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续出炉的监管规定,让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开始将风险保障从担保公司,转向了保险公司。 2月28日,融金所宣布,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保险”)联合推出履约保证保险,为其车贷资产提供风险保障。此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合作,开展网贷借款保险业务。早在2016年底,监管部门就已采取措施,防范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的向保险领业传递风险问题。在此背景下,陆续出炉的监管规定,让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开始将风险保障从担保公司转向了保险公司。 作为从事借贷业务的网贷行业,坏账率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的话题。业内人士认为,坏账率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紧密相关,坏账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赔付率,并最终决定保险公司的风险系数,这也是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保险开展网贷担保合规是关键 据介绍,履约保证保险的模式是,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拖欠任何一期欠款,并达到或超过保单约定期限,长安责任保险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出借人赔偿借款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利息。 融金所负责人称,长安保险承保的范围,目前限于该平台的车辆抵押借款,未来随着双方合作的开展,可以为长安保险的车险业务导流,还能在符合要求的借款人中开展保险分期等业务。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网贷行业的风险防范措施也在逐步发生转变,从此前的平台+担保方式,向平台+保险方式转变。2016年开始,已有部分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合作,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账户保险、财产意外保险业务。此前,长安保险已与其他网贷平台合作。此外,平安产险、阳光保险、华安保险等保险公司,也已进入网贷行业,开展部分保险业务。 “无论是担保,还是保险,网贷的风险保障是没有问题的,也是允许的,但保险公司提供保障,必须要解决好合规问题。”深圳某保险公司人士说,监管对险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展业务,并提供风险兜底的监管非常严格。在此背景下,产业、业务能否做到合规,将是其中关键。 险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担保,一直存在争议。2016年10月,保监会联合央行等十四部委,对互联网保险从三方面进行整治,对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业传递。 融金所负责人称,长安保险并非对该平台的所有借款提供承保,只有经过其风控审核、符合其承保要求的借款,该公司才会提供保险服务,并非是所有借款都会承保。 “有些平台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本来是账户安全险、交易资金损失险,但宣传的时候,却说保险资金兜底。”精融汇总经理杨盛钿说,网贷平台一旦出事,将会对保险公司形成很大声誉风险,监管层对此也很担忧。 杨盛钿还称,目前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合作,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平台提供借款端的资产,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另外一种是借款人获客、审核、承保均由保险公司负责,网贷平台只负责撮合借贷双方的资金交易,如果是后一种,在合规上应该不存在问题。 坏账率的潜在风险 2017年年初,侨兴电信、侨兴债券私募债项目违约,承保方浙商财险面临的巨额理赔事件,引发了各方关注。而险企为网贷提供保险服务,也面临着赔付风险,而其赔付率又与平台坏账率存在一定关系。 然而,在P2P网贷领域,一方面整个行业都资产质量充满担忧,而一方面披露的坏账率却低位徘徊。对于坏账率,几乎成了所有平台都讳莫如深的话题,没有平台愿意披露真实的坏账率。 “早期大家还聊一聊这个话题,原来行业平均坏账率在8%左右,但随着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复杂,平台自己都不清楚坏账率是多少,说得都很含糊。”业内人士说,以消费金融为例,据其了解,目前有场景的借款,坏账率在10%~15%之间,纯线上的坏账率则更高。 无独有偶,广东某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一次培训上也表示,凡是贷款类业务,坏账率都是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相比传统金融机构,或持牌非银金融机构,P2P行业中的大多数平台,还是在不断逃避这个话题,大部分平台声称的坏账率严重违反常识,甚至是自欺欺人的,一些平台贷款综合利率达到20%~30%,但坏账率为1%甚至为0,显然是不可能的。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业内人士认为,一是平台本身及不愿意披露; 二是平台为了降低坏账率,不断增加业务形式、规模,来稀释坏账,导致动态坏账变化很快,无法准确统计; 三是P2P行业对坏账缺乏统一、准确的界定,难以对坏账进行明确界定。 “如果对每一个项目承保,借款人不还款就由保险公司赔付,风险还是很大的。”上述保险公司人士说,险企既然愿意与网贷平台签约,应该都有一套审核标准,而非为了扩大业务盲目参与。上述融金所负责人称,对于承保的该平台借款,保险公司不为平台增信或提供信用背书,在具体项目方面,保险公司也有风险审核的把控标准,承保的项目,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审核。 “如果借款人是网贷平台自己找来的,保险公司不了解,出事了保险就要承担风险,这是监管最担心的。”杨盛钿称,完全由网贷平台提供的项目,目前保险公司已经不敢承保,如果是保险公司找来的项目,其自身应该也通过精算,对赔付率进行了设定。