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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暗藏“玄机”
扬子晚报网11月24日讯(通讯员 苟连静 记者 张建波)回老家待了一个月后返回无锡,在无锡生活的东北人邵女士却怎么也打不开自家的房门,打电话报警撬开锁后还发现,家中所有私人财物都已经不翼而飞,这是遭贼了?邵女士事后一了解,是自己的债主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吃了闷亏的她要求债主扣除18万元债务后,将多余的卖房款返还自己。不料债主关女士却提出,邵女士借的钱是两笔,她不但不要拿钱给邵女士,邵女士反而还要再还她钱。今年5月,邵女士将债主关女士诉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无锡北塘法院最近审理了该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查发现里面还另有“玄机”! 原告认账: 的确是用房子替前夫作抵押借了18万 提起这笔18万元借款,邵女士一声叹息。去年,邵女士的前夫葛某某找到她,希望她帮忙出面借一笔钱,并用她名下的无锡市东亭的房屋做抵押。心软的邵女士答应了。 邵女士在法庭上回忆称,去年9月22日下午,她在前夫葛某某的陪同下,与关女士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授权关女士有权卖房。次日上午,三人在产监处共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随后签了18万元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手续办完后,关女士通过银行汇款给邵女士18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 此后,她曾于10月份通过关女士的朋友黄某某支付过5400元利息,就没有再支付利息。邵女士承认了这笔18万元借款,但对于还款问题,她解释说,自己的前夫与关女士在11月底前一直保持着电话联系,但关女士仍然私下卖房,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中介与买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今年3月27日,邵女士从东北老家回来发现房屋打不开,后获知房屋已被卖,她多次主动联系关女士,提出她有还款能力要还钱,但关女士仍然在4月2日将房子过户给购房者。 邵女士提出,房屋卖了35万她也认了,关女士卖房时替她还了房贷7万元她也认可。不过,她希望扣除18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关女士返还剩余的9万余元钱,并返还屋内财物。 被告另有说法: 借给原告两笔18万,合计36万 法庭上关女士却是另外一套说法。她说,自己从事金融工作,平时放贷赚点利息。葛某某要借款,但房屋是邵女士的,于是葛某某就说让前妻邵女士出面借款。她同意了。 9月22日下午,他们三人一起去办理委托公证后,就当面给了葛某某18万现金。由于自己刚做金融工作不久,当天没有让对方打收条。傍晚,葛某某又致电给她,希望再借18万元,第二天,三人一起去产监处办理抵押18万元,签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后,向邵女士的银行卡转账18万,所以,她一共借给邵女士36万元。 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双方于9月23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对此,被告关女士提出,借款合同是9月22日签订的,签订之后就给了一次18万现金,日期是原告签错了,是笔误,自己疏忽了。第二天转账18万元时又签了借款借据。“总之,是两笔钱,共计36万。” 庭审查明: 原告说法可信,被告如被认定涉嫌虚假诉讼有可能被处罚 北塘法院民一庭法官马英峰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邵女士向关女士借款本金到底是一笔18万元还是两笔18万元即36万元。法庭上,她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真实陈述,但原被告双方仍坚持原有陈述,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经过审理,综合全案证据,最终,法官认为原告邵女士的陈述较为合理,能与全案证据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法院认为,关女士自述其从事金融职业,双方针对借款事宜既做了委托公证、又做了抵押登记,既签订借款合同、又签署借款借据,钱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可见关女士在处理此类业务时较为谨慎、周全,不存在她所说的“不懂”或“疏忽”的情形。 其次,关女士称9月22日当面现金支付18万元,但对大额款项的资金来源,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当前仅有证据证明她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18万元。最后,所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协议、转账金额都写明金额是18万元,日期是9月23日。如果关女士所述属实,她9月22日因疏忽没有让邵女士出具收条,那么9月23日她完全可以让邵女士补写收条,让邵女士明确借款是2笔18万,总额是36万元,以免发生纷争,但她并没有做任何补救措施,这不符合她从事金融职业的谨慎风格。 综上,今天10月底,北塘法院认定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笔18万元,售房款35万元扣除18万借款及利息、代还的7万房贷外,判决关女士返还邵女士售房款约9万元。昨天记者从北塘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前天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马英峰称,案件审理完毕后真相大白,被告行为涉嫌诚信的缺失,这类行为导致诉讼是对诉讼资源、司法成本的浪费,社会应当对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抵制和制裁,“此类案件,但凡当事人尚有诚信,完全不必成诉,数字加加减减后完全可以自行交割。”记者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如果涉及到虚假诉讼,被告或将受到训诫及罚款等处罚。(编辑:杨子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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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月合肥仲裁543件 民间借贷和典当纠纷案件增多
今年,全市靠仲裁手段解决的民间纠纷高达543件,远超过去年同期,想知道哪些经济领域容易发生扯皮吗?记者从合肥仲裁委获悉,伴随着全市社会经济朝纵深发展,市民之间、企业之间的纠纷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其中建设领域、借款合同、典当纠纷案件数增长明显,同时民生热点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增加。 典当合同、借款合同等案件 占比居高不下 不久前,市民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李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及借款利率,李某用其所有的一辆雪佛兰轿车在张某处进行抵押。等借款到期后,李某本金和利息分文未付,张某根据合同条款申请仲裁,最终拿到了本金及相应利息。 “今年已经受理案件543件,案件类型达三十余种,广泛涉及市场经济的各大领域,其中建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案件数增长明显。”合肥仲裁委的负责人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大形势下,产生了大量民间融资容易出现矛盾,像典当合同、借款合同等在目前的案件中占比达到了15%。 据了解,仲裁是世界公认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仲裁案件的数量也和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密切联系。“在合肥的案件增长较快、疑难复杂案件增加的背后,也能看出全市社会经济正在朝纵深发展。”业内专家指出。 股权、合作纠纷增加 体现市民维权意识 伴随着合肥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市民之间、企业之间的纠纷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案件,仲裁能够第一时间反映市场需求,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比如,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商品房买卖案件,其中涉及延期交付、房屋质量、小区配套等各类纠纷的处理,案件的妥善处理得到了广大业主的认可。2015年,针对建设领域纠纷频发状况,为快速、多形式解决纠纷,还专门成立了合肥仲裁委建设领域维权中心,受到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好评。 还有对这两年数量增速明显的股权纠纷、合作纠纷案件,体现了近年来合肥民众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大大提升。“比如受理的一宗阳台排水纠纷,涉专业性极强,虽然标的额很小,但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多次组织专家研讨,最终合理地处理了该案件。”合肥仲裁委的负责人介绍。 走出“国门”能化解 更多涉外矛盾 当今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的因素越来越多。从全国范围来讲,涉外案件增加明显,2014年涉外案件总数为1785件,比2013年增加189件,增长率为11.8%。 随着合肥经济外向度不断增加,去年至今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走出了国门,市仲裁委受理的涉外案件也在逐年递增,所涉及国家和地区有马达加斯加、乌兹别克斯坦、马来西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 “仲裁不受标的和地域的限制,无论当事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到合肥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专家分析指出,越来越多的涉外案件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在涉外的纠纷方式的处理上,有着独特的优势。比如,针对涉外案件中不断出现的新领域、新类型纠纷,现有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空白性。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专家仲裁员、工作语言等,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 尝试引入仲裁调解 目前,合肥仲裁委员会拥有407名专业水平高的仲裁员,除了来自本省、本市外,还有来自北京、上海、台湾、无锡、苏州、厦门、成都等地,遍布社会各个民商事领域,从而为公正、专业、高效办理案件打下了基础。 自2007年至今,合肥仲裁委员会以年受理案件500件位列全国235家仲裁机构第一序列。2014年受案的标的额达到了26.59亿元,均案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实现了标的额较上年100%以上的增长。 除了受理传统的商事案件外,受理案件开始向民生方面的经济纠纷延伸,同时发挥仲裁灵活的特点,希望用仲裁确认等方式尽快解决纠纷。记者了解到,合肥将尝试在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中,通过仲裁调解书的方式,及时快速做到真正的定纷止争。 鲍玉宇 本报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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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民间借贷案庭审
中国网中国视窗11月25日讯:(通讯员 陈杨进 胡慧静)针对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态势,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强化司法引导,防范化解金融风险,11月23日,该院邀请了辖区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庭审。 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真旁听了庭审全部过程,并不时记下自己的心得体会。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们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规范、娴熟的审理能力表示赞可,并对此次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庭审形象进行阳光评议。 代表委员们表示,去年以来,随着金融风险进一步增大,枞阳民间借贷案件呈高发态势,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针对部分借贷者法治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希望枞阳法院能继续强化司法引导,邀请更多的群众来旁听案件庭审,通过现场观摩、公开宣判、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以案说法,引导公众提高风险意识,自觉防范和抵制违法融资活动,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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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的交集—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作者简介: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清华法学》(京)2015年第20151期第145-160页 内容提要: 不当得利诉讼与民间借贷纠纷的交集,是当下民事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文章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发布的35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后提出: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既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未必是滥用诉权。对于原告提起的第二次诉讼,法院既不宜由于先前的借贷诉讼作出不利于原告的预断,也不宜由于借贷关系被否定而径行认定原告已完成“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给付涉案款项系偿还借款的主张,需在仔细审酌后才能作出判断。为防止再诉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可在第一次诉讼中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正确适用程序规则,可以公正而富有效率地应对两诉交集。 关 键 词: 不当得利/民间借贷/两诉关系/法院释明 标题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10ZD&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的写作得到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经费支持。 一、不当得利遭遇民间借贷 乍一看来,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纠纷,虽然从广义上说,它们都属于引起债发生的原因,但不仅法律属性不同,构成要件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之一,是除了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之外的一类独立的引起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民间借贷只是借款合同的一种类型,并且借款合同本身也只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大类有名合同之一。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一项发端于罗马法的历史极为悠久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留置原告向其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者物品,原告可以通过提起给付之诉强迫其返还。罗马法确立的这一返还义务,又是以任何人不应以他人的付出为代价而致富这一自然正义原则为基础的。①关于不当得利究竟是行为还是事实,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后一种观点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按照后一种观点,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也有行为,但不当得利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取得的,亦即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②成立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中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可以细分为自始欠缺目的型、目的达不到型和目的消灭型三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可以具体化为侵害他人权益型、支出费用偿还型和求偿型三种。③也有学者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做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将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因合同终止产生的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把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基于添附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害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产生的不当得利。④ 民间借贷,并非法律上规范的名词,尽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使用。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两大类,这两类借款合同,不仅作为贷款人的合同的主体不同,而且在法律属性上存在众多区别。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前者为诺成性合同,后者为实践性合同;前者为双务合同,后者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前者为要式合同,后者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其规范的名称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有效成立在法律上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款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贷款人把出借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⑥ 笔者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看不当得利纠纷的裁判文书,⑦意外地发现不当得利纠纷与借贷纠纷两者之间居然有相当高的关联度,有相当多的不当得利纠纷案,都是从借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转化而来,⑧另一方面,针对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少被告以与原告之间先前存在借款关系作为辩解的事由,原告给付系争款项是为了偿还欠自己的债务;也有被告主张原告给付的原因是替案外人向自己偿还借款。 原告先诉借款合同再诉不当得利,既给审判实务如何对待和处理此种问题造成了种种困惑,也为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被告用偿还借款对抗原告的不当得利诉请,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例如,如何看待原告第二次提起的诉讼,从借贷转向不当得利是违反诚信原则、滥用诉权的行为还是无可奈何之举?再诉不当得利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借贷关系在前诉中被否定能够为后诉的不当得利主张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抑或是先前关于借贷的主张是对后诉中不当得利的自我否定?返还借款是被告对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利器吗?同一笔款项两次起诉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过度耗费司法资源的问题如何解决?本文拟结合裁判文书中的案例对上述问题做初步探讨。 二、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是指原告为索要回给付被告的款项,先提起一个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由于前一次诉讼未能实现判令被告偿还款项的目的,原告就同一款项,向被告提起第二次诉讼,再次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取得了利益并因此造成原告损失,且被告取得钱款并无法律上的依据,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因不当得利所得的款项。原告转诉不当得利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撤回借款合同诉讼后再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二是借款合同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再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其中有一些是经历了一、二审,都被法院驳回);三是在借款合同诉讼的过程中,原告将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表一是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的20份司法文书,它们皆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上网的文书,其中有17份是二审判决书,作出判决的法院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的中级人民法院,其余3份是“申”字号裁定书,它们分别是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⑨ 从上述裁判文书提供的资料看,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案件,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 (一)再诉不当得利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或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这项起源于罗马法的“一案不二讼”的原则,为现代各国的诉讼制度所遵循。⑩ 在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的案件中,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相同的,基本的案件事实也是相同的,原告在前后两个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基本相同,主要都是要求被告返还出现争议的款项;存在不同的,仅仅是前一个诉讼请求权的基础是借款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后一个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而,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此种行为,是滥用诉权的表现,对原告再诉不当得利,法院应当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原告再次起诉,一些被告也会提出这样的抗辩。 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认为是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牵扯到复杂的诉讼法学理论,并非是可以轻易下结论的。按照诉讼法学界公认的观点,是否构成“一事”,或者说识别究竟是“一事”还是“两事”,依据在于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11)而关于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又是众说纷纭,争议不断的问题。关于诉讼标的,存在不同的识别标准,并依据这些不同标准,形成了诸多关于诉讼标的学说。 