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与2017年11月17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进行了诸多微调。 中国金融类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少有类似资管新规一般,在监管与金融机构之间反复博弈,妥协后出台。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在净值化要求、智能投顾、过渡期等问题上均有较整,进一步细化了风险隔离要求,鼓励资管产品投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债转股等政策鼓励领域。也对资管子公司落地埋下了伏笔。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整理如下。 1、金融机构类型包括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资管子公司落地可期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在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基础上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类型,或意味着银行资管子公司落地值得期待。 资管业务最新定义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业绩报酬计算方式须与产品一一对应 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3、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另行规定 第二条新增一段: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4、人民币、外币资管产品均适用于资管新规 第三条新增限定语“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修订后为“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这意味着,无论资管产品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均适用于资管新规。 5、资管新规不适用于养老金产品 第三条最后一句话修改为: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6、产品分类新增要求 第四条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突破投资限制新增要求: 投资限制为: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新增要求为: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7、更改产品投向须取得书面同意 第四条要求,更改产品投向,需要取得投资者的书面同意。 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性质产生偏离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8、合格投资者要求更严格 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在原家庭金融资产基础上,新增家庭金融净资产要求,显示监管层对家庭杠杆的考量。 具体为:合格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这一规定被删除,改为“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9、进一步明确受托管理责任 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责任和投资者保护内容。 第(六)小节修改为:“(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新增第(十)小节:“(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0、公募投资范围放宽,支持私募投资债转股 第十条对公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进行了大幅修改。 删除征求意见稿“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新增“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第十条修改为: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11、新增标准化债权资产要求 具体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12、调整鼓励投资范围,支持债转股 征求意见稿: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资管新规: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13、信息披露要求更细致 固定收益、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权益类,均要求“通过醒目方式”告知投资者。 14、资管子公司强化法人风险隔离 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部分,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15、净值化管理要求推倒重来 资管新规最终文件对净值化要求几乎推倒重来。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16、智能投顾监管明确 正在风口上的“智能投顾”,资管新规要求更加细化。要求,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具体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17、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8、过渡期延长一年半 根据资管新规,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式公布《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总结,自4月30日起,港交所将开始接受双重股权结构公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海外上市的创新产业企业赴港上市申请。