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3月1日,上市系P2P平台东方金钰发布了《关于东方金钰网贷平台转型暨借款人提前还款公告》,称因行业出台相关政策,且已临近要求整改期限,东方金钰决定启动对所剩未完结的大额项目的提前还款工作。 据了解,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等4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东方金钰方面称,鉴于《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的借款余额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并要求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同时经东方金钰网贷平台和债务人、担保人等多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相关债务人同意对在东方金钰网贷平台上产生的存量债权进行清理,平台自身也将持续进行调整,明确及强化其信息中介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据悉,3月1日起,东方金钰将停发所有标的,停止充值、投资等相关操作;还款日期为由2017年3月1日起,逐一还款,每个标的结算以具体还款时间为准;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清用户剩余本金;根据提前还款日,按天进行剩余收益的核算支付。 东方金钰官网显示,东方金钰是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于2015年4月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 母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翡翠行业唯一一家上市公司。截止目前累计成交金额22.4亿元,累计已还本金15.8亿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随着互联网应用大众化与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近年来,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然而,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P2P网贷问题频出,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成为了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东方创投、优易网、e租宝案等案例进行研究发现,“跑路”的P2P平台通常运营时间较短,大多数利用高息圈钱,也未有效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同时,通过在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结案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涉P2P网贷的刑事案例共有23件,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P2P平台“跑路”乱象的成因分析 其一,P2P平台野蛮生长,导致鱼目混珠。 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协会于2015年5月21日公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显示,P2P平台数量从2012年的约200家增加到2015年12月的3858家;从平台消费者人数来看,P2P平台消费者迅猛增长,尤其是从2014年1月的17.19万人到2016年3月的286.09万人,几乎直线增加;从成交金额上看,每年均成倍增长,2012年仅200亿,2015年底已达近万亿。然而,数量不一定与质量成正比,伴随P2P平台快速生长的是问题频发,仅2015年一年,就有896家平台出现问题,是2012年5家问题平台的近180倍。 其二,立法滞后,治理不善。 法律缺位。当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P2P平台的法律,立法滞后且层级较低,法律监管上主要依据现有的《公司法》等部门法。虽然近期对P2P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但仍然缺乏稳定的法律引导。 监管体系不健全。一方面,市场准入门槛低,P2P平台服务机构只需先满足普通公司设立条件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即可运营。很多平台没有进行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资金留存于平台或是私人账户,为“跑路”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因缺乏退出机制,P2P平台退出的选择并不多,出现危机后,问题平台大多“一走了之”,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上就十分被动。 其三,急功近利,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投资者群体集中,存在盲目投资情况。从投资主体来看,数据显示,在P2P投资者中,20至40岁的中青年人群占整个投资群体的84%,这部分人也是中国网民主力军。从现实纠纷与问题来看,这当中部分消费者抱有投机心态,往往只关注平台的收益率而轻视安全性,对平台的真实信息、发展前景的理性考量较少,盲目的投资使其容易受骗、受损。 动机不正,借款者设局“圈钱”。P2P作为新兴行业,在当前平台监管不健全、平台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消费者比较注重平台的风控实力,许多消费者以投资项目是否办理抵押来衡量风险大小。但不少借款人自保自贷,甚至自融资,让一般消费者因难识别而掉入陷阱。 目的不纯,P2P平台“浑水摸鱼”。有的P2P网贷平台是纯诈骗性质,消费者被高额利息吸引投资后,平台卷款而逃;有的平台是自融平台,成立旨在为其母公司或负责人筹集资金,一旦后者不能及时归还本息,平台很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或跑路;还有的平台是“庞氏骗局”,即“拆东墙补西墙”,借新消费者的钱为旧投资人支付本息和回报,不能持续稳定运营,一旦充值额小于提现额时,平台很可能难以为继。 其四,P2P平台运营欠佳,风险控制能力欠缺。 