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是旧实体法说,该说是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的,所依据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讼标的也就不同;诉讼法说是指纯粹从诉讼法的角度构建诉讼标的的学说,诉讼法说又分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前者把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作为请求原因的纠纷事实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依据,后者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确定诉讼标的的唯一标准,生活事实充其量只是对诉讼请求的解释。(12)诉讼标的理论中还有新实体法说,该说的识别标准虽然还是依据实体法,但不再把作为诉讼请求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奉为识别的标准,而是把原告提出实体上请求作为诉讼标的,同一给付请求受到不同的实体法规范的支持只构成一个诉讼标的。这一学说被认为“仅仅通过挪动请求权竞合和法律竞合的界线就可能避免旧竞合学说不受欢迎的后果。”(13) 以上述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检视本文中原告先后提起的两个诉讼,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按照旧实体法说,借贷与返还不当得利,即使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的内容是相同的,由于前者请求权的基础是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后者请求权的基础是依据不当得利规定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所以前后两个诉的诉讼标的是明显不同的。依据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由于诉前原告陈述的生活事实是借贷,后者则是并无法律上的原因向被告给付了钱款,前、后两诉的生活事实明显不同,因此构成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不过,如果依据诉讼法说中的一分肢说和新实体法说,由于原告在两个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同、所主张的实体法上请求给付的法律地位相同,(14)则前、后两个诉就会被识别为基于同一个诉讼标提起的诉讼。原告在第一个诉中根据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再根据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在这两种诉讼标的新学说中并没有多少区别,原告都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10万元。 既然是否构成“一事”取决于采用哪一种诉讼标的的学说,那么,我国审判实务中法院采用哪一种学说处理诉讼标的问题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了。就我国当下的情况看,尽管关于诉讼标的的新理论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也不乏支持新诉讼标的理论的学者,(15)但实务界还是相对“保守”的,所认同和采用的基本上还是旧实体法说。(16)根据旧实体法说,借贷之诉与不当得利之诉,两者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诉,也就与“一事不再理”原则无涉,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原、被告相同,要求返还的也是同一笔款项,法院并不支持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一事不再理的程序性抗辩,依然会受理原告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 那么,为了避免原告两次起诉和避免被告两次应诉,是否可以考虑采用新的诉讼标的理论中的“一分肢说”或“新实体法说”呢?采用这两种学说中的任何一种来界定诉讼标的,确实可以避免两次诉讼,但却无法回避原告在依据借贷的返还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时,原告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也就是说,即使采用新理论,被告依然要面对不当得利问题,法院也仍旧需要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进行审理,差别仅在于,采用旧理论,外观上会形成两次诉讼,而运用了新理论,在一次诉讼实质上要审理两次诉讼中相继提出的请求,把原来需要通过两次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集中到一次诉讼中来解决。之所以采用新理论依旧要处理不当得利问题,是由于按照新理论,借贷和不当得利,在新理论中被视为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所提出的攻击和防御的方法,被看做是法院作出裁判时采用的法律观点。依据新理论,原告先以借贷请求返还,在看到借贷难以胜诉时改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仅仅是改变了攻击的方法,不属于诉的变更,根本无需取得被告的同意。从法院方面看,如果采用新说,在借贷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主动改为依照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法院也需要主动考虑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是否有道理,毕竟,新说是以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作为其亮点和正当化依据的。 (二)原告再次起诉是否为滥用诉权 诉权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7)滥用诉权是当事人违反国家设立诉权的宗旨,为实现非法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滥用起诉权是滥用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18)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原告再诉不当得利是否属于滥用了起诉权。 就再诉不当得利的案件而言,至少可以肯定有部分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是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虽然无法确定这样案件究竟占多大的比例,是多数还是少数。(19)再诉不当得利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原告向被告转移系争款项的事实是确切无疑存在的,由于这些案件中的原告几乎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把钱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因而对于被告来说,收到原告转来的系争款项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原告在此前的借贷诉讼中之所以会败诉或者自感胜诉无望而撤回诉讼,皆因为被告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既无书面的借款合同,又无被告出具的借据,举不出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对于这样的原告,人们固然可以责备他们当初太不谨慎,过于信任对方,但联系到我国民间借贷的实践,联系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他们往往又是情有可原的,提出借款的一般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自己生意上的伙伴、自己的恋人(包括婚外的恋人),这些特殊关系的存在致使出借人即使内心里希望对方写一张借据,也难以启齿。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未要求出具借据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可能在于,贷款人认为,借给对方的钱是从银行转账或汇出的,不怕对方将来赖账。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原告先诉不当得利,反倒是存在滥用诉权之嫌。(20)在不当得利诉讼中,虽然究竟应当由原告来证明“无法律上原因”还是由被告证明取得利益“有法律上原因”存在争议,(21)但即便是主张应当由原告对“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的学者,(22)也并不认为被告只需要否认原告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主张,而不必对其主张的存在合法原因进行说明。所以,在能够证明系争款项已经转移至被告的情形下,原告首先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无疑更为有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诉讼风险。(23)所以,对原告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不宜断定为原告意欲借不当得利,来逃避对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另一方面,从常识来说,当事人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所主张的事实,更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对那些不熟悉或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来说尤其如此。对那些确实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原告来说,再诉不当得利,与其说是滥用诉权,毋宁说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而作出的无可奈何的选择。 (三)如何看待和评价原告提起的第二次诉讼 对原告第二次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法院的态度分为三种情况: 1.由于原告曾提起过借贷诉讼,所以对第二次诉讼持否定评价 在第13号案例中,原告黄某通过银行转账把20万元汇到被告陆某银行卡上,又委托何某将30万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为要回这50万元,黄某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陆某偿还50万元借款和利息,因被告否认借款,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荔湾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黄某向珠海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主张陆某取得这50万元系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令返还。珠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认为陆某取得上述款项无法律上原因,为不当得利,应负举证责任。根据黄某提供的证据和在法庭上的自述,可知黄某与陆某多年存在借款往来,并且黄某亦曾认为涉案转账款系借款,因此陆某取得该款并非没有法律上原因,现黄某并未充分举证证明陆某取得款项为不当得利,并在(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41号案中主张陆某向其还款50万元未得到法院支持后,转而在本案中主张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黄某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另查明陆某在收到款的当日就把这50万元转账给了何某,陆某称自己并未获利。二审法院同样对黄某先诉借款再诉不当得利作出了不利于黄某的评价,且认为由于被告当天将涉案款项转给了案外人何某,被告并未获利。(24) 在第2号案例、第8号案例中,法院也对先诉借贷的行为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评价,认为原告自相矛盾,其实并不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25)这样的评价使得原告第二个诉讼中处在明显不利的地位,先前提起的借贷诉讼,在法官心目中成了否定不当得利的证据。 2.未对第二次诉讼产生不利的影响 但是,在另一些案例中,原告先提起借贷诉讼并被法院驳回却未对后来再诉不当得利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第1号案例中,原告张某将5万元转入账被告账户,张某先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通州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张某再向北京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诉请被告赵某返还。被告抗辩涉案款项虽然汇到他的账号上,但实际上是原告付给日照市京山工贸公司的投资款,自己并未取得利益。京山公司则称此款与本公司无关,是赵某以公司名义骗钱,借高利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辩称此款由京山公司取得,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定不当得利成立,判决被告返还。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该款是原告汇给京山公司的投资款,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在第4号案例中,尽管原告是撤回借贷诉讼后再诉不当得利的,但这并未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法院未进一步追问既然不存在借贷关系,为何原告要把巨额款项转到被告账户,而是注重对被告抗辩主张的事实进行审查。在该案件中,被告吴某辩称的系争款项是原告韩某借给案外人陆某的,款虽然是汇到自己的账户,但自己只是帮助原告把款转回给陆某而已。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在陆某的安排下,原告误认为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陆某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据);其次,款转到被告账号后,被告已实际占有、控制该款项,取得不当利益;第三,被告将款转给陆某前,未与原告核实,存在重大过错;第四,被告的上述行为与原告所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据此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26)被告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驳回被告上诉的判决书中进一步阐述了判决的理由:被上诉人韩某与案外人陆某本有经济往来,如交易相对方是被上诉人与陆某之间,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直接转账给陆某,涉案款金额巨大,在账户之间周转的风险可想而知,上诉人辩称其提供账户走账,但各方无相关凭据固定防范风险,不符合情理。更何况,上诉人辩称受被上诉人指示转款给陆某,亦无任何证据证明。(27) 第13号案例与第1号、第4号案例的裁判结果不同,应当说同法院在第二次诉讼中如何看待原告第一次提起的借贷诉讼有很大的关系,如果认为原告先诉借贷实际上是否定了自己第二次诉讼的理由,裁判结果就会对原告不利,相反,如果不对第一次借贷诉讼作出评价,专注于审理第二次提出的不当得利诉讼,原告就不会由于先诉借贷在第二次诉讼中一开始就处于下风。在笔者看来,既然允许原告再诉不当得利,再纠缠原告第一次提起的借贷诉讼对原告是不公平的,毕竟,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已经证明了把系争款项交付给被告的事实,原告败诉或撤诉,只是由于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而已。在款项的转移已经得到证明或者被告承认收到款项的情况下,被告既然否认借款,就需要说明其取得、占有系争款项的合法原因,而这正是被告在不当得利诉讼中需要向法庭说明的。 必须看到,由于借贷关系的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不同,法院在审理这两类案件中的审理对象和审查的重点也不同。在借贷诉讼中,当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是法院审理的对象,而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转移款项是否无法律上原因便成为审理的对象。在不当得利诉讼中,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尽管原告要对无法律上原因负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已经解释了自己为何把款转给被告的原因,即认为与被告之间已经就借款问题达成了合意,此际要求原告进一步说明无法律上原因,无疑是强人所难。(28)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款项后,既然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就应当向法院说明是基于何种原因有理由取得原告给付的款项。这样的要求对被告并不过分,被告总不能一方面否认借贷,另一方面又拒绝对不同意返还的原因作出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借贷诉讼的败诉或者撤回,不仅不应当成为对其作出负面评价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使原告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3.借贷败诉是否意味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 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可否由于原告第一次诉讼中主张的借贷,已被法院否定,就径行认为被告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而要求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并由于被告举证不足,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当事人先诉借贷,被驳回后再诉不当得利,对于法院来说,确实是个颇为棘手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也曾遇到过此种疑难案件。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原告把103万新台币汇入被告在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后来以不当得利诉请被告偿还,被告称这103万系案外人陈某向原告借款,自己的银行账户只是供原告转账而已。在收到汇款的当天,就取出35万汇入案外人陈某的账户,其余的68万因当时无法做跨行电汇,由案外人钟某取出后将其中61万存入陈某所经营的股份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在出现争议的这笔汇款前后,原告曾多次把钱汇到自己的账户,自己随即汇到陈某或陈某所经营公司的账户。因此原告汇款并非无法律上原因,自己并非不当得利。该案件的原审法院高等法院认为:上诉人把钱汇入被上诉人账户,为被上诉人所承认,但该笔金钱汇入前后,尚有多笔款项汇入,亦为两造所不争,足见系争金额汇入被上诉人账户并无误汇之情形,且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贷,必有一定原因。而汇款之实质原因甚多,或为赠与,或为买卖,或为确保当事人间已存在之法律关系,或为消灭已存在之法律关系,不能徒以已汇款之事实,遽认被上诉人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且上诉人迄未就无法律上原因之事实,先负举证之责任。另上诉人固曾在系争汇款之前后有三次汇款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亦有相近或相同数额款项汇予陈某或其公司。被上诉人曾任职某某公司,上诉人又曾写明信片请被上诉人代为协助寻找陈某及其父亲住址。并注意陈某公司资产拍卖情形,以利追偿。此虽未能证明系争款项系上诉人经由被上诉人账户借予陈某某,亦不能據此免除上诉人应先负举证之责。上诉人既不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即难认定被上诉人有何利益。从而上诉人依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附加利息返还系争汇款,自属无掾。 原告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上诉到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就其事实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定有明文。又原告于起诉原因已有相当之证明,而被告于抗辩事实并无确实证明方法,仅以空言争执着,当然认定其抗辩事实之非真正,而应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本院十八年上字第1679号著有判例可资参照。又按经由银行以电汇金钱与他人,依照现行银行实物作业,汇款单据上不必载明汇款原因,自无从仅以电汇之事实证明汇款之原因,而本件上诉人前曾主张本件汇款新台币103万元为被上诉人向伊之借款,诉请被上诉人返还,因无法举证而受败诉之判决,系争汇款既非被上诉人之借款,上诉人于本件主张系争汇款并无法律上之原因,应可认为已有相当之证明,参酌前述法条、判例,即应由被上诉人就所辩系争汇款系上诉人借予陈某某,伊仅提伊之供账户供上诉人使用等情形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才能免责。(29) 大陆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同样需要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在第12号案例中,运输公司曾经以借款纠纷起诉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250万元的借款和利息,但因被告否认借款且原告举证不足,借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2012年9月4日,运输公司以陈某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返还这笔款项。湖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陈某败诉后不服,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了驳回的裁定。理由是:本案中,运输公司主张陈某某收取250万元为不当得利,提供了银行划款凭证,陈某对此没有异议,故该划款凭证能证明陈某收取运输公司250万。虽然涉案的250万元,运输公司在另案中曾以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但在运输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却被法院否定了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形后,运输公司已无法举证证明,故运输公司举证责任已完成。而陈某为了能够在法律上继续占有这250万元,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利益的合法性。在其无法举证取得上述款项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0) 与此具有一定相似性的还有第20号案例。在该案中,孙某在四个月内分12次向路某汇款870万元,孙某先以借款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因被告路某否认存在借贷关系且无书面的借款合同,孙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不当得利。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路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后作出了驳回的裁定,其主要理由是:孙某提供了2007年7月10日至2007年11月3日期间的银行汇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证实其将780万元分12次打入路某的两个个人账户,路某对收到汇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在一、二审庭审中认可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业务往来,故孙某已完成了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路某主张其合法占有不需返还,应就合法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推翻孙某的举证。因路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占有孙某款项的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31) 对当事人先诉借款,再诉或改诉不当得利,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评价,甚至由此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本就不属于不当得利,是值得商榷的。在这类案件中,一种可能的情形是,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款的约定,但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并未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再加上这类借款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熟人之间,部分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事实上存在借款关系但无书面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是存在的,且绝非个别情形。