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港交所这次改革IPO制度,可视为与各交易所争夺新兴产业公司的表现。 在27日由国泰君安国际主办的港股上市交流会上,港交所北京代表处代表张晓夏解释,港交所允许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公司在香港上市,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尚处于研发阶段的生物科技公司给予资本支持、助力产品研发,有助于企业把产品推向产业化生产。“港交所可接受市值高于100亿港元且业务高速增长的、已取得相当数额投资的创新行业公司同股不同权的安排。另外,对于符合新规、拟来港作第二上市的海外上市新经济公司,可以保密形式提交申请,香港市场将对大中华区符合要求的所有企业开放。”她表示。 国泰君安国际董事总经理梁婉君重点介绍了IPO发行概况、有关“H股全流通”和“新三板+H股”最新动向、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模式以及操作流程。 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联想控股成为第一家H股全流通公司,在梁婉君看来,这标志着港股市场流动性的进一步提高,是对香港资本市场的重大利好。此外,随着港交所上市新规出台,香港市场进一步开放,向优秀的创新型企业和生物科技型企业抛出了橄榄枝,充分显示了其壮大新经济和科技板块的决心。从2017年整体市场表现来看,香港投资者行业偏好有所改变,TMT行业、消费者服务业表现突出,医疗、教育行业受认可度增加。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港交所之外,当前,我国内地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新经济企业的政策落地预期正在加快。《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已于日前发布,明确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七大领域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市场人士表示,随着各地及交易所频频出台创新企业利好政策,国内“四新企业”将迎来发展春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信托百佬汇记者获悉,银监部门对于此事已有核查结果。 浙江银监局在《申请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投资者表示,核查未发现中建投信托存在“推介材料虚假宣传”、“一味夸大硅谷天堂公司…误导了参加受益人大会的投资人”等情况,但存在员工销售行为管理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涉事产品延期至今年中 时间拉回至2015年。 当年8月,硅谷天堂挂牌新三板后不久公布了股票发行方案,两月之后公布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显示,定增硅谷天堂以每股30元的价格,实际募资30.71亿元。认购的对象包括2名公司原股东以及28名新增投资者,中建投信托即是其中一名机构投资者。 尽管当时认购情况异常火爆,但接下来的市场形势还是让人措手不及。2016年中新三板市场转冷,硅谷天堂股价也一泻千里,时至今日当时参与定增的相关投资者仍然深陷亏损之中。 据记者了解,中建投信托已于2016年末召开受益人大会,经受益人审议通过了项目延期的处置方案,延期一年半至2018年年中。 然而部分投资者坚持认为,信托公司在推介及管理中建投信托?新三板投资基金8号(硅谷天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的过程中,存在主动管理失职、违规销售等问题,所以将中建投信托投诉至银监部门。 银监详细回复多个问题 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针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诉,银监部门通过核查,已分别就相关问题对投资者作出详细回复。 一名男性投资者提出,信托公司存在关于“推介材料虚假宣传,在投资人交付资金后更改合同规模,系推介材料与信托合同不符”、“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项目成立后未尽到主动管理责任,导致项目延期,投资人面临越来越大的投资损失”等3个问题。 其一,经过银监部门核查,2015年6月16日由中建投信托理财经理通过个人邮箱向投资者发送的推介书未经公司内部流程最终审批通过,其中“信托计划概况”中列明“信托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首期成立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实际募集规模以受托人公告为准”,并注明“本推介书仅为信托计划的简单提要,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亦不构成任何承诺,具体内容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金信托合同为准”。2015年6月23日中建投信托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正式发布的新三板投资基金8号(硅谷天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以及投资者于2015年6月26日签署的《中建投信托?新三板投资基金8号(硅谷天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均表述信托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400万元,实际募集规模以受托人公告为准。2015年7月2日,中建投信托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并向投资者寄送的该信托计划成立公告注明“本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规模为人民币8290万元”,与信托计划实收规模一致。 银监部门表示,核查未发现中建投信托存在“推介材料虚假宣传,在投资人交付资金后更改合同规模,系推介材料与信托合同不符”问题。但是中建投信托员工通过个人邮箱将未经公司内部流程最终审批通过的信托计划有关材料发送给客户,反映出该公司在员工销售行为管理上存在不足。 其二,银监部门核查,2015年6月16日由中建投信托理财经理通过个人邮箱向投资者发送的题为《硅谷天堂企业情况与投资价值分析》的材料截选自中建投信托内部尽职调查报告。