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来的始终会来!比特币交易平台(私营企业平台)通过各种违规、卑劣手段全面抢劫“比特币投资人”后(恶劣程度比邮币卡和现货白银有过之而无不及),终于祭出大招暂停提币,理由是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以上理由任何时候都必须,但是交易平台暂停提币真的是为了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吗?还是交易平台借此理由另有其它更加恶劣目的? 2月9日晚间20时许,OKCoin币行和火币网先后发公告,声明全面暂停比特币和莱特币提现业务,预期暂停时间为1个月。 火币网公告 币行公告。 根据两家网站公告,此举为防范通过比特币进行非法行为的措施,也是对此前监管部门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回应。 一位火币网内部人士表示,短时间内不能从平台提取出比特币和莱特币,但是还是可以提取人民币。 2月9日下午,火币网、币行(OKCoin)等9家比特币交易所在火币网办公地召开行业大会,商讨行业自律。下午3时许,各个平台发布了风险管理公告,剑指非法洗钱等比特币市场的投机行为。 9家平台在公告中均表示,为防范通过比特币进行的非法洗钱、换汇、传销活动的可能性,比特币交易所将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加强资金来源和提币审核,升级反洗钱规则。发现可疑用户行为,可能采取限制提币、交易、冻结可疑资产的相关措施,并向有关部门上报。 衔接阅读 比特币/莱特币祸国殃民 四宗罪 http://www.wdcj.cn/html/2888/16362.html?1486687489 ...
2017年已过立春,万物开始复苏,没想到的是,倒春寒送来了一场小雪。然而,网贷行业却吹来一股春风。相信这股春风会从鼓浪屿吹遍全中国。 昨天晚上八点多,厦门市发布了全国首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开创了P2P登记备案制的先河。 看遍全文,很多内容和之前银监会下发的《备案登记管理法办法》步调一致。以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为主,以鼓励创新为辅助,以备案为先,对接资金存管、电信业务许可在后,为顺序。这些内容其实表达了监管部门防控风险爆发,让互联网金融稳步有序发展的主基调。总结一下就是,把住风险,循序渐进,备案登记,对接银行,办理电信。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篇《备案登记指引》重点的问题又一次被“提出”,也有一些新的亮点,值得投资人和行业人关注。下面就简要分析一下。 一、专业化经营深入其中。 网络借贷中介的专业化经营问题,已经不算是新问题了。这次《备案指引》讲专业化经营问题落到了实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贷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关键词“专门”。言下之意就是讲:你必须是专一的干网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才是叫网贷机构。而依法设立中的“法”指的就是从工商局依法登记。 第三条中: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网贷机构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网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这里重点表述了网贷机构在工商登记在册的营业范围中,要把网络借贷中介等相关内容表述出来。这点至关重要。现在的平台,大多数没有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个营业范围。有很多的都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还有商务公司、科技公司等等。如果以后要取得备案的话,营业范围里必须要带有“网络借贷中介”了。从营业执照这块招牌上“显示”出来。让投资人知道你到底是干啥的。 第三章: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对已经存在的平台,如果要想在金融办备案,必须要先把自己的营业范围“规范”。这条政策就正好解决了刚才说到的,很多平台范围不规范的问题。从而再一次表达了“专业化”经营。未来的P2P,就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所以,投资人在未来考察平台的过程中,先要看明白运营平台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还有平台号称自己没问题,已备案。范围里没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一项。或者这个平台又卖保险、有卖私募基金。那这就是个“假平台”。 从这一点上讲,让P2P的经营范围专业化,标准化,统一化。除了更好地防范P2P“乱经营”的风险外,还让投资人能有一个直观的参考,方便投资人判断。当然,一个平台安不安全,可不可以投不是看个“经营范围”就能决定的。然而,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平台、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您见过餐馆经营范围里面带“药品买卖”的吗? 二、“新设要交法律意见书”成为亮点。 记得在去年,提起过私募基金监管和P2P监管的对比。其中很大不同的是,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当年的戏谑之言成真,现在P2P也要求了。那么这个法律意见书是什么?怎么写?行业人应该如何准备?律师的审查要点在哪里?投资人怎么看? 我们先看政策要求: 在政策第五条,新设立机构提交资料中,第十一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那法律意见书都包含什么内容呢?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在这个条款中,已经将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平台审查什么,平台需要提供什么表达的很清楚了。那么法律意见书究竟是什么样子呢? 法律意见书没出过P2P版本,但是私募基金版本的法律意见书到见过不少。