在用口头方式订立的借款合同中,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又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就陷入了举证不能的困境,他只能证明曾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移过款项,但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此种情形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生活事实与能够在法庭上证明的法律事实发生了冲突,而法庭又只能以在诉讼中得到证明的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在此情形下,允许在借贷诉讼中败诉的原告再次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是合理的,并且不当得利诉讼也许会成为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借贷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也就是围绕着原告主张的自然人借款合同的两个构成要件进行审理,在再次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中,尽管原告依然要对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无法律上原因是个消极要件或消极事实,原告很难用证据去证明这一要件事实,所以如果被告否认不当得利,在取得原告利益已经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是单纯否认原告主张的无法律上原因,而必须就他所认为的占有原告款项的合法原因提出主张。 不过,认为由于借贷诉讼已经败诉,原告关于借贷的主张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所否定,就直接得出原告关于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而由被告对取得款项的合法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似乎又转的幅度太大,中间存在着跳跃。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对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负担举证责任,原告在前一次诉讼中提出的借贷被否定,只是表明钱款不是因为借贷而转移于被告,但并不能由此便得出结论被告取得系争款项就一定是不当得利。在原告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中,法院还应当对被告主张的取得款项具有合法依据的具体事由进行审理,在该事由明显不合理或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成立不当得利。就此而言,大陆法院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更具有说服力。(32)从此后的诉讼实务看,台湾地区的最高法院也改变了原先的立场,在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542号判决中,台湾地区的最高法院指出:按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之当事人,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即应证明他方系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损害。如受利益人系因给付而得利时,所谓无法律上之原因,系指给付欠缺给付之目的,故主张该项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之当事人,自应举证证明该给付欠缺给付之目的。本件被上诉人既备位主张上诉人受领其交付系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自应举证证明其给付系欠缺给付之目的;惟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先位主张系基于消费借贷关系而交付款项,则充其量亦仅能认该特定之法律关系不存在,尚非得因此推论其给付欠缺给付之目的。原审因被上诉人不能证明系其因消费借贷而交付款项,即认其就交付金钱系无法律上之原因,已有相当之证明,而应由上诉人就其受领给付原因负举证责任云云,显违背举证责任分配之法则。从而,其以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交付金钱之原因为由,依不当得利规定,而为被上诉人胜诉之判决,即有可议。(33) 三、民间借贷抗辩不当得利 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与借贷相关的,还有被告方提出的抗辩。被告方针对原告给付的款项,常常以该款项是原告向自己偿还借款为理由提出抗辩,以此说明取得原告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在诉讼实务中,提出此种抗辩的案件不在少数。表2的15份二审判决书,同样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上网的文书,作出判决的法院有北京、广东、福建、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云南的相关中级人民法院。 表2中被告以原告曾向其借款,原告给付的款项是偿还借款的案例有12个,(34)在被告主张偿还自己欠款的12个案例中,判决被告败诉的有9个,只有3个案例是判决被告胜诉(第6号、第9号、第15号)。在9个判决被告败诉的案例中,有3个原告称是转账或汇款时出现差错(第4号、第9号、第12号),其余的原告主张是基于重组公司、合伙、委托购买理财产品等而向被告给付款项,后来因重组公司、合伙未成,被告未帮助买理财产品(第13号、14号、第2号)。(35) 针对原告的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被告之所以较多地把向自己偿还债务作为抗辩事由,可能同被告认为这样的抗辩对自己比较有利有相当大的关系。当法院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主张时,被告会说在收到原告还款之后,已经把原先原告出具的借条还给了原告,或者已经把借条销毁,所以无法在提供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应当承认,这样的辩解是符合人们的经验法则的,不过,被告提出这样的辩解理由后,法院通常并不会因此就轻易相信被告的主张,而是会根据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反驳,进一步审查被告主张的借款关系是否存在。法院会要求被告提供出借时给付款项的证据,尤其是涉及款项数额比较大的时候,被告称是采用现金方式交付的,往往不会被采信。此外,假如原、被告之间并不熟悉,或者从原、被告经济条件看,原告一般不会向被告借款,而被告也没有能力借这么多钱给原告,法院也不会相信被告的主张。在表2第12号案例中,针对被告主张的原告汇款16.1万元系偿还另一笔借款的主张,法院从两个方面分析后认为该主张无法采信。首先,原告向被告的另一笔借款系被告从银行汇出,而本笔借款被告却称采用现金交付;其次,原告向被告胞弟借款出具了借条,而向被告借同样数额的款却未出具借条,且无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相当熟悉。(36) 原告诉不当得利,被告以原告汇款的目的在于替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案例有6个,表1中的第5号、第17号,表2中的第1号、第4号、第5号、第9号。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判决被告败诉的为5个(表1第5号、第17号;表2第1号、第4号、第5号),被告胜诉的为1个(第9号)。这类案件,系王泽鉴先生所称的“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是属于指示给付关系。(37)这类案件情况更为复杂,不仅涉及案外人同被告的关系,而且涉及案外人同原告的关系,法院要确定被告抗辩的理由能否成立,不仅要审查被告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债权,而且要审查原告基于何种原因同意替案外人偿还借款。关于被告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原告受第三人的委托帮助第三人清偿债务的事实,不仅被告证明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法院审查也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案外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未参加本案诉讼,在案外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对案外人享有债权本身在程序上就有困难。此外,被告要想证明原告同意替案外人偿还债务,也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因为一般而言,除非与债务人存在某种相当特殊关系,人们不会同意替他人偿还债务,这可以说是一条盖然性相当高的经验法则,也为法院所认同。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当被告主张收取系争款项是原告替案外人还款时,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更是复杂多样,原告向被告给付款系替案外人还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原告与案外人存在亲戚朋友关系,原告欠案外人钱款,这些都可能致使原告根据案外人的指示向被告给付。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原告甚至会主动替案外人清偿债务。所以,当被告提出此类抗辩时,法院还是应当查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表2中第9号案例,一审认定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成立,二审传唤案外人出庭作证后,在查明原告转给被告的3万元确系根据案外人要求转到被告账户,是帮助案外人偿还债务后,作出了改判便是例证。 四、可能的改良 从我国法院处理由借贷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诉讼的实务看,就那些先诉借贷,败诉或者撤诉后再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的案件看,确实存在着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问题。那么,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呢?能否找到一种既能保障原告的诉权,又可以避免被告二次应诉,避免法院再次审理的方法呢? 由法院适时行使阐明权,为当事人提供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或许是一种有效的应对措施。(38)由借贷转化而来的不当得利诉讼,一般都是原告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这一要件,但能够证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给付的金钱,因而满足了自然人借贷合同中金钱实际交付给借款人这一要件事实,而金钱给付这一事实,恰恰又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一方受益,他方受损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当金钱从原告的银行账户转入了被告的账户,被告财产因此增加而原告财产由此减少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对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来说,所需要确定的,仅是这种财产转移、变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而已。所以,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从借贷转向不当得利并不存在显著的困难。从被告一方来看,转向不当得利也是一种相当自然的过渡和转变。既然被告否认原告关于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那么要求被告对他所认为的取得、占有原告款项的合法依据作出说明,绝非是一种过分的、不合理的要求,相反,如果被告一方面否认原告主张的借贷,另一方面又拒绝说明取得原告给付款项的理由,才是一种反常的行为。 从这类案件的诉讼实务看,被告在否认借贷的同时,往往会主动向法院陈述原告之所以把系争的款项转给他的原因,如是为了偿还欠自己的借款,是为了替案外人偿还债务、是委托自己向第三人付款、甚至是委托自己处理赔偿事宜。(39)这样的辩解,常常不是在不当得利的诉讼中才提出,而是在第一次关于借贷的诉讼中就已经提出。所以对于法院的审判人员来说,通过行使阐明权引导当事人把借贷诉讼变更为不当得利诉讼,不仅不存在重大的困难,而且可以说是已经到了水到渠成的程度。 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应当允许原告采用预备合并的方式提起诉讼。预备合并又称顺序性合并,是指原告同时提出两个诉,其中一个是主诉(先位之诉),另一个是预备之诉(后位之诉)。主诉比预备之诉对原告更为有利,故原告将其放在先,但原告又担心主诉的理由不充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同时提出预备之诉,一旦主诉被驳回,便以预备之诉替代之。具体而言,原告可以把偿还借款作为主诉,如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则把返还不当得利作为预备之诉。这等于是原告在起诉时就附条件地变更了诉讼请求。 注释: ①参见[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 ②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73页。 ③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④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3~774页。 ⑤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2011)》中,借贷合同纠纷分为七种,民间借贷纠纷是七种借款合同纠纷之一,排在企业借贷纠纷之后。 ⑥《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⑦笔者2014年7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键入“不当得利纠纷”这一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结果为577页,共计5761条记录,这5761条记录中,既有一、二审判决书,也有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书,还有再审的裁定书和判决书、执行的裁定书。 ⑧除了民间借贷,还有企业之间的借款纠纷,尽管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并非是合法的行为。 ⑨“申”字号裁定书用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包括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决定提审的裁定等。 ⑩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33页。 (11)一事不再理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中之一是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参见张卫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理根据及其运用”,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8日。 (12)参见[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71~162页。 (13)[德]奥特马·厄尔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14)日本学者三月章把原告基于不同实体法规范可以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称为“要求给付的法的地位”,新堂幸司则称之为“受给权”。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220页。 (15)例如,在我国一本民事诉讼法学权威教科书中,就明确提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至于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仅仅是请求的法律依据,即诉讼请求的理由。识别标准应当是发生给付请求的具体事件或行为。具体的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既不是诉讼标的,也不是识别给付之诉诉讼标的的标准。”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84~85页。 (16)德国诉讼实务采用的主要是新理论中的诉讼法说(二分肢说),日本实务中采用的是旧实体法说,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诉讼实务,采用的也是旧实体法说。 (17)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18)参见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法学家》2003年第3期。 (19)在表1的20个案例中,原告胜诉的有13件(第18号案例原告是部分胜诉),败诉的是7件,这一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原告原先主张的借款关系实际上是存在的。 (20)有法官认为,当原告给付有法律上的原因,如借贷、合伙、投资等,却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须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如经释明后原告依然坚持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不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应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受理原告就同一给付再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参见袁士增:“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21)在我国,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认为应当由原告对被告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负担证明责任是主流观点,但也存在着认为应当由取得利益的一方对其主张的“有合法的依据”负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参见黄建峰、张元:“论不当得利之证明责任分配——兼与史德海先生商榷”,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9日。 (22)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即作为法院裁判规范的举证责任。 (23)有法官考察了诉讼实务中不当得利诉讼泛滥化的现象,指出双方当事人本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债权人只能提交支付凭证而不能提交借款凭证,考虑到诉讼风险,遂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是造成不当得利诉讼泛滥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司法应当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参见钟学彬:“不当得利的泛滥化与规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2日。 (24)在该案中,法院完全未审查被告关于代收款的主张,就以原告举证不足判决其败诉。这一做法似过于简单化,对被告的辩解,至少还存在以下疑问:原告是否欠第三人的款项?如果确实欠,为何不直接把款转到第三人的账户,为何要通过被告来转这笔款?被告是否欠第三人款?如果欠,这笔款是否为被告向第三人偿还债务? (25)第2号案例的情况比较特殊,原告是被告的哥哥,双方是亲兄弟,原告又是主动把100万元存在被告的账户上,再加上在二审中,原被告的父母又都作证说这笔款是原告赠与被告的。在原、被告存在亲属关系或恋人关系时(包括存在婚外恋情时),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26)参见韩某诉吴某不当得利纠纷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536号。 (27)参见吴某诉韩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24号。 (28)如果法院一定要原告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原告也只能说是自己以为双方已经成立借贷关系,所以才把系争款项支付给被告的,后来通过诉讼,才知道借贷关系并未成立。这一方面是由于在此类案件中,这是多数原告内心中真实的想法,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原告此时向法院陈述其他原因,才是真正的自己否定自己。 (29)参见台湾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730民事判决。该案例引自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修订第三版),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334~337页。 (30)参见陈某与湖州某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4)浙民申字第234号。 (31)参见路某与孙某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639号。 (32)在湖州某运输公司与陈某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构成不当得利,是由于被告陈某提出的原告转来款项系投资款的主张已经在另一次诉讼中被浙江高院的生效判决所否定;而在孙某诉路某一案中,法院是在查明被告与原告并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才认定成立不当得利的。 (33)引自许士宦主编:《新学林分科六法:民事诉讼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A-448页。 (34)表2中的第2号、第3号、第6号、第7号、第8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表1中的第15号。 (35)此种不当得利似乎可以归入原告给付的目的未达到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类型。 (36)参见郑甲诉郑乙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温乐民初字第246号。 (37)参见前注③,王泽鉴书,第63~64、67~77页。 (38)在诉讼实务中,一些法院已经采用释明的方法,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表1中第15号、第18号案例所显现的。 (39)如表1中的第6号案例。原告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二审改判被告胜诉,就是因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和案外人崔某到庭作证的证言,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原告与案外人崔某在酒席上发生冲突,把案外人崔某的名表摔坏,由于案外人是被告的朋友,所以把10万元汇给被告,委托被告处理赔偿事宜的事实,具有相当的可能性。参见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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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多 法院审理效果好
□记者 倪政伟 通讯员 余萍 东方今报商丘讯 11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通报今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现场发布4起典型案例。 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启锋通报称,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民间借贷纠纷在短时期内急剧增多。面对案多人少、审理难度加大的形势,睢阳区法院迎难而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力促进了民间融资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截至10月20日,2015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81起,同比增长352.65%,涉案标的高达10.26亿元。结案846起,结案标的5.62亿元,其中判决302件,调解、撤诉544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7起,所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无一申诉或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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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及经验技巧实用教程!
