,进而对中小企业资质较差所潜存的信用风险形成缓释。 “经济下行周期中,对中小企业而言,买方对风险的定位应该更中性,也就是既要解决降低财务杠杆的问题,也要解决创业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前述固收负责人坦言,“如果能够在双创债的条款上进行一定的转股、分层等创新,那么还会有比较大的可开拓前景。” 事实上,监管层对债券品种的创新一直在持续进行。日前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就表示,将加大债券市场品种创新,优化支持创新创业的软环境。而高莉在谈到双创债的制度供给时也曾经提出,双创债将推动中小企业在股债结合产品中实现进一步创新,并真正打通传统企业的资本结构。 高莉透露,监管层正在研究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的股债结合产品,“目前可行的是私募可转债,这种含权的债券品种有望优化和完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资本结构”。 但有业内人士指出,含权债券结构与当前部分资金参与的新三板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具有相似性,而后者的风险预示着含权债券在可能会面临一定阻力。今年以来,已有包括枫盛阳、哥仑步等挂牌企业在股权质押层面暴露风险。 “股债结合看上去很美,但真实结构无异于是在通过类股权质押在做融资,无论流动性风险,还是信用风险,都是比较大的。”中信证券一位新三板人士认为,“如果有的企业控股股东本来就想卖存量股份,这样只是帮企业套现而已。” 部分PE机构“擦掌” 与中介机构的态度类似,企业方面也对发行双创债获得融资的路径持观望态度。 “走债券市场也要聘请中介机构,从中也会产生相应的发行费用,这不会对发债成本带来太多的降低,相比之下我们仍然在比较多的运用银行贷款。”东北一家新三板企业董事长告诉记者。 另一家创新层挂牌公司人士也坦言,其所聘用的中介机构对其能否成功发债仍然持谨慎态度。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刨除金融类企业后,自2015年以来新三板发债企业总数仅为10家左右,这一数字仅占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的不到2‰。 但值得一提的是,双创债的创新、创业特点目前亦被部分PE机构所关注。例如一家位于北京,曾因去年底新三板“类金融”政策调整而未能实现挂牌的PE机构,如今正在就发行双创债事宜同监管层沟通。 “最近我们已经在和证监会、上交所沟通,我们可能会发一个监管层所推行的‘双创债’,就是创业创新债,不是股权融资,是债务融资。”上述PE机构董事长透露。 “并不是说我们因为没法挂牌新三板才发的这个债,即使不挂牌我们的融资也未受到影响,但是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关注这个(双创债)市场的机会,毕竟历史上看我们直投回报率超过这个利率是不难的。”该董事长表示。 业内对PE的关注所引出的另一个疑问是,双创债是否也能利用PE机构作为中介来推动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发展;事实上,此前发改委于去年底退出的双创孵化专项债券也具有类似的特点,即允许创业园区发债,进而对园区内创业企业进行相应的扶持。 “如果PE机构作为双创债的发行人,然后再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让PE自行决定投资和双创孵化,是一个有可能实现的模式,而且债务融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PE机构的道德风险。”前述固收负责人坦言,“需求和供给层面,PE机构也愿意扩宽融资渠道,不过这种模式的实际效果仍然需要案例来支撑。”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据悉,与此前网传版互金整治方案内容一致。 今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从4月14日到今日国务院正式印发《通知》,时间刚刚整整半年。 据一财此前报道,上海一名参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监管部门人士透露,“各省市要在9月15日前把第一阶段的摸底报告汇报上去。”第一阶段的摸底排查要把属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及性质都摸清,为后面的具体整治工作开展提供基础数据。目前,各地第一阶段工作都已收尾。 以下为《通知》全文: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根据政策,P2P网贷平台每天需披露这21项信息 (一)交易总额。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所有实际撮合成功的借款项目的出借资金(本金)总额。原则上,交易总额与投资总额和借款总额应为一致; (二)交易总笔数。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总笔数; (三)借款人数量。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中参与借款的各不同的独立个体(目前指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总数; (四)投资人数量。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实际撮合成功的所有借款项目中参与投资的各不同的独立个体(目前指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的总数。 (五)人均累计借款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借款个体平均成功获得的资金金额。人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借款人数量; (六)笔均借款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单独每笔借款平均成功获得的借款资金金额。笔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 (七)人均累计投资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各不相同的投资出借个体(人)平均成功出借的资金金额。人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投资人数量; (八)笔均投资额度。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台上单独每笔投资平均成功出借的资金金额。笔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 (九)贷款余额。