从业人员素质不一,系统不安全,黑客能轻易关注、攻破平台防御系统窃取信息、钱财,影响平台长期稳定运营;审核机制未成体系,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平台需自行耗费很多精力调查审核借款人背景甚至实地考察,进行项目审核,加重了运营成本;信息不对称,查阅P2P问题平台网站发现,这类平台在发布标的、担保公司、投资人、风控机制等信息方面不透明,甚至频繁变动信息和发布虚假信息,这类平台大多是借网贷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P2P平台之完善路径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供给侧改革理论是推进P2P平台发展的导向。要克服当下P2P平台所面临的社会需求和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防控P2P平台风险以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P2P平台的结构要素实施配置矫正并改造各要素,包含思维、行动、制度三大基因的优化,以达成与需求端的化学性融合。 思维逻辑方面,需将供给侧改革思想融入P2P平台之顶层设计。 由于落后产能过剩造成的市场供求关系失调,进而引起产品质量下滑、企业盈利少、创新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出现,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业整体竞争力。因此,P2P平台应及时、准确地把握供给侧改革契机,将信贷的重心从那些过剩的产业中剥离出去,进而转向政府扶持的优质、新兴产业。同时要预防新的落后产能出现,要挖掘真正意义上的新业务增长点。 供给侧改革要求改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建设,以此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进一步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迅速提升,其重点和难点之一就是解决融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行业无疑将成为本轮改革最大的受益者之一,这对P2P平台建设同样影响深远。同时,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大数据战略的相继出台,能够进一步推进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为P2P平台模式发展带来优化升级契机。 行动策略方面,需加强供给侧改革与P2P平台发展之互动。 P2P平台有机融合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双重优势,其快速成长在拓展大众投资理财方式的同时,也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可能性,是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来源,这也使其能够成为推进供给侧改革的一个支撑点。充分利用P2P平台的引领效应、积极培育创造新供给与新动力,既是P2P平台企业激发成长活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宏观经济供给侧改革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因此,P2P平台企业应抓住供给侧改革契机加快创新发展,及时、准确定位在供给侧改革中扮演的角色,积极调整并加快自身升级,主动承担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使命与责任。 制度构建方面,需将供给侧改革基因嵌入P2P平台之体系建设。 法律层面应尽快出台专门法规、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一是依法设立准入门槛,明确限定建立P2P平台应符合法定的资质要求。二是依法明确主体身份,做到P2P平台、借款人、贷款人(消费者)的三种人员身份绝对分离,并对如何成为适格的上述三类主体进行规定。三是依法设定P2P平台的审查、监督义务,既要审查借款人主体是否适格,又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还要审查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合同,限制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效力。四是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主体责任,依法确定由国家某一机构或数个机构联合监管,对监管不力的机构依法追究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法定资质要求的P2P平台依法取缔,针对某些P2P平台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当提高罚金刑的适用额度。五是加强消费者民事权益救济,通过完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权益救济措施,使权利人及时获得足额补偿、赔偿,防控消费者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政府层面需以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为重点加强监管。首先,科学设置P2P平台市场准入标准。通过设立普适的行业规范及处罚机制,明确P2P平台的业务准入范围,针对个体的差异,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加以规制;完善平台技术安全标准规范,除获业务准入标准外,还须在网络安全基础设施技术标准、业务流程与技术风险控制等方面达到准入门槛。其次,加快网贷征信系统建设。一是建立地区金融大数据库,囊括该地区金融体系征信、行业信用征信和商业征信等内容,并将P2P平台的信用情况纳入进来,实现有效对接;二是针对P2P行业设定符合该行业发展的信用评级标准,由国家有关机构或者新成立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P2P平台的征信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金融大数据库对外公布;三是建立违约惩处机制,主要针对P2P平台、借款人两方中存在的一系列违约行为。还要加强对P2P平台以及交易过程的监管,建立完善 P2P平台市场退出机制。 行业层面应加强自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目前,我国P2P行业的全国性和区域性自律组织尚未正式形成,但在部分省区已经出现了自律组织的雏形,并对P2P行业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可由相关部门牵头成立P2P行业专委会以及相应的自律协会,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符合现实背景的行业公约,从而实现对P2P行业发展的进一步规范引导。 企业层面应创新管理理念,加强风险防控。作为P2P网贷行业的主体,企业需要吸纳更多的优秀金融人才和专业运营团队到企业中,创新P2P网贷行业风险控制方式,一方面平台自身要在借款前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核、筛选力度,对借出资金的去向、用途进行跟踪,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平台防御体系建设,防范黑客攻击,建立风险储备金机制,为消费者资金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有力推动良性P2P行业生态圈的建立和发展。 ...