时下全国正兴起全民放贷借贷的热潮,让我们看到民间借贷市场里隐藏的巨大商机,而在这背后,就不得不说这个热潮所依存的载体,投资借贷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等名目不一,开投资借贷类公司赚银行赚的钱,这个看似丰厚回报的生意也正吸引越来越多淘金者前赴后继。 然而,风险丛生的民间借贷行业就像一部江湖风云录,在看到刚入行、没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的人都能疯狂赚钱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有一些公司或老板因业务流程不熟、风控意识较差,导致倒闭跑路、伏法入牢、倾家荡产……面对大市场、大回报,这个蛋糕怎么吃?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干?缺少投资价借贷公司经验,对投资借贷流程不熟悉能不能干?笔者从自身做民间借贷10多年的经历和经验,就来给你掰扯掰扯这个行业的“老底”,给大家分享一下开投资借贷公司的经验,教大家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开发客户、怎么发展业务、怎么打造品牌,希望准备或已经投身民间借贷的各位大佬都能有更好的经济回报。 投资借贷公司放贷合不合法? 很多人都会关注做放贷借贷业务是不是需要什么资质?开个投资借贷公司到底合不合法?实际上,不管投资担保、投资咨询还是理财咨询等等什么名目什么形式,提供的都是信息咨询服务,而不是金融机构的职能,简单的说就是和房产中介一样,这里变成了钱的中介,只要你不碰客户的钱、公司不直接放贷、公司不参与担保、不非法集资就可以。唯一的门槛就是工商注册个带有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等营业范围的公司,所以说,算是一个门槛比较低的行业。 在政策层面,不管早喊的《放贷人条例》还是今年透露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都还没正式出台,目前算是监管空白区域,也正因为此,在给市场更多发挥空间的同时,也导致了投资借贷行业的乱象丛生和良莠不齐。但是近几年,从国家相关宏观政策上,总体还是趋向鼓励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发展,后续相信会有越来越多配套政策来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而监管政策一旦出台,必然会对经营的年限、规模、团队、模式等都会有更加细化规定,肯定是越早进入这行越会受益以后的政策红利。 投资借贷公司好不好做? 民间借贷这块市场有多大?有据可依的数据是2013年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超过3万亿,近年更以近三成速度增长。抛开这个恐怖的规模不说,就单纯讲讲身边的例子,短期就用钱银行没这么快吧,钱用一两个月银行没这么短的吧,有信用不良的银行不给放贷吧,年龄超过65岁的银行不给放贷吧,等等很多情况下银行贷款是没戏的,怎么办?只能找民间借贷。再说说投资客户,现在老百姓有钱了也都知道理财了,但银行降息、股市沉浮、房产低迷……哪有什么好的投资渠道。所以说不管从资金需求还是资金供给上,身边就是大市场,开个给供求两方牵线搭桥的投资借贷公司还是大有可为的。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新规定,划定了民间借贷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这一新规完全打破了原来要求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说明这次新规更接地气,从国家层面已经充分结合并认可了市场的真实行情,其次也能看出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积极作用的肯定,有意引导和鼓励其健康化、阳光化发展,也更利于进一步激活和释放民间闲置的资本。新规提出月息2分完全合法,这相对于一般理财产品而言还是很有诱惑力的,如此投资人既有动力也有了托底的法规保护,对于投资借贷公司而言后续业务也更加好拓展。 投资借贷公司运作形式及优劣 前边讲到开投资借贷公司低门槛、监管空白和客户群体广泛、市场需求大,也正因为此,当下整个民间借贷行业可以说是风起云涌,从小到皮包公司、大到金控集团,再到打着实体产业旗号变相吸储的,投资借贷公司存在的形式可以说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但总体归纳起来有如下六大运作模式: 1)以皮包公司为形式的资金掮客模式 这属于最低级也是最散漫的一种形式,大多是原来就职于正规投资借贷公司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对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十分了解或有一定投资人资源的个人,他们大多通过一些人脉资源寻找资金需求方,然后对接手中一些投资人放贷资源,或者直接再转给一些投资借贷公司,通过赚取介绍费或抽成方式获利,唯一的优势就是投入小、成本低,相对于运营公司而言更自由,劣势在于比较散漫、无法持久,属于投机行为的一种运作方式。 2)以吸储转贷为形式的赚取息差模式 这类以江浙闽地区地下钱庄、河南伊川团伙为代表,一般都会成立一家投资类公司,或许以高额回报、或通过赠送礼品吸引民众参与投资放贷,然后将汇集的资金自用或再加码放给想借钱的人赚取息差,这类公司一般会通过一些真假不等的融资项目做掩盖,使得表面上看似合法不碰资金,实际上属于变相吸储。优势是手里会有可掌控的资金,劣势在于公司吸收来钱需承担给客户不断付息的成本,将压力转嫁到了自身,一旦资金出口端匹配不出去或放出去的钱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很容易陷入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崩盘,全国也爆发了很多这类集资诈骗事件,这种模式可以说属于明确的法律违规问题。 3)以线下P2P为形式的债权转让模式 这类模式比较知名的就是宜信、冠群驰骋、恒昌等代表了,他们操作形式都是以公司负责人个人名义先放贷给借钱方,获得一定数量债权后再根据期限、额度等分散打包成类似理财产品,再销售给不同的投资人然后回笼资金,再放新客户如此往复循环,该类模式优势在于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利用自有资金很容易撬动更多业务,劣势是首先需一定的自有资金来获得首批债权得以循环,其次分散打包的匹配上比较繁琐需做精细,再就是这类模式因信息不透明也广受质疑。 4)以信息对接为形式的单纯中介模式 这类模式主要起于山东,比较代表性有青岛五色土、济南东方正捷等公司,也可能和山东人务实、正义、诚信的本性有关,他们操作比较守规,属于真正的点对点借贷对接,主要是将借贷双方需求信息匹配,且让双方直接面谈资金、利息、流向都高度透明,同时还要求借款者要以动产、不动产抵(质)押进行担保托底,过程中他们不接触资金、不参与担保,但会协助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进行审核和贷后督催,如此独立第三方角色也就不存在设立资金池的压力,会客观评估业务风险和均衡借贷双方利益,既让投资人权益得到了保障也降低了借款者融资成本,虽然居间收入利润率相对低,但这种持续性和规范性让他们知名度日渐提升、凝聚了大批投融资客户,并迅速得到全国同行的学习复制。 5)以介入担保为形式的居间担保模式 这类模式属于单纯中介模式的变种或升级,以河南郑州为主要发展地,也曾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典型代表模式之一。在原单纯中介模式“一对一”、“不摸钱”、“透明化”基础上附加上“担保代偿”,郑州模式看似既发挥了中介模式之长又规避了地下钱庄之短,很快在河南市场发展壮大,后来随着竞争加剧逐渐开始异化,虚假注册、非法吸储、赚取息差、圈钱自融等开始泛滥,到2010年郑州模式彻底崩盘,现在几乎谈担保公司色变。抛开违规经营不说,就从担保代偿而言虽然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但由此以来的有偿担保必然增加借款人压力和还款风险,同时代偿也较大考验公司的风控能力和经营压力,严格意义上讲担保资质在额度上具有一定局限性,本身这种无限制担保方式在法律上也说不通,具有很大的政策风险。 6)以线上P2P为形式的网贷平台模式 这类以人人贷、陆金所、拍拍贷等为代表,属于投资借贷公司的互联网变种,多以电子商务、信息科技公司名义运营,其运作也分纯居间、自融自用、第三方担保、三方合作等形式,可以说是线下投资借贷公司运营的另一个翻版,同样也是形形色色、问题百出,优势是互联网打破了地域局限、匹配效率高、易集少成多,劣势在于需不断投资推广平台以便更多人获知,还需组建专门网络技术和推广团队,同时对借款方审核、风控也难以做到真实可靠,虽然很多网贷平台也开始注重线下风控,但区域的不定性和分散无形中又增加了新的成本,可以说是进入简单运营复杂。 除以上六大模式之外,也有越来越多的人看到民间沉淀的巨量资金,或打着自身实业公司旗号、或打着资本运作旗号,成立投资借贷公司以项目投资、股权投资、非法集资等不同形式,许以高额回报吸引老百姓进行投资,慢慢陷入拆东墙补西墙境地最后资金链断裂崩盘,比较典型的浙江吴英案、河北黄金佳案、广东邦家租赁案等等,也给民间借贷市场带来了较大冲击,现在一定程度上从投资端的老百姓而言可以说产生了信任危机,他们投资选择时也更理性和慎重。 开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和注意事项 政策法规的日渐放宽,民众需求的与日俱增,虽然行业正经历一轮轮洗牌,但任一行业都会经历大浪淘沙,面对当下市场环境和状态,只要规规矩矩的去做,我相信投资借贷公司未来必会迎来更好发展空间。前边我讲过注册个投资借贷公司很简单,但这里边的水很深,为什么这么说?这个行业是牵扯资金的业务,风险把控、客户信任、规范机制、客户开发、经营红线等等,每一项可以说都很复杂,没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对业务流程不够了解,就想快速“钱生钱”的生意也不是那么好做的。那么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并做好呢,现在就进入正题给大家分享点经验干货。 1)投资借贷公司经营地址的选择 选址关乎着后续经营的便利和服务,选对了事半功倍,选不对就是白扔钱。重点要考虑是否利于形象提升业务拓展、是不是便于客户到访、是不是面积足够可划分不同功能区等。优先选择靠近银行、证券、同行、房管局等附近,即有助于自身形象也便于相关业务合作、开展,但要注意远离政府、法院等地,毕竟有衙门门前是非多的老话;其次是高档楼盘、企事业单位宿舍区、大型专业市场等附近,便于潜在客户的开发。此外还有就是选择门头房还是写字楼,门头房好处对外形象好、利于客户找寻、便于宣传推广,写字楼的好处是租金低、隐私性好,相对利弊门头房优于写字楼,不管选择什么形式都考虑交通便利、停车方便,数年内该区域无修路或拆迁规划,面积上足够划分出形象及业务展示、客户私密洽谈等关键区,再就是要注意风水忌讳。 2)投资借贷公司品牌形象的打造 做资金业务的关键是获得客户的良好信赖,而这种信赖主要源自公司给人展现出的专业、规范印象,因此,投资借贷公司品牌形象的树立至关重要。如何打造自身形象呢,最基本的包括类银行风格的装修设计、店内文化及业务展板悬挂、员工统一工装工牌、员工仪容礼仪培训等,有条件的公司还可通过文件夹、纸杯、抽纸、烟灰缸、宣传资料等小物件上尽量统一标识形象,如此以来让客户所接触到的、所感知到的都能留下公司规范印象。这一方面可多去银行类、连锁加盟类的店面进行观察了解,或委托专业设计公司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只要多用心必然会有好的效果。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投资借贷公司品牌形象的树立属于软实力的体现,是对客户最潜移默化影响的关键,甚至比开投资借贷公司的经验以及业务流程等更加关键,所以务必重视。 3)投资借贷公司运营体系的建立 不管规模大小、起步高低,但谁做都是奔着做好做大做强来的,所以说开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及运营一定要规范才行,而规范基础除了前边讲的选址和形象,还有就是完善的业务流程及运营体系,毕竟公司化运营再低起步也要有相对完善的基础。首先是团队的搭建,像业务部门、风控部门、财务部门这三个必不可缺,业务人员可以从同行公司、房产中介、保险人员等挖人,风控部门最好找一些法律从业者、银行信贷部离退人员等担任,这两个部门的人最好选择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的,对投资借贷流程梳理和公司业务开展有着关键作用。其他比如品牌宣传、行政人力等可随着发展适时完善;其次是需要建立基本的行政办公制度、业务激励提成机制以及关键的业务对接流程、客户接待规范等,这方面可了解或考察比较好的同行或类同行作为参考;第三是客户维护的建立,比如生日节庆的礼物、问候,定期组织游玩、体检、理财讲座等等,通过系列增值服务来进一步凝聚客户。 4)投资借贷公司业务风控的完善 有了客户的信赖印象,进一步取得客户信赖就是在服务和业务风控上发力了,对投资客户而言就是安全和透明,对融资客户而言就是低息和速率,只有这样才能获取更好口碑效应、更多成功案例和更多投融客户,这方面一要靠自身实践的积累,二要靠自身完善的风控。像各类业务所需的文本及合同,从客户投资、借贷信息登记表到借贷资质评估表、客户委托协议、借贷合同、借条等等,这些一般网上会有相应参考文本,也可去规模比较大或连锁类同行实际参与一笔业务获得。为做好风控这块务必聘用专业律师拟定好各类文本合同、聘用银行信贷离退人员做专职风控做好具体业务的审核,这点钱还是不能省的,切勿比着葫芦画瓢得不偿失,之前接触到比如预先扣息没处理好、委托打款没处理好、借条没明确“借到”、同行都认为优质客户反而被集体骗贷、打抵(质)押办理时间差骗贷等等的业务,一个小失误造成了大损失。 5)投资借贷公司客户业务的开发 公司开起来了、各项都相对完善了,那剩下就是如何开发客户和业务了,一方面是业务种类要丰富,能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这点可调研同行所开展业务然后确定自身业务种类,另一方面是要积极主动对外推广。客户分为放贷与借款两类人群,首先得让人家知道你的存在,那么宣传推广就必不可少,可以先了解当地同行比较集中的宣传方式,然后结合自身进行选择性投放一些媒体,再就是经常性深入社区、商超、大型专业市场、展会等开展活动、发放宣传品,或联合居委会、干休所、商场办公室、社区门诊等开展类会议营销、赞助性公益活动、赠送带有业务宣传的礼物等;其次,与同行、媒体从业者、保险从业者及接触小企业主较多的培训机构、网络公司的业务人员,或潜在客户比较集中的商会、俱乐部、会所、车行、银行理财部、银行信贷部等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采用佣金分成方式借助第三方资源拓展业务。 上面说了这么多投资借贷公司经验和注意事项,想必大家对怎么开投资借贷公司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对投资借贷公司业务流程也有了充分了解,下面我继续给大家分享投资借贷公司加盟的一些知识。 开投资借贷公司加盟有无必要? 随着越来越多人看重民间借贷这块市场,各地投资借贷公司兴起,有一些运作业务比较早的公司,推出了投资借贷公司加盟模式,通过对外输出自身品牌、经验积累及运营体系,让更多想投身民间借贷行业的人士找到了更快进入行业的捷径。那么,开投资借贷公司要不要加盟一个品牌呢?投资借贷公司加盟哪个好呢? 1)做民间借贷要不要加盟一家投资借贷公司 关于投资借贷公司加不加盟问题,我个人感觉还是要看自身需求和定位,毕竟加盟一个品牌还需要额外支付加盟费用,无形中加大了自身初期投资及运营成本。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选择一个成熟的连锁品牌来加盟,不但可快速复制到他们已成熟的品牌形象、知名度、业务流程及运营体系,还能学到他们更为丰富的业务风控经验、共享到他们连锁体系内的资源、法律或风控的专业力量,毕竟自己开投资借贷公司在自身品牌打造、业务经验、风控技巧等方面,都还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去逐步积累,通过加盟可以较好的规避掉他们已经走过的弯路、吃过的亏。综合而言,我认为加盟一家投资借贷公司,无非就是拿出一部分钱去买时间、买效率、买体系、买资源,也就是把自己边干边摸索的投入去买了现成的东西,利弊权衡还是自己去把握吧。 2)投资借贷公司的加盟连锁品牌怎么选择 从全国而言,投资借贷公司加盟连锁的也为数不少,尤其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热潮,也是越来越多品牌东抄一点、西凑一点后推出加盟连锁模式,当下整个做加盟的可以说有区域连锁的、有全国连锁的、有网贷性质的、有线下实体的、有运营规范的、也有东施效颦的,总之投资借贷类加盟连锁品牌也是良莠不齐,很多是没有投资借贷公司经验的。如果你想选择一家投资借贷公司加盟,我还是建议选择一些经营时间长、全国性连锁、有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毕竟这类公司不管在业务运营还是加盟扶持上都更有保证,总之要坚信便宜无好货的道理。在这里,就我个人了解角度,给大家说几家比较规范的加盟连锁品牌作为参考。 青岛的福元运通,从公司自成立开始就主做投资借贷公司的连锁加盟模式,全国设立有十几家分公司,对外宣称全国有700多家加盟机构,不论从管理体系、网络规模还是品牌知名度上,都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行业老大。但他们动辄上百万的加盟费也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同时因前期快速扩张、多地密集开店,体系内恶性竞争、加盟扶持力度弱化等问题也开始凸显。 济南的东方正捷,该公司虽然成立10余年之久,但前5年主要在济南当地做业务为主,2010年才开始对外招商加盟,加盟网点对外宣称分布26省市有300余家,主要以北方为主,南方市场开发不够,在连锁运营上还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他们的优势在于总部从成立到现在一直做业务,比较强调实战性,再就是加盟费用相对较少,劣势在于品牌知名度、网络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苏州的金苏财富,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也是主做投资借贷公司的连锁加盟模式,对外宣称全国27省市有500余家加盟网点,该公司优势在于在投资借贷业务上导入了理财产品、贵金属等业务,并在店面配备各类电子终端科技感比较强,劣势在于所配应理财产品、贵金属收益和返利较小,不论加盟店还是投资客户都不大买账,今年推出单独汽车金融和总体加盟模式,加盟费用可选择性大。 合肥的阳光易贷,该公司自2009年开始对外招商加盟,对外宣称全国有500余家加盟机构,前期曾以类直销方式滚动扩张,导致连锁运营管理相对混乱,近年有所好转,加盟费用居于中游。相对其他家优势在于推出了P2P网贷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比较有吸引点,从具体了解来看该网贷平台在风险把控、业务审核、业务对接等方面落地性相对并不理想。 以上是我个人相对比较看好的几个品牌,他们不论从经营年限、品牌运营、加盟扶持、连锁管理、业务经验上都相对比较成熟,市场上还有其他琳琅满目的各类模式、各家品牌,无非都是玩概念、玩理论的虚架子、跟从者,如果想了解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干,还是建议大家多方比较,前期可多拨打几家公司的400免费电话,既省钱省力,又可多了解几家品牌信息,然后根据意向和自身实力选定3-5家上门实地考察,最后再确认选定加盟品牌。无意加盟的,也可多拨打加盟电话,借机了解一下各大品牌投资借贷公司的运营管理,以提高自身对行业的认识和风险把控能力。 最后,给大家的提示是不管是加盟一家也好,还是自己单干也好,都要严格恪守法律红线,踏踏实实、规规矩矩的去经营,投资借贷公司怎么干不是说说就行,更重要的是逐步积累口碑、经验、技巧,与同行业机构紧密合作,民间借贷行业真不是想进就可以进、想留就能留得下的,不然倒闭潮和跑路潮也不会一波又一波上演,切记进入这个行业看重的是商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图利踩红线断送前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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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法院巡回法庭走进乡村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11月23日,湖口县人民法院舜德法庭巡回审判走进舜德乡灰山村,在该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后,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告知了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双方阐述了各自的诉讼主张,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尝试着进行法庭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当庭调解未能成功,法庭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近年来,湖口法院不断加大司法便民力度,千方百计减轻群众诉累,通过巡回开庭活动,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提高了群众对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认知,增强了群众法制观念,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九江法院网 余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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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怎么算时效
近日,贵阳的周先生向本报说法版咨询,他朋友借给人家20万元,当时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现在对方赖着不还钱,他朋友想到法院打官司。但是,听说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起诉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请问法律上如何规定? 云岩区法院民一庭吴冬梅法官解答: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借条确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如果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果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相对复杂,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债权人催告时债务人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二是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则债务人届满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三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否定该债权存在,则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建议周先生的朋友通过友好协商,重新确定还款期限。如双方无法协商,可通过其它方式确认期限。比如,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对方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有了新的追讨事实又有了证据,就可以计算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借条的有效期仅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只是诉权受到影响,并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但如果债权人一直怠于追讨,借条又没有明确还款期限,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超过20年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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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生村官开展“民间借贷”普法活动纪实
