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3年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同比增减幅一览 数据来源:鼎捷软件申报稿和年报 编者按:1月17日,《国际金融报》微信公众号IPO日报发布《鼎捷软件一堆“货款”子虚乌有,上市后业绩“变脸”,涉IPO财务造假!》一文,18日,鼎捷软件发布澄清公告,声称上述报道严重失实,要保留追究本报法律责任的权利。为此,我们在此再次用事实证明,本报的上述报道真实无误。请广大投资者和读者明辨,也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本报所提问题和线索,进行追查,还广大投资者一个真相。 1月26日,鼎捷软件的收盘价为13.23元,相当于最高价105.58元(前复权)的12.53%,相当于上市首日(2014年1月27日)开盘价11.12元(前复权)的118.97%,相当于上市首日收盘价13.35元(前复权)的99.1%。 也就是说,除了中签的投资者外,如果投资了鼎捷软件而一直持股至现在,大部分股民应该只有亏损的份。 同样值得的注意的是,东方财富显示,2016年3月17日至2018年1月11日,鼎捷软件与减持相关的公告共计18条。 鼎捷软件的股东减持不可谓“不积极”。在1月11日,鼎捷软件发布了4则公告:原持股合计22.07%的12家股东(一致行动人)和持股11.98%的股东,已分别减持至20.64%和9.99%。且上述股东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再次减持不超过2%的股份。 伴随股东积极减持的是股价的疯狂下跌,而这背后,却是上市后的业绩迅速变脸。 鼎捷软件上述一系列异常的背后,有何隐情? 业绩迅速“变脸” 先来了解一下鼎捷软件。 鼎捷软件成立于2001年12月,2014年1月于深交所挂牌上市,以制造业、流通业及微型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软件应用咨询、销售与服务为主营业务。 上市前五年,鼎捷软件的财报数据表现“喜人”,2009年-2013年营业利润分别约为3050.71万元、4664.22万元、1.05亿元、9627.86万元、1.05亿元。 但鼎捷软件这种“喜人”的业绩,却在上市后发生根本性改变:公司营业总收入变化不大,营业利润却开始大幅缩水。 2014年,鼎捷软件营业收入为10.53亿元,相较2013年的10.59亿元,只减少了0.57%。但鼎捷软件的营业利润,由2013年的1.05亿元,却“腰斩”至5384.51万元。 2015年,鼎捷软件在营业收入相较2014年仅下降3.14%的情况下,营业利润则直接降为负值,约为-1882.84万元。 鼎捷软件2016年营业收入创新高,为11.4亿元,但营业利润仅有3538.51万元。 上市之后,在营业收入规模变化不大甚至有所增长的情况下,为何鼎捷软件的营业利润却大幅下降? 对此,鼎捷软件在1月18日的澄清公告中仅表示,“公司分别于 2014 年及 2015 年发布的新一代中大型ERP产品E10及针对大型、大型集团以及超大型企业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T100,新产品的投入加上人力成本的上升都使公司于投入期费用压力加重。” 上市前后应收账款的异常 《国际金融报》记者调查发现,鼎捷软件上市前数年内应收账款持续猛增,上市之后连续数年均进行了巨额的坏账损失处理,这是鼎捷软件上市后营业利润出现大幅下降的重要原因。 鼎捷软件上市前,应收账款持续猛增,2009年至2013年分别约为1.46亿元、1.36亿元、1.69亿元、2.44亿元、3.15亿元;上市后应收账款却连续下降,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鼎捷软件的应收账款分别约为3.14亿元、2.45亿元、2.13亿元、1.89亿元。 鼎捷软件上市前,2009年至2013年,坏账损失分别为555.59万元、1374.52万元、1425.93万元、2072.58万元、2884.05万元;上市后,2014年至2016年,坏账损失分别为6537.53万元、5850.35万元、5965.28万元,上市后坏账损失相比上市前明显增加,从而对利润产生影响。 为何鼎捷软件上市前应收账款猛增,上市之后应收账款连续下降?为何鼎捷软件上市后坏账损失比上市前明显增加? 难道鼎捷软件上市前的这些应收账款很多都是虚构的吗?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至2013年鼎捷软件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66亿元、7.19亿元、9.59亿元、9.95亿元、10.59亿元。 一位资深注册会计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营业收入增长较快时,应收账款也容易增长较快,营业收入变化不大时,应收账款也不太容易变化。” 那么,鼎捷软件为何在2009年-2011年营业收入增长较快时,应收账款变化较小。在接近上市的前两年,营业收入变化较小,而应收账款却为何增长迅猛? 从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上来看,鼎捷软件上市前,2009年至2013年,一年以内账期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总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82.33%、73.94%、75.59%、81.41%、81.89%。 鼎捷软件上市后,2014年至2016年,一年以内账期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比重,分别为66.07%、55.21%、47.32%。 账龄结构的变化,最直接的影响可能是,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鼎捷软件2013年至2016年,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分别为18.34%、28.58%、41.43%、52.12%。 另外,鼎捷软件2014年年报显示,1年至2年的应收账款约为1亿元。经过两年时间,鼎捷软件2016年年报显示,3年至4年的应收账款约为3688.33万元。 鼎捷软件2013年年报显示,1年至2年的应收账款约为3709.68万元,经过三年时间,鼎捷软件2016年年报显示,4年至5年的应收账款约为1790.04万元。 一位财税专家对记者表示,“应收账款被核销,会减少账面上的应收账款。” 鼎捷软件2013年至2016年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分别约为732.9万元、1107.79万元、1104.93万元、318.88万元。 那么这些应收账款有多少被回收了呢? 1月18日,鼎捷软件回应称,鼎捷软件于澄清公告中表示,部分客户对信息化结果产生落差,导致部分款项无法收回,逐渐转以实施成果为交付物的营运模式。 那么,因为客户对结果有落差,这部分应收款就无法收回?主要是鼎捷软件的原因,还是客户的“无赖”造成的,或是其他原因? 旺旺表示,不欠钱 随着《国际金融报》记者对鼎捷软件的深入调查,一个疑团浮现在眼前:公司上市前“喜人”的营业利润是真实的吗? 因鼎捷软件2015年至2017年前三季度,核销坏账记录中单位名称以字母代替,记者无法得知具体公司名称。《国际金融报》记者以2014年年报中的核销坏账记录为依据进行调查。 鼎捷软件2014年年报披露了部分核销坏账名单,披露部分合计核销金额约为785.55万元,相当于当期全部核销金额的70.91%(当期为1107.79万元)。另外,该年报名单显示,核销的坏账均为应收的货款,之所以核销都是因为多次催收未果。这意味着,名单中的公司均是欠钱不还的“老赖”。 记者查看名单发现,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赫然在列。 鼎捷软件2014年年报显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欠货款59.85万元,多次催收未果,予以核销。 1月20日,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给《国际金融报》发来了官方答复函,明确表示:本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及2011年8月30日曾代为筹建中关联公司,向鼎捷软件购买易成管理软件及实施服务,据本公司记录所示,已付清前述全部应付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且本公司并未收到过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催收文件。 那么,鼎捷软件核销货款的依据在哪?真实性在哪? 重庆新格表示,不欠钱 鼎捷软件2014年年报显示,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欠货款42万元,多次催收未果,予以核销。 为此,《国际金融报》记者先后两次采访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庆新格财务部李经理对记者表示,“什么叫多次催收,我们又不欠他们钱。我们账上都没有挂他们的账。后来都没有用他们的软件,当时是全部付清了的,当期按合同的要求付清了。” 百事达表示,无债权债务关系 鼎捷软件2014年年报显示,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欠货款22.5万元,多次催收未果,予以核销。 为了核实情况,《国际金融报》记者多次采访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总经办何主任。 何主任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明确表示,“我之后也询问了我们的财务,因为我们公司有50余家分公司,我只有通过财务才能确定回复。财务确定回复,没有和鼎捷软件有账务上的往来。然后,我也问了当年有可能负责这个项目的同事,他说鼎捷软件和我们有过接触,曾经讨论过合作,但最终没有成。还没有进入付款这段,就已经终止合作。不会有账面上的往来。从财务口径,我也确认过了没有。从业务口径也确认过了。” 当年负责过该项目的何主任同事罗先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说实话,我没有义务来回答你的问题。但我认为这件事情出来以后,可能会影响到我们公司的声誉,这个我澄清一下,没有这件事情。当时,我们和他们有接触,就是有个意向。后来在接触过程中,发现他们的产品和服务跟我们之间并不合适,就终止了合作。实际上,我们没有接收他们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也未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这个应收款就是不存在的事。” 菲星数码表示,不欠 鼎捷软件2014年年报显示,广州市菲星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货款21.34万元,多次催收未果,予以核销。 