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股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后,今天早间金刚玻璃的一纸公告再度将知名私募罗伟广推向舆论风口。金刚玻璃公告称,由于罗伟广没有在规定时间偿还负债,他通过中信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300万股,将从6月12日起被强制平仓。 今日早盘,金刚玻璃股价一度触及跌停,随后底部震荡。据悉,从罗伟广买进金刚玻璃到现在,股价已经大幅下挫超60%。 昔日私募冠军、新价值投资掌门人罗伟广曾经提出一二级市场联动、并购重组的投资方式,大举买入多家上市公司股票,但随后在金刚玻璃重组一事上折戟,出现质押危机、司法冻结等情况。业内人士认为,在A股大环境改变的情况下,这种投资模式也将成为往事。 罗伟广持股将被强平 早盘金刚玻璃一度跌停 6月12日,金刚玻璃公告,收到罗伟广通知,由于他违反和中信证券的融资融券合同,没有在规定时间偿还负债,中信证券将从今天起对其融资融券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处理,减持该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那么,此次将要被强平的股份有多少?据悉,罗伟广有300万股放于中信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今天早间开盘,金刚玻璃大幅下挫,一度触及跌停,随后反弹,底部震荡,截至目前,金刚玻璃超过跌幅6%。 年初曾经历质押平仓风险 通过提前还款解除危机 实际上,今年2月份,罗伟广持有的金刚玻璃股份就遭遇过一次质押平仓风险,后来通过停牌、提前还款解除了危机。 金刚玻璃今年2月6日晚间公告,截至2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持有公司2428.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4%,累计质押股份2128.71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7.65%,占公司总股本的9.86%。但是,因近日公司股价跌幅较大,导致实控人罗伟广上述质押的股份已低于预警线。据了解,其质押预警线为7.5元/股,平仓线为7元/股。 随后金刚玻璃自2月7日开市起停牌,直到2月13日复牌。据金刚玻璃公告,在停牌期间,罗伟广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提前部分还款的方式解除质押平仓风险,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罗伟广所持金刚玻璃股票之所以连连遭遇危机,是因为从他当年买进该股到现在,股价已经大幅下挫。简单计算,罗伟广当时买入金刚玻璃的成本大概在20元上方,截至中午收盘,该公司的股价是7.4元,亏损超过60%。 陷入个人债务纠纷 近九成持股被司法冻结 其实,在今年5月份,罗伟广由于个人债务纠纷,其持有金刚玻璃股份还被大量司法冻结,将近九成。 金刚玻璃在今年5月11日晚间披露,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据悉,罗伟广持有金刚玻璃2428.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4%,其股份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为2128.71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7.65%。 公告也解释了原因,罗伟广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系其个人债务纠纷所致,与公司无关,但其冻结股份若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昔日私募冠军折戟金刚玻璃 昔日私募冠军罗伟广曾经提出一二级市场联动,他表示,希望合理合法帮助公司重组,使公司做得更好,然后获取收益。但是如今却遭遇质押平仓风险,到股份被司法冻结,再到持股将被强平,在金刚玻璃上一再受挫,都和当年的重组失败分不开。 我们来回顾一下,罗伟广在2015年9月就与拉萨金刚玻璃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受让2128.71万股股份,占金刚玻璃总股本的9.86%。而后,罗伟广又通过多笔收购,进一步将持股量提升至11.24%,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随后金刚玻璃开始重组,2015年11月,金刚玻璃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拟向罗伟广等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喜诺科技100%股份;同时向纳兰德基金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OMG新加坡36%股权。 据了解,金刚玻璃重组的标的OMG是在2013年才成立,但从2015年8月罗伟广入股到11月重组预案出台,三个多月时间估值从不到1亿元涨到30亿元。 显然这种重组的玩法没有获得监管部门认可,2016年8月,证监会重组委否决了该次交易,原因是标的公司盈利预测可实现性及评估参数预测合理性披露不充分。此后,金刚玻璃曾尝试修改方案,但最终于今年3月宣布撤回申请文件,正式终止了此次重组。 一二级联动模式遭遇挫败 在2015年股灾以后,罗伟广曾经表示,看好小市值公司的并购重组的机会和跌出来的价值,打算采取一二级市场联动的方式做投资。 据不完全统计,罗伟广当时买进的上市公司达到十余家,包括大东海A、科恒股份、科斯伍德、天兴仪表、南华仪器、杭州高新、金宇车城、天广中茂、新海股份、恒大高新、*ST蓝丰等,同时罗伟广通过两次受让股份,成为金刚玻璃的实际控制人。 当时他的举动震动业内,引发关注,然而,A股市场投资环境的改变,却使得这条道路很难走通。 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被市场称为最严借壳新规。在监管趋严的大环境下,A股市场忽悠式并购重组、炒作壳资源等行为大大降温,而一二级市场联动、套利的故事也逐渐褪去。 新价值投资举牌未通告 被证监会罚款190万 基金君还留意到,罗伟广的新价值投资还在去年底被监管层处罚。 2017年12月,广东证监局公布了对新价值投资、钱文彦、卢冬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新价值投资增持科恒股份、大东海A、科斯伍德、天兴仪表等4只股票,在持有相关股票累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行为,违法增持金额合计3766.08万元。 广东证监局因此责令新价值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文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卢冬妮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立信、瑞华、众华、兴华、致同、大华等六家会计师事务所,首发和再融资材料被证监会暂停受理,成为今日资本市场的最热传闻。真实情况如何?会带来哪些影响?券商中国记者与多位行业人士进行了证实,并带来最一线分析。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从今日起证监会受理处将拒绝受理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急于报材料的首发和再融资项目,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注意的是,此次暂停受理对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在审项目不受影响,只是新增部分直接在受理环节就被挡在了门外。 记者统计发现,这6家会计师事务所几乎占据了首发项目的半壁江山,此番暂停受理对行业、事务所本身影响较大,若申报项目牵扯涉事会所需更换机构的,应向证监会提交专项说明或承诺函。 立信方面表示,会努力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相信很快就可以解决。 动向一:为何暂停受理?和138号令相关 除了首发和再融资项目,在一周前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并购重组项目就已被暂停受理,包括了立信和瑞华、大华。 为何此番影响来势凶猛?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和证监会4月23日实施的“138号令”有关,即《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修改后的《决定》扩大了证监会暂停受理业务的范围。 在《决定》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立信、瑞华、众华、兴华、致同、大华等六家会计师事务所均有旧案在身,按照《决定》,所有新申报项目均需暂停,不过记者了解到的是,上述六家暂停的是首发和再融资项目的受理,而立信和瑞华、大华的并购重组、首发、再融资材料申报均被叫停。 动向二:多牵扯旧案相关 为何是上述6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和旧案相关,以立信、瑞华和大华为例。 首先来看立信,立信事涉超华科技,2017年9月超华科技遭到立案调查,并于12月8日收到广东证监局的处罚通知。处罚通知称,公司因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虚增2,770,505.13元,拟被广东证监局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相关责任人员也被作出行政处罚。 超华科技2014年年报显示,年报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超华科技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超华科技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其次是瑞华,瑞华曾因6家上市公司项目而被证监会调查,其中四家已经结案,尚有两家在调查过程中,为*ST华泽和零七股份。*ST华泽和零七股份都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分别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ST华泽前身为*ST聚友,2013年通过借壳上市重组为如今的*ST华泽。但借壳上市完成不久,*ST华泽从2015年开始就不断接受监管层的调查。