在这里要提醒平台,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工作者是守护法律的卫士。平台千万别想着得过且过、抱有侥幸心理,对律师进行蒙蔽,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来欺骗。每一个律师都会“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要求来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所以,平台一定要对律师实话实说,一定要摸着自己的良心提供政策中所要的资料。关于法律意见书我们详细来说: 1、资料真实性:律师会对平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一个说明。这个说明是指平台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因为这些资料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唯一凭证,也是工作底稿。举个例子:平台提供了公司章程是在工商局打印企业档案得来的。这些都需要律师亲自检验并加以形容。 2、工商登记情况:提供资料就是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在网上查询是否真实的登记有效。也可以打印企业工商档案来加以辅佐。 3、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按照公司章程、全国统一工商公示信息或者出资(实缴资本)银行回单来判定是否真实。而这一个判定能体现最大的股东是谁?所有权在谁手里?律师会对上述材料加以描述和形容。最重要的是,法律意见书来表述股权结构,不仅仅是专业、权威。更让投资人一目了然的看到股东是谁。那些“假国资、假上市”为背景的平台将成为历史。以后,平台再也不能乱认“干爹”,乱写股东。 4、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需要律师的专业形容。实际控制人并不一定就是公司股东,也不一定就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也不一定是公司法人,也不一定在公司上班。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其他关系、协议等一些手段来“操纵”公司。以前大家把他们比喻成“幕后黑手”,当然,贬义的有点多。其实,调查处实际控制人很有必要。在众多雷了的平台中,90后当法人的例子少吗?美女老板的现象都烂大街了吧。 5、基本运营设施和条件:这一条看似笼统其实暗含着深意。从常理来说,平台需要提供办公场地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固定资产单据(看看你有多少家当,比如说服务器),人员的员工工资待遇等等。重要的是,这里面是不是也暗含了注册资本的问题? 虽然新《公司法》已经不需要企业在进行验资(特殊行业除外)。但是,起码要有能达到开张营业的资金吧。如果注册资金写10亿,实缴资本1分没有。那么你拿什么租房子?拿什么买固定资产?拿什么打广告?也就是说,基本运营设施是指的你的硬件,你需要有东西有人。基本运营条件指的是你得有钱,没钱你开什么公司?你不能当天开张就能有利润吧?还记得上线半天班就跑路的平台吗? 6、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在这一点上,属于未雨绸缪。律师将提前了解和审核P2P未来的业务模式。说白了就是,让律师给你把把关,看看哪些是可以做的,那些是违法的。多了律师把关,也许未来资金池或许会越来越少。也许未来抵质押合同、包括贷后管理将变得规范有序。暴力催收的故事大家还记不记得? 审核P2P公司的管理制度。这一点私募基金也有。证券基金业协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各种风险防范制度,比如说《防范内幕交易》、《风控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并不是写上几个,或者有制度往墙上一挂就没事了,既然订制了就要履行责任。过说不做假把式,如果有这样的公司,那离着“倒闭”也就不远了。管理制度是未来P2P公司自查、自我纠正,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关口。 7、合法合规情况:合法合规情况,并不是单纯的公司合法合规、业务的合法合规。最为重要的是人的合法合规。在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中,不仅仅要调查公司有没有负面信息、有没有涉诉处罚记录,更重要的是要还要调查运营者(公司高管)的信用记录、犯罪、涉诉记录、工作经历等等。其实金融最大的风险在于人们的运营。金融有什么?人+数字+白纸。重要的是人在白纸上写数字。那些跑路平台换个地方从新干的例子大家还记不记得? 总之,法律意见书的存在将新设平台的合规性推向了高潮。也就是说,新设平台以后干点非法的事成本大了去了。说的再直白点:拉上律师和律所给平台做担保。是不是以后备案的,有法律意见书的我就放心大胆的投了,没风险没毛病! 呵呵哒,依然有风险。 不管是什么外力因素都无法从根本上消灭风险。我是风控——控制风险。没听过风杀这个职位吧?都封杀了那就全别玩了。 远了不说,大家可以百度,北京某某私募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有问题,被基金业协会禁入、处罚。某基金管理人也有法律意见书,年底依然人去楼空。法律意见书在厉害不可能24小时抱住人家平台的腿不让你跑啊。所以投资人还是冷静点,三思而后行。 三、惩戒条款的出炉 终于盼来了相对“严厉”的惩戒条款。如果“规范形”政策没有惩戒条款,就如同和靴搔痒,等于没写。我们看看这次的惩戒条款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办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先谈话,让你知道错了,在出具警示给你亮亮黄牌。在不听话就改正通报批评,给你红牌罚下了。最厉害的是如果违法,直接计入诚信档案。这是要上黑名单的节奏了。 不光有这种行政罚款,还有金钱上的。罚款3万,别说3万,30万依然会有人不长记性。这就好比NBA球员赛场斗殴,禁赛罚款,有的人上了场还打。 最后如果是违法犯罪的,要追求刑事责任。这里有个疑问,一旦构成犯罪了?如果界定?如果在构成犯罪追究责任的同时保护好投资人权益?我相信是每个投资人所关心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还需要监管进一步的说明。 厦门市金融办给2017的P2P监管年,开了一个好头。