这些材料包括对于硅谷天堂公司公开披露资料的转述以及盈利预测,其中盈利预测部分系中建投信托基于一定假设条件,就硅谷天堂司对自身2015年、2016年预期利润进行分析,作出“我们认为硅谷天堂2015年、2016年分别实现净利润8亿元、20亿元为大概率事件”表述。 银监部门表示,核查未发现中建投信托存在“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问题。但是,中建投信托员工通过个人邮箱将公司内部资料发送给客户,反映出该公司在员工销售行为管理上存在不足。 其三,银监部门核查,中建投信托在该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在关注硅谷天堂股价和公司经营情况、与硅谷天堂公司负责人访谈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情况简报等材料,按季向委托人披露季度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向投资者发布的《2016年新三板(硅谷天堂)年中汇报》中关于“了解到2016年硅谷天堂对自身发展保持乐观,在新三板二级市场不发生恶化的情况下,营业收入还会保持20%以上的增速…”的表述属于该报告“四、与硅谷天堂沟通情况”部分,其来源为中建投信托与硅谷天堂相关管理层人员访谈了解到的情况,是硅谷天堂公司对自身业绩的预测。此外,银监部门调阅该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录音记录和决议等材料,没有发现中建投信托存在投资者反映的“一味夸大硅谷天堂公司…误导了参加受益人大会的投资人”情况。但是,核查发现中建投信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在向委托人按季披露的季度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中,未对全国股转系统重大政策变化以及硅谷天堂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变化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予以及时充分披露,并且在2015年第3季度—2017年第2季度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中未对信托计划财产单位净值估算方式予以披露。 在另一名女性投资者的投诉函中,认为中建投信托存在“信托公司在产品宣传与推介时,存在不实宣传”、“向投资者承诺硅谷天堂股价或信托计划收益率”等问题,同时指责信托公司“在产品管理期间,存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的问题,且信托公司对投资人的投诉果取避重就轻态度,根本就没有重视投资人的投诉”等问题。 经过银监部门审查,认定中建投信托不存在上述女性投资者所投诉的问题,但发现中建投信托在该信托计划管理期间,存在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托推介材料与信托合同不符,以及核查发现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直击全域限购后的海南楼市:中介称“全剧终了” 没有漏洞可钻 海南的“全域限购”的政策似乎是“突如其来”,很多从业者并没有提前听到风声。而政策“即刻起开始执行”的规定,也意味着海南省政府并没有给楼市任何缓冲。许多从业者前一刻还沉浸在自贸港建设可能给海南楼市带来的利好当中,后一刻就不得不为自己的前路感到担忧,“就像在沸水锅上泼了一大盆冷水,”一名从业者说。 海南省政府拿出了“壮士断腕”的决心,市场也迅速给出“反馈”。4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海口、三亚等多个楼盘走访时看到,不少楼盘现场仅有零星的几个访客,一些接待中心甚至没有销售人员,多数楼盘“无房可卖”,市场十分冷清。一些中介转向推售未对外地人限购的商铺或是40年产权的商业公寓,也未能受到购房者青睐,海南楼市进入“速冻”模式。 售楼部零星的看房人摄影 吴抒颖 海南楼市迅速“冰封” 多数楼盘“无房可卖” 海南的购房需求主要来自岛外。链家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海南购房成交中,岛外购房占比高达88%,而这部分需求目前正在被抑制。 事实上,在宣布“全域限购”之前,海南去年以来已经历经了数次调控加码,并非毫无征兆。尤其是今年3月以来,海南省已经颁布了多个楼市调控政策或规定,从区域限购、提高公积金首付比例,到对炒作或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治等。 渐进式的调控加码并没有让从业者嗅到“危险”的气息,很多人都低估了政府调控楼市的决心和力度。在“全域限购”执行细则尚未出台之时,仍有一些从业者心存“侥幸”。“办法总是想出来的,还是有很多可以操作的空间,或许可以补交社保啊什么的,等等看吧。”在海南从事了两年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小林说。 不过在细则发布后,他最后的希望也被浇灭了。这份细则几乎全方位围堵了岛外的“购房客”,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全都在限购范围内,假结婚、假离婚骗购等行为也将被惩戒,且不得通过补交个税或社保等方式来获得购房资格。小林说,“这是终极版限购了,全剧终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购房者身份询问了海口西海岸片区、观澜湖片区等数个楼盘置业顾问“如何获得购房资格”时,对方均表示没有任何操作的空间。“如果你没有社保这些也不是户籍人口,完全没有办法。我这几天也接到很多客户问我是否可以帮忙做社保的,但真的不行。现在正值风口浪尖,没有开发商敢这么做。”海口一名置业顾问告诉记者。 海南省政府甚至没有给从业者和炒房者留下一点“上末班车”的机会。4月22日晚间8点,海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全域限购”的消息,文件中指出“通知自发布之时起施行”。“晚上8点前签约的还没问题,但是8点后我们也没办法。没有给我们任何一点时间。”上述置业顾问表示。 市场迅速冷却了下来。4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海口观澜湖片区一楼盘的营销中心询问是否可以看房时,接待人员表示,“都没房卖了,还看吗?”在售楼部的沙盘处还站着三两组看房客户。 这是整个海南楼市的一个缩影,也是海南目前各楼盘的常态。在记者走访的多个楼盘中,均仅能见到零零星星的看房客户,且据置业顾问介绍,“成交很少,他们也都在观望。” 一些外地的意向购房者在限购令出台以后,也迅速放弃了在海南购房的想法。做分销渠道的小唐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他前几天接了一组客户,但因为新政出台“就走了”。“有个北京的客户,成交意向特别强,我带他看了两次,本来是很有希望成交的。