2015年11月23日,*ST华泽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6月29日,“因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ST华泽又一次接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 2018年1月23日,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ST华泽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如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证监会对*ST华泽公司给出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对相关负责主管则分别处以9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部分高管遭到市场禁入。被证监会调查后,瑞华对*ST华泽2015年年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2016年的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再来看大华。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8 月 出具的“大华特字[2017]003406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说明 》 (以下简称“情况说明”)》, 2016 年 5 月 13 日, 中国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银信评估资产有限公司、辽宁元正评估资产有限公司、中和评估资产有限公司等 6 家审计、评估机构正式启动立案调査程序。2016 年 5 月 17 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该调查主要针对大华在执业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目前尚未最终结案。 动向三:立信表示和监管层密切沟通 立信今日发布了致全体合伙人的告知信,信中明确提到“由于138号文出台带来的冲击,使立信有关证券业务被证监会暂停受理,立信再次处于舆论漩涡中,唱衰者有之,力挺者亦有之。” 告知信中提到,此次暂停受理是由于138号文出台后,关于时间节点、同类业务等具体的解释下文件存在分歧,为更好地解决分歧,所以暂缓受理,而不是拒收材料,这并不存在。目前监管部门内部已达成共识,相信很快就可以解决。 立信指出,此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问题并非立信一家,朱建弟董事长非常理解大家心情,也将努力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请大家保持冷静和团结。稳定的内外部环境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希望能够保持客户的稳定、团队的稳定,积极的做好沟通解释,维护好立信升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6月10日晚间,原拟聘请立信为公司重组审计机构的华鹏飞(300350)披露了关于重组延期复牌暨更换中介机构的公告。华鹏飞表示,为了更好地推进重组,公司拟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此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动向四:占据行业半壁江山,更换需提交专项模板 记者统计显示,近一年申报IPO的项目共817家,其中6家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项目321家,占比达39.3%,意味着这6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占全行业的近2/5。这次影响对整体IPO市场的波动较大,众多拟IPO企业需要慎重考虑是否尽快更换审计机构。 因为此次涉及发行部和上市部两个部门,所涉融资业务覆盖面也较广。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7年年报中聘请涉及涉及到上述6家的,数目更多,记者统计显示,仅立信、瑞华、大华、致同四家,就有1325家。 从当前在审项目来看,这6家会所中的4家都进入了IPO服务项目数前十。 截至目前,在会排队的310家首发企业中,涉事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项目数超过了120家,数量着实不少。 按照证监会最新发布的监管问答,对在发行审核过程中,申请首发和再融资企业的中介机构(保荐机构除外)或签字人员发生变更的情况做了明确。 证监会发行部指出,更换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过程中,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说明,变更前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均应当出具承诺函。如仅涉及签字人员变更的,除变更前后的签字人员外,所属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承诺函。 同时,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业资格、执业情况)等内容,还应当对变更前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承诺。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由相关负责人及签字人员签字,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盖章。 这也就意味着若项目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得提交专项说明或承诺函。 动向五:对行业影响深远 有行业人士指出,此次暂停受理很大程度影响到相关会计所的业务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所之间的合伙人、业务人员和业务的流动。也正在引起对于会计所做强做大的策略反思,也可能改变40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的发展格局。但这或许也恰好印证了证监会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思路。 数据显示,40家证券资格会计所2017年营收427亿元,占了全行业收入(711亿元)的七分之四,比重很高。这40家会计所分享了A股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54.6亿元的审计市场。 之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就修改《决定》有个答记者问,值得行业深思。即“有意见认为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服务行业集中度较高,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适用可能会影响这些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高莉的回答是:通过市场竞争,资本市场证券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证券中介服务行业集约化趋势逐渐凸显,一些实力较强、服务质量较高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保持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我们认为,加强监管并不影响证券中介服务行业“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是实现行业发展目标的保障,不能因为支持行业发展而降低监管要求。只有严格监管下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才是高质量的发展,才能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真正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否则只会造成证券中介服务行业的“大而不强”。另外,认为机构越大、项目越多、出错率越高的观点,是将项目选择、人员配置、执业管理当作“抓阄”、“摸奖”的行为,也恰恰反映了部分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对内部控制、执业管理职责义务的重视程度不足、不到位的问题。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一个月前,小米向港交所提交了上市申请。昨日小米CDR招股书透露,小米计划CDR和港股同步发行。小米CDR招股书披露,2015年、2016年、2017年小米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68.11亿元、684.34亿元、1146.25亿元,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的净资产为-1280亿元,累计亏损为1352亿元。 昨日,证监会官网正式披露了小米集团《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文件,小米CDR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拟上市地为上交所。至此,传闻近半个月的CDR第一股尘埃落定。 CDR招股书解释巨额“亏损”原因 小米在CDR招股书中首次披露了今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数据,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小米收入344.12亿元,经调整经营净利润为16.99亿元,净利润为-70.27亿元。 小米CDR招股书披露,2015年、2016年、2017年小米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68.11亿元、684.34亿元、1146.25亿元;小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负22.48亿元、2.33亿元、39.45亿元。经调整经营净利润为负3.03亿元、18.95亿元、53.62亿元,盈利状况良好。招股书披露,截至2018 年3月31日,公司的净资产为-1280 亿元,累计亏损为1352 亿元。 小米为何在账面上有巨额的“亏损”,对此,招股书介绍,导致上述巨额净资产为负及累计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以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账面亏损,在公司所适用的会计政策下,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计量,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增加会在当期利润表中体现为亏损。