《备案登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P2P受到了监管部门得认可,也标志着P2P未来将走向合规化、正规化。但凡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控制风险与监管,当风险和收益并行着的时候。如何让投资人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也是我们每一个参与P2P行业的人将要思考的问题。期待2017春天的到来,也许在不久的将来,鼓浪屿的香樟树会香气迷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案件咨询: 昨天数位媒体老友私信,询问广东某网贷平台创始人之一股权被冻结一事,据悉2016年9月、10月,广州市某基层法院已经对其持有的某网贷平台股权解除冻结。 那么,这件事是否属于“从业机构重大事项信息”?是否需要披露?是否影响投资人利益?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首先,根据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信贷违约的风险。 然而,规章所指的信息披露责任到底包括哪些呢?其目的是啥? 解析: 从暂行办法第五章信息披露,我们可以看到,整体而言,监管层关注的是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是出借人充分披露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控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信息。对于经营管理信息,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所以,股东变更这样重要的经营信息应当写进“年度报告”,但是,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是否要写进报告,一并公诸于众呢? 2、《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2016年11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对于网络借贷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文件材料中,提及了“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等。 解析: 这说明监管机构关注网贷平台的运营主体,更关注其股东与董监高的具体情况。但该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指出,有股权冻结就要向备案机构汇报。那么,到底谁提出了明确要求呢? 3、《互联网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6》 聪慧的读者已经猜出来了,没错,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在2016年10月28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6》中,我们发现4.2.5 从业机构发生下列可能对投资人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其中第6项为“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解析: 您可能又会问,这跟咱们谈的“股东股权冻结”有啥关系?! 逻辑很清晰,在我国只有诉讼、仲裁才能导致法院冻结某人的股权,咱们老百姓没办法自己去冻结。这就表明,被冻结的人,涉及了诉讼或仲裁,俗话说“摊上了官司”,此事件中,该创始人曾经的股权比例达到10%,如果诉讼社会影响力大或影响投资人决策,则属于应当披露的范围。作为中国互金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自律规则和标准。 案件解读: 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该标准发布日期为10月28日,据悉广东某基层法院解除冻结的时间为9月和10月10日,正巧在标准发布之前。“法不溯及既往”,同样,“新标准”不能强行约束已经完成的“旧行为”,也就是说该网贷平台安全着陆。 也许,您要问,如果其他企业遇到同样的事情呢,没有那么幸运,赶到去年10月28号之后了,怎么办? 逻辑依旧清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具有完备的机构和职能,“应当履行而未履行" 的义务,会受到协会惩戒委员会根据《自律惩戒管理办法》的惩戒,作为救济措施,被惩戒的会员单位可以到申诉委员会申请申诉,重新审核惩戒的合规性等。 此文的落脚点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到较高阶段,野蛮生长变成大咖林立,此时要注意的是“精细度”的比拼,尤其是合法合规方面,大刀阔斧的刑事风险小了,但自律组织等合规责任重了。 为了未来发展、上市等,切勿“因小失大”,必须审慎经营,重视协会影响力,尊重自家签署的公约和承诺。 且行且珍惜,共勉。 ...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CFTC”)于本周一发布公告称,因向零售外汇客户提供虚假及误导信息,福汇美国(FOREX CAPITAL MARKETS LLC)、其母公司福汇控股(FXCM Holdings)以及两名创始合伙人Dror Niv和William Ahdout将面临700万美元民事罚款以了结相关指控。 同日,福汇(FXCM Inc,NASDAQ∶FXCM)发布官方声明指出,同意并接受CFTC的处罚,并与全国期货协会(以下简称“NFA”)及CFTC同时就福汇美国及其若干主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母公司福汇控股亦名列于CFTC和解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列名的FXCM实体及主事人并未趁人或否认与和解相关的指控,NFA的和解并无任何金钱上的罚款,而CFTC的和解则附带700万美元的罚款。 CFTC在公告中称,从2009年9月4日至2014年,福汇隐瞒与其最重要做市商的关系,以及谎称交易平台No Dealing Desk并未对客户造成利益冲突,对散户客户提供虚假及误导信息。福汇执行长Niv及董事总经理未来不得再向CFTC提交注册,也不得代理在CFTC注册的单位。 福汇公开声明显示,将会撤出美国的业务,并已与GAIN Capital Holdings, Inc. (“嘉盛”)订立一项非约束力的意向书,据此,嘉盛将会购买福汇的美国客户账户。 