但是限购一出来之后,当天晚上他就飞回去了。” 在三亚沿海的一个楼盘,记者以购房者身份在现场看到,一名置业顾问在为意向客户讲解完楼盘之后,客户最终表示在政策出台之后,市场可能存在调整的空间,目前暂不考虑购房。“这样的情况估计以后还会很多,而且可能会越来越多。”此名置业顾问表示。 楼盘接待中心摄影 吴抒颖 商业用房“加紧推售” 产权受限别墅“以租代售” 需要提醒的是,海南目前并未将商铺、写字楼纳入限购范围,一些在商业用地上建的商住公寓楼盘置业顾问表示,这种类型的物业目前岛外购房者仍可以不需要购房资格即可购买。而还有产权受到限制的别墅物业,则通过疑似“以租代售”的方式流入市场。 “最近几天带看的基本上都是商铺、写字楼,商业用地性质的产品目前还不限购。岛外的购房者现在就只能看这些、买这些。”置业顾问小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记者以购房者身份走访了位于海口西海岸的广粤锦泰首座,该项目正在顺销阶段,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据广粤锦泰首座的微信公众号介绍,项目共配套有六栋独立形态的小商业和一栋双子塔公寓。而记者从现场了解到的情况是,项目正在推售建筑面积约55~89平方米精装的2房和3房公寓。现场销售人员表示,都是一户一证,不限购。 记者提出是否可以参观样板房时,现场销售人员表示,目前没有样板房可参观。不过从现场销售人员的介绍再结合微信公众号的描述,广粤锦泰首座是一种类似于住宅的公寓产品,其具体表现在:有客厅、卧室和厨房等功能区;但是和大部分商务公寓产品类似,这类产品也不通燃气。 在西海岸的另一个同样在商业用地上打造公寓产品的楼盘上,现场的销售人员也指出,他们正在做培训,准备加紧推售,“担心有政策加码。” 一名接近海口官方的人士指出,确有部分公寓产品由于是40年产权的商业用地,因而不限购。至于未来是否有升级加码调控此类物业的可能,此名人士表示暂不清楚,但严调控的基调不会改变。 未在限购范围内的商业项目摄影 吴抒颖 一些用地性质特殊的别墅物业,也正在以特殊的方式流入市场。记者以购房者身份在三亚的一个别墅楼盘现场了解到,该楼盘本身用地性质为文体娱乐,用地年限为50年,在售部分的别墅并没有独立产权,目前以“以租代售”方式流通。 该楼盘采取的销售方式是:如果确认租50年,那么客户需一次性缴纳总房款70%的费用并与开发商先签订20年的租约(目前政策规定租赁合同最长20年),以后续签不需要任何费用;如果最终能够办下来独立的产权证,则需要缴纳总房款剩余的30%部分,反之,则上述总房款的70%即是最终的购房费用。 该楼盘的一名分销人员指出,没有产权是因为三亚规定商业用地只能外售30%,其余70%必须自持,目前在售的属于70%部分,因此没有独立产权。“早期卖的那些是有独立产权的,但现在这部分没有了。” 记者查询到与之相符合的政策是:2017年5月,三亚发布的限购政策中规定“三亚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面积(或客房总套数)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多名海南房企、中介人士处了解到,目前海南本地别墅物业处于上述情况的并不在少数,大多均采取上述方式入市。 但是多名海南开发商人士、中介人士也向记者提示了此类物业的风险。一名在海南从事多年房地产开发的人士指出,这类物业在开发商名下而不在个人名下,是没有保障的。“虽然你签了租赁合同,但是物业产权在开发商名下,即使是拿去作抵押你也不知道。建议不要介入此类物业,风险很大。”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每到公募基金定期报告披露时,总能注意到有一些个股,在基金整体持仓中占比特别高,甚至是达到30%以上,当然这种超限持股大多是由于被动的原因,比如遇到巨额赎回的情况。 虽说如此,理财不二牛在今年的一季报中还是发现了一些比较有意思的基金,有的基金甚至卖光了所有能卖的股票,也没能应对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选择清盘 数据显示,在主动管理型基金中,有5只个股在7只基金的持仓中占比超过30%,具体来看,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持有台海核电虽然只有29万股,但是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高达65.94%;鹏华弘腾混合A仅持有5万股的信威集团,但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高达60.11%;平安大华量化成长混合A仅持有6.35万股的中粮生化,但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高达55.11%。 翻阅这些高比例超限持股的基金,基本上都存在一个相同的情况,那就是遭遇了巨额赎回的情况,当然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部分个股停牌,导致无法交易,比如停牌中的台海核电、信威集团、实达集团等。 而由于巨额赎回,基金就不得不卖出手中的持仓,甚至是卖光所有处于可交易状态的个股,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基金在卖光所有股票之后,直接走向了清盘。 以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为例,该基金持有的台海核电,占基金净值资产的比例高达65.94%,但其实在2017年末,台海核电的持仓比还仅有7.99%,值得注意的是,该基金在一季度被赎回了6653.93万份,使得期末的基金总份额仅剩余1122.82万份,在这其中,“机构2”持有977.81万份,占总份额的比达到87.09%。 最新公告显示,这只机构占主导的“迷你”基金即将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接下来很有可能就清算了。 管理人自掏腰包应对 更有意思的是,排在第二位的鹏华弘腾混合,不仅被巨额赎回,管理人还得自己掏钱补上。牛妹注意到,2018年一季度末,鹏华弘腾混合也是仅持有一只个股,这只个股就是停牌个股--“信威集团”,持仓占比高达60.11%,而在2017年末,信威集团在基金中的持仓占比仅仅只有0.28%。 这究竟又发生了什么呢?翻阅该基金1季报可以看到,鹏华弘腾混合C在2017年末的份额还有2.01亿份,但是在2018年一季度“机构1”赎回了2.01亿份,而鹏华弘腾混合A的总份额也只有24.47万份,因此,就算是A份额加上C份额,也只有93.75万份。 有意思的是,在这93.75万份中,有63.62万份还是来自于基金管理人3月22日的申购,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管理人出手的话,那么该基金在一季度末的份额可能只有30万份左右。 而如果只剩这点份额,那么即使是按照鹏华弘腾混合A在3月30日的基金净值1.1234元计算的话,基金资产净值显然都不足以覆盖持有信威集团的持仓市值(58.40万元),也就是说,管理人如果自己不掏钱的话,卖光除信威集团的其它个股,还应对不了投资者的赎回。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目前“信威集团”在该基金中的占比非常高,且信威集团处于筹划“重大无先例”重组的停牌状态,但是该基金也并没有暂停申购,对于投资者而言,对于这类基金,一定要谨慎对待,切不可盲目介入。 类似情况的还有天弘裕利混合,期初份额还有4.5亿份,但“机构1”在一季度就赎回了4.5亿份,基金管理人则在3月15日申购了185.1万份,占到期末总份额的98.52%。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原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