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自平台运营起始所有借款人还未偿还投资人投资本金的总金额(不包括投资回报的利息部分和逾期部分本金)。当期贷款余额=前期贷款余额+本期新增交易额-本金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还款总金额本金部分)-本期发生逾期总金额。 (十)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当期贷款余额最大的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平台总贷款余额的比值; (十一)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当期贷款余额最大的前十名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平台总贷款余额的比值; (十二)平均满标时间。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平均到每个项目的满标时间。平均满标时间=统计内所有项目满标时间之和/项目数; (十三)累计违约率。指自平台上线时间起,借款额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项目数与所有项目总数之比; (十四)平台项目逾期率。指自平台运营起所有逾期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逾期率=逾期项目数/平台交易项目总数; (十五)近三月项目逾期率。指近三个月内平台所有逾期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 (十六)借款逾期金额。指自平台运营起所有逾期项目数所涉逾期金额总和; (十七)代偿金额。指自平台运营起,出借人应收到但未收到的偿付本息总额; (十八)借贷逾期率。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资金借贷出现的逾期本金金额与贷款总额的比值; (十九)借贷坏账率。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资金借贷出现的坏账本金金额与贷款总额的比值; (二十)客户投诉情况。指自平台运营起,平台累计发生的客户投诉事件名称、事件描述和事件数量; (二十一)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等。 ...
信托公司高管近期变动较为频繁。 继华澳信托迎来来自银行业的总裁之后,记者昨日获悉,新华信托新任总经理项琥任职资格已经获得监管机构批复。 据了解,近年来新华信托业绩出现滑坡,历经波折后,一直进行战略转型和结构调整。 新华信托相关人士表示,项琥之前是新华信托的信托业务负责人,他的上任也标志着新华信托业务转型将迈入快车道。 代总经理转正 “实际上,从今年2月起,原总经理张立文离职之后,项琥就作为公司的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目前已经有7个月了。”新华信托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1971年出生的项琥,属于业界“少壮派”,2011年加入新华信托前,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证券等机构,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多年。 资料显示,新华信托创始于1979年,2012年新华信托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至12亿元。2015年6月,新华信托继续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12亿元增至42亿元,使得注册资本排名从下游变为上游。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去年6月,新华信托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既为了增强资本实力,也为了应对风险项目。 截至2015年末,新华信托有6家股东:上海珊瑚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纪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达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人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分别持股40%、21.43%、10%、17.33%、5.67%和5.57%。 转型将迈入快车道 近年来,尽管注册资本规模行业靠前,但新华信托业绩持续低迷,增速在行业内垫底,此番总经理变更,业界期待公司能迈入正轨。 财报显示,新华信托的业绩从2013年开始持续下滑,2013年~2015年净利润分别为5.4亿元、1.06亿元和0.24亿元,在全行业中排名分别为第31位、59位和67位。 据新华信托内部人士透露,项琥在管理方面是“实干派”,追求“务实”、“高效”,且精通业务,是从公司内部成长起来的人才。 新华信托相关人士表示,今年2月至今,新华信托加大了战略转型与结构调整力度,取得一定成果。一是风险管控上,截至今年6月末,新华信托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已由2015年底的14.66%降至2016年6月末的4.75%;二是在国际业务布局上,继今年5月新华信托首单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星辰1号”落地后,10月又有两单QDII业务成立,国际业务得到迅速成长。 新华信托表示,今后,新华信托将坚持“稳健经营”的理念以及“稳中求进、创新求变”的转型战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