据CFTC最新公布的2016年12月份在册经纪商的财务报告数据显示,12月所列的五家经纪商零售外汇客户总资金量达到了525,740,783美元,与2016年11月份相比,总额上升了0.39%,资金增加2,059,231美元。五大经纪商中,福汇、Oanda、嘉盛这三大经纪商的外汇客户资金数据独占鳌头,其中福汇零售客户资金增加了601,910美元,上涨0.34%。 根据官网资料,2016年福汇的美国业务的未经审计净收益约为4,800万美元,并产生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EBITDA)亏损,但与此项业务相关的成本将不会转移至嘉盛。福汇美国以外的客户并没有任何变动。 声明进一步解释,撤出此项业务将会释放约5,200万美元的资本。出售账户所得款项及释放出来的资本将用于进一步偿还福汇欠负Leucadia National Corporation的贷款。福汇标识公司于过渡期内将会继续服务美国客户及提供顶级质素的交易执行,以待出售客户账户及撤出业务完成。 1999年创立的福汇,是一家为零售及机构客户提供外汇交易及相关服务的主要环球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约拥有183679个活跃的零售客户。公司提供通过该公司的专利技术平台给客户进入非处方(“OTC”)外汇市场的机会。在外汇交易中,参与者买入一种货币,同时卖出另一种,被称为“货币对”的组合。公司的平台寻求在从多达31全球银行、金融机构和做市商、或外汇做市商的多达45种货币以展示较好货币报价,并提供有效率和成本效益的方式来进行外汇交易。 就财报来看,福汇一直表象出较强的竞争优势,2016年终运营现金达2.03亿美元,客户净值为6.332亿美元,活跃零售外汇账户达175,736个,监管性资本盈余达1.072亿美元。去年三季度,客户净值更是稳健增长至7.25亿美元,较2016年6月30日上升10%。 此次监管判决一出,福汇股价大幅下挫,由纽约时间2月6日收盘价6.85美元直接跌至7日开盘价3.41美元,呈现腰斩式的跳空。股价最低触及2.91美元后小幅收复失地,收盘报3.45美元,单日跌幅达49.64%。股价自2015年12月以来最低水平。 罚款、退出美国市场以及支离破碎的股价对福汇的打击不言而喻,然而,仍有外媒认为罚得过轻,并指出福汇过去曾多次误导NFA的调查,并预计福汇的业务和全球信任也随着股价开始瓦解。总部位于纽约的全球投资者权利诉讼机构罗斯律师事务所(Rosen Law Firm)已经开始调查福汇的潜在债券证券索赔,并准备为包括在2017年2月6日前因购买福汇股票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集体诉讼。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016年信托公司经营数据渐次出炉,备受业内关注的信托业务收入排名也随之曝光。 记者从银行间市场获悉的数据显示,在可查询到2016年信托业务收入的59家信托公司中,安信信托、中信信托及中融信托分别以45.24亿元、42.81亿元及39.6亿元的收入排名行业前三。 此外,还有一批公司2016年的信托业务收入同比增幅亮眼,这些公司既包括中铁信托、建信信托等老牌公司,也不乏万向信托与民生信托这样的新兴公司。 信托收入Top10亮相 信托业务是各家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那么目前信托业务行业前十是怎样呢? 首先来看安信信托。近年来这家公司不仅整体盈利数据惊人,信托业务数据也非常抢眼。 2013年~2015年,该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7.42亿元、16.36亿元和23.18亿元;到了2016年,安信信托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飙升至45.16亿元。这样的数据不仅使安信信托稳坐2016年信托业务收入冠军宝座,也使安信信托信托业务收入增幅接近100%,在增幅排行榜中也高居第二位。 安信信托在年报中表示,该公司2016年信托业务收入有较大增幅,信托业务的主动管理规模上升,手续费收入净额占营业收入的86%。 截至2016年末,该公司信托资产总额2349.52亿元,基本与上年度持平,但其中主动管理的信托规模达到了1414亿元,占比60%,相较上年度增长了33%。同时,该公司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在2016年达到了1.55%,比2015年上升了0.5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其主动管理能力得到了大幅的提升。 位列信托收入榜单第二位的是中信信托,2015年该公司信托业务收入约为37亿元,2016年升至42.81亿元,增幅不俗。 值得一提的是,安信信托和中信信托也是业界唯一两家信托收入在40亿元以上的公司。 中融信托、平安信托等传统劲旅分列榜单第三、第四位,信托收入分别为39.59亿元和36亿元。 中铁信托2016年的表现也很抢眼。2015年中铁信托信托业务收入为11.58亿元,2016年则飙升至26.54亿元,跻身榜单第五位,增幅则位列行业第一,高达130%。 凭借大幅增长的信托业务收入,中铁信托2016年净利润也非常可观,由2015年的9.75亿元增至13.86亿元,在已披露净利润的60家信托公司中排名第十二位。 对此,中铁信托相关人士表示,信托业务收入的高速增长一方面源于该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的方针,开拓进取,使传统业务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另一方面则源于公司近年来重点开发主动管理业务,取得了不俗的表现。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重庆信托、四川信托、华能信托、上海信托及中航信托分列榜单第六至第十位,信托收入均在20亿元以上,其中上海信托及中航信托增幅表现突出。 三家公司进步明显 除安信信托和中铁信托外,万向信托、建信信托及民生信托2016年的信托业务收入增长情况也是可圈可点。 数据显示,建信信托2016年信托收入为20.69亿元,在榜单中位列第十一位;而其2015年信托收入不足14亿元。 凭借信托业务收入猛增,建信信托2016年的净利润也有明显进步,高达14.2亿元,较2015年同比增24%。 万向信托与民生信托均是典型的新兴公司。 万向信托成立于2012年8月,由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控股。2015年,万向信托实现净利润2.62亿元,信托收入业务为4.76亿元;2016年,该公司净利润增至5.07亿元,信托收入升至9.11亿元,增幅惊人。 民生信托是一家比万向信托还年轻的公司,在68家信托公司中成立最晚。 