按照公司与优先股股东签订的协议,公司在合格上市地上市后,公司所有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将全部转换为普通股,公司不会再产生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导致的亏损。 招股书称,这些属于非现金项目,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无关,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情况。公司盈利状况良好且盈利能力持续增强。 CDR募资四成用于全球扩张 小米CDR招股书显示,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第一季度,小米海外市场的销售额分别为40.56亿元、91.54亿元、320.81亿元和124.7亿元,占公司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07%、13.38%、27.99%和36.24%。 招股书显示,公司来自境外收入比例持续提高,主要系公司2014年开始推进国际化战略,陆续在印度、东南亚、东欧等新兴市场布局,尤其是印度市场取得了开拓性成功,2017年小米手机成为印度市场智能手机出货量份额最高的智能手机品牌。目前,小米手机进入了7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在15个国家和地区进入了市场前5名。 小米的海外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公司于当地进行组装,组装完成后直接在当地进行销售,以印度为典型代表。第二种是公司在西欧、东欧等其他海外地区亦采用直接出口产品的模式。 招股书中还特地披露了小米印度的最新运营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小米印度的总资产为57.29亿元,净资产为4.9亿元;2018年1-3月,小米印度的营收为61.27亿元,净利润为-1.31亿元。 CDR募资的用途基本上与港股募资用途相同,本次获得的资金将主要用于研发核心自主产品、扩大并加强IoT及生活消费产品及移动互联网服务(包括人工智能)等主要行业的生态链、全球扩张,三个部分的资金投入比例为3:3:4。 小米金融将被逐步剥离拟上市主体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小米招股书首次对小米金融业务有了详尽的阐述。招股书称,小米金融业务主要通过重庆小米小贷及小米电子软件开展。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小米金融的收入、税前利润分别约占小米集团收入、税前净利润的 0.9%及 0.2%, 小米金融总资产将约占小米集团 13.5%。 招股书称,目前,小米金融仍为小米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但基于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小米集团拟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将小米金融作为独立运营主体逐步剥离。拟采用的股权激励计划将向雷军、小米金融管理层及核心员工授予小米金融期权,激励计划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获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由于小米金融重组,小米集团向小米金融集团分别提供约8.3亿美元及2.99亿元人民币的小米金融重组贷款。通过运作小米金融期权计划,公司预计小米金融未来将不再为小米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招股书显示,为规范小米金融未来与小米集团之间的交易,维护投资者权益,小米集团与小米金融签订了框架协议,就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交易限额进行了约定。 根据协议的约定,未来三年,小米集团为小米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借款及其他信贷和担保服务,以及结算服务、承兑票据、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信用证、资产支持证券及融资、财务及融资咨询等,但不包括小米集团就小米金融重组为其提供的一次性重组贷款)的最高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27.70亿元、149.50亿元和145.50亿元。 实际控制人雷军占投票权 57.9% 在实际控制人方面,招股书披露,根据公司章程安排,在投票时,公司每一A类普通股股份有10份投票权,每一B类普通股或优先股股份有 1 份投票权。雷军控制的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和Smart Player Limited 持有的公司A 类普通股股票以及 B 类普通股股票享有的投票权占公司全体股东享有投票权的 55.7%。此外,根据公司其他股东和雷军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雷军作为受托人可实际控制另外2.2%的投票权,共计控制发行人 57.9%的投票权。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于应当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过半数的投票权赞成方可通过;对于应当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超过 3/4 的投票权赞成方可通过。 由于雷军目前控制的投票权占发行人全体股东享有投票权的 57.9%,因此,该投票权可以决定应当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是否可以通过,并对应当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享有否决权。因此,雷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A股市场买CDR股与买普通股有何区别? 小米于今年5月份提交港股IPO申请,成为港交所IPO新规发布后首批递交申请的“同股不同权”公司。小米因具备VIE架构和同股不同权结构,不满足直接在A股发行普通股的上市条件。为实现A股上市,发行CDR成为小米实现A股上市的最快方式。根据《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那么,许多A股股民最关心的就是在A股市场买CDR股与买普通股有何区别?会有哪些风险?对此,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小米的CDR股招股书对此也有说明和警示。 小米在CDR招股书中明确,本次发行后,存托人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章程以及适用的法律中规定的B 类普通股股东权利,公司将按照生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存托协议的约定,履行并促使存托人履行存托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从而保证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通过作为公司 B 类普通股股东的存托人实际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公司其他 B 类普通股股东也依法享有的权利。 小米CDR招股书表示,为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能够实际享有上述存托人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享有的相关股东权利,公司就本次存托凭证发行涉及的存托协议中将约定,存托凭证持有人将通过存托人行使上述公司基础证券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现金分红、股份分红及其他财产分配,行使配股权,行使表决权。 同时,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根据存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行使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等。 小米在CDR招股书也对相关的风险做了警示。招股书称,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机构间接行使。尽管公司已出具《关于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权益的承诺》,但是若未来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或存托机构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相关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一定的损害。 另外,CDR招股书还提示,可能还涉及存托凭证的中国境内法院判决可能无法在境外得到强制执行的风险,从而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面临利益受损的风险。 ...