山东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学生进行法庭模拟 大学生村官之家网11月23日电(通讯员 盖峻铭)11月21日,东营市大学生村官普法联盟、山东东营市龙居镇新型农民培训学校、黑土麦田公益组织、山东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组织的“民间借贷”普法活动在山东省东营市龙居镇举行。此次活动以“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教会其写规范的借条,学会合理追讨欠条”为主题,通过普法情景剧、模拟法庭和农民法律讲堂三方面内容,向农民传递如何写借条、如何追讨欠款、如何避免民间借贷陷阱等知识,更好的看住自己兜里的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然而由于自然原因和城乡二元壁垒的限制,农村文化、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相对落后。这也造成了农村法治建设落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局面。农村普法迫在眉睫。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金的流动也日渐频繁,民间私人间的借贷现象普遍存在。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逐渐扩大。在实践当中,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对借条与欠条必要的认识或是出于习惯在书写借据时没有正确区分借条和欠条,导致在诉讼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在农村,小额借贷情况更是非常普遍。 “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农民在私人借贷时,往往不打借条,或者借条、欠条不分、写错借条,更有甚者去借高利贷导致一系列纠纷、案件等的发生。”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银王村书记助理侯田田说,从农民身边常见的法律知识和教会其写一张规范的借条入手,有助于吸引农民参与法律讲堂的积极性,增强其对法律的亲切感和信任感,从而使普法活动得到有效落地。 联系山大等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和法务工作者一起做农村公益普法活动。 据了解,东营市大学生村官普法联盟于今年2月成立,全部由侯田田、薄龙、鲍腾飞、刘倩霞、董建敏、盖峻铭等东营市法学、法律硕士选调大学生村官组成。在与他们的交谈中,笔者感受到了他们对自己工作岗位的热爱,对村民的了解,以及对普法联盟的信心和憧憬。 据东营区牛庄镇前邵村书记助理刘倩霞介绍,此前普法联盟已经组织过类似的活动,但是因为单纯的讲课模式形式单一、吸引度不够,再加上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使得普法活动效果并不明显。她说,“本次活动希望改变以往单纯的教育灌输的讲座形式,通过普法志愿者的现身演出,把农民身边的小案例生动的展现出来,从而引入严谨的法律知识,帮助农民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律。” 联盟负责人侯田田说,“为了提高活动的参与度,调动村民们的积极性,由黑土麦田公益组织出资,普法联盟的成员们为村民们精心准备了包括茶具、雨伞、肥皂、护手霜在内的各类精美礼品。” 2015.11将日常生活中的案例编成普法情景剧进行表演 普法情景剧——融情入景,用生动的案例再现真实的生活场景 普法联盟的大学生村官们经过一个星期的精心准备,共同出演了三场情景剧,分别讲述了现实生活中不同情况下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中包含了代缴住院费、医药费,临时借款,借条与收条争执等三种不同场景。 为了让村民感同身受,他们在道具、表演的语言语境、肢体动作、互动效果等方面花了很多精力,力求把故事背景交代清楚。实际上村民们也是看得清楚,听得明白,因为这些场景都是他们日常中司空见惯的事情,热情的村民们不时把掌声送给“专业”的演员们。 在每一个情景剧之后,主持人侯田田都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三个问题,回答正确的村民会得到精美的礼品作为奖励。这也激励了大家回答问题的积极性,现场的气氛十分活跃。 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用“真实”的庭审诠释法律的公平公正 模拟法庭是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此次模拟法庭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学们全程参与,他们身着法袍、认真严肃,一言一行中都透出法律人的信仰,好像此刻这里就是庄严的法庭。 模拟法庭上,同学们以第三个普法情景剧为背景,完全按照真实的庭审过程“开庭审理”。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到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从举证质证到证人出庭作证,从合议庭评议到最后宣判,每个同学都十分认真严肃,作为“旁听人员”的村民们也看得十分认真仔细。 整个过程之所以十分顺畅,全靠山大法学院的同学们此前认真的排演和反复对剧本的修改和琢磨。他们为了能够使村民们更加易于接受法言法语,在按照庭审规定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兼顾村民们的接受程度,尽量使语言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原告的表现是最出彩的,她完全把自己置身其中,感情充沛,好像她自己真被“欠了钱”一样,引来在场的村民们阵阵笑声。模拟法庭虽是以剧本形式进行,但却拉近了审判过程与村民们的距离,使他们对法律的实施有了更好的认识。 课上村民积极参与互动,举手回答问题 法律讲堂——权威解读,用专业的视角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 虽然普法联盟的成员们都是法学“科班”出身,但毕竟他们资历尚浅、经验不足。所以他们请到了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毅从更加专业的角度为村民们讲解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 韩律师从刚才的普法情景剧入手,结合发生在他周围的案例,与村民们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沟通和交流。在此过程中,他讲述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注意事项以及矛盾解决与处理技巧,举例说明了“借条”与“收条”的区别,并以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村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其中的道理。他幽默的语言、朴实的话语使得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不时得到村民们阵阵掌声。课堂上,村民们听得认真,记得仔细。 在活动开始前,普法联盟的成员们为每个村民发放了一个印有“送法下乡”标志的手提袋,里面装有笔、本子、还有一张《农民法律讲堂满意度及意见调查反馈表》。每位村民都认真填写了反馈表,这也使得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反思不足,为下次活动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可真是长了知识了!我今天明白了好多东西,以后再借人钱啥的可得多留个心眼儿,得看住咱自己钱包里的钱!” “我听说咨询人家律师要按小时收费嘞!你看你们不光给我们免费讲课,还有礼品,真是太好了,要是有下次我还来参加!” 大学生村官侯田田为韩律师颁发志愿者证书 正如会场后墙的醒目标语写的一样:“学法源于一点一滴,守法始于一言一行”。只有真正让法治的思维、守法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破除“法不下乡”的城乡二元壁垒,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成为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公民。村民们的朴实而又热情,他们缺乏学习,却不乏对知识的渴求,缺少法治思维,却不减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也少不了每个村民的积极参与。 活动结束了,村民们积极回答、咨询问题的声音仿佛还回荡在耳边。而普法联盟的每一位大学生村官收获的,却是一种“被需要”的满足感和青春奋斗的幸福感。让每一位村民做到“心中有法”,普法联盟的成员们还在前行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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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88%/年 环比降0.01个百分点
中国经济网深圳11月23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2015年第47周(11月14日至20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周报显示,该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为10.88%/年。 1个月内利率10.87%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87%/年,较前一周10.55%/年,上升了0.3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0.13个百分点;是基期47%/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72%/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39%/年,上升了0.3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2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48%/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60%/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1.48%/年,上升了0.1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4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6%/年。 1-3个月内利率10.91%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3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91%/年,较前一周11.47%/年,下降了0.5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0.09个百分点;是基期40%/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75%/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28%/年,下降了0.5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1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39%/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86%/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56%/年,下降了0.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6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0%/年。 3-6个月内利率11.28%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3-6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28%/年,较前一周11.71%/年,下降了0.4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28个百分点;是基期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11%/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61%/年,下降了0.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0.1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2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40%/年,下降了0.1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1.04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9%/年。 6-12个月内利率12.07%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6-12个月内,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07%/年,较前一周12.08%/年,下降了0.0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1.07个百分点;是基期52%/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03%/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99%/年,上升了0.04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8%/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25%/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61%/年,下降了0.3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1.05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3%/年。 1年以上利率10.39%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年以上,第47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39%/年,较前一周10.28%/年,上升了0.1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0.61个百分点;是基期95%/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45%/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37%/年,上升了0.0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4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100%/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9.8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9.61%/年,上升了0.2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下降了1.3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76%/年。 附图表:2015年11月14日至20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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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10%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周五(20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日报显示,该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10%。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日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07%,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86%,上升了0.2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0.14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8%,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0%。 借款期限1-3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90%,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95%,下降了0.0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03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0%,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0%。 借款期限3-6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51%,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68%,上升了0.8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0.58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1%,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2%。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2.32%,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2.15%,上升了0.1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1.3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3%,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9%。 借款期限1年以上,11月20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84%,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19日)10.94%,下降了0.10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09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9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103%。 另外,据了解,11月19日温州指数为18.89%,11月20日广州价格为1073.85(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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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监管帮扶”企业涉民间借贷 四年利息增十亿