2015年,民生信托实现净利润3.91亿元,信托业务收入为8.01亿元;2016年,该公司实现信托收入12.06亿元,名列行业第十八位;实现净利润9.1亿元,位居行业第二十五位。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之后,该通知旋即引发市场关注。 《通知》针对目前四板市场的各类特殊情况以及风险做出了对四板市场发展的纲领性安排。 但除了上述两项主要内容外,《通知》以及证监会对《通知》做出的回应中有关四板市场私募债的部分也值得关注。 根据业内人士推测,根据目前的政策要求来看,活跃在四板市场的规模近百亿的私募债融资形式将要暂时告别这一市场。 四板私募债将成历史 根据《通知》的定义,此次四板市场被定义为了私募股权市场。 但实际上,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区域股权交易场所的企业以展示为主,股权交易功能缺失。 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为例,此前获取的数据显示,超过8成以上的企业为展示企业,并不参与交易。 “事实上就算不是展示为主的企业,成交量也寥寥,目前大多数新三板市场的企业都难以有成交量,何况地方的四板市场。”华中地区一家四板交易场所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因此,私募股权市场中债权或者类债权的产品反而成为了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其中以私募债和股权质押较为活跃。 根据记者从天津股权交易所获得的数据,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天交所市场共为挂牌企业实现融资超300亿元,达302.02亿元。其中,直接融资91.76亿元(其中:挂牌前私募42.76亿元,后续增发49.00亿元);股权质押等间接融资210.26亿元。 可以看出债权或类债权的间接融资占据较大比例。 但从《通知》发布之日起,私募债将要暂别四板市场。根据《通知》内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而证监会也在第一时间做出积极表态,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须停止除股票、可转债之外的其他证券(如私募债等证券)的发行和转让。对于存量的私募债,到期兑付了结。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需深入摸排存量私募债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禁止私募债发行和转让对众多四板市场影响不小。 一位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人士告诉记者:“我们这里市场体量不大,去年总共发行了近一亿的私募债,而大多数企业来这里的主要目的就是想发行私募债以解燃眉之急,本来今年要批量做大这一块,但新政策一出交易中心不得不重新规划业务重点。” 而此前一位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的高管也对记者透露:“四板市场近几年备案发行私募债的规模已达到几百亿元,现在已经经历了一轮发债周期,事实上违约情况很少。” 那么,究竟对私募债采取一刀切的严厉监管态度是基于什么考量? 侨兴债事件影响发酵 事实上,四板私募债已经成为风险的温床。而揭开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风险的正是2016年末著名的侨兴债违约事件。 侨兴债是在广东省的区域股权场所粤交所,即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该债权。 “侨兴债违约以及连环发生的风险事件让监管层意识到,这个规模数百亿的市场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相挂钩之后,其风险放大了数倍。同时也出现了分拆售卖以及投资者门槛过低,并且投资者人数突破200人红线等私募产品的底线问题。”天津股权交易所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由于在区域性股交所上挂牌的,大多是非标准化、高风险的产品,而股交所在其中几乎没有起到筛选的作用:不参与尽调;对发行人的门槛设置极低,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要求,只需由推荐商或会员单位向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对报送材料只进行完备性审核即可,同时也不强制要求发行人引入外部评级。 监管层也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之外,探索开展私募债的发行与转让服务,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业务及监管规则,不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在操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变相突破私募发行界限、投资者适当性未有效落实、跨区域发行等不规范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与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 不过,私募债是否会彻底从四板市场消失也有待监管层研究。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便透露,监管层将会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对以私募债为代表的其他证券服务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推出。 事实上,除了私募债之外,监管层并未封杀股权质押这一间接融资方式,另外还鼓励各地推行可转换债权这一形式。 “监管层还是希望区域股权市场认清自己是区域私募股权市场这一定位,多发展一些依托股权的融资渠道。”前述华中地区人士指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北京地区证监部门日前向辖区内的基金子公司发文,要求各家公司根据新政规则进行比对自查,对于不合格的情形,需要在3月底前上报相关内容及整改方案。 开年后,监管层对基金子公司的新政正在进入一个新执行期。 记者获悉,北京地区证监部门日前向辖区内的基金子公司发文,要求各家公司根据新政规则进行比对自查,对于不合格的情形,需要在3月底前上报相关内容及整改方案。 