就此问题,《国际金融报》记者多次采访广州市菲星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经理。 黄经理明确告诉记者,“其实我在这个公司很多年了,从来没听说过欠鼎捷软件货款之事。刚才我也问了财务人员,其也做了五六年,表示没有听说过公司欠鼎捷软件的钱。至于他们是否真的签过这个合同,到付款之前,大概我们不做了,可能会有。但合同签了,也会有首付多少,尾款多少,或者其他约定,有合同就会体现。我们不欠他们钱,我们公司有大把钱,每年利润几千万,为什么要欠?” 为了严谨,记者再次询问黄经理是否查过公司的账,黄经理对记者表示,“对,上次你打过电话来了。后来同事就问了财务,都说没有这件事。” 黄经理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其实我是2010年8月来(公司)的,都没听说过欠鼎捷软件的钱。就是说2010年8月到目前,都不会欠他们的钱。” 涉IPO财务虚假 显示核销金额约为107.97万元(2013年和2014年合计)的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的工作人员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具体情况不清楚,不过我们是上市公司,不可能欠别人钱不还。另外,多次催收未果,也应该走法律途径。” 在客户方面,鼎捷软件有一个规律,就是特别分散。 《国际金融报》记者查阅鼎捷软件历年财务数据,发现其来自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之和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均不超过5%。来自单个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基本不超过1%。比如2011年,中国化工集团为其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为2804万元,占当年公司总收入的2.92%,这也是历年来可查数据中最大的客户。 为了了解那些被鼎捷软件核销的“货款”的真实情况,也方便《国际金融报》记者进一步核实那些被核销的货款具体情况,对广大投资者负责,记者向鼎捷软件发出采访提纲,要求提供那些需要核销的客户名单,但鼎捷软件一直没有提供。 就目前上述记者调查核实的企业情况来看,可以认定,它们不欠鼎捷软件货款的可信度非常高(除非鼎捷软件提供能证明上述货款真实存在的证据),由此推论,鼎捷软件上市前的交易情况可能存在虚假交易,其IPO报告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涉嫌造假。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如果一家企业存在虚假交易,其无法收到虚假交易的货款,可能会造成坏账损失猛增。 这与鼎捷软件上市后坏账损失猛增的情况“不谋而合”。 值得强调的是,《国际金融报》记者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并未发现鼎捷软件与上述“客户”公司有过相关诉讼。这么多企业欠货款不还,鼎捷软件为何不走法律途径讨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曾经做大规模的大标业务,已经成为网贷平台登记备案的拦路虎。各大标平台亟待处置存量大额资产,以求通过监管备案。 “去年年底57号文公布了以后,红岭创投能不能合规备案,很多人没有信心。”1月27日,网贷大标平台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称,红岭创投备案的唯一障碍,就是原有的大额存量资产不合规,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存量资产处置。因此,在单独申请备案的同时,还将与其他平台一起联合备案。 大额资产成为备案的主要障碍,是大标平台共同面临的问题。多名业内人士称,大标平台要想通过备案,必须要化解存量资产。但能否找到接盘方,要看资产质量、业务是否合乎政策环境,找到合适的接盘方并不容易,一些小标平台若要通过备案、改善业务,也需要寻找新的股东进入。 存量大标成备案大障碍 在网贷行业,红岭创投以大标知名。1月27日的存管与备案进展说明会上,面对上百投资人对备案进展的追问,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称,红岭创投备案的唯一的障碍,就是原有的大额存量资产,被定义不合规的资产,所以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存量资产处置。 所谓57号文,是指网贷整治办2017年12月下发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最迟应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整改验收以及后续备案登记,而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贷的机构,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距离备案时间到期,目前剩下的时间无多。 周世平称,合规备案有几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存量资产的处置,第二是合规资产开发,第三是银行存管,第四是信息披露,另外还有ICP(网络内容服务商)金融资质。而红岭创投最大的问题是存量资产处置,为此银行存管也进展不快。 2016年8月24日,十部委发布监管规定,已经对网贷大标进行“死刑”宣判。根据红岭创投总裁项旭透露,截至目前,该平台大额资产存量约为110亿元。如何处理这些存量资产,成为摆在其备案面前的最大难题。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分析,红岭创投涉房资产较多,处置也需要大量资金,但现在又赶上房地产调控,要找到接盘方可能会比较难。 大额资产并不是红岭创投独自面临的问题。由于各地验收、备案规则不一,每家平台面临的情况都不相同。某业内人士此前曾向第一财经透露,广东10亿元以上的平台,有省级金融办和银监局双验收。 广州安易达网络小贷总经理徐北说,违规自融、大标、息费、信批都是备案的必须条件,但对大标平台来说,要想通过备案,必须解决存量大标。 “解决大标主要有两种办法,要么转出去,要么卖掉。”广州互金协会会长方颂对第一财经称,前一种是将大标资产从现有平台剥离,后一种则是找到接盘方彻底卖掉。能否找到接盘方,要看具体资产质量、业务是否合乎政策环境。 此外,通常大标资产方也是银行的目标客户,如果符合政策,在银行贷款并不难。但不能得到银行支持,就说明至少在监管政策上与监管要求不符,因此要找到合适的接盘方并不容易。 “目前来看,各家平台都在采取存量转化的措施,各家都差不多。”周世平称,从与地方监管沟通的情况来看,原有的存量资产可以作为历史原因承接。同时也计划通过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来承接红岭创投的存量大标资产,在投资人的用户体系里进行置换。此外,该平台也在开发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小额借贷产品。 周世平还称,基于上述考虑,红岭创投准备今年三月底开始进行备案。同时,红岭创投还联合了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成立新的平台,按照新的监管规则运作,上线以后符合合规资产要求,也在申请合规备案。“不管单独备案,还是联合备案,总有一条路能走通”。 小平台寻求“金主” 大标平台为通过备案发愁,一些以小标为主的平台,却在吸引各路资本,网贷平台买、卖“壳”也活跃起来。 日前,深圳网贷平台易享贷宣布,该平台已经获得建筑装饰企业立捷国际投资控股集团的2245万元投资,后者获得易享贷51%股权。据其披露,该平台10万元以下的借款占比超过75%,已经启动申请备案。 这是否意味着小标平台备案相对容易?“活跃是很活跃,但成交很少。”徐北说,各地备案、验收细则不同,而且“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能否最终通过备案很难说。买、卖“壳”大多停留在纸面协议阶段,真正成交的非常少。 广州某平台人士称,很多网贷平台买卖壳,都以备案成功作为付款条件。按照监管要求,在信披方面网贷的借贷、贷后处理等信息,要“点对点”的进行处理,而标的金额小、数量多,平台基本上都是批量处理,也不符合监管要求。 这在北京2017年7月出台的备案要求中就有体现。北京金融局规定,备案登记的条件包括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网贷平台的抵质押物处理也是一大问题。方颂认为,信息中介的定义,决定了不能将抵质押物登记在网贷平台自身或关联方名下。但事实上,网贷的抵质押物,基本上都是登记在平台或其关联方名下。要想通过备案,可能要找第三方处理。 “如果老股东还在,管理层也没换,就不能算是卖壳。”上述广州网贷人士称,在信披不透明的情况下,网贷平台的估值很难确定,接盘方也不敢轻易接手。而有些平台的控股方虽然变化,但可能是出于业务合作的目的。 上述投资易享贷的企业就称,其入股主要是希望布局建筑装饰行业的供应链金融,入股的过程中也进行了多方评估。未来,双方将在业务层面合作,以建筑装饰行业的大中企业为还款来源,以产业链的上下游中小企业为融资主体。 “一些平台要实现盈利,仍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后续还需较大投入。”方颂也称,除了真正卖壳之外,即便备案成功,强监管到来之后,如果原股东投入能力、产品、业务存在不足,必须要寻找有实力的投资者,获得资金和业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两大移动支付巨头被要求在线上断开与银行的直连这事儿,被市场拿来反复热炒:从网联的横空出世,到209号文断直连“最后大限”6月30日的明确,再到央行前不久发布的《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发〔2018〕281号,下称“281号文”)——再次重申不得新增直连,存量业务要尽快迁移至银联或网联。每一次监管推进,两大支付巨头都要被拉出来演一次“被套紧箍咒”的角色。 然而,所有这些“热炒”都只说对了故事的一半。移动支付巨头们二维码交易链条中的一侧——后端,越顶过合法的清算组织直连银行,将被拨乱反正。但外界的视线,却始终没有关注到手法和财技均隐匿的交易链条中的另一侧:前端。 在前端,这些移动支付巨头也并没有本着他们牌照所许可的职能(第三方收单),直接与商户们连接。在他们与商户之间,其实还潜藏了至少两道灰色环节:一道实际承担了跨法人机构清算职能的“通道银行”,以及对接在这些“通道银行”与商户之间的持牌收单机构、地推公司。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不得互转是行业铁律。既然支付机构与支付机构之间不能“直连”,移动支付巨头们为了快速扩大可受理的商户范围,想到了一种巧妙的“间连”方式,即通过“通道银行”将通道放给持牌收单机构,将这些收单机构的商户快速变为受理自己产品的商户。 