外界对中国政府债务问题始终保持很高的关注度。 10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G20财长行长会议上回应外媒提问时表示,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仍在隐性扩张,中国对此高度关注,且正在采取措施堵住非正规发债渠道,规范发债行为。 很快,“调查统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数据”的行动在全国铺开,财政部试图了解地方政府以融资平台名义举借了多少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其中,“明股实债”模式是审查的重点之一。 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PPP、股权融资等投融资创新模式中,不少地方政府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本金回购、给予最低收益等安排,即名为股权投入、实为债权融资,最终仍由财政兜底风险——此类隐性债务首次被纳入统计,要求各地上报相关数据。 10月20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强调要加强PPP项目的财政管理,重申要加强PPP项目监管,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继续膨胀的地方债务 地方债“规范化”管理两年时间不到,一场全国性的地方债务统计工作又开始,统计焦点仍然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曾经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 中部某市财政局负责人对记者直言,43号文之后,城投公司改头换面,经过“转型”重新推向市场,在PPP热潮中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出现,但项目公司背后依旧是政府的影子。近两年融资环境比较宽松,有大量流动性注入,地方为了稳增长,平台公司融资容易、成本也不高,一些基建项目随之启动。 从各地财政厅下发文件来看,这次债务统计主要为中央决策提供依据,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按新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如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5.4万亿,加上2015年地方新增债券规模6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为16万亿。2016年,经全国人大审批通过地方新增债券规模为1.2万亿左右,因而2016年地方债限额为17.2万亿。 不过,地方政府绕开“限额”变相举债的渠道仍不少。2013年全面债务审计时发现,一些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之外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融资;有的地方通过银行贷款之外的BT(建设-移交)、垫资施工、融资租赁与集资等方式变相举债融资。 这些变相举债的渠道,在今年10月份的统计中悉数纳入,各地财政部门要填报融资平台的债务余额,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融资租赁等各种渠道。 东部某省省会城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43号文出台之后,国务院为防止“一刀切”,明确重点在建项目谈妥的银行贷款要继续发放,但在确认“在建项目”贷款时,地方其实有一定操作空间,银行贷款额度有所放大。 目前热推的PPP,同样不纳入债务限额管理。但有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人对记者介绍,基层财政认定PPP是准债务,但实际上PPP项目比一般债务的约束力还要大。因为财政部门一般会出承诺函,地方人大可能会出决议,这理应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该负责人还表示,地方隐性债务扩张渠道不少,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引资过程等,都暗含着未来偿债责任。比如,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承诺社会资本投资方,如果社会资本投资10个亿,地方政府投资1个亿,按照投资进度给予补助,后续财政是要有投入的。 PPP可能带来多大债务负担? 变相举债中,有些是明文禁止的,比如“明股实债”。 近两年热推的PPP模式,现累计已推出超过12万亿。PPP模式的引入,本是为了引入社会资本更优质的运营管理能力,引入股权投资,减轻地方政府债务。但实际过程中,名为股权投入,实际上仍是简单债权融资,风险仍由财政兜底的现象并不少见。 这次上报的数据中,要求填写政府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最低收益等项目,就会牵涉到“明股实债”项目的统计。 某信托机构经理对记者表示,期限不匹配很普遍,信托资金期限最多5年,但PPP项目基本在10年以上,信托类资金几年时间要退出,难以做到长期股权投资以及风险共担,“明股实债”项目比较多。不过,信托资金约定的收益回报,有时候不是从政府方来,而是从利润回报较高的项目建设方来。 发改委投资所投资体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吴亚平对记者表示,“明股实债”就是一种变相融资,违背了政府产业基金、PPP、专项建设基金等投融资创新的本意,地方未必会如实上报。另外,债务认定上存在困难,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事业单位等都可能参与其中,有些不好区分。 无论从财政部PPP信息平台,还是第三批PPP示范项目来看,没有经营收入的市政类项目数量上绝对领先。 有PPP咨询行业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现在推出的项目政府付费的增多,而且使用者付费项目不如政府付费类受社会资本欢迎,因为政府付费能有相对明确的收入,而使用者付费项目则存在一定市场风险。 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如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可以通过收取过路费、污水处理费等使用者付费收入;而市政道路、园区开发等,属于纯公益性项目投入,投资者回报基本由财政掏钱。 为了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使用PPP模式,造成债务膨胀,财政部要求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即年度PPP项目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得超过10%。 但这一红线在现实中也容易绕过。有业内人士表示,地方在进行项目论证时,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项目周期内的支出规模,PPP项目周期较长,需要预估较长周期内的财政支出规模,存在一定主观性。 不过,在经济下行、实业投资风险加大背景下,政府项目背靠政府信用,成为资金追逐的目标。上述中部地级市财政局官员对记者表示,“明股实债”在PPP项目中之所以多,因为这个很简单,就是债务融资,给资金方以固定回报,一拍即合,容易谈拢;一旦管理周期长了,不确定性增加,大家都不放心。当前资金成本较低,稳增长背景下,若是能形成有效资产,债务风险不大;如果决策失误,投到无效资产上,就容易出问题。 ...