所谓的新政规则,正是去年12月2日证监会下发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下称《风控指标》),两项规定对基金子公司在净资本、股东资格、业务规范、风险隔离等多个方面提出要求。 “新政虽然有一定的过渡期,但目前仍然要对基金子公司问题的治理进度进行督促,所以目前主要也是以自查自纠为主。”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 除自查要求外,部分基金子公司可能还因违规即将受到新一轮的行政监管措施。“大概有几家基金子公司将要被暂停业务备案三个月,目前处分还没有下来。”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透露。 种种迹象表明,去年底新政的落地只是该行业进入寒冬的一个开端,在业内人士看来,在2017年的整顿周期下,基金子公司的各项业务将更难开展。 启动自查 在基金子公司新政仅落地两月后,相应的监管动作就已出现。 “北京证监局已经发文了,要求辖区内基金子公司进行自查。”一家收到自查通知的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主要是根据新的规定比对合规问题,如果出现不合格的问题,需要进行报告,并上报整改方案。” 在新政落地不久后便着手组织自查,和监管层对当前各家基金子公司不达标问题的摸底诉求有关。 “监管层希望通过用自查的方式先了解各家基金子公司不达标的情况是怎样的,同时对各家的整改预期进行统调。”上述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对于不同的基金子公司来说,存在的问题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是净资本缺口较大,有的则是母公司没有实现控股。” 事实上,去年底的新政并非没有给基金子公司的整改予以喘息的空间。《风控指标》就规定,将给予子公司18个月的达标过渡期。 不过,新政也要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设置阶梯式标准,例如颁布实施后第12个月,“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比例不低于50%,每个月都应该逐月改善。” “要求比对自查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监管层希望督促基金子公司进行整改的进度,因为一些子公司规模较大,整改任务重,可能面对新政有一定的消极情绪。”前述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 根据自查要求,各家子公司需要在3月底前对相关情况进行整理上报;由于部分基金子公司存在较大的整改难度,因此也对此次自查应对存在较为矛盾的情绪。 “我们现在也在讨论如何应对这个自查,是就高上报还是就地上报存在争议,因为两个规定涉及到子公司的问题多且复杂,监管的口径具体怎样把握,我们也在观望。”另一家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称。 该人士表示,若上报问题过多,则意味着需要提出相对应的整改方案,这并不利于公司经营;但在前述基金子公司负责人看来,如果对相关问题有所保留,监管层若在未来的检查中发现,则有可能受到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 “如果在未来的自查中发现基子有问题瞒报、漏报情形的,从目前监管层从严管理的态度来看,恐怕要受到更严厉的惩处。”前述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坦言,“我认为基金子公司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该认真比对新的规则进行新的合规确认,并提出整改措施。” 新一轮处罚潮或至 除了自查外,监管层所动用的工具还包括处罚措施。 记者获悉,在自查通知发出前的更早之前,也有一些基金子公司因违规而即将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暂停备案等监管措施。 “目前有好几家公司都要被处以暂停备案等监管措施,现在这个处罚还没有正式下来,许多家也是在等待的状态。”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子公司人士透露,“但是目前还不知道被处罚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事实上,部分被罚的基金子公司已经开始着手应对这一预期,但尚未找到较好的方法来缓释影响。 “目前我们已经知道可能会被暂停三个月的备案资格,现在还没有想到好的办法来应对。”一家证券系基金子公司人士坦言。“本来净资本和新的管理规定已经让我们承受着一定的压力了,现在如果再来个业务暂停,无异于雪上加霜。”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子公司计划在遭遇备案暂停后,可将尚未设立的产品,“腾挪”至股东机构的资管通道或寻找其他机构借用通道来完成项目的发行。 “在业务暂停期间,基金子公司可以考虑借用通道的方式来完成发行,只需要向通道出借方支付通道费即可。”前述基金子公司负责人称,“但对于客户来说,确实要承担一定的解释工作,对自身的系列产品和项目也会有一些信誉上的冲击。” 不过,借通道来应对可能到来的备案暂停也将承受一定的合规风险。 “用一对多产品来做通道业务是违规的,虽然这样做的挺多,但被叫停备案后,监管层肯定也会重点盯这些机构的动作,所以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前述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则指出。 在自查要求和处罚潮的预期将至,显然也给基金子公司行业的信心带来了进一步打击。“监管越来越严,业务很难做,不少人都打算换行业或机构了。”一位打算离职的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坦言。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据央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继1月初对“火币网”和“币行”两家主要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检查后,2月8日下午,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检查组继续约谈9家在京比特币交易平台。 