另一种情况,移动支付巨头们还会将业务外包给实际承担着收单职能、处理交易信息、接触客户资金、灌装机具密钥的地推公司,这些公司甚至完全没有收单牌照资质,即市场所称的“无证机构”,其中卷款跑路的“二次清算”公司已经不是个案。 这种靠裹挟银行违规“放通道”、靠无牌二清公司拓商户的灰色二维码交易链条,在“创新支付”“无现金社会”的保护色下长期潜行。“支付便民”与“监管套利”同时存在。 大面积外包,加上利润层层加成的财技,以及挟“用户”、挟“备付金存放”以令诸侯的模式,总是能够带来高效拓展、野蛮生长。过去短短2、3年间,聚合支付二维码已经遍布衣食住行、大街小巷。 不过,风水轮流转。支付产业的整个政策语境,在过去半年里迅速地完成了由促发展向严监管的取向切换。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在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去年底前后相隔不到两个月内,支付监管密集出台了五个重磅文件,其中也使长期处于监管观望及条法真空地带的二维码支付,第一次有了明确规范。 在这些文件中,不只是“后端”直连银行,“前端”那些隐匿的灰色交易链条,也将被节节砍断。 无证机构混杂其中 上述五个重磅监管文件分别是: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2017〕217号,下称“217号文”)——继续深化无证机构整治工作; 《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发〔2018〕281号,下称“281号文”)——加强市场风险防控,规范创新发展; 《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2017〕248号)——强化备付金集中存管,切断支付机构直连银行模式; 《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发〔2017〕296号,下称“296号文”)——规范条码支付健康发展; 《关于加强条码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2017〕242号)——对296号文的技术补充。 在本期“愉见财经”的“支付‘直行道’”系列报道上篇《断直连、关通道:聚合支付大洗牌》中,已经对上述文件中就“后端”线上直连银行行为的规范进行了分析,解读了支付机构以备付金存放做“饵”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暧昧关系,也已揭秘了“前端”中“通道银行”的角色和模式。本系列下篇,将起底不为外界所知的灰色二维码交易链条部分。 大道至简。一切模式回归到最初各就各位的牌照逻辑里,应该是怎样的? 如上图所示,互联网金融两大扫码支付巨头,从牌照资质出发,是持牌的收单机构,基于牌照本位,收单机构应当一头连接线下(或线上)商户,另一头接入清算组织,再由清算组织连接至各发卡行进行转接清算(其体内闭环的用户账户余额间支付除外)。 在前端,牌照赋予他们拓展线下商户的职能,哪怕是在监管正式点头前抢跑的二维码支付,也应由他们直接和商户连接、布放二维码或扫码机具,亦即商户将交易数据上送给他们。 但线下商户多如牛毛,一家一家拓展显然耗时耗力,且需要极其庞大的团队。巨头们流量定江山,对待太“重”的业务链条,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外包模式:交给各合作代理商。只是这些实际接触了结算资金的、扮演着收单角色的代理商中,存在着不少“无证机构”。 从用户的视角来看,我们在一些小店小铺扫移动支付巨头的二维码收单码(包括主扫或被扫模式),或是小餐馆贴在桌上的那些用于点菜付费的二维码,据知情人士估算,其中9成以上均遁入了“外包收单+二次清算”的灰色链条。也就是说,我们扫码的交易信息从手机APP传至商户后,并非直接上送给移动支付巨头们,而是首先去了外包商那里;而清算的资金链条从上至下正好相反,但也同样会经过这些外包商。这也是为什么不少用户在扫码时会识别或跳转诸如“收钱吧”这类支付平台。 “这些代理商就像是清算流程中的‘二房东’,有些‘二房东’会在当中截流资金,搞个T+2、T+3……再把资金结给商户,他就在当中吃资金沉淀的利息或做理财,个别‘二房东’甚至发生了卷款跑路。”一名接近监管的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屡见最后收不回资金的商户去监管部门信访。 “持牌收单机构除了申牌时就经过了资质审核,此后还要接受日常监管,比如要定期给属地管理的央行分支机构上报材料、接受监管定期‘家访’等;而无证机构则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该人士并称。 这一点,是本次监管密集发文的整治重点之一。217号文全文重点就在于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在2017年12月底前通过持证机构自查是否有与无证机构的合作,并自断接口;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央行分支机构组织检查。 296号文也明确了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二维码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没牌照的,不是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 交易链条与财技 如果外包商是持牌收单机构,这样的链条是否合规?答案也是否定的。央行早已有文明确,支付机构之间是禁止直接连通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支付机构之间不可相同,那就在中间架一道“通道”、借一个壳。“支付‘直行道’”系列上篇中提及的民生银行厦门清算中心、中信银行深圳相关业务部门等商业银行的蹊跷角色,正在于此,他们把移动支付巨头的接口放给下游各收单机构,以便让商户有聚合支付可接入,而他们本身却实际承担了跨行跨法人机构的清算职责,接近于清算组织的角色。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的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近期监管正在对此展开铁腕整治。281号明确要求了关于支付接口集中管理、不得违规开放交易接口的规定。296号文首度明确了二维码支付的规范,指出银行业或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有市场评论称,监管密集发文、规范落地,意味着以代扣名义行清算之实的银行系清算大军全军覆没。 既然存在违规成本,那原来隐匿的灰色二维码交易链条为何会打通?除了支付巨头们四处存放的备付金让银行们动了心之外,更重要的是这根链条里“雁过拔毛”的财技。 一名接触过此业务的支付机构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透露,这根交易链条里的手续费分成,是层层加成的。比如,移动支付巨头向“通道银行”收1.8‰~2‰的手续费,“通道银行”向外包收单机构收2.5‰~3‰,外包收单机构再向商户收取5‰左右。 此外,接触得到数据、拥有流量的入口、有可能获得资金沉淀,也是互联网商业环境下的重重诱惑。其中,数据和流量打开了无尽想象空间,曾有一家为移动支付巨头放接口的支付公司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他们的下一步商业模式,是依托交易数据撮合“POS贷”。 在整个金融系统“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监管整治环境下,监管的重拳组合出击已经开始。《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维码市场乱象也将被清理整顿。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宋红冰绘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人口加速老龄化的趋势下,针对老年人的骗局花样翻新、层出不穷。“骗老”陷阱五花八门,老人被骗原因复杂,“坑老”“骗老”危害社会。对此,应当如何筑起安全防线,帮助广大老年人识破“骗局”、远离伤害?敬请关注本期报道。 “博导楼信箱塞满了保健品传单” 社会共治,消灭“骗老”滋长的温床 做了一辈子医生的何芳珍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也会成为保健品骗局的受害者。 何芳珍曾是华中师范大学校医院内科的主任医师,退休后她常到老年大学讲课。一次,她碰上某公司到老年活动中心宣传“某某素”保健品。虽然学医,但何芳珍对“孢子粉”“基因技术”这些新产品、新概念并不了解,很多名词都是第一次听说,加上自己退休金不算少,便和亲戚合买了一些,后来才发现上当。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建议,防范各种“骗局”,老年人自身要时刻绷紧“安全弦”,世上既没有“灵丹妙药”,也没有“免费午餐”。“对于免费讲座、免费旅游、免费参观活动等要谨慎,不能贪图小便宜。尤其是在大额购买和决策方面,要多和家人商量。对于高息理财、高额借款等新‘骗局’,老年人只要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投资或购买产品前多和家人商量,就可以规避大部分的骗局。” 何芳珍认为,社会也需拧紧防骗的“安全阀”。作为华师大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何芳珍表示,要防范“骗老”,需要社会共治,消灭“骗老”滋长的温床。比如: —— 一些正规的报纸、广电节目刊发不少夸大疗效的“保健品”广告,一些机构的办公活动场地经常对“保健品”经销者开绿灯,在这些地方做宣传,自然能增加老人的信任度; ——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健康管理、健康工程,普遍缺乏宣传普及,反而让不法分子“拉大旗作虎皮”,动辄打着“中国某某健康行”的旗号开展活动,名实不符却少有人过问; ——不少省市甚至全国的涉老群众组织,还会接受保健品不法企业的赞助,给其“背书”。 何芳珍说,保健品市场缺乏常态化规章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让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正规的保健课想听却听不到,虚假宣传乘虚而入。“老年人常犯的关节软骨毛病需要通过药物治疗,没必要买保健品,但不少人还是照买不误。为啥?就是因为骗子经常上门给老年人‘免费’测骨密度并进行宣讲,让很多老人深信不疑。如今连博导楼的信箱里都塞满了保健品的传单。”何芳珍很无奈。 专家建议,针对涉老“骗局”的主要特点,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商品和服务尤其是保健品市场各环节的管理。