3月1日消息,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透露,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 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安徽钰城控股集团、钰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控制、组织、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和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该案借助互联网非法吸收115万余人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8亿余元。”陈国庆补充说,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380亿余元。 陈国庆介绍,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分别立案侦查,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部分案件已经提起公诉。 去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边)境等罪名,对安徽钰城控股集团、钰城国际控股集团及丁宁等2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的情况,陈国庆表示,检察机关要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等犯罪。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背着双肩包,或搭公共交通或徒步,在闹市一路闲逛,摆出旅游“背包客”的架势!但打开包,里面装的是“升级"版的微型伪基站,注意:背包最大特点就是有散热的洞! 目前武汉警方破获一起诈骗案,5名“背包客”被一锅端。如发现有背着此类物品的人员,马上报警! 背着双肩包边走边“工作” 原来他们在传送垃圾短信! 具体案情 看下图,这个背双肩包的人不是在闲逛,而是边走边“工作”。 他们所到之处,周围数百米的手机上,总会莫名其妙地收到大量的短信。 这就是发送冒充10086、95588、95533等中国移动、银行客服发送短信,让你误入钓鱼网站,安装木马软件,侵害你财产安全的设备——伪基站! 如果收到此类短信,千万不要打开短信中的网址链接! 来看看这些包有什么特点 △ 请仔细看图红色圈部分,此类背包最大特点就是有散热的洞! △ 打开包,里面装的是这种设备——“升级”版的微型伪基站。 20日,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通报称,成功摧毁一个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跨省犯罪团伙,抓获嫌犯12人,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从发送诈骗信息的“背包客”,到电信诈骗最顶层的幕后“操手”,均一网打尽! 1月内18人连遭电信诈骗 受骗金额数千至上万不等 “尊敬的用户:您的账户已满5000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银行网站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去年5月18日,武汉市民刘小姐乘坐地铁2号线时,突然收到一条某银行“官方号码”发来的短信,里面还附上了一个链接地址。 见是“官方号码”,刘小姐放松了警惕,点击链接后,按提示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与密码等信息。不想,短短数十秒,她便收到一条卡内9900元被转走的转款提示短信。刘女士大吃一惊,意识到自己被骗后,赶紧报案。 接到刘小姐报警后,武汉轨道公安分局街道口派出所梳理发现,一个月内共接到18起类似诈骗警情,受骗者主要集中在武汉光谷片区,单笔受骗金额从数千至上万元不等。 电脑高手生产伪基站 设备5名“背包客”被一锅端 去年5月25日,在通信运营商的支持下,专班民警分成3个小组,对重点区域开展地毯式探查。当民警排查至武汉光谷广场地铁站附近某宾馆一间客房门前时,民警们的手机短信铃声接连响起,全是诈骗短信。 民警立即进入该房间,床头柜上一部伪基站正在工作,一条长长的天线伸向窗外,房内空无一人。民警连夜展开布控,次日早7时许,2男2女驾车来到该宾馆准备转移伪基站时,被蹲守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4处伪基站。 当日中午,警方在光谷广场附近又将另一名团伙成员肖某抓获。 据专门发送信息的“背包客”邓某交代,这些伪基站设备都是从老乡颜某手中购买。调查获知,颜某是一个电脑高手,专门从电脑城购买设备,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进行组装,源源不断地提供伪基站设备。 专门制作诈骗链接 神秘夫妇浮出水面 专班民警审讯得知,“背包客”邓某等人发送诈骗短信的内容和钓鱼网页链接均由代号叫“黑大”的人提供,且每成功诈骗一笔,他们就和“黑大”按六四分成。 经过4个多月艰苦侦查,今年1月24日,取款犯罪嫌疑人彭某、胡某华等4人被抓获。他们交代了自己的上线正是“黑大”胡某,所取现金除了按约定提取5%以外,其余钱款全部存入胡某掌握的银行卡中。至此,一个以胡某为幕后操纵者的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 据查,该团伙涉及湖北、湖南、河南、安徽、陕西、贵州、江西等7省13市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30多起,涉案金额300多万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英国《每日邮报》近日报道,下列一组照片是全球首个载人飞行摩托,可由乘客像骑摩托车般驾驶航行。该飞行摩托有望成为未来主要交通工具。 制造商Hoversurf制造的此架单座飞行器天蝎Ⅲ(Scorpion-3),可搭载一名乘客飞行,并完全由其操纵。该设备融合常规摩托设计与无人机技术。乘客可在天空中像骑自行车般操纵它。 