划重点 1、史美伦在4月26日当天的见面会上坦言,未来要争取更多的公司来香港上市,包括新经济和旧经济等公司。 2、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经历,金融以至监管上的丰富经验,均成为史美伦此番担任港交所主席的重要加分项。 3、虽然史美伦之前在监管领域雷厉风行,但实际上,她也多次表示自己实际是温和派——当下香港资本市场的环境下,这是非常重要的气质。 4月26日,根据港交所(00388.HK)公告,现任主席周松岗4月任期届满,史美伦当选并成为港交所首名女主席。 当天下午一点半,一身紫红色套装的史美伦准时出现在港交所重新装修的旧交易大厅一层。和往届一样,她需要在这天和媒体先见见面。 这一天,史美伦的衣着依旧和她一贯的性格很相符:干练利索。所有和她打过交道的人都会被她身上的那种雷厉风行的做事风格和修养所折服。 彼时,史美伦以非常流利的的英语、粤语和普通话三种语言完成了开场,表示很高兴能够出任港交所的主席,也感谢港交所董事会以及香港政府对于自己的信任。 此前,史美伦履历颇为丰富。尽管拿的是美国威斯康辛麦迪逊大学的文学学士学位,但是毕业十年后,史美伦于1982年在美国加州圣达喜娜大学获得了自己的法学博士学位,继而顺利进入律所工作。 不过,史美伦与金融有关的职业生涯直至1991年才开始:出任香港证监会总监助理。用了十年的时间,她一路做到了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并于2000年离开香港证监会,随即从第二年起担任了近4年的中国证监会副主席。 在出任港交所主席之前,史美伦于2012年起出任香港金融发展局首任主席,至今已有6年。 今年2月12日,香港交易所委任史美伦为董事,而她将被董事会推举为主席的猜测甚嚣尘上。此前,多位市场人士曾向腾讯《棱镜》表示,从目前港交所的董事成员来看,史美伦是接任港交所主席的最佳人选。 尽管如此,史美伦在接替港交所主席一职后,仍面临诸多挑战。在港交所推出同股不同权之际,内地证监会也启动CDR(中国存托凭证)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两地在抢夺新经济公司上市方面会面临直接竞争,而外界对史美伦的期待则是,她如何发挥两地粘合剂的效用。 史美伦在4月26日当天的见面会上坦言,未来的世界是一个竞争的世界,需要提高和巩固港交所的竞争力,争取更多的公司来香港上市,包括新经济和旧经济等公司。 被朱镕基钦点的铁娘子 史美伦为国人所熟知,源于2001年2月被任命为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一职,她同时也是当时中央政府从境外聘请的第一位副部级官员。 2000年底,史美伦离职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后,很快接到了当时的上司、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从北京打来的电话,称其被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钦点”邀约出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 实际上,早在赴北京任职前,史美伦就与内地企业接触颇多。在香港证监会初期,史美伦就代表香港证监会参与H股公司赴港上市的规划起草等工作。1993年,她全程参与了首批H股公司赴港上市的事宜,并由此对于内地的经济形势以及改革开放的状况都有了较深的认识。 2001年出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后,史美伦在刚上任的12个月里,中国证监会就先后出台了51多条法规或条例,初步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法规框架,同时还对80多家上市公司和10多家中介机构做出了相应的处罚,甚至立案调查,其中,就包括著名的银广夏案、中科创业的庄家吕梁案以及亿安科技案等。 因此,史美伦也在内地资本市场树立起来了其铁腕形象,同时遭受到市场的一些议论。有早年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人士感慨称,史美伦在香港资本市场的经验当年在内地实际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颇为可惜。 在任职的三年又七个月时间里,史美伦对内地的证券业发展贡献了很多意见建议以及经验,有媒体把史美伦上任的那一年称为是中国股市的“监管年”,而中国股市的监管理念、政策与手段,开始显现出与国际接轨的特征。在史美伦作别中国证监会时,当时官方曾评价其“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内地与香港的粘合剂 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经历,金融以至监管上的丰富经验,均成为史美伦此番担任港交所主席的重要加分项。 金融人士们认为,在与内地相关部门协商的过程中,一位既懂香港资本市场又熟悉内地的中间人颇为重要——这就是史美伦未来的主要角色。 自1993年首批内地公司赴港上市,到20多年后的今天,在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已经占据了港交所市值约60%份额,同时,港交所每天交易量的60%也都由中资公司贡献。更重要的是,港股通实施两年多以来,港股市场的内地投资者也迅猛增加。 内地在香港资本市场的角色越发重要。作为香港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管理者,港交所除了内地背景出身的总裁李小加外,就自身业务来说,也急需另一位更懂内地的管理层。 立法会金融服务界议员张华峰就认为,史美伦曾在中港证监会工作,相信能和行政总裁李小加合拍,是适合主席人选。 尽管史美伦2岁就从内地移民香港,但是早在1985年,史美伦就已经单枪匹马回上海开设律所——相较于前任以及港交所现在的高管,史美伦都是属于早期就开始了解内地的专业人士。 而在担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期间,她不仅深入了解了内地公司,而且也熟悉了内地政府机构运作特点,能够更为灵活的与内地监管者打交道。与此同时,她也结识了包括周小川、高西庆、朱云来等内地金融圈知名人物,而像潘石屹这样的商业地产界人士也都和史美伦有交情。