在源头上,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应明确保健品市场的准入门槛,对生产厂家和产品的资质、质量严格审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保健品的宣传内容及其真实性进行常态化审核,对于夸大、欺骗式宣传,除“文责自负”外,媒体也要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对保健品公司营业执照的发放,应制定明确的审批标准,防止假挂靠某些协会、学会;对保健品公司办公地点应有具体规定,不宜混在居民小区内;酒店出租会议厅给保健品公司,应有申报制度,对骗局要负连带责任等。 “事后老人报案,公安机关才会介入” 加强监管,净化老年人投资消费的市场环境 受访专家表示,帮助老年人筑好安全防线,必须进一步净化老年人投资消费的市场环境,监管不能缺位,有效服务与供给也要跟上。 张志友介绍,由北京市民政局、老龄办和致诚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的北京市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自2016年7月开通咨询热线至今,共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0人次,其中涉及“投资理财”“消费维权”的咨询较多。根据他们的调查,这些案例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占比逐渐上升,占老年人咨询案例的21%。当事人年龄最大的已92岁,涉及金额单笔单人最高逾300万元,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且被害人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 工作站负责人刘晓颖表示,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了继续打着敬老、爱心、公益、福利旗号引诱老年人投资消费外,又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涉案主体绝大多数是公司,以有限财产承担责任;多数涉案主体和受骗老年人签订合同,即使存在欺诈成分,也难以进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这些公司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法定代表人更换频繁,公司员工流动性大,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受骗老年人持有的证据相对薄弱,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即使胜诉或刑事立案,也很难执行或退赃,经济损失很难挽回。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存在监管滞后问题。大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一般只能是事后由老人报案,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张志友表示,公司具有自主经营权,对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不宜过多干预,因而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难以做到同步监管。 “尽管不能同步监管,但可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设置保证金等手段加强监管。”张志友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登记事项严格审查,发现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应给予相应处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对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税收等方面的监管;对融资企业进行项目管理,建立严格审批准入制,缴纳保证金,设立专门账户,同时对融资过程、项目进展情况、账户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管,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 对于“骗老”重灾区的保健品市场,同样存在监管滞后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对销售环节缺少明确的规则,但出问题较多的偏偏集中于销售环节。”何芳珍建议,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加强销售环节监管。 此外,对于老年人急需的健康、投资理财等服务,专家呼吁有关方面要重视起来,增加有效供给。“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消费市场非常庞大,他们有需求,也有消费能力,就是缺乏有效供给。要组织真正适合老年人的健康讲座、理财课堂,相关机构和企业也要细分市场,研究老年人消费习惯与需求,开发出真正适合老年人的产品,这方面前景广阔。”何芳珍说。国家老龄委的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消费需求在2010年就已超过1万亿元,而且还在不断增长。 “我如果被抓进牢里,你们一分都拿不到” 完善法规,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权 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老年人的维权意识也在提高,多数老年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会主动寻求帮助,但现实中却又困难重重。 首先是立案难。基于“有的案件仅有一两名被害人前来报案,如何证明对方一定是诈骗行为或非法集资行为而不是民事纠纷”的审慎,公安机关往往在报案人达到20人以上才会立案侦查,因此会出现报案人数不足难以成案的情况。由于其“欺骗性”,这类案件犯罪过程暴露较慢,潜伏期长。有的被害人对诈骗行为很难立即发现,或者发现后抱有侥幸心理,愿意相信公司说的“等我们经营好转一定补偿或退还给你”。有的被害人担心公司负责人所说的“我如果被抓进牢里,公司不经营了,你们一分都拿不到”,不仅自己不报警,还阻挡其他被害人报警,从而丧失抓获犯罪嫌疑人和追缴涉案款物的有利时机。 其次是罪与非罪的界定难。有的老年人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知“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犯罪者往往利用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作案,导致侦查过程中对案件定性的困难。 再次是挽回损失难。近年来高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较强反侦查能力,善于伪装和隐蔽、转移自己的财产。侦查机关往往因为无法判断财产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及是否与案件有关而束手无策。由于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做出低认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即便案件经法院审理做出了生效判决,被害人也难以全部要回被骗资金。 刘晓颖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与经济生活紧密相连,涉及的法律法规多、环节多、领域多,往往披着“合法外衣”而行违法犯罪之实,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分辨到底是投资失败还是遭受诈骗。 张志友建议,当前亟须完善法规,细化制度。一方面要推进专业治理,强化金融领域司法保护,同时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罚力度和对理财类企业的执法稽查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沟通、协作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在社会上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好局面,让“骗老”行为无处遁形。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拍拍贷最近似乎事情不少,11月成功赴美上市,但上市没多久就遇到了现金贷监管风暴。 根据拍拍贷招股书,现金贷业务占12%份额,但是似乎现金贷的监管给拍拍贷带来了不小影响。 从互金协会信息披露平台可看到,从2017年7月开始,拍拍贷的平均月成交量约为70亿元,而2017年12月,拍拍贷的月成交量为38.86亿元,降幅接近一半。 此前有很多投资人表示,感觉拍拍贷几乎不怎么发标了,而且自己投资的债权逾期率飙升。 而根据最近投资人的反馈,最近拍拍贷的标的多了起来,某些时刻,赔标(有兜底的标的)就有几百页,拍拍贷的客服在平台论坛留言称资产在逐步恢复。 恢复发标的拍拍贷估计给不少人吃下了定心丸。 拍拍贷在1月24日、25日股价分别上涨了7.14%和12.8%,也许就是资本市场的回应。 与此同时,不少拍拍贷投资人最近都收到了拍拍贷的逾期回购活动邀请。邀请是一条短信,内容为: “恭喜您受邀参与本次正逾期31天-180天债权转让活动。转让入口:我的账户-投资账户-债权交易-可转让正逾期- 31_180天,转让价格为魔镜系统默认估值参考价,不可以进行调整,您可以选择是否转让。活动时间为1月23日-2月11日,债权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收购,本次收购金额为10万元,如金额用尽,则活动提前结束。本活动仅限收到短信用户参与。” 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持有的逾期31-180天的债权,可以转让掉,活动收购债权本金金额限额为10万元,单人最大转让价为1000元。 据悉,拍拍贷平台上除了AA赔标及彩虹计划,其他散标均是投资人自行负担逾期的标的。 此前投资人可在拍拍贷上发起自己持有的30天以内逾期债权的转让,但31天以上的债权不可转让,拍拍贷的魔镜系统会给出估值,投资人可自行定价。 本次活动针对的是31-180天的逾期,投资人不能对这些债权定价。 根据部分投资人晒出的图片: 投资人A:14103.59元的未还本金,转让价格为250.64元,相当于债权按1.7%的价格转让。 投资人B:449.99元的未还本金,转让价格为4.01元,相当于债权按0.9%的价格转让。 投资人C:逾期177天的一笔坏账,51.83的未还本金,转让价格为0.48元,相当于债权按0.9%的价格转让。 根据10万元和1000元的封顶定价,平均转让价格应为1%。 有投资人认为,按1%的价格收购实在太低,如果拍拍贷所指收购债权的第三方是拍拍贷的关联公司,催收回来大于1%+催收成本的金额,就能成为拍拍贷新的利润点。 