制造商介绍说,天蝎Ⅲ可承重约133公斤,时速最高达48千米,飞行高度可达10米,可在空中连续飞行27分钟。该飞行摩托售价15万美元。为安全飞行,该飞行摩托内置安全机制以限制最高时速及飞行高度。 制造商欲向业余爱好者及专业驾驶员推广飞行摩托车。尽管飞行摩托目前被视为极限运动,但人们希望发挥该摩托车潜力,代替汽车,成为交通工具。本月,宝马公司公布了一款飞行摩托的原型。无人机技术的潮流与发展将给日常交通带来一场新革命。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今天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赵晋山出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法释〔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将第二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八、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三款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将第四款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十、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释〔20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七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八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第十五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执行人员不得调查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5月18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科目,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第五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第六条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第七条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交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交付票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用收取凭证更换收款凭据。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手续或明确拒绝更换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连同收款凭据一并附卷。 第八条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人民法院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第十二条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人民法院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本单位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在办理执行款支付手续时,除应当查验执行款发放审批表,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发放执行款时,收款人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财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第十七条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 提存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将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包括票据、证照等)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物品接收证明;没有物品接收证明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履行情况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被执行人将物品交由人民法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或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接的,执行人员应当将交付情况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至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担保人等直接向人民法院交付的物品,执行人员应当立即通知保管部门对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古董等贵重物品应当封存,并办理交接。保管部门接收物品后,应当出具收取凭证。 对于在异地查封、扣押,且不便运输或容易毁损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物品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保管,代为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门场所存放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将价款交付人民法院;必要时,执行人员可予以变卖,并将价款依照本规定要求交财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且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执行人员应当自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发放物品等工作。不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符合处置条件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当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发还给所有人或交付人。 