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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工作10月1日在上海启动 具体怎么操作?
发布时间:2021-09-26 15:3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此次参与信托财产查询的试点机构为,上海市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我国信托业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正在日臻完善。

9月26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信登”)发布通知,目前,中国信登信托财产查询服务功能已部署上线,各家参与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金融机构从10月1日起,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信登“投资者综合服务平台”,在获得信托财产所有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免费查询信托财产,并严格管理使用相关信息。

查询场景适用于,试点金融机构在发生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接受不动产抵押、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时,应查询相关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

该项试点工作得以启动的背后,中国信登从2017年9月起便开始全面提供信托登记服务,并自2020年10月起,开展全国信托公司未上市公司股权和不动产两类全量信托财产登记信息的采集工作,由此具备了为注册地参与试点金融机构进行信托财产查询的数据基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目前68家信托公司都完成了信托财产信息报送工作,而此次参与信托财产查询的试点机构为,上海市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查询六步走

中国信登公布的《信托财产信息线上查询操作指引》中指出,首先,试点机构使用信托财产信息查询服务,应登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信登”)“投资者综合服务平台”。

而在登录平台前,需至中国信登或中国信登指定代理开户机构开通信托受益权账户,同时需开通投资者综合服务。

其次,登录投资者综合服务平台时,选择信托受益权账户登录,应激活管理员用户,随后可进行密码修改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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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为,管理员用户创建普通用户,并授权普通用户“信托财产信息查询”功能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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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为,普通用户登录“投资者综合服务平台” 后,选择“信托财产信息查询”功能模块。

第五步为,填写所需查询财产的相关信息:【财产类型】选择“不动产”,需填写【财产权属登记证书号码】;【财产类型】选择“未上市公司股权”,需填写【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姓名/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

第六步为,阅读“信托财产信息线上查询承诺书”,点击同意后得到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可下载)。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信登指出,为防止恶意查询并保护查询信息的安全,建议查询机构切实加强有关信托财产查询工作的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并将以下内容纳入制度管控:

一是明确查询信托财产是基于真实业务需求;二是在查询前须获得财产所有人的授权同意;三是严格限定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的知悉人员范围;四是强化对违反规定泄露信托财产查询结果或将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用于不正当目的有关人员的问责措施。

信托财产登记、查询发展历程

信托财产登记、查询是信托基础制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托业转型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有十分重大意义。

早在2017年,原银监会便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其中指出,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原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登集中办理。

由此,确定了中国信登的职能定位为“三大平台”,即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以及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

在《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生效当日,中国信登的信托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运行一年后,已基本完成全国信托业全量信托产品初始信息的归集。

随后的2020年10月1日,中国信登正式启动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两类信托财产信息的报送,并要求信托公司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信托财产信息的补报工作。

随着信托财产信息报送的正式开展,中国信登逐步实现对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两类信托财产信息的全面、集中采集,为后续实现两类信托财产信息查询功能奠定基础。

2021年9月18日,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收文单位包含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意见》中指出,为进一步发挥信托财产查询在明确财产权利状况、降低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机构在发生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接受不动产抵押、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时,应参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在中国信登查询相关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

《意见》中要求,各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工作,制订完善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和工作事项衔接,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信托财产查询业务。

由此,才有了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工作在上海率先落地

中国信登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不断总结完善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经验,保持与相关部门、行业机构的沟通协作,不断提高信息查得的及时全面可靠性,并在地方政府支持与相关制度的安排下,努力实现与权属登记部门间信托财产信息的互认互通,使之成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应用范例。

附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常见问题解答:

一、信托财产查询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试点金融机构在发生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接受不动产抵押、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时,应查询相关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

二、“财产所有人”是指哪些?

答:“财产所有人”是指拥有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对于试点机构制定信托财产查询相关业务制度有哪些建议?

答:为防止恶意查询并保护查询信息的安全,建议查询机构切实加强有关信托财产查询工作的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并将以下内容纳入制度管控:一是明确查询信托财产是基于真实业务需求;二是在查询前须获得财产所有人的授权同意;三是严格限定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的知悉人员范围;四是强化对违反规定泄露信托财产查询结果或将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用于不正当目的有关人员的问责措施。

四、信托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信息之间会出现相互矛盾吗?

答:不会。信托登记信息所登记的是已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息;而不动产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并不能反映相关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因此,信托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信息之间并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五、财产所有人查询授权书是否有规定格式?

答:试点金融机构可以自身业务实际自行制定查询授权书文本,也可参考查询授权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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