就在此前一天(4月25日),潘石屹还特意在社交网站上发布了自己给史美伦拍的个人照片。 所有和她有接触的人都表示,在香港金融市场叱咤风云数十年的人物中,史美伦是难得的普通话、上海话和粤语英语一样流利的人。 史美伦的先生查懋成,是香港兴业集团董事总经理,也是属于香港TOP富豪家族之一。大多数人并不了解的是,史美伦先生家族企业最大的资产,即香港最大的私人发展项目愉景湾,总占地约650公顷,相当于香港岛面积的8%,是香港政府一次性批出的最大面积的土地,亦是香港首个度假式住宅项目。 这其中还有一段佳话:1977年香港兴业把愉景湾作为抵押,向苏联国营银行莫斯科纳罗尼银行借贷,但无力偿还债项,愉景湾的土地随时被莫斯科纳罗尼银行没收。查懋成父亲查济民听说这一消息,为免香港土地落入俄罗斯手中,斥资数千万港元购买大屿山愉景湾的大片荒地,收购及掌管香港兴业,把愉景湾发展成一个优质生活社区。 史美伦的挑战 尽管如此,史美伦在接替港交所主席一职后,仍面临诸多挑战。 和所有上市公司不一样的是,港交所主席的职责除了要为股东创造价值外,还得确保港交所能够维护资本市场公众的利益。 曾经在香港资本市场打拼近20年的金融人士、牛顿金融咨询有限公司CEO薛正晔对腾讯《棱镜》回忆称,包括前任夏佳理、周松岗在内,港交所主席的职位实际上一直在被弱化。就香港资本市场过去这些年来说,并不会被赋予太多的期待,尤其是前任周松岗职业经理人化温和管理的5年。更多的时候,都是“开拓型”性格的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在“折腾”。 和前任们相比,史美伦的背景主要来自证监会,包括在香港和内地证监会任职,共近15年。但在包括薛正晔在内的多位香港金融圈人士看来,史美伦出任港交所主席即将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和内地抢滩新经济公司的上市。 在港交所推出同股不同权之际,内地证监会也启动CDR(中国存托凭证)的方案。3月30日,国务院官网披露,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预计今年中将会有第一批企业将试点,尤其是包括阿里等在内的科技股将以CDR等方式回A。 尽管港交所总裁李小加此前在香港表示,这并不会对港交所形成竞争,实际上,多位熟悉内地和香港两地资本市场的金融人士均对腾讯《棱镜》表示, CDR开闸后还是会对港交所形成直接的竞争。 实际上,在3月底内地推出CDR方案后,高盛随即也表示,内地会因此与港交所抢生意,故而将港交所的目标价由350港元/股降至310港元/股,并从“确信买入”名单中剔除。 一些香港资本市场人士坚定的认为,CDR将会受到内地投资者的追捧。早期香港资本市场曾经希望内地一些新经济独角兽公司能选择内地和香港“双边”上市的模式,但是,若是CDR的估值以及股价足够理想的话,这种概率就会小很多。 在此之前,因为地理以及估值等因素,内地公司更愿意选择来香港上市,但是若CDR推出后,以后极有可能越来越多的公司会选择中国加美国上市的模式。 这对于刚推出同股不同权方案的港交所来说,确实是个不小的挑战。这就需要港交所与内地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一些与李小加有交集的金融圈人士则认为,“开拓”型性格的李小加属于业务推广好手,对于这种协商谈判,相较来说,更看好史美伦。 虽然史美伦之前在监管领域雷厉风行,但实际上,她也多次表示自己实际是温和派——当下香港资本市场的环境下,这是非常重要的气质。 事实上,史美伦在4月26日当天的见面会上,面对腾讯《棱镜》作者的提问,也坦言,自己早年在内地担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时候,确实在内地交了很多好朋友,这对于未来面对内地CDR竞争挑战时,会成为自己处理这些竞争的优势之一。 史美伦同时表示,不管是怎样的竞争,港交所最终的办法只能是提升自己。而作为港交所的新主席,将尽自己所能去助力港交所争取更多公司来港。 一些较为激进的金融人士则认为,对史美伦能否很好的担任与内地抢滩生意的港交所主席并没有把握。 无论如何,属于史美伦的港交所时代已经到来。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君康人寿两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决,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理由是协议违反原保监会有关保险公司股权不得代持的规定。 判决书表示,“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危害后果来看,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有银行业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银保监会合并后,今年严监管的矛头直指中小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中尤为关键的就是股东的管理,之前出问题的很多机构也是存在股权代持,造成大量的‘影子股东’难以穿透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担任审判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虞政平、主审法官毛宜全为合议庭成员。这一判决的认定,无疑给未来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判例的借鉴意义,最终让这些影子股东无处遁形。 股权代持引起的纷争 据了解,该案的纠纷产生于福建两家民营企业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与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之间。 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于2011年签订《信托持股协议》,约定天策公司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伟杰公司持有其拥有的2亿股君康人寿(原名为正德人寿,2015年更名)公司股份。2012年,君康人寿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伟杰公司股份额为4亿股。 2014年,天策公司向伟杰公司发出《关于终止信托的通知》,要求伟杰公司依据《信托持股协议》终止信托,将信托股份过户到天策公司名下,并结清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之间的信托报酬。随后,伟杰公司向天策公司发出《催告函》,确认双方就君康人寿公司股权代持等事宜签订了《信托持股协议》,但不同意将股权过户,双方产生纠纷。 