超百亿民间借贷问题,在“监管帮扶”为主的模式下行进四年后,安阳或将面临全新抉择:像鄂尔多斯一样去“打”,还是像温州一样推“破”。 超百亿民间借贷问题,在“监管帮扶”为主的模式下行进四年后,安阳或将面临全新抉择:像鄂尔多斯一样去“打”,还是像温州一样推“破”。 “过去四年,我们和政府都在努力,但最终利息增长了10亿元,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超越集团高层称,这家被“监管帮扶”企业涉及民间借贷“本金”十几亿,但加上利息,却高达近40亿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安阳多方曾就“涉非”企业破产问题进行座谈讨论,超越集团也已经向相关部门提出破产申请。 “如何认定涉非,各地存在一些区别。浙江更倾向于将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的,不以非法吸存对待,颇受好评。处置方式上,破产要比‘处非’更公开、透明、规范化。当然,破产并不影响对企业负责人相应责任追究。”全国律师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过往较为单一的“处非”模式,值得反思。 百亿资产企业尴尬停摆 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在多地同时爆发。相比于鄂尔多斯和温州,安阳100多亿的民间借贷规模,并不算大。但这座中原城市的特点是参与放贷人数众多,由此带给各方的压力巨大。 当年年末,当地政府对一部分有着优质资产的企业宣布“监督帮扶”(后改为“监管帮扶”),以求稳住局面同时,通过促进企业发展来实现偿债。 彼时,贞元、超越两大企业是安阳最大的民营企业,但几乎同时也是最大的涉及民间借贷企业。因此二者也成为“监管帮扶”的主要对象。 “借贷危机最大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资金吃紧,发展困难;另一方面出借人由于恐慌催债,给企业带来压力。所以政府希望通过监管企业,给出借人一个‘定心丸’,同时再通过帮扶,让企业向前走,资金跟上来。”熟悉“处非”工作的当地政府人士称,但弊端也正在显现:“监管帮扶,最初是有优点的,但四年后群众、企业都有抱怨。比如福源运动城算是解决了,但接着群众就开始举报,认为操作中存在腐败。” 以超越集团为例,在借贷危机爆发的2011年,其资产情况颇为可观:仅拥有的三处矿产和三个地产项目,即被评估总价超过100亿元。但尴尬在于,彼时部分矿产项目前期建设已经完成,但有的还在办理相关证照,地产项目主体架构已经完成,但需要建设…… “我们再快一些,或者说借贷危机再晚一些,都不会是今天这个状况。”超越集团高层称。记者了解到,超越集团由30多家子公司构成,其主业为煤炭开采和地产开发,因过去二十年在安阳的杰出表现,当地给该企业的荣誉证书数不胜数。 不过,这家企业迄今仍未停止兑付,只是兑付方式在过去四年中已经发生变化:最初以到期后10%的现金进行兑付,随后这一比例降为1%现金,今年以来则改为兑换相应的白酒或其他商品。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超越集团借贷危机所涉“本金”仅在10亿元左右,但“客户”数量却超过2万人。利率则在20%左右。而在具体借贷方式上,超越集团系向当地住宅商会会员“认筹”,因此其借贷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讲那些像银行一样,收了存款再贷给他人谋利的,如果只是企业自用,且企业投资项目真实可靠,那和非法吸存没关系,更合诈骗没关系。”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在初步了解超越集团情况后表示。 资料显示,在2013年一份倡议书上,超过9成的“客户”签名,以示对超越集团“发展脱困”的支持。但超越集团高层认为在2014年后,虽各方仍在努力,企业却再无变化出现,维持1%的“流动性”也日显艰难。 破产求“最大公约数” “过去四年,总体负债、损失多了至少15亿元,其中10亿元是利息增长。眼下总负债在45亿元左右。”超越集团创始人杨清河告诉记者。这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因今年以来积极呼吁让困难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因而被业界称为“中原第一破人”。 但对超越集团,杨清河说在2014年年末之前,他从未想过要让自己创立的企业破产:“危机爆发后,我们制定了三年发展脱困计划,政府也很支持,但大家努力到现在,并没有出现根本改变。” 三年“发展脱困”中,曾一度接近“突破点”。“近三亿的资金马上就要到,但最后人家说这家企业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停了。政府和我们都很惋惜。”超越集团高层称,2014年时,他们曾和某知名信托谈好3亿元融资,都办理了前期抵押手续,眼见即可让多个项目实现运转盈利,但却在最后一刻失去良机。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因为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抵押导致企业处于多种矛盾中心,很难实现再融资、盘活。 “而新《破产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让这些问题放在同一平台上,让重整成为可能,同时有效保障各方利益。”在近期郑州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包括河南省高级法院人士在内的多名专家一致认为,破产重整应成为解决借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工具。该研讨会上,超越集团则是重要案例。 “群众想要的,是尽可能多拿,尽可能公平,希望有参与感,能够发挥作用,所以结合温州经验来看,破产是当前可见模式中最好的选择。”前述政府人士称。 据《安阳日报》2015年9月26日头版报道,安阳市主要领导称“我市处非工作跟全国、全省以及其他地区一样,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 该文还透露:“成立贞元、超越这两个指挥部是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后的一项慎重决定,目的就是要顺应民心民意,进一步让集资群众看到市委、市政府的决心,消除群众焦虑情绪,切实增强群众信心。” “让群众看到切实可见的希望和路径,让企业摆脱不死不活的状态,让各方都能在一个最大公约数内,最好地实现目标,所以我觉得应该走破产重整的道路。”杨清河称,2014年末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他让超越集团破产重整时,他差点骂人,但此后在认真学习新破产法,并赴温州、鄂尔多斯等地考察后,他的看法彻底改观。 抛开2011年评估资产100亿元,即使在当下,杨清河细数资产情况,认为资产明显大于负债。“想要投资进入的人是有的,就是重整的机会很好,但前提是要进入这个破产重整的平台,才有机会让各方顾虑变成希望和办法,从而让群众、政府都能够更踏实,企业也有真正的出路。”杨清河表示,超越集团已经向政府表达破产重整意愿,并提出了为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盖章的用印申请。 “处非四年,钱没拿到。既然温州搞破产能解决问题,能兑付,那我们肯定支持,反正超越又跑不了。”记者走访时,发现债权人对破产持支持态度。 “处非的方式处理资产,比较单一、不透明,很容易受到质疑,引发债权人不满。但破产的方式里,因为有成熟的程序化规定,公开、透明度大大增加,也更能保证公平性。”11月21日,韩传华律师接受本报采访时称,总体而言,前一阶段较为广泛的政府、公安主导处置资产的办法,现在看来弊端颇多,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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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业规避借贷风险 四川省司法厅召开法律说明会
今日下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工作,帮助企业和投资者主动增强法治意识,规避民间借贷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商务厅和中伦文德律师事务在成都共同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案例说明会”。四川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副处长周新蓉女士、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志坚律师、驻川商会及会员企业的代表参加了此次法律说明会。 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朝宽在今日下午的说明会上讲到,近年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增大,这使得民间借贷市场变得异常活跃,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民间借贷市场的总体规模已超过5万亿元,接近1300万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1/3。与此同时,高利率、高收益的民间借贷背后伴随的是高风险和因为缺乏有效监管而带来的法律纠纷,凸显出民间借贷风险集中爆发后产生的连锁反应和严重后果。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5.5万件、 2014年审结102.4万件、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年均增幅在20%以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大幅增加,不仅对金融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甚至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为了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为了积极应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行为、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了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刘朝宽介绍到,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共同举办今天的法律说明会,既是积极推动政府服务部门之间、政府服务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积极营造我省良好投资环境的有力举措,更是希望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解读,能够为我省外来企业提供有益的法律意见参考,不断增强外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进一步提升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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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导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别样思考
——从历史文化比较的维度出发 在我国,民间借贷常常令人“谈之色变”。然而,在金融行业较为发达的美、英等西方国家,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阻碍社会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相反,还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差异化信贷资金,维护了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在这种反差下,有必要从历史文化的维度进行对比与分析,为引导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中西方民间借贷历史文化的对比反思 (一)“金融抑制”政策和“重商主义”思想。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金融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但鉴于体制转型具有较大风险,一切探索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政府在金融领域还是采取了相对严厉的监管措施,也就是“金融抑制”政策,民间借贷长期处于没有合法身份的“灰色地带”。反观西方社会,统治者多采取“重商主义”治国策略,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共同起步、互为补充、相得宜彰,民间借贷的中介也从早期的“共济会”、“友谊社”逐步发展成为“储蓄轮转协会”、“信用合作社”等准金融机构。 (二)“高利贷”的思维定式和“反高利贷”的宗教传统。高利贷在我国封建时代盛行的根源在于大地主、大官僚对农民的剥削和土地兼并,鲁迅先生曾将这一社会丑恶现象生动地比喻为“人吃人”。这种负面历史传统留下的消极后果是,导致人们形成定性思维,认为高利贷“存在即是合理的”。然而,在西方的历史文化中,通过民间借贷收取高息被视为严重的道德瑕疵,甚至是犯罪。古罗马哲学家加图曾写道:“收取利息就是谋杀!”基督教也认为,利息收入不是劳动所获,是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是罪恶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虽然很多西方国家现行法律中规定了较高的借贷利率容忍区间,但是实际借贷利率并不高。 (三)社会转型期下的“投机主义”思潮。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以利润和效率为终极追求目标的“投机主义”十分盛行。它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典型表现是,参与者带有侥幸心理,明知属于非法行为,难以有效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在高息诱惑下,依然不顾一切、前赴后继的投身其中。而在西方国家,基于“人性本恶”的社会认知,经过不断反思,政府着力借助于制度和管理来弥补社会漏洞,以压缩“投机主义”的生存空间。具体到民间借贷领域,能够通过投机获得超额利润的机会也相对较少,所以难以形成大规模风险。 (四)“契约精神”的缺失。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遵守“契约精神”当是毫无疑问。但遗憾的是,我们引以为傲,被列入“五常”中的“信”却在今天屡屡失效,原因在于,与西方常说的“契约精神”相比,两种“诚信”的本质内涵完全不同。儒家讲究的“信”是作为个体的道德品质,诉诸的完全是自律良知,而契约则更多诉诸于外在制裁力量。西方“契约精神”发展出了民主和法治,西方人习惯于遵守规则,而我国的普通大众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在利益的诱惑下,容易去钻法律空子,这也是导致我国民间借贷乱象频发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对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借鉴启示 (一)从“金融抑制”向“金融约束”的政策转变。当务之急是要实现监管理念由“金融抑制”向“金融约束”的转变。严格的管制只会割裂民间资本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联系,形成民间资本的地下流动,从而产生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非法金融形式,滋生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应该适当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同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正面引导,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让其与正规金融一起参与市场竞争,能实现优势互补,达到资金优化配置的作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二)尽快完成《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征求意见,及早颁布实施,并最终推动《放贷人条例》的出台。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然而,此次《条例》规定的只是类似小贷公司等放贷组织的资格条件。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借鉴英、美等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出台范围更广、覆盖更全、规制更科学的《放贷人条例》,促进民间借贷的全面“阳光化”。 (三)有选择性地对“高利贷”行为进行规制。利率过高是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矛盾争论也比较尖锐。因此,在设计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体制时,必须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设定明确的最高利率限额,超过即被视为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区分情况,对短期小额借贷和纯私人间的借贷应该依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给予充分自由,灵活处置其利率问题。 (四)大力发展合作金融,引导其最终向正规金融转变。民间借贷产生之初是基于人类朴素的互助理念,因此,在民间借贷的监管思路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积极意义,推动民间借贷向民间合作金融组织转变,使合作金融成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有益组织形式。另外,为扩展业务范围、提高防控风险的能力、在更广层面参与到金融领域的竞争,民间金融合作组织转变成为正规金融机构是大势所趋,也应是最终努力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 闫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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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提县法院民间借贷案攻坚战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10月期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423件,标的额为710万元,与去年同期受理267件,标的额400万相比,增幅达63.12%。多起民间借贷案件欠款人携款潜逃,造成部分贷款人经济困难,甚至有的人倾家荡产,对社会稳定及经济稳定增长造成了阻碍,也成为困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为此,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发起了民间借贷案件攻坚战,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加大案件审判执行力度、兑现法律承诺。进一步完善立案、调解、审判、执行联动机制,构架大调解格局,在联动的基础上使得法院审判、执行各环节无缝化对接。逐案督促检查办案人员,实行定案、定人、定期执行; 构建诚信体系,规范民间资本运行。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下,及时向银行发布司法建议,监管规范民间资本的运行,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件、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的头脑,从而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阿尔曼·扎依木 张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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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岩门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2014年4月9日,被告郑某向原告张某甲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郑某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郑某的妻子被告张某乙认为被告郑某向原告张某甲借款是被告郑某的个人行为,是个人债务,同时被告郑某的借款没有用到家庭实际的开支中,自己对被告郑某的行为完全不知情,故被告张某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乙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郑某的借贷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争论不休。 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郑某的借贷行为在被告郑某和被告张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被告张某乙认为该笔债务系被告郑某的个人债务,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被告张某乙应当就该笔债务系被告郑某的个人债务举证,不然将处在不利的后果,最后,在本案中被告张某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郑某的借贷行为系被告郑某的个人债务,故该笔债务最终将由被告郑某、张某乙共同偿还。(来源: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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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第一破人”杨清河昨被刑拘 或涉民间借贷40亿
(11月22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会上经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杨清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决定。 据报道,杨清河被刑拘或与其涉嫌非法集资有关。 杨清河1988年创立的超越集团此前因民间借贷而造成40多亿元债务,目前在无法及时支付本息的煎熬中,已经持续了4年之久。 自称“中原第一破人” “中原第一破人”的称号,是最近才喊起来的,“破”指的是杨清河近期一直在呼吁推行的《破产法》。 近半个月来,杨清河的朋友圈保持差不多每天都更新的频率,百分之九十以上内容是关于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的文章,其中,也不避讳提及超越集团。 据杨清河身边人士介绍,杨清河一直在推进超越集团破产重组的事宜,要做“中原第一破人”,也是源于此。 杨清河最近这半个月曾感慨“成也民间借贷,败也民间借贷” 在其所发的一篇长文中,杨清河呼吁王伟庆董事长让好嘉利公司选择破产或者破产重整。“假如让好嘉利企业选择了破产,债权人的损失不会这么大。假如好嘉利选择了破产重整,你可能就获得了东山再起的机会。假如好嘉利选择了破产,你起码不用悲惨成这个样子。”杨清河在文章中写道。 “成也民间借贷,败也民间借贷” 在百度搜索杨清河的名字,紧跟着几个关键词,一个是“非法集资”,一个是“超越集团”。 其实,杨青河有多重身份,他是河南省小微企业商会的会长,是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是省人大代表,曾经是河南超越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而或许正是最后这个身份,成为他被刑拘的导火索。 提及超越集团,安阳当地几乎人人皆知。 在2011年出问题之前,超越集团可以说是一家荣誉满身的企业:全国“青年文明号”、“中国最具生命力民营企业”、“全国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2006年,该公司集团党委荣获“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还受到了中组部的表彰。公开资料显示,超越集团累计安排就业1万余人次,投资社会文化事业6000多万元,捐资助学、扶贫救灾、助残济困共2400多万元,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1年,一场被称为“金融非典”的民间借贷,把这家曾经荣誉满身、创办20多年的民营企业推入困境。 随后的四年多时间,超越集团尝试过发展脱困,但由于资金链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原本22亿元的债务膨胀到40多亿元,企业经营更加艰难,民间借贷的资金也无法兑付。 根据官方介绍,超越集团是由河南安阳最早的私营文化企业发展而来,经营涉及文化、房地产、工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领域的集团公司,并曾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中国最具生命力民营企业”等称号。 据报道,2011年10月,超越集团开始出现债务到期无法支付本息的情况,当时只兑付了10%的本息,后来资金链越来越紧张,每月只能给债权人兑付1%的本息,最后拿不出现金,只能用白酒等实物来抵债。 上述报道称,超越集团2015年的资产评估显示,其民间借贷涉及2万多人,集团债务40多亿元无法偿还。 “中原第一破人”被刑拘 昨天(11月22日)下午进行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杨清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决定(草案)》。 河南省公安厅于2015年11月13日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提请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杨清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许可河南省公安厅对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清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决定(草案)》显示,河南省公安厅于2015年11月13日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杨清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报告》。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许可河南省公安厅对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清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公开简历显示,杨清河,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河南省安阳县人,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郑州大学兼职教授,现任河南超越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并担任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河南省第十一届青年联合会名誉主席、河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河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副会长、河南省矿业协会副会长、安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安阳市工商联主席、安阳市总商会会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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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风险的预防与规避