为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需要,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秩序,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6月1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 根据《指引》,应急服务的内容包括应急交易、应急撤销交易、应急撤销报价等内容。所谓应急交易是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会员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无法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经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授权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代为录入交易要素以达成交易。 所谓应急撤销交易,是指对已通过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交易双方基于合理理由且协商一致后,授权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中代为撤销该笔交易。 与2014年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急服务指引》相比,此次新规增加了应急撤销报价服务内容,即指对已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的报价,报价方基于合理理由希望撤销的,授权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撤销该笔报价。 服务范围也有所扩大,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两项:撮合和询价点击成交(ESP)交易原则上不提供应急交易服务(应急打印成交单除外),提供应急撤销交易服务;仅对在C-Trade上提交的撮合报价提供应急撤销报价服务。 对于此次修订,稀财汇创始人、500金研究院院长肖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急服务扩大跟新增一些业务有一定关系,比如即期撮合、外币拆借等。目前中国正在逐步开放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但确实存在很多难以预计的问题,外汇市场影响因素众多,参与机构也比较复杂,应急服务实际上是在完善中国外汇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避险性设置,需要覆盖大部分交易类别。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经过一段时间家族信托知识的普及,很多高净值客户意识到了设立家族信托对其财富管理和家族传承的重要性,在国内设立了上千万元的“单一资金信托”理财计划,并冠以“家族信托”的名义。由于国内家族信托市场刚刚起步、从业机构良莠不齐、信托文化有待构建、设立家族信托缺乏严格的程序保障等原因,目前设立的一些“家族信托”功能非常初级,甚至隐含了较大的法律风险。业界称其为“伪家族信托”。 “伪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将实质上为营业信托的理财计划,或者不符合信托法以及判例原理,设立程序上存在瑕疵,家族信托面临被穿透、无效和被撤销的风险的信托皆称为“伪家族信托”。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能够将这些 “伪家族信托”去伪存真,从而达到委托人财富管理和家族传承的目的呢? “伪信托”之一:“理财计划”而非信托 应对:简单的“理财计划”应该升级为“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 受限于国内信托登记的配套法律法规,业内操作的家族信托在信托财产初始状态上仅仅是资金受托管理业务,将原来信托公司自益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转变为他益业务,实质上属于营业信托产品中的“理财计划”。在该模式下的信托产品对于家族企业的财富保全和传承而言,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信托期限普遍较短 一些“家族信托产品”的期限在5年~10年,较短的期限很难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 第二,信托功能非常简单 多数家族信托的功能仅限于理财和家族成员生活的保障及财产的保护,家族信托所具备的家族财富传承、家族企业治理、税收筹划以及慈善等的事务性管理性功能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第三,按照信托产品进行监管和运作 家族信托包含了家族事务管理和家族财富管理业务,银监会按照信托产品对家族信托进行监管会大大限制家族信托的事务管理职能。并且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按照银监会要求,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新发资金信托按照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家族信托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仅与家族信托基于“信任” 的法理相悖,也大大加重了委托人的负担。 上述“理财计划”是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有效信托,但我们将其称之为“伪家族信托”,是指其难以实现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和家族传承的复合需求,加之有“合格投资者”及上千万元投资门槛的要求,一般的家庭还难以通过信托这个工具实现财富管理与传承的目的。因此,监管机构应该改变当前对家族信托按照营业信托的监管模式,还家族信托为“民事信托”的真面目,将目前简单的“理财计划”升级为符合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需求的“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同时降低委托人进入的门槛与成本,真正让信托普惠广大民众。 “伪信托”之二:委托人“虚托” 应对:对委托人过度的权利保留进行限制,避免信托被穿透风险 经过长期发展,英美法系形成了“受托人中心主义”的信托法原则。信托财产被认为是委托人送给受益人的礼物,信托一旦设立,信托事务及信托财产就交于受托人进行管理,委托人除了知情权,一般不再保留更多的权利。在英美法中,依据“受托人中心主义”,委托人保留过度控制权的信托被认为是“虚假信托”,通常情况下,虚假信托被视为无效,即使侥幸不被认定无效,信托财产也可以被用于偿还委托人的债务。 比如在Burn v. Turnbull案中,委托人设置了一个以自己和其叔叔为共同受托人的信托,委托人能够任意指令受托人以她的意志进行信托财产管理和投资,有权任意任命新的受托人,并且保有随时撤销、修改信托的权利。委托人去世后,委托人的丈夫诉诸法院主张该信托为虚假信托,请求法院认定该信托无效。历经两次审判,上诉法院与原审法院均认定该信托无效,受托人应向原告转让全部信托财产和收益。在本案中委托人保留了对信托的绝对控制权,使得法院认定该信托中委托人仍然是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在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下,只要保留无限制的信托撤销权,就足以认定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控制性了。 “伪信托”之三:信托成“通道” 应对:重建信托精神和死亡文化 设立信托保护人 近年来各离岸地国家、我国香港地区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允许委托人保留一定的投资权利和财产管理的职能,但信托法中的“受托人中心主义”的原则并没有彻底改变。由于受民法中委托代理的影响,我国《信托法》是大陆法系中赋予委托人权利最大的立法之一,委托人除了知情权以外,还有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对不当信托行为的撤销权、选任新受托人的优先权以及解除信托的权利。委托人拥有上述权利在英美法系将面临信托被法院判决穿透的风险,这也是造成我国信托和代理很难区分的重要原因,也造成了将来信托法律关系极其不稳定的状态。更有甚者,一些信托公司人员出于营销便利,将家族信托委托人直接进行财产管理作为营销“家族信托”理财产品的手段,使信托成为委托人的“通道”。 真正的家族信托需要委托人规划好信托目的、选好受托人、设计好信托架构中监督制约机制,而不是自己赤膊上阵。同时也需要受益人尊重信托契约,知晓自己的法律地位、权利,不做超越受益人权利的事情。在我国今天的家族财富管理行业,委托人权利保留过大的现状既反映了信托精神的欠缺,也是健康传承文化缺位的体现,而面对死亡的传承文化是一个人、群体和民族内心深处的修为反映。设立家族信托其实就是一份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遗嘱,家族宪章其实就是一部家传遗训。这就需要信托委托人具有大智慧,“看得开,想得透,放得下”。然而,事实上,大部分华人企业家讳谈死亡,很难 “看得开,想得透”,在生前就做了周密的财富传承安排。即使做了传承安排,也很难“放得下”,在家族信托中为自己保留了过度的控制权,这一点,我国南方及港台的企业家尤甚。 对于委托人保留过度控制权的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成为委托人的通道非常危险,银监会已经禁止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因此其会面临将来信托无效或者被穿透的风险。英属维尔京群岛为了规避委托人直接保留过度控制权而导致信托无效的风险,颁布了VISTA法案,通过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行使管理权解决了这个问题。由于我国缺乏信托传统,因此高净值客户对将其上千万的资金装入信托架构并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是不信任的,目前我们不可能马上制定类似维尔京群岛的VISTA法案,允许委托人设立私人信托公司的法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设立保护人制度,由委托人信任的近亲属和朋友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将委托人希望保留的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对不当信托行为的撤销权、选任新受托人的优先权以及解除信托的权利交给保护人去行使,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信托架构被穿透甚至无效的风险。 “伪信托”之四:“不合法”信托 应对: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程序保障 防范家族信托无效及诉讼风险 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信托目的合法;第二,信托当事人主体要适合;第三,信托财产具有合法性;第四,信托行为具有合法性。 实践中,每个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况千差万别,可能会面临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否合法?设立的信托是否具有欺诈债权人的目的?信托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同的国籍身份并且需要进行税收筹划安排,信托财产是否具有合法性或者处置了不经配偶同意的财产?