物品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期间,因自然损耗、折旧所造成的损失,由物品所有人或交付人自行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物品进行提存。 物品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存拍卖或者变卖该物品所得价款。 第二十五条物品的发放、延缓发放、提存等,除本规定有明确规定外,参照执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执行款物的收发凭证、相关证明材料,应当附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收发凭证及相关材料。执行款物收发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交接时进行审计。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八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以及执行工作实际,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
最近,有投资人称自己投资的壹佰金融回款显示是劳务费,并笑称“以后会不会说我偷税漏税啊?” 笔者对投资人做了个小调查,发现大家在投资过程中或回款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名目。 比如:“我投资爱钱进是显示缴纳水电费,这可是巨额水电啊!” “我投资的你我贷显示是买机票。” “今天充值的两笔分别是买保险和饲料。” 另一位投资人也提到其投资款显示是买饲料,或许他们两个刚好投了同一家平台? 其他消费、买车、买电器等名目更是数不甚数了。 还有投资人表示:“遇到过类似于发红包的”,笔者只能说,这是天降横财么! 此前笔者还注意过有平台的资金流向事XXX运输公司,还有的是XXX物业管理。 关于这些名目,某平台向粉丝表示,这是第三方支付自动寻找费率最低的渠道的缘故。 也有客服对粉丝表示这是为了方便扣款。 那问题都是第三方支付的锅咯? 那明明是投资与回款,被算进了不同的账目是否会对投资人有影响呢? 有投资人表示“我投资的财神爷爷提现是劳务费,搞得我申请贷款时,工资流水比实际高出了几十万。” 这样看来,这还是好事? 但也有人提醒道:“这么多劳务费,小心税务局来查。” 笔者记得此前还跟大家讲过,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需自行报税,如果投资人回款以劳务费的形式出现,并超过了这个值,投资人是否需要去申报呢? 笔者和众投友交流得知,人人贷、投哪网、爱钱帮等平台在投资人投资时均显示对方户名为日间待汇总清算款项;摘要是平台存管银行或是平台使用的第三方支付通道。 而人人贷是民生银行存管、投哪网是广发银行存管、爱钱帮则为徽商银行存管。 当然,这里仅是不完全统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根据各地保监局官网公布的公告,多地保监局在2月份披露了同意华夏人寿、恒大人寿分支机构设立、准予开业的消息。接近监管的人士指出,虽然保监会在2016年12月30日发布新规,要求原保费收入占比低于30%的寿险公司不可新设分支机构,但这些分支机构均已经在六个月前获准筹建。 不过,山东保监局在2017年1月5日批复同意前海人寿两家支公司筹建,这是否涉嫌违规呢? 筹备期满获准开业 记者梳理发现,2月27日,安徽保监局披露,批复同意华夏人寿金寨支公司、南陵支公司设立,准予开业;河南保监局披露,批复同意华夏人寿泌阳支公司、平舆支公司设立,准予开业;四川保监局披露,批复同意华夏人寿雅安中心支公司设立,准予开业。 根据公开的统计数据,华夏人寿原保费规模占比在2016年1月-10月、1月-11月、1月-12月均低于30%,仅为23.75%、24.47%和24.91%;虽然没有季度统计数据,但华夏人寿2016年10月、11月和12月的原保费收入并未出现较大增速,华夏人寿在2016年四季度原保费收入占比显然不可能达到30%。 值得玩味的是,按照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出台的政策,人身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保费比例高于50%或者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总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的公司,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该政策实施时间为发布之日,政策发布之时,华夏人寿这一指标就已超标。 根据保监会12月30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为监管红线,但是这一数据到底是依据当季新增保费收入进行计算还是根据累计保费收入进行计算?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根据保监会一贯的监管精神,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是持续性、长期性的,不可能单独割裂成单个季度,这一数据将采用累计数据进行计算。“保监会是希望引导保险公司长期持续往主业发展,真正姓保。”这位人士说。 据了解,地方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批复程序是先批复筹建,后批复设立、准予开业。其中筹建期间为不超过六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经硬件、人员等检查验收合格后,批复开业。目前华夏人寿这几家分支机构均在12月30日《通知》未出台前已获批复筹建。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按照《通知》,对于此前已获筹建的公司,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监管不会对此另外作出限制。关键在于批复筹建这一行政许可。” 据了解,除了华夏人寿,还有几家激进险企在2017年获得开业许可,包括山东保监局于1月24日同意前海人寿淄博中心支公司设立、准予开业;2月23日,湖北保监局批复同意恒大人寿湖北分公司仙桃支公司设立,准予开业。 华夏人寿成立于2006年,从2015年9月开始,“明天系”对其控制从幕后走到台前,旗下华资实业酝酿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资不超过316.8亿元用于对华夏人寿增资,从而实现对华夏人寿控制。增资完成后“明天系”将通过华资实业持有华夏人寿51%股权。增资方案于2015年底获保监会通过,2016年7月22日,非公开发行方案获证监会监会审核通过。