你向别人借过钱吗?别人向你借过钱吗?这个日常问题涉及的就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泛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民间借贷风险,则是指因盲目追求高利息而将款项存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借于他人而带来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和风险观念,许多放贷人只看到高额利息的诱惑,而忽视了背后的巨大风险,为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规违法行为留下了空子,一旦出现风险便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那么如何有效防控和规避民间借贷风险呢? 一是衡量关系,明确风险。出借方要舍开面子,不要为了面子而丢了票子。要考虑借贷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明确借贷的用途,以进行有效监督。 二是对个人信息要保密。不要盲目签署个人姓名,也不要将个人身份证、房产证、行车证等证照随意借给他人,避免被“担保”而承担还款责任。 三是民间借贷要满足一定的形式条件。借款一定要书写借据,口头合同在打官司时得不到法院支持。书面借据要明确当事人基本信息、借款时间、还款时间,有无利率、借款数额、大小写等等。同时,最好要求有担保措施,提供担保财产或保证人。 四是注意诉讼时效。借款最好约定诉讼或仲裁条款,到期后及时催讨借款,或起诉、仲裁。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自出借方第一次催讨之日起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算两年,期满前可再次催要,延期两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五是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反国家政策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提前扣除利息、“利滚利”高利贷等。利率一般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24%到36%部分已支付的不予返还,但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最后,公众应当理性理财,避免因贪图高息出借款项,尤其要避免明知用于违法活动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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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金所陷坏账再增加至4亿
今日,有传言称国内知名互联网金融平台陆金所,因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近4亿元借款出现问题而曝出数亿元坏账。 若该消息属实,陆金所将刷新P2P领域坏账记录。对此,陆金所人士强调,陆金所成立至今投资者投资损失率为0,“该项目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投资者权益不会受到影响。目前此事已经进入司法阶段,相关信息不便透露。” 传言称,陆金所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目前累计接近4亿借款出现问题,其中与陕西金紫阳集团的2.5亿借款已到期,平安国际方面不得不启用资金池偿还投资人本息。 陆金所人士未对平安国际商业保理是否涉及陕西金紫阳集团的债务黑洞、传言中坏账数据的真实性做正面回应,但其撇清与平安国际商业保理的关系称,该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即陆金所和平安国际商业保理是两家独立的公司。 但实际上,陆金所与平安国际商业保理相互独立的说法并不确切。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安国际商业保理的企业法人即显示为陆金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平安国际商业保理的注册资金在今年2月5日由7000万元增至2亿元,其经营范围包括,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 需说明的是,传闻中陷入债务风波,并导致平安国际商业保理2.5亿元借款出现问题的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去年资金链发生断裂,其董事长韩海被指涉嫌骗取银行贷款8000万元潜逃,据当地媒体报道,韩海已于去年11月被警方抓获。 公开资料显示,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于2005年4月,是一家集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和生态养殖于一体的民营企业,拥有物流、面粉、油脂、淀粉、旅游、购销6家分公司和生态养殖、有机农业、渭滨畜牧3家子公司及今怀缘旗舰连锁店,是陕西省大荔县的龙头企业,其注册资本为1.5亿元、总资产4.5亿元、固定资产2.01亿元。 另外,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韩海,目前陷入与多家公司或个人的借贷纠纷。其中一起官司的判决书显示,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曾于2013年向一位原告分批次借走总计6300万元,并于2014年6月起开始推脱还款,其未还本金为5800万元。 希望陆金所尽快就此事给出正面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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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P2P平台恭信资产卷款逾800万
3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了P2P平台上海恭信资产管理公司(下称“恭信资产”)跑路事件,如今该事件正在进一步发酵当中。 本报记者辗转多方联系到的投资者和恭信资产内部员工均表示,在3月11日进行了报案处理,目前,警方已经立案侦查,并表示会进一步搜索相关资料关注该事件。截至发稿,记者尚未从警方获得该事件的最新进展。 本报记者深入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恭信资产实际管理人与公司法人代表系夫妻关系,且公司法人代表同时兼任子公司上海资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资宇资管”)的财务负责人。 亲戚、朋友为主要受害群体 本报记者联系到的恭信资产理财端某部门经理表示,3月10日为该公司下发工资的日子,但薪水并未如期到账,3月11日,公司老板均失联,该部门经理立即让所有业务员通知客户此情况,并联合公司所有的人和投资者向警方报案。 “我们公司应该是倒闭了、(老板)跑路了。”该部门经理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除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外,其他员工均不知情,同时表示,多数平台员工有亲戚朋友的投资款在平台上。“我们也是受害者,不仅资金受损而且现在都失业了。”该部门经理表示,他所领导的部门业务员负责的投资者有十几位,涉及资金总额为100多万。 记者从一位投资者处获得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显示,恭信资产于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3月10日期间,在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88号东楼29楼,对外销售理财产品,采取与客户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由该公司向客户借钱,期限三个月至一年,利息为7.8%至13%不等,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客户106人,涉及金额800余万元人民币,从11日下午4时起至今,已联系不上老板黄鸿宇及其妻子、法定代表人柳丽萍。 一份客户向警方备案需准备的资料显示,内容包含投资者姓名、投资人电话、投资金额、投资日期、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连本带息)、联系业务员姓名和业务员电话、身份证、合同、债权列表、收据、付款单据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因何签单等多项内容。 一位在恭信资产共投资25万余元的投资者李欣(化名)对记者表示,25万元拆分成5万、10万等金额不等的四笔投资款,投资期限均为3个月,恭信资产承诺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为9.2%,李欣的所有投资标的中最早一笔到期应该为2015年3月底,最晚的是5月份。 “钱都是家里的。”李欣表示,之所以会选择恭信资产是因为有朋友在该公司工作,在他的劝说下购买了平台的理财产品,如今她的朋友也成为了这一事件的受害者。 夫妻档、关系店 针对资金的去向,李欣和上述平台部门经理均对本报记者表示,他们也不知所终。但在交谈过程中,记者发现均指向了另一家公司:资宇资管。 “签订合同的时候,债权列表中,不同借款人有对应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称将钱借给了这个人。”李欣表示,业务员告知她,这些借款人均为不同小微企业的法人代表,资金用于创业,进一步具体信息并未获得。 在记者获得的一份《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显示,一份金额为10万元、初始出借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的恭信资产产品“恭信金季”转让细节。债权列表注明了,柳丽萍及受让人即投资者的身份证号码。债权基本信息显示,借款人职业为企业法人代表,借款用途仅为“经营”两个简单的字,还款期限三个月,预期年化收益为9.2%。 李欣称,恭信资产在农行、民生银行等多个银行开设了不同的账户,而她的投资款打入了一个工行的账号上。后经李欣辗转打听,了解到投资款最终被恭信资产的子公司资宇资管“接盘”。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显示,恭信资产成立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法人代表和自然人股东为柳丽萍。而资宇资管成立于2014年9月17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法人代表为柳丽萍,自然人股东为柳丽萍、张辉。且两家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和2015年1月27日,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挂牌股票交易号分别为202501和203331。 “接盘”信息得到了上述部门经理的认证,“我们是理财端,公司另有负责贷款端的人。”该部门经理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所有投资款都给到了资宇资管,但是资宇资管对资金的进一步运作并不明确。 报案信息显示,恭信资产法人代表柳丽萍和公司实际管理人黄鸿宇系夫妻关系。李欣表示,柳丽萍年纪较小,而黄鸿宇年纪较大,三四十岁的样子。柳丽萍除担任恭信资产的法人代表外,还是资宇资管的财务负责人。 “黄鸿宇的名字似乎也是假的。”部门经理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日常工作中,黄鸿宇从未出示过自己的有效证件,无论大事小情均使用“柳丽萍”的相关证件办理。 目前投资人和公司业务员均通过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发布公司老板的照片,希望通过社交关系能够发现“蛛丝马迹”。 此外,本报记者发现,恭信资产位于北京东路科技京城大厦里的第四、五营业部,截至2015年3月5日已拖欠物业公司管理费等款项人民币共计13万余元,其中电费、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租金三项费用中,仅物业管理费缴纳了1万元,尚欠费9705.71元。而应缴纳的1963.5元电费和119084元租金均一分没缴。 3月5日,上海科技京城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向恭信资产下发了催款通知单,同时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也已下发终止租赁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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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大平台陆金所子公司被曝2.5亿借款坏账
昨日午间,一条“陆金所身陷2.5亿坏账风波”的消息传出。来自媒体的消息称,中国平安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陆金所曝出坏账传闻。 一位接近其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的人士透露,目前累计接近4亿借款出现问题,其中与某省一家名为金紫阳集团的2.5亿元借款已到期,平安国际方面不得不启用资金池偿还投资人本息。北京商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陆金所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这项业务属于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理”)项目,与陆金所无关。陆金所成立至今,投资者的投资损失率为零。 值得注意的是,消息在当日晚间已经从各大网站“下架”。以此推断,此举显然不是平安保理的力量可以实现的。 事实上,网络上有公开信息显示,早在去年10月, 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董事长吴江鹏失去联系,企业经营瘫痪。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稳妥处置相关问题。 据平安保理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2年3月6日成立于天津滨海新区,是中国平安集团基于旗下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而成立的专业化保理公司。之所以市场传闻波及到陆金所,主要是由于平安保理为陆金所全资子公司。同时,陆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安保理的这一坏账已经步入司法阶段。此外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此项目目前有全额担保。 所谓保理业务主要是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而其与陆金所的业务模式主要是双方转让债权、对付资金。 其实,正在经历成长烦恼的P2P行业阴云弥漫,由于监管缺失、行业发展迅速、平台良莠不齐,P2P行业“草木皆兵”,任何的风吹草动都会引起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 “P2P行业进入风险高发期,很多时候并不是P2P平台本身出事,而是由于其合作的第三方或者关系方出现了相应的风险事件而‘躺枪’,未来这一行业需更注重风控,风控是一家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一位P2P行业内人士直言。近期多家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中枪”,折射出经历野蛮生长的P2P行业进入了风险高发期,并逐步由初始的“拼爹”转入“拼风控”阶段。但脆弱的风控能力正是多数P2P平台所面临的通病,中国P2P行业要想走向成熟,企业仍需致力于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即风控能力。 其实,类似的“躺枪”事件在P2P行业时有发生,如昨日网传“互联网金融平台铜板街背后小贷公司资金链断裂,涉及1亿元坏账”,虽然该平台公告称传闻严重失实,但仍然让投资者吓出一身冷汗。 这是继红岭创投后再爆出的大坏账,大平台动辄上亿的坏账怎能不吓得投资人出一身冷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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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投诉居首 警惕这四类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如今已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监管的缺失,网络借贷一方面搭乘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改革的顺风车扶摇直上,另一方面却不断传出跑路、违规、叫停等负面信息。P2P贷款不需要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业务往来都在网络平台上完成,但由于我国P2P行业监管政策的缺失,及P2P在发展过程的粗放式增长,导致我国P2P的问题平台数量不断攀升,投资者损失惨重。有的投资者赔了几十万,有的赔了几百万元,更有很多投资者把一生的积蓄都“砸”了进去,看到的却是P2P网站再也无法登录,听到的则是老板卷款跑路的消息以及面对业已瘫痪的冷冰冰的网页。 梳理近期问题P2P平台我们发现,案例主要集中于纯诈骗跑路、提现困难、经营不善停业、经侦主动干预这四大类,而这也是投资者需要特别警惕的。 纯诈骗跑路型 典型:优易网 网金宝 在中国网络借贷发展的早期,就出现了一些纯粹诈骗、开设虚假网站吸收出借人资金的平台,2012年爆发的优易网案就是一个典型,它也是我国首个以集资诈骗罪名公开审理的P2P网贷平台案例。但少数几个骗子并没让大多数出借人提高警惕,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火爆,以及大量新手出借人的涌入,重新让流窜在互联网上的各种骗子钻到了空子,于是在2014年上半年,出现了大量的纯诈骗平台。而这些骗子,也不断变换诈骗的手段,不断刷新跑路的最快时间,不变的是源源不断的受害者以及难以进展的维权。 2014年10月9日,P2P网贷平台优易网集资诈骗一案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优易网案是国内首个以集资诈骗罪名公开审理的网贷平台案例。此案直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51.7995万元,出借人受损金额为人民币1517.8055万元。受害者包括全国各地的60多名出借人。 优易网自称系香港亿丰国际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P2P网贷平台,全称为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1日,香港亿丰国际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亿丰”)发表声明称,亿丰旗下成员“从未有所谓的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该集团保留对假冒或盗用集团名义的不法单位和个人采取法律行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当天(即2012年12月21日),优易网突然宣布“停止运转”,网站无法正常交易,优易网的三位负责人,即缪忠应、王永光、蔡月珍便失去联系。当时有媒体评价,优易网涉案金额巨大,可谓网贷第一大案。 在优易网案之前,网贷行业鲜有平台倒闭和跑路事件发生,出借人风险意识非常淡薄,所以容易受到优易网承诺的超高收益吸引。事发前,几乎无人去优易网实地考察过,并且因为优易网24小时均可提现并快速到帐而相信优易网(事实上,对于这种反正常工作规律的情况,更应该成为平台的疑点)。优易网负责人将平台资金挪用去炒作期货,因过于频繁交易和高昂的手续费而导致巨亏,也有受害出借人怀疑如此炒作期货是存在洗钱和利益输送的可能。 虽然优易网负责人在2013年4月16日落网,但案件的审理却一波三折。出借人进入长达两年多时间的艰难维权。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罪名两次变更。2013年5月,优易网负责人之一缪忠应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2014年2月中旬,缪忠应被如皋市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并移交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 10月9日庭审中,被告人缪忠应坚称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是由于自己经营不善,给出借人造成了损失。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集资诈骗罪有两个标准:一是“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优易网第一次庭审情况看,被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为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 另一起网金宝案为北京首例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主角,上线仅有4个月的网金宝于6月4日悄悄关闭,根据百度快照信息,截至5月5日,网金宝累计成交金额达2亿6千多万元。 