是否还要履行信托登记手续等等复杂情况,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众多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要严格家族信托的设立程序、防范将来家族信托诉讼引发的其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风险。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第一,依照《信托法》的谨慎原则,受托人要对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进行仔细审核。可聘请律师出具对该信托设立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保证信托财产设立的有效性。 第二,对于个人的现金类资产,委托人要出具收入证明以及取得该现金类资产的其他证明以及完税证明,如果该资金来源于家族企业,还要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按照其章程职权规定出具决议,并且保证是在其净资产范围内出资设立。 第三,对于不动产信托,根据我国《信托法》,必须履行信托登记手续才能有效设立。在不能取得有效的信托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设立资金信托再通过交易的方式将不动产装入该信托。 第四,对于动产,委托人要出具购买证明或者取得动产的权属证明。以限制流通的财产(权利)设立家族信托的,例如金银、文物等,在信托设立前,只有在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该项财产(权利)的授权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以上情况,律师可以提供法律见证或者由公证处出具公证。 第五,对于股权信托,根据我国《信托法》,属于只有履行信托登记手续后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的信托。在不能取得有效的信托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采取先设立资金信托再通过交易的方式将股权装入该信托。在装入该信托的过程中,可参照上市公司的一些要求,由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出具相应报告,由律师对其财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家族信托的“去伪存真”,需要我们建立健全家族信托的法律支持环境,向全社会普及信托知识及受托人“信义精神” 理念,建立和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程序保障和司法保障体系。 与此同时,家族财富管理行业还需要在信托财产管理和家族治理顶层设计方面齐头并进: 一方面要把信托财产的资产配置逻辑定位为代际传承的价值投资。家族信托服务的财富不是客户短期逐利的资本,而是有耐心的资本、有长情的投资、有深度的传富,资产的科学配置是必由之路。很显然,将家族信托资产全部配置于能够“刚性兑付”的短期“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并不符合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主旨,需要在安全投资的理念上加入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慈善投资的理念。 另一方面要把家族治理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顶层设计,仅仅就 “家财”论信托、仅就账户谈产品配置,所略及的无非是家族的 “闲钱”罢了。在客户“家业”的广度面前,整个行业的从业者的视野和经验是存在群体缺陷的。将家族治理、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服务三位一体运用于从私人到家族、从家族到家业无边界服务—这是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那些希望三代共治或四世同堂家族的深切需求。 “世上有朵美丽的花,那是青春吐芳华。”今天很多家族信托的目标客户正是冯小刚导演电影《芳华》里的那一代人—成功的“50后”和“60后”。经历40年改革开放,他们在青春吐露芳华的同时创造了人类历史最伟大的财富和商业传奇。这一代人成功地改变了昨天,塑造着今天,向往着明天,但是也需要家族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帮助他们去伪存真、正本清源安排好“后天”。毫无疑问,这需要持之以恒地进行自我进化和行业净化,莫让芳华负初心,但愿福泽永绵延。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股权质押比例成为观察信用风险的另一道“暗门”。国金策略认为,股票质押一直以来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获得融资的重要渠道。A股几乎“无股不押”,股票质押总体规模达5.95万亿(占A股总市值的9.9%),其中以券商为主体的场内质押业占比达51.78%近期市场波动加大,个股股票质押风险值得警惕,但客观上讲,当前市场整体股票质押风险可控。 国金策略指出,分行业来看,休闲服务、通信、计算机、非银和建筑等行业质押市值下跌幅度较大,股票质押风险相对较大。 以下是国金策略研报主要内容: 一、股票质押一直以来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获得融资的重要渠道。股票质押本质上是抵押融资,具体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物向质押方(券商、银行等)融入资金,并定期支付利息。由于股票质押具有操作灵活简便等优势,目前已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重要融资渠道。其中,质押率(即融资金额和质押股票市值的比值)和利率是反映股票质押的杠杆水平和融资成本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质押率分别为50%、40%和30%左右,而目前股票质押的利率普遍在7%左右。 二、A股几乎“无股不押”,股票质押总体规模达5.95万亿(占A股总市值的9.9%),其中以券商为主体的场内质押业占比达51.78%。截止6月8日,A股中有3447只股票仍有未解押的股票质押,占A股数量的86.2%,由此可见A股几乎“无股不押”。从规模来看,以最新价格(6月8日)计算,A股中未解押股票质押市值达5.95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9.9%。其中场内质押市值3.08万亿元(占比51.8%),场外质押市值2.87万亿元(占比48.2%)。 三、股票质押的主要风险是平仓风险,影响平仓风险的主要因素有市场行情、质押率和质押比例等。在股票质押合约存续期间,为了防范违约风险,质押方会通过逐日盯市的方式,设定相应的警戒线和平仓线。1)在市场急剧下跌在市场急剧下跌的情况下,质押股票的市值急剧下降,股票质押将面临平仓风险;2)而对于个股来说,质押率(杠杆率)越高的个股股票质押更容易达到平仓线,因此平仓风险越大;3)此外,一旦发生平仓风险,质押比例越高的个股容易形成较强的负反馈,受到的影响较大。 四、近期市场波动加大,个股股票质押风险值得警惕,但客观上讲,当前市场整体股票质押风险可控。截止目前,从上市公司公告数据来看,今年6月后股票质押到期规模呈上升态势,也就是说股票质押的偿付压力相对较大。而对于股票质押的总体风险,按最新价格(6月8日)计算,当前A股整体质押市值相对质押日市值(按质押日价格计算)下跌了-11.42%,距离我们估计的整体下跌-31.5%的预警线和下跌-40.1%的平仓线还有一定距离。如果再考虑到存在补充质押的情况,我们认为目前股票质押风险整体可控。 五、分行业来看,休闲服务、通信、计算机、非银和建筑等行业质押市值下跌幅度较大,股票质押风险相对较大。根据我们的估算,休闲服务、通信、计算机、非银、建筑和建材等行业股票质押市值整体下跌幅度分别为:-36.3%、-23.4%、-22.8%、-21.3%、-21.2%和-21.2%。 六、个股方面,我们梳理了质押比例和质押市值相对较大的个股,具体名单参见正文图表11和图表12。(需要说明的是,影响个股质押风险的主要因素是个股股价的下跌幅度,股票质押比例较大的个股并不代表其股票质押风险越大;测算个股的平仓风险,需要对“质押率、平仓线”等指标进行一定的假设)。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两年前轰动金融系统、涉案金额超过18亿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骗贷案,随着案件的宣判,更多细节被曝光。 2016年8月,农发行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支行(下称“徐水农发行”)发生两起骗取贷款案件,从2015年开始,徐水两家大型粮食收购企业从徐水农发行获取了18亿元多的购粮贷款,其中一家企业将10多亿元贷款挪用,建设了房地产项目,给贷款带来重大风险。 近日,第一财经1℃记者独家获得了这两起案件的有关材料。从法院宣判结果看,涉案的两家企业总计十多名相关人员均被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由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徐水农发行也已经被监管部门处罚。 农发行作为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之一,所经营的贷款项目中包括收购粮食的专项贷款,这种贷款只能用于粮食贸易。为保证此类贷款的安全,农发行在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发放后等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流程。 不过,在这两起案件中,透过农发行系统的多份贷款流程管理文件,可以清晰地看出农发行在此类贷款发放后的审查流程中,出现了层层失守的情况,致使并不难发现的挪用贷款问题未被发现,酿成重大风险。在监管层反复强调防范金融风险的当下,该案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18亿购粮贷款现重大风险 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华龙东路东段,G18高速公路高架桥以东几百米处,几栋住宅楼立在路边。周边居民称,这几栋楼在建设期间被称作“职工公寓”。公众或许并不知道,这几栋住宅楼之所以能建成,是开发商挪用了来自徐水农发行的购粮专项贷款。 与这几栋住宅楼一墙之隔的是徐水县志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志信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志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志信,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注册资金1.5亿元。