针对当前非银支付机构业务乱象,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于近日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组织支付机构,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则共同发起筹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业内称“网联”)。 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介绍,在支付基础设施领域,央行将推动支付标记化技术(通过支付标记token代替银行卡号进行交易验证,避免卡号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在网联平台建设和银联系统升级中应用。 记者了解到,蚂蚁金服旗下支付宝以及腾讯财付通均有强烈意愿参与网联的筹建和运营。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从支付服务的本质和特点看,安全应当具有一定优先性,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如果确需牺牲一定程度的安全,也必须具备足够的风险补偿能力,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新技术给支付带来便捷体验的同时,支付安全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10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2016第五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支付安全成为与会嘉宾讨论最多的话题。 范一飞指出,新技术降低了支付成本,为消费者和商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在支付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暴露的风险与问题不能回避:账户实名制需待进一步落实;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问题,已经出现相关风险案例,包括资金被挪用、信息被截取,商户造成损失;部分机构为了抢占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业管理标准,系统中断、数据丢失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范一飞表示,从支付服务的本质和特点看,安全应当具有一定优先性,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如果确需牺牲一定程度的安全,也必须具备足够的风险补偿能力,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也表示,近期敏感信息泄露和电信诈骗事件频发,新兴电信诈骗手段专业化,隐蔽性更强,成功率更高。此外,支付机构备付金存放分散,绕开了现有支付清算体系,给金融统计、反洗钱、货币政策调整带来挑战。央行此前统计显示,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管理成为必要。 范一飞建议,在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方面,支付清算协会要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会员单位形成行业协同行动。要牵头组织全行业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行业黑白名单机制,筹建反欺诈实验室,建立和优化可疑交易模型,为行业提供风险信息和欺诈行为的模型及案例,实现行业风险联防联控。 浦发银行副行长徐海燕也建议,建立支付行业跨行业间的关键信息共享机制。如当前移动支付的关键环节在于手机号码,建议协会牵头与电信运营部门协调开放手机号实名核查途径,牵头建立业内共享的黑名单系统平台,将协会的失信行业黑名单、法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安部门的电信网络诈骗账户名单纳入系统平台,实现系统实时查询、实时拦截,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支付安全。在不同银行间账户信息核验认证迫切的需要下,建议支付清算协会能牵头建立全行业的银行账户信息核验机制,支持各家银行互相认证。 记者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了解到,依托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协会于近期上线运行银行卡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风险事件协查管理系统,并优化完善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首批106家会员单位已接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方面表示,上述系统将为接入单位提供风险个人、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等各类型风险信息的报送、查询和协查服务,旨在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盗用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收单外包业务等行为,提高违规人员与机构失信成本。 针对当前非银支付机构业务乱象,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于近日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蚂蚁金服CEO井贤栋介绍,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也可有效监管支付行为。作为备付金监管平台,蚂蚁金服通过智能工具对支付行为进行追踪分析,将备付金管理做到可视化、实时动态在线监管。 ...