于是,天策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股权过户到天策公司名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判决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股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过户给天策公司,并配合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 一审判决后,伟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明显违反了原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鉴于此,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天策公司依据该《信托持股协议》要求将讼争4亿股股份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因本案上诉中还有第三人加入诉讼,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故最高法院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代持股权或因比例超限 21世纪经济报道也从多名消息人士处获悉,天策公司之所以让伟杰公司代为持有股权,也存在一定的违法性,主要是为了逃避监管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 据了解,2010年,天策公司已经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君康人寿的五家股东之一,持股数量为2亿股,持股比例为20%。2011年,伟杰公司又从另一家股东处受让股权2亿股,持股比例为20%。 而伟杰公司受让的这2亿股股权正是帮天策公司代持。这也就意味着,当时天策公司实际持有君康人寿股权达到40%。这就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关于“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 2018年2月8日,原保监会也向君康人寿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伟杰公司增资君康人寿2亿股的许可,原因是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同时,因为天策公司违规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并超比例持股,责令其1年内转出所持有的君康人寿2亿股股份。 某股份制银行业法务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本案给所有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敲了一个警钟。随着监管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加强,违规股东的清理力度将是空前的,并且对股东的管理也是要求规范透明。以往企图通过私下代持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股东,未来不仅面临严格的监管惩罚,由此产生代持纠纷,司法上也不能获得支持。 前述人士进一步认为,金融毕竟有别于其他行业,对股东资质准入和资金来源都有严格要求。这一判决让意图违法违规者得不偿失,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金融机构股权的代持行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潮水褪去,裸泳者现身。创业投资界的火爆让很多创业者忘却了“资本逐利”的本质。 4月23日,致生联发(830819)宣布被广州市晔嘉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晔嘉投资”)诉诸法庭,要求公司返还认购股票保证金及利息208.24万元。 近期的新三板市场,多家挂牌公司被投资机构诉诸法庭。昔日高喊着助力标的公司成长的投资机构们正在起诉挂牌公司大股东们,目的只有一个——“还钱”。而这背后是撑起高估值的业绩对赌等补充条款。 如今,在新三板火热时期被吹起的估值“泡沫”正在一个接着一个的破灭。 不迟到的起诉 晔嘉投资与致生联发之间的纠纷要追溯至2017年。 2017年3月,晔嘉投资拟以5.2元/股的价格认购400万股致生联发股票,因股票定增确认,晔嘉投资于2017年3月29日向致生联发缴纳认购保证金200.00万元。然而,晔嘉投资虽然缴纳了认购保证金,但上述定增事宜没有如约完成——可晔嘉投资并没能拿回他们的保证金。 如今,晔嘉投资将致生联发诉诸法庭,要求致生联发未退还上述认购保证金。 起诉致生联发退还认购保证金的不只晔嘉投资一家投资机构。2018年2月5日,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盛世轩金”)起诉致生联发及其实控人等,要求退还尚余保证金441.45万元。 与晔嘉投资的情况类似,2017年3月,盛世轩金向致生联发缴纳股票认购保证金1000万元,不过,此前其已经以偿还现金及转让收取公司合同款项权利等退还558.5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1月23日,致生联发发布股票发行公告,拟以不低于4.95元/股且不超过5.20元/股的价格发行1亿股,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5.2亿元,将用于智慧城市业务领域的项目建设投资等。 然而,上述股票发行最终没了下文。4月20日,致生联发宣布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公开原因是发行计划调整,公司决定先行撤回申请文件,待发行计划完善后再重新申报。 彼时,致生联发发展势头正足,2017年4月5日,致生联发宣布与中银国际证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拟在A股上市。201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81亿元,净利润高达8536.27万元。 2017年5月16日,致生联发再次公布股票发行方案,同样是拟以不低于4.95元/股且不超过5.20元/股的价格发行1亿股,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5.2亿元,但一直实质性没有进展。 而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致生联发逐渐暴露出公司资金链紧张的事实。直到2018年1月,由于银行借款逾期未偿还,致生联发被诉讼,公司实控人股份、银行存款账户被冻结。 “泡沫”正在一个又一个的破裂 时至今日,提起新三板仍有投资人感慨估值泡沫。而今,在新三板火爆期催生的“泡沫”正在一个接着一个的破灭。 