除了志信公司,张志信还于2009年注册成立了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恒泰达公司”),注册资金3.2亿元。中恒泰达公司在2014年6月出资成立徐水县中恒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达地产”),法定代表人赵春明,注册资金500万元。泰达地产正是“职工公寓”的开发商。这个项目表面上是内部住宅,但也对外进行营利性销售。 除上述几家公司外,张志信还实际控制唐县润恒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润恒公司”),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崔春蕾,成立于2010年9月,注册资金1亿元。 今年4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保定银监分局对徐水农发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银监罚决字〔2017〕3号)。决定书称,徐水农发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李建伟,该支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粮食收购贷款出现重大风险。保定银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徐水农发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 1℃记者获悉,这一处罚决定,正是源于徐水农发行在向张志信的志信公司、润恒公司,以及徐水粮食收购企业负责人刘二田经营的徐水县双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双隆公司”)发放粮食收购贷款过程中,没有尽职做到严格审查监督,导致张志信的相关企业将贷款挪用于房地产开发,刘二田的企业虽未挪用贷款,但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导致粮食收购贷款出现重大风险,涉及贷款金额总计18亿余元。张志信、刘二田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1℃记者获取的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张志信、刘二田所涉及的罪名均为骗取贷款罪。2017年12月,徐水区法院分别判处张志信、刘二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其中,张志信案共涉及被告人9名,包括志信公司、润恒公司、泰达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这些人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部分人员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两案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据了解,目前涉案企业正在陆续以各种方式返还贷款。 农发行的“黄金客户” 由于这两起案件涉及资金巨大,2016年8月案发时,在金融系统引发了较大轰动。 农发行与公众经常接触的普通商业银行在业务方面有所不同。农发行的贷款带有政策性,审批手续、发放手续也和普通商业银行不同,一些贷款在事前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提取贷款后监管等方面,均设置了严格规定和要求,属于“专款专用”。 这两起案件中所涉贷款用途均为粮食收购,但其中一个贷款方却将10多亿元的粮食收购专款,用于开发房地产;另一个贷款方也无力在贷款期限内偿还1亿多元的本金,带来重大贷款风险。这样的过程是如何发生的? 徐水区位于保定市北侧,距离市区20公里左右,经济相对发达。在徐水,张志信的企业小有名气。1℃记者调查发现,除了前述几家公司,今年56岁的张志信还设立了与粮食贸易有关的物流、粮油等企业。2010年,泰达公司还斥资8000多万元,建设了12栋30米跨度散装小麦平房仓。由于经营有方,在2013年,志信公司、润恒公司成为农发行的“黄金客户”,刘二田的双隆公司也同批入选。农发行总行相关文件显示,经过审核,当年在全国确定了农发行粮油信贷系统黄金客户322户、战略性客户1682户。 志信公司在2006年就与徐水农发行建立了粮食收购贷款信贷关系,多年经营业绩良好,使它成为黄金客户。农发行河北分行在2015年的一份工作文件中提出,黄金客户申请粮食购销贷款,在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间,提高办贷时效。并采取灵活的贷款方式,在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在其自身资产应抵尽抵后,发放信用贷款予以支持。 贷款申请手续全靠编造 作为黄金客户的志信公司,要通过农发行购粮贷款的前置审查不是难事,但1℃记者了解到,正是由于收购粮食贷款的特殊性,农发行在设置发放贷款的前置审批流程的同时,还设置了根据购粮计划提交用款申请的流程,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本案司法文书对获批后如何申请用款做了记载。徐水农发行原行长李建伟等多名保定、徐水农发行系统主管人员表示,企业通过贷款的前置审批,获得贷款额度后,按照自己的需要申请贷款。流程为企业填报申请书,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企业与交易企业的购销合同或代收代储合同等,县级支行将资料收集后报市级分行。市级分行同意受理后,派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市级分行风险部门和信贷部门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后,将贷款审议事项提交市级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召开贷委会。贷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报省级分行核准。贷款金额超过3亿元的,报农发行总行核准。核准后下达批复,申请行根据批复就可以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企业需要用款时,县级支行逐笔进行发放,企业需要提供贷款申请,上报3~5天的收购计划,说明本笔贷款是履行的哪个交易对方的合同,粮食放在什么地方,需要用款的数量等。 志信公司在申请2015年度的贷款额度时,提供了最近三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及4份小麦购销合同、4份玉米购销合同。 志信公司、双隆公司两起案件,所涉及的贷款年度均为2015年。当年,志信公司在通过了前置审批后,为了顺利提取贷款,在购粮计划、购粮合同、购粮交易等方面开始造假。志信公司所经营的粮食收购,基本流程是该公司从粮农处购买粮食,再按照合同将对应数量的粮食销售给用粮企业。志信公司从粮农处购粮使用的正是来自农发行的贷款。由于没有真正到粮农处收购粮食,张志信只能安排下属编造各类收购凭证。包括收购粮食的种类、数量、存在哪个仓库等。 司法文书记载,张志信称,2014年,由于粮食价格下跌,志信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就在农发行贷款上动起了脑筋。志信公司、润恒公司、泰达公司的几名财务人员则表示,在账目上作假,是按照张志信等公司领导的要求办事。一般是张志信会组织相关人员开会,只要有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安排,张志信都会在会上提出。公司领导在会上讨论怎么做计划,收小麦还是玉米,价格多少。从哪个粮食收购点收多少粮食,入哪个库。开完会后,根据这些安排,公司领导告诉财务人员,当天会向农发行申请多少贷款,会给财务人员一个数据,包括总金额、粮食品种、价格、仓库号等。 财务人员在会后核算出公司领导给出的各个收购点的收购数量和价格,是否和贷款总金额一致,然后做成贷款申请书,让公司领导审查。没有问题的话,才能上报农发行。由于农发行内部会有一个审批流程,款项一般需要三四天才能到账。贷款到账后,根据收到的贷款金额,作出每日粮食收购汇总表,登记到公司的收购汇总表上。张志信等人承认,提取到的贷款一部分用于收购粮食,大部分挪做他用。 审核如何层层失守 司法文书所记载的志信公司相关人员的骗贷手段,主要是企业在通过贷款前置审批后,在申请贷款时提交了虚假的收购粮食资料,特别是虚假提供了与用粮企业的合同。 这些资料绝大多数是文字资料,特别是收购合同等,如果有加盖对方公章,在甄别真假时或许存在困难。但1℃记者获悉,除了贷款前置审批、获批后用款申请审批外,农发行还设置了发放贷款后的审查流程,以确保贷款的安全。但贷款发放后的审查流程,在司法文书中没有出现。 1℃记者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了农发行总行及其河北省分行对于此类贷款在发放后的审查流程。农发行总行出台过《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要求,对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实行从发放到回收的监督和控制,做到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实行贷款使用报账制,客户经理应核实借款人粮食收购的原始凭证、核对粮食实际收购的数量、价值与结算的数量、价值是否相符,经核实的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情况是开户行发放后续贷款的依据。 农发行河北分行在2013年6月13日下发《2013年夏粮收购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预案》,其中明确规定,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贷款需求总额测算后,各个市级分行要在预案启动前及时办完贷款审批手续,由县支行随企业收购进度分次发放。此预案的第十七条规定,严格封闭管理。在收购资金供应环节,客户经理要深入到各个收购点核实入库粮食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收购凭证,根据收购进度供应收购资金,确保贷款与入库粮食价值相一致。收购结束后,对企业粮食库存组织一次全面核查,及时收回结余货币资金占用贷款。在库存管理环节,要认真落实库存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查库,按仓、垛核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品级、成本及变化情况,检查银企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在销售回笼环节,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库的监管,要求企业坚持出库通报制度,客户经理核实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是否与实际相符。