有点钱,反而心烦,是不是?最近,手上有点富余资金的人,不约而同感到了一种躁动。“十一”之后,黄金暴跌,人民币汇率创出六年新低,楼市限购政策频频出台,而各种熟悉的理财产品收益却江河日下……种种因素,都让理财的前路变得越来越迷茫。 该怎么办?成了大家共同的焦虑。姚太太也不例外。面对投资环境愈加复杂的现状,思前想后,倒真被她想出了一条路——不管外界怎样变化,四季度理财应当“稳”字当头。 “鸡蛋永远不能放在一个篮子上,优质房产、信托、P2P网贷、股权基金、海外货币资产都配置一点,对于你的风险分散有好处。”许多专家都说过类似这样的话,然而,道理大家都明白,又如何操作呢? 就拿房产来说吧,姚太太认为,不论未来楼市走势如何,还是应当遵照资产配置的理念——作为家庭投资不应该以赌博的心态去“搏一把”,而是应该考虑长线收益。如果特别看好房地产,却又被限购了,也不是一定要挤破脑袋去“买房”这条单一的路径,不妨考虑一些大的信托公司开发的产品,来适应这种“折中”的投资需求。毕竟,大型信托公司会做风控,相对个人投资而言有优势,降低风险。 此外,家庭财富配置需要均衡。资产配置即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在可接受风险范围内获取最高收益,通过确定投资组合中不同资产的类别、比例,从而进行风险抵消,享受平均收益。 而合理的资产配置,就是在资金的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三方面达到一个平衡,最终目的就是在满足个人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找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方案,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预期收益。 对于许多习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人,姚太太建议,可以投资安全可靠平台的P2P网贷产品,收益相对较高,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购买长期定期存款。而对于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对市场了解度和把握度都比较好的资深理财人士来说,在人民币不断贬值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配置海外资产,或者是挂钩外币的理财产品。 “资产一旦进行组合投资,投资回报率会比较容易接近平均值。既不会太坏,也不会特别高。但是,这对于大部分普通投资者而言,显然有助于分散风险,得到长期的稳定收益。”姚太太说。 ...
由于监管趋严、利润空间缩窄,小型支付机构的生存现状堪忧。日前,北京预付卡公司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银”)被新华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金控”)出价7000万元进行全资收购,这也是国华汇银三年内第二次被转手。记者注意到,自今年以来,小型支付机构被大集团收购成为常态,其中美团点评、唯品会、美的等集团纷纷发布消息收购小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分析人士看来,被收购或将成为小支付机构最终归宿。 三年两次被转手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成控股”)日前发布公告称,与新华金控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向新华金控转让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国华汇银100%股权,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 公告显示,本次股权转让价款700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新华金控应于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天成控股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第二期,新华金控应于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资料,且双方完成交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天成控股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第三期,天成控股应当自签署本协议9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无遗留问题的、可直接使用的预付卡系统交付新华金控,经新华金控验证可直接使用后,在确认接收预付卡系统的三个工作日内,新华金控应向天成控股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这也是国华汇银获得支付牌照三年内第二次被转手。 公开资料显示,国华汇银成立于2009年,2012年开始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于2013年7月获得支付牌照,被许可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预付卡业务,支付牌照有效期至2018年7月5日。在获得支付牌照4个月后,即2013年11月,天成控股旗下的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以3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国华汇银100%股权。国华汇银成为天成控股全资子公司。 能否扭亏为赢成关键 分析人士表示,相比市面上高达5亿元的支付牌照售卖,国华汇银的转让价格确实不高,主要因为国华汇银只具备预付卡业务资格,同时近两年业绩还出现了持续亏损。天成控股公告显示,国华汇银去年净亏损1369万元,今年上半年亏损537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在支付领域,由于监管趋于收紧及市场业务需求不断扩大,支付机构即使业务量不高或者无业务量的裸牌,在市面上已经炒到了6-8亿,较以往市场价格有大幅增长,当然也分业务类型,像单纯预付卡及电话支付的要低很多。 也有业内人士透露,支付牌照价值最高的是互联网支付牌照、其次是移动支付牌照,再次是银行卡收单牌照和预付卡牌照。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和互联网支付小额支付账户的普及,近年来主打线下购物的预付卡业务受到较大的冲击,相关企业的业务规模基本均遭遇不同程度的缩水,也对预付款牌照的价值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虽然7000万远低于一般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价格,但就预付款牌照而言,是一个合理的价格。 对于“新东家”新华金控而言,7000万元收购一家持续亏损的企业又是打的什么算盘?官网显示,新华金控注册资金为10亿,是一家由香港金融公司在国内组建的创新型金融集团,旗下有新华保理有限公司、永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新华易贷有限公司、新华挚信科技、新华金服等多家分公司。新华金控集团现在拥有500多亿合作资金,400多家合作企业及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业务也是新华金控布局的一个重要部分。新华金控常务副总裁高凡表示,收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基于公司布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需求。 不过,对于新华金控而言,能否让国华汇银扭亏为盈成为关键。在薛洪言看来,行业和企业层面的负面因素已经在价格中进行了反映,对新华金控而言,布局预付卡牌照不在于是否合算,而在于能否扭亏为盈,这将考验企业的管理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小支付机构被收购成常态 记者注意到,小型支付机构被大型集团收购成为常态,今年以来,至少有5家集团通过收购了小支付机构获得支付牌照,包括美的集团收购深圳神州通付50%股权;恒大集团完成对广西集付通的收购,曲线获得了支付牌照;唯品会耗资4亿元收购支付公司浙江贝付;美团点评全资收购第三方支付公司钱袋宝的,收购完成后,美团点评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初步完成下半场生态平台的支付布局。 众多收购案诞生的原因在于当前企业已无法通过向央行申请的方式取得支付牌照。今年8月12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就首批牌照续展工作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阶段,央行将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再批设新机构,这意味着,合规监管压力下,股权收购持牌公司成为可取之道。据了解,目前存量的支付牌照仅有267张,可转让牌照仍是稀缺资源。 为何小型支付机构频频被收购,被收购是否是他们的最终归宿?薛洪言表示,从目前的行业环境来看,已经初步形成了支付企业寡头垄断的局面,中小型支付平台已经很难做大,以股权合作的方式分享大型企业集团的客户资源和场景资源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讲被收购是小平台的最终归宿。 ...