不过,截至目前,华资实业尚未收到上述非公开发行方案的正式核准批文。2016年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调降至三分之一。业内预计,“明天系”拟持有华夏人寿51%股权计划或将受上述政策限制而生变数。 恒大人寿为激进寿险公司,2月25日刚刚受到处罚。恒大人寿2016年1月-10月原保费规模占比为9%,1月-11月原保费规模占比为7.41%,1月-12月原保费规模占比为7.77%。 蹊跷山东局批复 除了筹备期已满的公司,山东保监局在1月5日批复同意前海人寿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济南市平阴支公司筹建。 根据公开的统计数据,前海人寿原保费规模占比在2016年1月-10月、1月-11月、1月-12月均低于30%,仅为19.80%、20.05%、22%。前海人寿在2016年后三个月的原保费收入也未出现较大增速,四季度原保费收入占比显然未达标30%。 据了解,目前保监会已经完成相关数据统计,近期将不能设分支机构的人身险公司名单公布给各地方局。 “文件是从2016年底发布并实施,要求的是季度数据,但是从2016年四季度开始算还是从2017年1季度开始算,有着巨大的差别。”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如果从2016年四季度开始计算,几家激进险企均不达标。” 上述接近保险监管人士表示,按照《通知》,文件自去年底发布并实施,要求的季度数据统计起点也是2016年四季度数据。“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公司,保监会将坚决落实一年内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一视同仁,均不允许其批准筹建。” 对于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与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的统计,保监会都会公布相关数据,基本上是次月下旬公布年初至前月的数据,数据全面透明。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月22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态:“保监会将对个别浑水摸鱼、火中取栗、且不收敛、不收手的机构依法采取顶格处罚,坚决采取停止新业务、处罚高管人员直至吊销牌照等监管措施;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借道和藏身。” 保监会快速回应,即派检查组赴山东 2月28日晚间7点20分,保监会发布消息称,即派出人身保险监管部牵头的调查组赴山东调查核实。保监会表示,“一旦发现存在违反监管规定情形的,将坚决予以纠正,若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自去年下半年被打入“冷宫”,保本基金纷纷到期转型或清盘。金鹰基金发布旗下两只保本基金产品“金鹰保本混合型基金”和“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提议修改旗下两只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变更转型产品的基金类型。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变更内容中最大的看点为,若基金产品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到期后的保本基金产品类型由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更改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同时,转型后的保本基金名称也将发生相应的改变。“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基金”更名为“金鹰元安混合型基金”,“金鹰保本混合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更名为“金鹰元禧混合基金”。 据了解,金鹰保本混合基金成立于2011年5月17日,三年制保本周期。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基金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保本周期为2年制。这也意味着,两只基金在今年5月纷纷面临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继续保本运作、转型或清盘。 “若上述的两只保本基金选择继续保本运作方式,则修改合同与变更转型产品类型略显多此一举,并且,近日监管层发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将保本基金更名为避险策略基金,并取消连带责任机制,这意味着,存续的保本基金很难找到完全为基金公司担保的担保公司,存续的保本基金生存艰难,因此两只保本基金很可能是为转型提前做准备。”沪上一位基金经理分析道。 北京一家第三方机构人士补充道,去年四季度以来,债市波动下行,市场恐慌情绪不断加剧,受债市震荡影响,债券基金收益拖垮全年业绩。保本基金到期后选择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可以更好的灵活调仓,规避股市债市存在的相应风险。 事实上,去年8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下发,对基金管理人管理保本基金规模以及担保机制进行约束后,曾经一度热销的保本基金开始降温,没有反担保机制这把“保护伞”的保本基金后期纷纷到期转型或者清盘。 记者注意到,保本基金到期转型潮已然开启。此前,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基金保本周期届满宣布转型为一只普通混合型基金。然而,已转型的保本基金并非都选择转为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基金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即“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此外,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还有11只保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如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博时招财一号保本基金等。有业内人士表示,未来将持续迎来保本基金到期清盘或转型潮。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