企业销售必须坚持“钱(票)货两清”原则,保证销售贷款及时足额回笼。 就在志信公司获得总计20亿元贷款额度的2015年,农发行河北分行在当年6月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度夏粮收购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个文件再度明确,严格落实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各项措施。严格执行以库存为核心的封闭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粮食收购信贷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开户行信贷人员要核实资金去向和用途,对企业收购贷款跨行转账汇划单日累计超过300万元(含)和提取现金额度单日累计超过50万元(含)的,报县支行行长批准,同时报市行备案。坚持定期查库制度,在粮食收购旺季,客户经理至少每周核查一次库存,淡季至少10天核查一次库存。 2015年10月,农发行河北分行印发《关于2015年度秋粮收购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一文件除了又一次明确上述对购粮贷款的封闭运行管理措施外,又特别规定,购销贸易类企业申请贷款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 从上述审查流程来看,农发行设置的贷后审查手段足够严密。以“查库”为中心,相比审查合同、证件等纸质资料,更具有可操作性。粮食是大宗商品,本案中志信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涉及的粮食数量动辄万吨。如此大的数量,志信公司想临时抽调万吨甚至更多的粮食应对农发行的贷后审查,难度可想而知。司法文书记载,志信公司在贷款过程中共提交了4份小麦购销合同、4份玉米购销合同,这些合同的另一方涉及今麦郎等多家企业,合同约定的购粮总量达到数百万吨。 司法文书显示,今麦郎方面证实,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0日之间,与泰达公司签订原粮订购合同3份,但只是意向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其他几家企业也证实,志信公司、润恒公司提交给农发行的购粮合同,要么是虚假合同,要么是并没有最终履行的意向合同。 透过这些陈述可以看出,如果志信公司真的从粮农手中收购了粮食、存进了自己的粮库内,那么2015年这一年该公司粮库应长期处于堆满粮食的状态。农发行的贷后审查人员只要到粮库调查,发现志信公司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应该不是难事。 即使志信公司能在每次查库时,都能找来足够粮食蒙骗审查人员。但农发行在2015年10月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审查手段,即审查交易对方的资金汇划情况来验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志信公司在短时间内制作虚假银行转账凭证应付审查应该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即便志信公司提供了足够数量的虚假银行转账凭证,但农发行审查人员只要拿着这些凭证到相关银行核实,就能轻松查出凭证的真假。 然而,最终的客观情况却是,在几乎不存在漏洞的一道道审查措施下,这些审查却层层失守,导致10多亿元的购粮专项贷款被用于开发房地产。 挪用贷款建出违规地产项目 从农发行获取10多亿元贷款后,志信公司将贷款大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但这一开发却并不正规。项目选址在泰达公司的厂区,对外打出了建设“职工公寓”的名义。作为开发商的泰达地产对项目的规划为一期工程有多栋楼,在其中的第三栋楼后建设温泉会所,这个会所的一层二层用于泡温泉,三层是游乐场。未来建设二期工程。 2015年5月左右,保定市的房价曾经出现大涨,紧邻保定市区的徐水区也受到了影响,泰达地产开发的这处“职工公寓”同样好卖,房屋均价在5400元每平方米。如果购房者全款购房,当天就可以领钥匙装修。2016年6月,徐水区国土局、规划局等多个主管部门发布消息称,经过调查,泰达地产以建设职工用房的名义,开发了商业地产,并在五证不全状态下对外销售长达一年多。 这处“职工公寓”的所属地块为工业用地,产权期限50年,规划用途是建设粮仓、办公室和基础设施。2016年6月,徐水区住建局宣布,此处地块不具备建设、销售商品房的功能,所售“职工公寓”也未获得预售许可证,将叫停泰达地产的售楼行为,并将作出进一步处罚。此时,外界尚不清楚,这处违规地产项目是挪用购粮贷款建设而成。2016年8月9日,由于骗贷案案发,张志信被刑事拘留。司法文书记载,这处地产项目已由其他公司接盘并处置,相关资金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 今年5月27日,双隆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1℃记者表示,一审宣判后,双隆公司案件中的相关被告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对案件其他问题不便发表意见。 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二田的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少军则告诉1℃记者,双隆公司一案事出有因,所欠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粮食市场波动造成的正常经营性亏损,所有贷款都用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未挪作他用;案发后,双隆公司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将公司财产进行了处置,同时变卖了个人住房及亲属的房产,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年债券违约频发,忙着四处“灭火”的不仅有违约主体,还有主承销商,后者的角色和职责也受到热议。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针对违约主体和主承销商的自律处分信息一直在不断更新。业内人士分析称,债市目前还处在风险暴露的阶段,而问责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相关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承销商被“关注” 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截至目前,年内已通报16则自律处分,是去年同期的1倍多。其中大多数通报针对违约主体,不过“上榜”的主承销商也在悄然增多,今年已有3家,而2015-2017年全年分别仅为2家、2家和0家。 监管对主承销商的关注有所加强,还体现在4月下旬发布的文件,对主承销商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包括设立专职专岗进行风险监测、对存续企业按照四类划分设立重点关注池、定期报告监测结果等。 此前,去年6月,中证协向多家券商下发一份征求意见稿,连续两年评级在A级以下的券商,若这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未进入前20位,则将失去公司债承销业务资格。 梳理主承销商们的问题,不少也集中在信息披露等工作上。如今年被通报的主承销商中,招商证券和浙商银行被点名的原因均是“未能及时跟进监测发行人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并督导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恒丰银行则是“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等。 扯皮的过往 “可以看出,监管旨在通过加强主承销商自律精神,加强承销过程中的监管和惩戒来规范债券发行体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分析称。而加强问责和厘清责任在债券市场“地雷”密布的当下更显得重要。近年债券违约事件频发,承销风波也接连不断。 债权人密集向承销商“开炮”的一个时期出现在2016年。先有云峰集团三只债券违约,承销商广发银行和浦发银行受到投资者质疑,原因几乎都是调查失职、信披不实等;后有工商银行被指没有及时披露承销债券的发行方春和集团的违约情况,触发交叉违约条款。 承销商的表态均是“喊冤”,并称会持续协助投资人追偿。多位债券分析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人士也表示,承销商的责任在于督导发行人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由审计公司来负责。 但由于此前相关政策的不周密,扯皮事件仍不断上演。在债市影响较大的“五洋债”违约事件中,还出现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罢免了主承销商兼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的受托管理人资格情况,成为中国债券市场上第一例受托管理人资格被罢免的案例。 问责制仍待完善 在500金研究院院长肖磊看来,目前监管大的趋势仍在收紧,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处在熊市当中,问题会暴露得比较明显,这其中一方面也是主承销商未尽责造成的,因此问责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后事来看,可能会稍微降低供给侧,对债券市场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但整体来说这还是一个风险释放的过程,整个债券市场目前还处在风险暴露的阶段。”肖磊说道。 4月对主承销商的细化要求文件下发时,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人也表示,今后一段时间要继续健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体系,探索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包括明确细化对中介机构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持有人会议的作用等。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认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承销银行的自律处分或刚刚开始,预计未来两年针对债券承销商违规处罚会比以往增多,责任明确之后银行承销积极性将大打折扣。