由于政府对校园贷的强监管,校园贷领域的公司正纷纷进行公司集团化改造,正所谓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一时受到损失,反而得到好处)! 10月17日,分期乐宣布升级为乐信集团。自此,不同业务拆分成不同独立品牌,其中包括年轻人互联网消费金融品牌分期乐,针对学生之外人群的消费金融品牌提钱乐,针对理财人群的子品牌桔子理财,以及资产管理开放平台鼎盛资产。 对于乐信的改变,其创始人兼CEO肖文杰的公开说法是,这标志着乐信已完成由单一分期购物资产端业务向互联网金融生态化经营的转变、从单一人群业务向全人群布局的转变。 不过,更可能的事实是,因为校园网贷眼下的敏感性,校园起家的分期平台们都在尽可能规避“借贷”和“分期”概念,让名称脱敏的意味颇为明显。 阴云正笼罩在校园消费贷领域之上。不久前的开学季,以深圳为典型的各地政府和行业协会下发文件,对校园贷作出严格的限制,除助学贷款和创业贷款外,不得提供其他用途的贷款,这意味着消费信贷遭到禁止。同时,协会还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严禁非法催收行为,所有存量业务须在3个月内整改完成。8月24日,银监会还提出,针对校园网贷要进行“停、移、整、教、引”的五字方针。 并且,包括小贷、基金牌照在内的一些牌照的申请,大多P2P公司受监管限制被排除在外,这时候就需要另起一个独立实体来申请牌照。因此,进行集团化改造的一个考虑还可能是为了便于获取牌照。毕竟,P2P被限定为“信息中介”的角色,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因此,很多企业都想取得的互联网小贷牌照也不能直接嫁接进来。 最关键的是,进行集团化的实质也是成立独立子公司、进行业务分拆的过程。从此次互金整治的文件精神来看,监管层并不提倡“混业经营”,分拆之后,至少也在形式上实现分业经营,让资金端和理财端等不同业务彼此区隔开,也能降低风险传导效应,更符合监管要求,这可能也是目前这一批进行集团化升级的互金公司的普遍目的。 目前,监管层整治网贷资金端的意图十分明显,接连推出对借款人设置借款上限的约束性规定,意图把债权规模压缩到小额分散的状态,接入银行存管更是成为硬性规定。 目前,分期乐已在年轻人消费金融的细分领域获取了一定市场份额。2015年,分期乐全年销售额突破100亿人民币,到2016年,分期乐单月最高销售额突破30亿。提钱乐商城于2015年底上线运营,作为乐信旗下面向5亿人群提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子品牌,2016年7月,提钱乐单月销售额已突破 1 亿人民币。 截至2016年10月,乐信称总注册用户突破1500万,实现了对校园、白领、蓝领等主流移动互联网消费人群的全覆盖,预计2016年度总销售额将突破300亿人民币。 就在近日,乐信旗下资金端——桔子理财已经实现了一项重大突破,其已与一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签署资金存管合作协议,而目前在业内完成存管的平台不到总数的5%。截至2016年10月,桔子理财注册人数突破130万人。 在资产端,分期乐也在试图走出单一校园市场,开拓更多人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