谈及新三板市场中投资风险,致生联发被多家机构追讨退还股票认购保证金这一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近期的新三板市场,多家挂牌公司被投资机构诉诸法庭。昔日高喊着助力标的公司成长的投资机构们正在起诉挂牌公司大股东们,目的只有一个——“还钱”。 2018年3月7日,海龙精密(832860)控股股东、实控人张家龙、张陈松娜收到法院传票,张家龙、张陈松娜被公司股东上海优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先资管”)起诉。优先资管要求张家龙、张陈松娜支付回购款1635.20万元,原因是海龙精密没有完成业绩承诺。 由于上述回购条款未能及时履行,优先资管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张家龙、张陈松娜名下价值人民币1635.20万元的财产。截止公告日,对张家龙、张陈松娜名下价值1635.20万元的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将时间回溯至2016年12月5日,海龙精密以7元/股的价格向3名机构投资者发行股票400万股,合计募集资金2800万元。彼时,优先资管认购200万股,共计投资1400.00万元。 上述股票发行的同时,张家龙、张陈松娜仍与投资者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若海龙精密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足3600万元(以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为准)时,实际控制人需按7元/股+年收益率12%的价格进行回购。 值得注意的是,张家龙、张陈松娜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同意修改业绩承诺协议相关条款的函,同意将回购承诺的业绩考核期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并同意将回购承诺的补偿起始日期提前为2016年5月开始。 公告显示,海龙精密于2015年7月挂牌新三板,公司致力于小家电配件及精密五金冲压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6年,海龙精密实现营业收入9343.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60%;实现净利润777.59万元,同比下降44.82%;公司扣非后净利润为740.06万元。2017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49.28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235.48万元。很明显,海龙精密已经触发回购条款。 海龙精密绝不是个案。4月10日,亨达股份(831687)被自然人周海涛起诉,周海涛要求亨达股份股东偿还回购款等。亨达股份曾于2017年初宣布拟摘牌,但由于诉讼缠身等迟迟未能摘牌。今年2月份,宁波鼎峰明德致知投资合伙企业起诉瑞格股份(832352)退还股份认购款及利息602.62万元。 实际上,类似上述“泡沫”破灭的案例还有很多……业内人士表示,在新三板以高额业绩对赌支撑高估值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多家机构遭遇股票发行认购未完成挂牌公司却迟迟不退还股票认购保证金的境遇。上述种种现象,在早已走过火爆期的新三板市场,未来会出现更多的案例。而这只能说是前几年“创投过渡火热,如今是在还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4月25日晚间,新力金融(600318.SH)发布公告,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新力金融在此次公告中,回应了关于P2P德众金融逾期、未完成业绩的现金补偿以及部分财务数据等问题。 公告中提到,德众金融的主要产品“国资保”单一借款人融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超过了银监会等四部委在2016年8月24日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融资限额的有关规定,彼时,德众金额的13亿余额中98%均属于超限额业务。 新力金融透露,国资保产品是由安徽省内国有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项下的业务。与此同时,安徽省内部分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融资项目陆续出现到期不还款现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国有担保公司又不能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导致德众金融平台上的企业融资项目出现逾期。 在2016年12月,媒体曾报道,德众金融担保公司中,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三家担保公司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P2P业务的可持续性,公告回应,德众金融作为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主要收取服务费,项目逾期对德众金融的收入及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新力金融表示,德众金融已采取措施持续推进清收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德众金融于2014年4月,由安徽省供销社下属的安徽新力投资集团发起成立。经重组收购,现变更为新力金融控股,持股比例为67.50%。该平台的存管银行是徽商银行。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披系统的数据显示,德众金融目前的待偿金额在不断压缩,截至2月28日,待偿金额6亿元,逾期金额1亿元,累计交易总额33亿元。 公告中还提到,标的资产德信担保、德善小贷、德合典当、德润租赁和德众金融2017年净利润1.65亿元,仅完成业绩承诺的53.23%,因此新力投资需赔偿上市公司约1.94亿元。 2015年1月26日,新力投资与新力金融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协议约定: 新力投资承诺,标的资产2015年至2017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1.9亿元、2.4亿元、3.1亿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