事实上,在前两年债券违约集中爆发的时期,已有部分频繁“踩雷”的银行主动收缩承销规模以减少风险承担。不过刘澄认为,机构承销热情不一定会降低,反而是在市场规范后,对优质债券的争夺会更为激烈。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社论】“先予仲裁”不能成了P2P的新套路 一个人没有去抢劫,法院对他的“判决书”却已经下来了,只要他真的抢劫了,那么就可以拿着判决书去枪毙他。这听着很荒谬!这其实是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申辩权。日前被最高人民法院叫停执行的“先予仲裁”也是如此。 目前,一些P2P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公民借款之后,为了确保自身利益,避免欠款之后还要通过正常的诉讼、仲裁渠道索要借款,打出了法律擦边球。个别仲裁委员会也积极“服务”推出了“先予仲裁”,即,在欠款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就已做出具有法律执行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还没有拖欠还款,却已对他的“违约”做出了裁决。有的仲裁协议甚至赤裸裸站在网贷平台一边,剥夺借款人的正当申辩权利,约定借款人必须“放弃提供证据”“放弃答辩权”。 你还没有违约,甚至平台还没有全部放款,你的“违约仲裁书”已经出来了,这个“业务创新”给个别的仲裁委员会带来了巨大的业务收入。湛江仲裁委在2017年“网络仲裁”的案件居然高达159万多件!要知道,整个广东省三级人民法院、这么多法庭,也只能审结约100万件。 事实上,这种“先予仲裁”是把作为准司法机构的仲裁委员会变成了P2P平台的“法务部”,直接通过公权力赋予了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力,甚至赤裸裸地剥夺借款人的答辩权,完全有悖于基本的程序正义。P2P平台就可以凭着这一纸仲裁书,直接要求法院执行,把烫手山芋扔到了法院的执行机关。 之前,因为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请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涌入厦门中院,厦门中院不得不公开怒怼湛江仲裁委: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认定“先予仲裁”违反《仲裁法》,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近年,个别地方的仲裁委、公证机关开拓新业务,结果在不少的灰色金融案件中扮演着并不光彩的角色,严重侵蚀了国家的司法公信。去年被曝光的“养老骗局”中,一些老人被骗子忽悠,将房子抵押借贷去“理财”,还在公证处签了“借款+委托售房”的公证,这其实是规避了法律禁止的“流押契约”。结果,严肃的公证书变成了诈骗的道具。事件曝光之后,司法部严令北京方正公证处停业整顿,祭出整改重拳。 从“套路贷”到“以房养老”骗局,再到这次被最高法叫停的“先予仲裁”,仲裁委、公证处等非传统司法机关开拓的某些新业务走入了“灰色地带”,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让一些灰色金融甚至诈骗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是必须高度警惕的。司法改革不能遗忘仲裁委、公证处等重要关口,否则就可能沦为马其诺防线。 ...
“将3000万元在盛京银行存3个月,就可以拿到好处费240万。”在金融中介人员张某承诺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在大连经营典当行的朱宏玉、孟祥峰二人于2014年10月在沈阳市盛京银行营业部各存入3000万元,但没想到的是,3个月后取款时,却发现存款早已不翼而飞。 内外勾结实施诈骗 公开资料显示,盛京银行(02066.HK)是东北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城商行,主要提供包括公司及零售存款、贷款和垫款、支付结算等银行业务。2014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截至2017年末,盛京银行在沈阳、北京、上海、大连、丹东等城市共设有18家分行。 经调查,该案是一起重大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实施的金融诈骗案件,6名被告人李某、龙某、明某、崔某、刘某、王某一审均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但朱宏玉、孟祥峰二人共计6000万元的存款要追回仍困难重重。 6名被告中,李某、龙某因公司经营有筹措资金需求;刘某为金融中介人员;崔某为一家国有大行盛京支行的职员;明某与李某为朋友关系,同时也是盛京银行鸭绿江支行柜员王某的丈夫。 时间回到2014年10月,在张某高额贴息承诺的诱惑下,朱宏玉、孟祥峰二人分别于16日、17日在沈阳市盛京银行营业部开户办理了储蓄存折及关联的玫瑰储蓄卡,并通过网银存入账户3000万元,然后前往另外一家网点鸭绿江支行崔某所在的柜台查询,将到账信息打印在存折后离开。 据朱宏玉对《华夏时报》记者称,确认到账后,二人分别获得了存款好处费240万元。 然而3个月后,2015年1月23日,朱、孟二人来到盛京银行营业部办理汇款时,被告知二人上述账户中共计6000万元存款已被转出,且是在鸭绿江支行办理的转款业务。但朱、孟二人称:“当时只在鸭绿江支行办理过查询业务,并未办理过任何形式的转账。” 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的沈阳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取得被害人朱宏玉、孟祥峰的信任。于2014年10月16日、10月17日分两次通过骗取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账户密码的手段用私自填写的转款凭证,在沈阳市盛京银行鸭绿江支行内,将被害人账户共计6000万元转移。其中480万元转入朱宏玉指定的两个账户内。其余钱款被6名被告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使用。 存款还是借款? 钱是如何转走的呢?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朱、孟二人在鸭绿江支行柜员王某所在窗口处要求查询存款打印存折,并将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同时交给王某,李某此前已与王某丈夫明某就转款过程进行谋划,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被害人姓名等信息后取得银行卡账号,并安排崔某以被害人名义填写转账凭条提前交予王某。王某在接过存折后先将3000万元余额打印在存折上,违反银行操作规定,在不当面核实转款人意愿的情况下办理了转账,并隐匿了转账回执单。 王某供述称,在李某向其提供姓名和出生日期后,其以拉存款需要提前查询是否到账为由,申请主管授权查询到相关账号告知李某,以供崔某填写转账单。而在转账过程中,因转款100万元以上需行长授权,其向上级主管隐瞒了崔某事先填写转账单的事实,主管人员看到本人在场并核对身份证件后,向主管行长申请获得了远程授权。 判决书还显示,明某供述称,案发前李某向其称有人可以出借6000万元,但他没有抵押物,希望通过其妻子王某在盛京银行转一下,明某同意并提出使用其中的1000万元为条件。明某还供述称,王某在此之前采用同样方式操作过多次这种转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均辩称,朱、孟二人对于采取通过银行先存款,后转账给被害人使用的方式出借资金是知情的,行为目的是既能获取被告人支付的高额利息,又能规避风险,不应认定为诈骗,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而朱、孟二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朱宏玉陈述,存款3个月到期前几日其曾打电话给张某,称钱到期了,张某提出续期3个月再给好处费400万元,其未同意。 对此,沈阳中院认为,经查,上述行为显然与常识中的“民间借款”行为不符。因此,6名被告一审均被以诈骗罪判处。 追讨3年未果 案发后,朱宏玉、孟祥峰将盛京银行诉至法院,分别请求判令盛京银行立即支付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其二人认为,将资金存入盛京银行营业部,就与盛京银行之间形成存储法律关系,盛京银行有义务保证资金安全和随时自由取款汇款的权利。 2015年5月,沈阳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无法确定,须等待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中止诉讼裁定。2015年11月,沈阳中院以涉及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了孟祥峰的起诉。 此后,朱、孟二人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与盛京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资金的所有权即归属于盛京银行。公安机关虽以“孟祥峰、朱宏玉被诈骗案”予以立案,但因诈骗犯罪形成的刑事犯罪法律关系与储蓄存款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也非同一法律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行为不能否定储蓄存款关系。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从银行账户转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盛京银行的财产所有权。盛京银行认为存款人是有过错的,则负有举证责任。高院裁定,撤销原审作出的驳回裁定,并指令沈阳中院进行审理。 2016年8月,沈阳中院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9月,沈阳中院再次作出裁定,驳回孟祥峰的起诉。 据孟祥峰称,他们两人此后再次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31日,高院撤销原审法院的驳回裁定,指令中院审理。 6月7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盛京银行年报披露的总行号码联系采访,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而鸭绿江支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应称,将向上级反馈,但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