拍拍贷的客服在论坛称:“这个活动由投资人决定是否出售,如果不卖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计算逻辑为模型的系统估值,这个价格是根据历史数据表现,并且进行了近期的回溯验证,价格是合理的。” 说起坏账回收,想起了最近甩卖坏账的2345贷款王。 2017年12月30日,2345贷款王的母公司将的2.69亿元应收账款转让,转让价款为528.3万元。据此计算,2345贷款王以原价值1.9%的价格甩卖了坏账。 这笔账款为逾期超过4个月的小额贷款,涉及笔数超过18.51万笔,据此计算,每笔贷款平均未还金额应为1453元左右。 拍拍贷的收购价格与2345贷款王相近,但仍低于2345贷款王。 2017年年底,网贷整治办下发了《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57号文)。 文中指出,风险备付金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的定位不符,应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新增风险备付金,已经提取的,应当逐步消化压缩。 虽然57号文提到,各地应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方式对出借人保障。出于成本、门槛等各种因素,目前采用了履约险的平台并不多。 拍拍贷的信标采用风险与利率相对应,平台“不担保”模式,一直被认为较为合规。 而最近人人贷、团贷网等平台纷纷下线了风险准备金。 人人贷公告中提到,当其借款人发生逾期时,如有其他第三方愿意为借款人代偿逾期款项,人人贷可代理接受第三方代偿。 最近做了个投资人调查,充分理解去刚兑,认为应风险自担的投资人占比12.76%。 虽然占比不大,但总有一席之地。风险自担应该会和第三方担保、履约保障险形成网贷界三足鼎立的模式。 比如,积木盒子就推出了自担风险标,与拍拍贷相似。自担风险标年标利率19.5%,远超普通年标年化9.5%的收益率。 但同时积木盒子对该类标的的说明是:积木盒子提供约定追偿举证法律资料,对逾期资产无任何收购承诺和追偿责任。 你觉得以1%的价格收购债权,是薅了投资人羊毛还是合理定价?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境外取现新规对你有影响吗?(理财参谋)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 新年伊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卡境外大额提现的通知,引起不少人关注。临近春节假期,若有出国旅行的计划,消费购物时免不了需要现金,此次通知发布后,会对个人境外取现有何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起,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规定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此次《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0万元人民币够用吗?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因此,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以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能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境外刷卡消费会受影响吗?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说,《通知》不会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业内人士提示,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建议,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日前,证监会公布了两份处罚决定书,其中一份涉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徐晗坤。证监会网站显示,徐晗坤存在内幕交易“中牧股份”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 私募徐晗坤亏176.91万被罚60万元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徐晗坤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中牧股份”390万元,亏损176.91万元。虽然交易亏损,但其内幕交易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徐晗坤处以60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在这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徐晗坤不但没有盈利相反还倒亏近177万,亏损金额占买入金额的 45%。 据行政处罚书,徐晗坤时任大陆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清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显示,上海清泉为成立于2013年2月的私募机构。 根据处罚决定书,基金君梳理具体案情如下。 2015年初,广西扬翔实控人杨某想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股权的方式解决回购资金问题。大陆资本的全资子公司康地饲料添加剂(北京)有限公司、康地饲料(天津)有限公司系广西扬翔股东,该股权由上海清泉负责管理。徐晗坤建议对广西扬翔的养猪、饲料板块进行拆分,分别卖给上市公司,杨某便委托徐晗坤帮助寻找合适的上市公司。 然后,徐晗坤就找到了中牧股份董事长胡某毅,胡某毅表示可以考虑。接下来的几个月: 大陆资本召开内部会议讨论两公司的合作事宜,徐晗坤在场; 上海清泉副总经理起草两公司的合作方案,并通过邮件发给徐晗坤; 两公司相关负责人就股权收购事宜进行碰面交流,为徐晗坤联络安排; 两公司就对大股东支持、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进行沟通,形成股权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稿,各自进行内部审批,徐晗坤参会…… 按照证监会的说法,徐晗坤“全程参与中牧股份收购广西扬翔饲料板块股权事项,对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进程非常清楚。” 知悉内幕信息的形成背景、具体内容及进展后,“徐晗坤”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1日买入“中牧股份”9.37万股,买入金额346.6304万元;2015年6月15日买入1.2万股,买入金额45.852万元;2015年7月6日全部卖出,合计卖出10.57万股,卖出金额215.5716万元,亏损176.9108万元。 内幕交易正好遇到股市暴跌 此案一大看点在于,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的徐晗坤,竟然亏了176.91万元。不过与纯粹由于炒股水平造成的亏损不同,徐晗坤当时“失手”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内幕交易的时点。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6月、7月间,股市发生异常波动”。事实上,当时国内股市经历了一轮暴跌。“徐晗坤”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1日买入“中牧股份”,7月6日将手中的中牧股份股票全部卖出。这段交易时间,恰好在股市大幅异常波动期间。 行情数据显示,2015年6月12日上证指数录得收盘点位5166点,为当时那一轮行情最高收盘点位,盘中更是触及5178.19点。然而截至2015年7月6日收盘,上证指数收于3775点,共计16个交易日内跌幅高达26.8%。 当时创业板指数也经历暴跌,7月6日收于2493点,比当时那轮行情收盘最高点3982点下跌1489点,23个交易日内跌幅达到37.3%。在这样的“股灾”面前,徐晗坤知晓的内幕消息收效甚微。 2015年6月12日至7月6日,中牧股份从37.21元跌到20.1元,16个交易日内跌幅高达46%。 徐晗坤并未直接认罪 事实上,此案中徐晗坤并未直接认罪。其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1、本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应为2015年6月18日中牧股份与广西扬翔签署保密协议时; 2、徐晗坤在2015年6月18日之前知悉的相关信息不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应具备重大性和非公开性,并且前提是具有确定性和具体性; 3、当事人无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4、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存在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不过,证监会对徐晗坤的申辩意见并不认同。 证监会表示,当事人徐晗坤全程参与中牧股份收购广西扬翔饲料板块股权事项,对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进程非常清楚,其于2015年6月11日、6月15日两次买入中牧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拟定保密协议等实质性进展高度吻合。 当事人7月6日不惜亏损卖出股票,不排除是为规避风险,而不能必然得出是当事人所称的体现了主动放弃、避免内幕交易的主观态度,并且此卖出行为如上所述也不影响内幕交易的构成。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中牧股份”390余万元,涉案金额巨大,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知法犯法,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和法律敬畏。当事人所称配合调查、交易亏损等情节也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徐晗坤处以60万元罚款。 附上网友评论 @饭统戴老板:年度私募最佳广告 @321cllik:原諒我不厚道地笑了,哈哈哈哈哈哈哈 @伯伦不归:这个悲催,诠释了什么叫“没吃到羊惹一身膻” @北京金融哥:“在知悉内幕消息的情况下,亏损176万余元”。