央行称,如发现有比特币交易平台违反要求,情节严重的,检查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央行提出明确要求:不得违规从事融资融币等金融业务,不得参与洗钱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税收和工商广告管理等法律规定。 据悉,本次央行约谈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为“中国比特币”、“比特币交易网”、“好比特币”、“云币网”、“元宝网”、“BTC100”、“聚币网”、“币贝网”、“大红火”等9家。 据记者此前了解,1月25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称,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现场检查将继续进行。根据前期初步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决定将继续围绕支付结算、反洗钱、外汇管理、信息及资金安全等方面情况开展进一步检查。 1月11日,央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比特币中国”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该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违规开展信贷、支付、汇兑等相关业务,是否有涉市场操纵行为,反洗钱制度落实情况及资金安全隐患等。 1月18日,央行上海总部相关负责人向央视记者介绍了“比特币中国”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初步检查发现,“比特币中国”交易平台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配资业务、投资者资金未实行第三方存管等问题。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乌龙指”或者低价对倒的单子万一“错误”成交了到底算不算数?在相似案例中,法院判决交易有效;但是新三板最近的政策取向是,对故意低价“捡漏”的投资者予以惩戒。 2月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下称股转系统)发布监管公告,对账户“姜素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六个月,原因是“姜素华”多次以“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的价格买入多只新三板股票。 公告显示,“姜素华”通过“点击成交其他投资者低价卖出申报”,先后以0.02元/股、0.01元/股、0.24元/股、0.92元/股的价格,买入鸿铭科技(831419.OC)、远航合金(833914.OC)、泰昂能源(834238.OC)、威明德(430207.OC)。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113条关于“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的规定。 无独有偶,2016年12月10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令河南股民王秀荣的“捡漏”行为合法。 2015年6月5日,王秀荣以0.01元/股的价格从北京股民肖裕民手中买入10万股九鼎投资(430719.OC,后更名九鼎集团)股票。肖裕民称自己系操作失误,将对方挂出的买单看成卖单,要求王秀荣返还股票。 协商未果,肖裕民将王秀荣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肖裕民提请上诉,欲与王秀荣死磕到底。 天上掉馅饼 2015年6月4日,河南股民李启明以妻子王秀荣的身份开户,进入新三板市场。第二天,他就遇到天上掉馅饼的事——自己挂出的10万股九鼎投资0.01元/股买单被确认成交,对手方正是肖裕民。 “那段时间九鼎投资每天都有1分钱成交,所以我也挂了1分钱买单。”李启明在电话里对记者表示。 交易软件显示,2015年3月至6月期间,九鼎投资(又是九鼎)确实频繁出现0.01元/股的成交价格,而彼时市场公允价约为22元/股。 当年5月,证监会因九鼎投资股票异常交易,对其展开立案调查,但至今未有公开调查结果。 有业内人士表示,九鼎投资当时发生白菜价交易,原因不排除代持还原、利益输送、高管股权激励等情况。而李启明与肖裕民均对记者表示,彼此素不相识,不存在上述情况。 交易完成后的第二天,九鼎投资即因重大重组事项而宣告停牌,至今未复牌。九鼎投资股票暂停交易,给肖裕民的死磕提供了机会。2015年9月,肖裕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王秀荣账户中的九鼎投资股票,并对其提请诉讼。 肖裕民的辩护律师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世让对财新记者表示,王秀荣以1000元支出,获得当时市价约210万元的10万股九鼎投资股票,从结果上看显失公平,不符合股转系统“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转让原则。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辩护意见,认为肖裕民作为满足股转系统自然人投资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该笔交易款项具备正常支配能力,且该笔交易已经转让系统确认成立。 根据股转系统规定,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成交确认后,转让即告成立,买卖双方必须承认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乌龙指”交易是否有效 新三板会出现白菜价成交,与其交易规则不无关系。 不同于A股市场的“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新三板采用“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种方式。协议转让包括两种委托类型:一种是定价委托,即“一对多”,卖方将所卖股票的价格、数量等信息录入系统,任何投资者想买都可以下单;另一种是成交确认委托,即“一对一”,买卖双方私下达成协议,敲定买卖股票的数量、价格信息,录入成交约定号。 据北京新鼎荣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驰介绍,在新三板行情较为火爆的2015年,部分自然人投资者由于不熟悉新三板交易系统,出现一些错误操作,给捡漏者留下操作空间。