各位还在股市里拼杀的勇士,向你们致敬! @占卜师米亚:有内幕的都亏成这样。这股该怎么玩啊? @徐小自言自语者:这就是传说中的只看到贼吃肉,没看到贼挨揍,这下看到了吧。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海航集团旗下P2P平台聚宝匯近日发布公告称,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将调整转让专区产品购买规则,受让人仅能选择全额受让出让人的产品额度。 聚宝匯会员转让专区显示,目前平台有共计742条转让标的记录,预计年化收益率普遍在7%-8%左右,起投价格在1万元左右,期限从一个多月到一年不等,募集进度多为0%。 聚宝匯隶属于聚宝互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金融办1月19日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33条指出,禁止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 2017年12月8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57号文件《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里面提到,对于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当认定为合规。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聚宝匯将债权转让调整为全额受让后或可避免错配和标的拆分。 聚宝汇官微在发布调整公告当日1月26日,曾发布微博表示18年是合规和备案年,公告调整日期2月6日正临申请整改登记的截止日期。深圳金融办19日发布的《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深圳市行政辖区注册、前期未接到现场检查通知的P2P企业,在2018年2月5日前,立即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逾期者将不纳入本次现场检查,各区可以不接受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在商业银行因违规而不断收到罚单的同时,信托公司也未能独善其身。自2018年以来,已有多家信托公司被地方银监局处罚。 违规依然继续 作为最新一个被处罚的信托公司,万向信托因“违规要求提供担保”被浙江银监局罚款20万元。 万向信托由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控股,持股比例达76.5%。万向信托2016年年报曾称,公司致力于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成为一家具备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服务,创新力强、受人尊敬的信托公司。不过当年年报亦显示,该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且金额较大。据2016年年报披露,报告期内,万向信托的重大未决诉讼案件共 6 件,均为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信托业务案件,涉案标的总金额 11379.19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在2016年,浙江银监局曾对万向信托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提示,并对相关整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尽管2017年年报尚未披露,但也能看出万向信托在合规经营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万向信托并非今年首个被处罚的信托公司。就在浙江银监局公布对万向信托处罚决定书前一天,厦门银监局于1月25日发布了对厦门信托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显示,厦门信托因“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信托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40万元。有意思的是,除了罚款,厦门银监局还责令厦门信托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对比今年公布的多起处罚决定来看,相关信托公司所涉的违规事项并不相同。比如万向信托被罚是因为“违规要求提供担保”,厦门信托是因为“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信托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更早前遭罚的山东信托则是因为“违规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部分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由地方政府变相提供担保”被罚40万元,国通信托是因为 “在设立信托计划时,未对部分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在信托业务经营中,违规接收了地方政府部门提供的承诺函”被罚70万元。 数量骤然增多 信托严监管并非始于2018年。早在去年,就已有所显现。 去年5月,华鑫信托因“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息披露违反监管规定”被北京银监局处罚,其中对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不尽职行为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重大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行为给予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样在去年5月,中江信托因“绩效考评制度以及绩效薪酬发放不符合监管规定”被江西银监局罚款40万元。 新金融记者获悉,去年上半年,华北地区有家信托公司更是连收4张罚单,违规事项涉及证券信托结构化比例超过监管部门规定上限、关联交易未执行事前报告制度、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批准提前履职。 此后的7月,厦门信托因“监管统计数据重大错报漏报”被厦门银监局罚款25万元,同时被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8月,东莞信托因资产质量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万元;9月,中江信托再度被罚、中建投信托被罚决定书也对外公开。其中,中建投信托因“违规以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利用受托人地位赚取不当利益” 被罚70万元。 当然,在这之后信托公司相关违规仍有发生,而到了去年12月,信托被罚数量更是骤然增多。当时,有多家信托公司一并被罚,涉及上海信托、金谷信托、国民信托、陆家嘴信托、平安信托等等。比如,上海信托因“在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0万元;国民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万元;陆家嘴信托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信托业务”被罚40万元;平安信托因“违反程序签订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履职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万元。 尴尬的吉林信托 以陆家嘴信托来看,这并非其首次被监管部门指出内控存在问题。 陆家嘴信托官网显示,其注册地位于青岛,管理总部位于上海,并在北京、杭州、苏州、济南、郑州、昆明、无锡等多个重点城市设立业务分部。据了解,陆家嘴信托的前身是青岛海协信托,2011年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入主成为青岛海协信托第一大股东。2012年,青岛海协信托正式更名为陆家嘴信托。 根据陆家嘴信托2016年年报披露,2016年9月下旬至10月底,青岛银监局对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并下发《现场检查意见书》。根据青岛银监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的检查意见,公司向青岛银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进行了相应整改。按照陆家嘴信托当时的说法,公司将梳理运营各操作流程,规范各操作节点的合规意识,通过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不断完善内控机制。但即便如此,陆家嘴信托依然在2017年出现内控问题。 从去年被罚机构来看,不乏业绩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但论被罚金额最多的一家信托,那非吉林信托莫属。不仅如此,吉林信托更是相继被两大监管部门处罚。去年12月28日,吉林银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吉林信托因“开展关联交易未执行事前报告制度”被罚 20万元。更早之前的2017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因内幕交易案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373.3万元左右,并处以4373.3万元罚款。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1月26日,江西省金融办官网发布《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江西备案细则》),对网贷备案登记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 《江西备案细则》并未要求网贷资金存管“属地化”,而是明确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如不符合要求,应于备案登记后 6 个月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江西备案细则》明确,新设网贷机构应在完成工商注册后在10日内申请备案登记,已开展业务的应在整改验收后申请。 完成备案登记后,网贷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此外,网贷机构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下附《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 年第1 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银监办发〔2016〕60 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申请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开展机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市、县(区)金融办(局)负责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材料审核以及机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和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江西银监局及各银监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地方金融办(局)做好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省工商局及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广告进行监管。 省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省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接受省政府金融办业务指导。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江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前,应向其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交相关材料。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完成整改验收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接受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注册地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盈利能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股东,增强资本实力,健全内控机制,聘用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在经营范围中载明“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提交完整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三)县(市、区)金融办(局)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形式合规时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设区市金融办(局); (四)设区市金融办(局)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复审意见,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五)省政府金融办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验,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政府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七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 名称、服务器地址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四)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拟开展业务类别及业务模式具体说明; (六)合规经营承诺书,具体内容见本细则第八条; (七)全体股东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和近3 个月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 (十)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等; (十一)公司股东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近3 个月内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股东的基本信息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近3 个月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 (十二)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三)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 (十四)公司章程以及风险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措施、财务管理制度、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制度和措施等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 (十五)在公安机关办理互联网站备案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十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以及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部门的监管工作; (三)自愿接入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信息系统要求的相关数据、信息,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将存证合同内容中的业务数据按要求上传,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 (四)确保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以及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 (五)不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县(市、区)金融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设区市金融办(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机构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且备案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各级监管部门。 对于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6 个月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及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局)、银监分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电子数据存证合作协议,将电子数据存证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政府金融办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已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情况。省政府金融办将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公示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区)金融办(局)。 第十四条在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江西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部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总部注册地通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总部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 (四)总部出具的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总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工商注册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实际经营场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七)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八)分支机构合规经营承诺; (九)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申请备案变更: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组织形式;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分立、合并、重组; (八)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九)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十)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 (十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 (十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县(市、区)金融办(局)应收到变更备案登记申请后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报送设区市金融办(局);设区市金融办(局)应收到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后公示。