再加上新三板协议转让价格不存在A股10%的涨跌停板限制,价格偏差巨大的捡漏交易偶有发生。但随着新三板交易规则慢慢为投资人所熟悉,且新三板股票交易由机构投资人主导,错误操作已经越来越少。 值得注意的是,主板市场也曾发生乌龙指交易,而过往判例显示此类交易有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由于光大证券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当天上午11时05分至11时07分之间,沪指直线飙升100点,沪深300成分股中71只股票瞬间触及涨停。事件导致部分跟风追涨的机构、股民上套。 “买定离手,后果自负。一直以来,市场交易就是这么进行的。”有业内人士表示。 但上述事件中原告代理律师田世让认为,股票系统中的交易完成和交易有效是两个概念。前者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签订方式,即通过股票系统签订合同。与签订书面合同一样,股票系统交易应该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合同应符合法律基本规定,不是签订盖章即发生效力。从《合同法》角度看,合同如果显失公平,就应该被撤销。他认为,A股市场乌龙指交易的有效性也值得探讨。 而针对股转系统对“姜素华”账户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另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对捡漏行为有惩戒意味,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交易发生。 “除非股转系统在交易软件上设置低于1元/股不准卖,但这显然不可能。”该人士说,“捡了大便宜,被限制交易六个月又有何妨?”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随着中国政府就CRS(金融资产共同申报准则)实施有序推进,很多高净值人士对于个人金融资产信息透明化日趋重视。在“狼来了”的高呼中,各类关于CRS的解读铺天盖地,却往往导致盲人摸象的结果。所以,我想借此梳理一下CRS的适用人群等基本内涵,让大部分不必为CRS担心的高净值人士释怀。当然CRS是一个涉及反避税的严肃话题,本文也将通过探讨CRS引发的税务影响提起相关人士对于税务合规性的关注。 CRS涉及人群 一日收到一位朋友的问询,CRS实施后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银行账户将被申报,我该做什么呢?我问他,你有海外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资产吗?他说没有。我又问,难道你不是中国公民?他说,是中国公民。我告诉这位朋友,CRS的申报与你无关,因为CRS涉及的只是“非居民”金融账户。作为中国人在中国境内设立账户,属于“居民”账户,不是CRS的申报范围(如果拥有海外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资产则有关)。 涉及申报的金融资产 大家需要了解,CRS协议国家/地区会参照经合组织(OECD)的范本来采集申报信息,范本中对于涉及申报的金融资产可以大致归纳如下: 1.非居民在协议国家/地区银行账户中的现金及各类理财产品; 2.非居民在协议国家/地区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产品; 3.非居民在协议国家/地区设立的投资基金中持有的LP投资份额; 4.非居民在协议国家/地区设立的信托; 5.非居民设立的海外公司在协议国家/地区银行账户中的现金及各类理财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OECD的范本没有对资产设定最低申报额,只是对金融机构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的繁简程度以100万美金做了划分,这便是我们看到中国税务机关起草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以600万元人民币账户余额来划分不同尽调程序的出处。在一些CRS的解读中,人民币600万元以上的账户被说成了税务稽查的对象,或认为个人将账户分拆到600万元以下即可避免申报,岂不笑哉。 税务影响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中国居民应就其全球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CRS申报的第三方信息将帮助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以加强征管。因此,对于本应就全球收入申报纳税的中国居民必须对于自身的税务合规性引起重视。 同时,CRS所涉及的税务合规性还不止于个人自身。上文提到个人设立的海外公司账户,也属于CRS的申报范畴,税务机关收到CRS报回的信息后,可能会注意到一些海外公司其实与某个中国企业存在关联关系而进一步询问与企业相关的税务安排(比如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等)。 CRS的应对 对于CRS的应对,首先要明白,信息申报并不等于全额纳税,因为有些金融资产的收入并不涉税(如保险的投资收益)。因此,你对于自身资产的涉税性质要有所了解,而不是一心去逃避申报。其次,尽管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还没有相关反避税的规定。但“实质重于形式”的征税理念已被各国税务机关广泛接受。所以个人应对CRS的税务规划必须遵循这一理念,而不是简单地做一些连自己都无法解释的安排,如自称他国公民,却终日住在中国境内等,结果只会适得其反。而拥有海外企业账户的人士也应在CRS正式实施前自我评估海外企业账户信息报回后的税务影响,积极完善企业自身的税务合规。 随着全球数字化的迅猛发展,国与国间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指日可待。这预示着各国的税务征管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中国高净值人士在关注CRS落地的同时,更应密切留意中国税务机关对于个人反避税的实施进程,依据自身与家族的特质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以坦然面对这个全新征税时代的到来。届时,释怀这个词将适用于每一个积极面对、合理筹划的高净值人士。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