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报告;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三)存续贷业务处置、资金清算完成情况及风险评估报告; (四)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公告方案; (五)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六)负责终止业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县(市、区)金融办(局)应收到备案注销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报送设区市金融办(局);设区市金融办(局)应收到备案注销材料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注销备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在依法进行清算后,由省政府金融办注销其备案。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无法联系到机构相关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四)备案登记后6 个月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实现资金存管、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 个月的; (五)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或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省政府金融办在完成备案登记后,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根据备案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更新。 第三章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省政府金融办依据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提交本细则第七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经营总体情况; (二)业务种类以及每种产品具体信息,包括合同范本、资金流转图、是否开展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等; (三)业务规模数据资料,包括业务成交量、待收余额、逾期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数量及分布情况等; (四)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 (五)近3 个月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六)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金管理、业务规模、财务状况、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八)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备案文件材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及机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存量不合规业务整改完成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九)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电子数据存证合作协议复印件;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设区市金融办(局)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县(市、区)金融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设区市金融办(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完成核验,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其他时限要求与新设机构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总部注册地完成专项整治分类处置后,应及时向分支机构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 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业务,不得撮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业务,不得违规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 个月内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标准规范、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公布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每月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部门报送机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报送年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认证报告等。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由该机构出具的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过注册地监管部门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攻击、网页篡改、信息泄露等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成较严重后果。 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监管部门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以及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等。现场检查可根据需要,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联合现场检查组由省政府金融办或市、县(区)金融办(局)具体牵头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不得以商业机密、技术权限受限等为由阻碍检查。 第三十八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则,依据备案登记材料、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及评估参数等内容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将评估分类结果在省政府金融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公示。 第四十条各设区市金融办(局)应当牵头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应当及时将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及时将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一条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等共同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及注销、合规经营承诺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通过统一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各设区市参照建立本辖区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二条各设区市金融办(局)、银监分局应于每年3 月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报告。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应于每年3 月前向省政府金融办和江西银监局报送上一年度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省政府金融办可以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进行风险提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开展经营但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材料的,各设区市金融办(局)应要求其限期补交有关材料,将有关信息反馈至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将拒不报备材料的分支机构情况反馈至总部注册地的监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进行风险提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江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