网金宝首先是办公地址虚假,据报道称,网金宝公开的办公地址是摩码大厦22层2203—2205,但该大厦电梯最高只到20层,该大厦也没有网金宝运营的痕迹;其次是假造背书,网站宣传与央行合作“平台所有项目的还款记录将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数据来源,同时所有投资用户的资金均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支行全权监管”,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尚未做资金全权监管,更何况中国人民银行;第三,根据出借人提供的合同,平台担保公司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但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称其网金宝无任何合作关系;第四,网金宝是“认证网站”,据出借人称,网金宝的网站通过第三方商业认证,出借人应该更理性地看到“认证”的含金量。 “纯诈骗平台的特征,主要有五方面。”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分析指出,“一为信息造假。注册信息、合作公司、管理团队履历、办公地址照片等造假,甚至有些诈骗平台网站页面都是直接复制过来的,比如网金宝的办公地址造假,网页显示的办公地址实际并不存在该公司;二为办公地址偏远,绝大多数纯诈骗平台无实际办公场所,为防止出借人实地考察,这些诈骗平台在网上公布的办公地址都异常偏远,多为城乡接合部或县城的某处民房;三为网页粗制滥造,诈骗团队开设的骗子,极少会花精力打造和修饰平台网页,网页一般采用模板,美工丑陋,体验很差;四为极高的收益率;五为成立的时间普遍很短,诈骗跑路平台存活时间通常不超过6个月,最短的一天不到。” 提现困难型平台 典型:美贷网 中汇在线 2014年出现的问题平台中,提现困难型平台占据44%,涉及人数最多、金额最大的一般都是提现困难型平台。“平台之所以会提现困难,一般源于两大原因:一是自融型平台,二是业务来源和风控水平较差,因坏账而无力垫付。自融型平台或多或少存在标的信息造假的情况,且资金流向单一,一旦发生提现困难,出借人集体报警,多以警察介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居多,平台基本宣告死亡,俗称“死雷”;而真实业务,但无力垫付的,在平台人员的催收、寻求资金注入及出借人的支持下,还有可能重新盘活,但这种情况极少,俗称“活雷”。”马骏指出。 提现困难型平台,多数为自融平台。平台吸收资金为自身或者相关联企业“输血”,将平台当作企业的资金池,但后续因为运作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 深圳美贷网就因涉嫌自融导致暂停提现,早在去年11月20日,美贷网在其首页上挂出一则《关于美贷网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公告称,11月21日-12月5日期间,美贷网将不处理客户任何充值、提现、借款等业务,自12月6日起一切业务将恢复正常。原因是筹划与国际知名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将美贷网、中融资本、信达财富与重组方进行合并。与此同时,中融资本、信达财富的官方网站上也挂出了内容相同的公告,三家平台于21日同时停止提现。 投资者告诉记者,去年11月21日当日,美贷网实际控制人谷卓恒、中融资本法人刘彦平、信达财富法人王命达还一起召开了投资人见面会,并当场宣布由美贷网来承担中融资本和信达财富的所有债权债务,谷卓恒还当场给投资者写下一份承诺函,并给刘彦平、王命达也写了承担一切债务的欠条,并按有指纹。 一位信达财富的投资者告诉记者:“由于一直不能提现,大家心里很着急,但谷卓恒12月18日却突然改变话语,对信达财富的投资者说,美贷网与信达财富无债务关系。”投资者质疑,整个事件就是中融资本和信达财富帮谷卓恒吸收资金,并将投资款投给美贷网,协议将三家平台进行合并,统一由美贷网与投资者进行债务关系的对接,结果谷卓恒却欠钱不还。 公开资料显示,谷卓恒是鼎和矿业股东,截至2014年8月14日,谷卓恒持有鼎和矿业12.89%的股份。据P2P网贷平台曝光,目前谷卓恒已经被鼎和矿业这一垃圾股票牢牢套住,他从去年六月开始拿美贷网借来的5000多万买入股票后无法脱手,目前这只股票已经不断下跌。因此此次美贷网公告中的因重组暂停提现都是幌子,其真实原因是董卓恒的资金链已断裂,导致平台无法提现。 另外一起关于提现困难平台的投诉为“中汇在线”。网民黄先生投诉称,“中汇在线”当初宣传的是纯粹票据抵押业务,自己投了不少资金,没想到“该平台2014年12月突然倒闭,3亿余元款项不翼而飞,受害者多达5000人。”“中汇在线”是深圳一家网络信贷理财平台,2013年7月正式上线运营。2014年12月13日,出借人发现中汇在线提现困难。当天稍晚,平台发布道歉公告,表示在积极出台关于提现困难的处理方案。 12月16日上午,中汇在线在其官网发布了《公司法人陈艳芳致歉信》,信内称,造成此次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借款企业不能依约还款,并表示关于她出国的传言不实,其目前主要工作是催收企业应收借款,“企业偿还全部借款扭转局面需要约一年时间”。 而让投资者们稍感宽心的是,深圳警方于2015年2月4日将“中汇在线”平台主要负责人陈艳芳抓捕归案,目前警方正在对嫌疑人展开审讯,下步工作将继续追捕该案其他嫌疑人,全力追查涉案资金去向。 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12日,中汇在线总成交量17.5亿元,待收本息共计2.6亿元;平均借款期限2.13个月,综合收益率29.99%。该平台有待收的出借人共3391人,待收排行第一的出借人,待收金额为874万元。待收金额前十名的出借人,金额均超过200万元。此外,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投资者超过80人。 中汇在线从事票据质押、企业银行过桥、企业信用贷款,其中最主要的票据业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直贴业务,而是利用一些银行关系、进出口贸易以及内保外贷等一系列复杂的操作而获取高额收益的灰色业务。 马骏告诉记者,自融平台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透明度较差。因为自融是网贷第一大忌,极少有平台公开宣称自己为自融,但自融平台又没有真实的借款业务,所以在借款标的信息的描述上会语焉不详,公开的信息也较少。二是源源不断的标,待收金额无节制的攀升。自融平台注定会走上借新还旧的庞氏之路,所以与真实借贷业务可能出现的淡旺季不同的是,自融平台只有通过不断的发布借款标,持续推高待收金额,才能维持资金链的稳定。三是有实体企业关联公司的。自融平台设立的目的多数是为背后的实体企业“输血”。这些企业多数是在银行和其他渠道难以获取资金的,所以想借用P2P网贷平台获取资金的。所以多数自融平台老板同时也是实体企业的老板,自身和团队缺乏金融和互联网知识。四是有较高的收益率。因为要快速的获取大额资金用于支持背后的实体企业,自融平台一般会给予较高的收益率,但也是无力维持如此高昂的成本和之后激进型出借人的撤离,造成了诸多高息自融平台的覆灭。五是过于注重门面。一些急于吸钱的平台,邀请出借人来考察时,非常讲排场,豪车接送,五星级大酒店吃住,邀请当地电视台报道、邀请网贷名人考察等,这些平台都是利用出借人一些心理上的弱点大做文章。六是没有分工明确的团队,平台没有借贷业务员,分工不明确。 经侦主动干预型 典型:中宝投资 里外贷 运营中的平台,因为经侦的主动介入调查而关闭,此类平台均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许经侦介入前并未发生实质性的问题,或者介入前已经有跑路的兆头。 2014年3月14日,中宝投资发布通告称,“中宝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衢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网站业务暂停运作,后续消息待发布。”落款为衢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4月14日,中宝投资企业法人犯罪嫌疑人周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中宝投资成立于2011年,到“停业整顿”已经运营了3年时间,是第一家被立案侦查的“老牌”P2P。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3月14日,中宝投资总成交量45.39亿元,有效待收本金共计4.69亿元,该平台有待收的出借人共1068人 。 中宝投资“停业整顿”的主要原因是平台自融,经公安机关经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辉利用中宝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 网上建立的“中宝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向全国各地公众大量吸收资金。中宝投资并没有实行资金的第三方托管,资金流向不明,出借人的资金存在被挪用的风险。在中宝投资案中,投资者资金并没有拨到借款人账户,而是进入的是周辉的个人银行账户,其利用平台接收资金直接用于消费的金额十分巨大,仅2013年至今用以购买车辆等高档消费品的金额就超过2200万元。 另一起被经侦干预的平台为“著名”的里外贷。2015年1月,有P2P史上“原子弹”之称的惊天大雷爆发,P2P平台里外贷待收本息达9.34亿,出现兑付危机,这家平台融资得来的大部分钱款都被投进一家叫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清大华创”)的房地产企业,而该公司的法人、董事长高琴目前已被警方控制,当投资者得知平台资金链断裂时,高琴夫妇已被警方控制,里外贷办公场所也已人去楼空。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里外贷运营的两年时间里,平台借款人仅42位,每位借款人笔均借款额31.89万元,笔均借款额最高达200万元,前20位借款人借款总额占比高达99.66%。数据显示,在排名前3位的借款人中有2位借款金额超过了4.5亿元,一位达到了2.5亿元,借款总额超过了11.7亿元。 记者查阅里外贷网站发现,里外贷标的年利率基本都在19.8%左右,有的还奖励0.2%或者8.5%甚至16%,综合起来一些项目投资者理论上可获得45%的年化收益,投资期限1个月—12个月不等。从里外贷上线至2015年1月22日,累计成交额超过24.6亿元。如此高额的借款,再加上里外贷给出的将近40%的超高收益,爆料人士称,该平台幕后操作者就是高琴夫妇,真正借款人也是高琴夫妇,平台资金模式大致是前期平台融资,接着购入土地或其他项目,之后抵押向银行借款或发布信托产品,然后归还欠款,再循环进入下个项目。 里外贷2013年4月18日成立,2015年1月26日里外贷发公告称由于里外贷借款人高琴已被济南警方控制,公司暂停一切业务。马骏告诉记者,此类平台数量较少,情形特殊。平台存在自融等固有风险,就算经侦没主动介入,之后因提现困难而倒闭的概率也较大。 此外,还有一些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的平台,此类平台的特点通常表现在管理团队的专业性不强、平台业务来源和风控水平较差、平台无法盈利甚至持续亏损,最后主动关停平台。此类平台老板并没有诈骗和自融的主观意愿,仅是从企业经营的角度选择离开了网贷行业。此类平台一般知名度较低,低调开张,也低调关张,中e邦达和大地贷就属于此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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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被下套 如何维权
近年来,在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些销售人员往往会利用消费者表述不够严谨且缺乏相关知识,夸大该产品的预期收益,来误导消费者。而日益兴盛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中,也有诸多涉嫌欺诈甚至“非法集资”的陷阱。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 不过,如果今后不幸中了营销人员误导销售的”道”,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自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也将正式实施。此次“处罚办法”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 案例 销售误导防不胜防 在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传统银行保险等销售人员也会出现利用消费者表述不够严谨且缺乏相关知识,夸大该产品的预期收益,来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今年1月,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的马小姐前往银行存款时,就遇到了这样一个“大忽悠”。 “当时我说要定期存款,银行大堂经理就建议买另一款定期产品。”马小姐说,对方说这并不属于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一样,保本无风险,收益还更高,一年后就可以领取本金和利息。“因为是熟人,我就相信她了,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也没有细看手续单,直接签名了。” 就这样,被蒙在鼓里的马小姐,在一位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两张单据上签了字。单据上的其他内容,均由工作人员代替马小姐填写,而单据上的内容,她也并未仔细查看。直到马小姐回到家后,才发现这款工作人员称为和存款一样的定期产品其实是保险。 尽管马小姐在家人的提醒下,已在第二天后将该保单退保。但还有很多像马小姐一样被误导的消费者,并没有及时发现,而无奈吞下钱财损失的苦果。“我从没想过要买保险,也没有买过保险,只知道去银行就是办存款,还可以买理财产品。这次上当受骗,我自己也有责任,太相信银行工作人员了,也没有认真查看单据,不过银行工作人员也存在销售误导行为”。马小姐说。 事实上,近年来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误导现象屡屡发生。虽然大多数理财产品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大部分营销人员也能做到合规合法,但也总有一些营销人员和互联网金融网站,为了多卖理财产品,而利用消费者的信任进行“忽悠”。 专家点评 细化“欺诈”定义 法律维权更简便 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在消费生活中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原因之一。去年以来,新“消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无论是银行、保险公司还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向消费者介绍理财产品时,需充分告知消费者产品属性,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前提下购买,那么这些机构就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时首先要理性,不要轻信一些银行销售人员、保险代理人,以及网络页面上所给出的产品收益保证,警惕一些宣传语中的“预期收益”。 今后如果不幸中了营销人员的“道”,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自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将正式实施。此次《处罚办法》参照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并要求经营者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般都会看到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认购书。如果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般认购产品的名称为“×××银行第×期人民币(外币)理财产品”,还会有理财产品的编号;如果是银保产品会在认购书中有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产品的名称等。 “消费者看中一款理财产品,最好也要在购买之前和家人商量之后再做决定。而且在购买过程中,建议消费者要问清楚产品的属性,看好相关产品合同的条款规定,必要时可采用录音取证。”刘健一表示,除了要用好法律武器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来进行投诉维权。 互联网理财维权难 善用法律保全资产 维权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涉及到众多的债权人,应该选出意见领袖,找有经验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尽快保全资产,追讨债务 事实上,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近年来火爆异常的P2P网贷投资也成为了风险高发集中地。“钱多、没人管”的乱象一直困扰着互联网金融P2P投资。“保本保息”、“高收益”外衣包不住自融、虚假标等问题,一旦平台出问题,投资人的维权之路依旧艰难。 今年春节前,广州交易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平台“盛融在线”首度出现提现困难,并被爆出因平台自融等关联交易致使资金链断裂。春节过后,盛融在线不断出台方案,截至昨日发放资金250多万,却始终没有解决9亿债务问题,上万投资人正在经历艰难的维权之路。 有投资人对媒体表示,其工作3年的积蓄全都砸进去了盛融在线,现在是欲哭无泪,也不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走。不少投资人感叹,互联网金融投资方便,然而出了问题后债权追溯之路却困难重重。 对于近期频繁的P2P体现问题,网贷之家创始人朱明春对南方日报记者分析指出,自融P2P平台出事是预料当中的事情。“在2012的时候,我们就指出盛融在线这种自融的模式有风险,也给投资人明确提示其风险。其业务模式就决定他最后是走不远的。”朱明春认为,目前的解决方案只是权宜之计,就是给平台足够的时间,让平台自己慢慢消化坏账和预期。 但对于当前不少P2P平台的“债转股”处理方式,朱明春分析认为,虽然很多投资人是不会认同的,但是当下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把投资人的钱要回来,所以只能被动接受这种债转股的方式。“债转股这种方法一般很难解决危机平台的债务,因为一旦出现提醒困难,平台的价值就严重打折扣了,即便推出新平台,也很难获得投资人的认可,除非把之前的债务全部清理干净。” 朱明春分析指出,现在P2P市场鱼龙混杂,很多P2P公司都是因为老板自己缺钱,然后开一个平台自融,这种风险很大,往往这种平台给投资人的收益比较高,所以投资人不能简单的只看收益,应该分析平台背后的真实业务。“我们建议投资人在没有时间对平台进行全面考察的时候,还是去投一些背景比较大的平台,比如上市公司背景、国资背景,或者获得了大的风投的一类平台。” 如果所投资的平台真的不幸出现了风险,朱明春建议投资人应是通过法律的途径,第一时间介入,把资金追讨一部分或者全部。当平台出现风险,维权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涉及到众多的债权人,应该选出意见领袖,找有经验的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尽快保全资产,追讨债务。 针对金融业出现的金融消费问题,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也将出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记者从其讨论稿中看到,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要求金融服务业机构应当完善本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机制,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产品和服务,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纠正。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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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将出台 文件正在起草讨论中
春节前后,P2P平台违约事件频发,引起监管层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也为时不远了。 3月12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正在起草讨论之中,不久就会与大家见面。 针对P2P网贷,周小川还特别指出,P2P网贷存在跑路、违约的问题,以及一些做法不太符合规定,同时,由于没有正式申请和取得叫银行或者叫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执照,所以P2P网贷还是属于民间金融。 银客网方面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对于中国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解决的价值已经获得国家认可。通过近几年P2P网贷市场的野蛮生长,以及央行、银监会、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行业的不断调研,2015年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或指导意见出台的可能性非常大,市场很快将结束监管缺失的局面。 文件正在起草讨论中 自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央行牵头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时可颁布的消息不时传出。 “去年金融界在准备一个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新的政策,这个政策主要体现为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按照现在监管的框架给予适度的监管。但是这个文件目前还正在起草讨论之中,应该不久就会与大家见面。在这个过程中,也和业界做了很多轮的征求意见。”周小川指出。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指出,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基本的态度,就是鼓励创新发展、分类适度监管,因为互联网金融中包含不同的业态,它的监管规则,所包含的法律关系、风险的性质是不太一样的,所以不同业态的监管规则和监管的强度是有差别的。央行正在牵头制定关于互联网金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目前正在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希望能够早一点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周小川还特别强调,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P2P网贷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因为互联网金融中很大的一个重头是互联网支付服务。另外,还有一个内容是众筹,此外还有互联网销售其他金融产品,包括保险产品等。 对此,潘功胜也指出,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业态之一,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众筹、融资以及银行、保险、证券、资产公司等借助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 P2P网贷问题比较多 网贷数据显示,今年2月爆发问题的平台有58家,3月问题平台的爆发数量和发生率虽然下降了,但老平台开始集中爆发问题,如上线4年多的老平台盛融在线陷入了提现危机,在线待还款金额超过9.2亿元。“P2P网贷出问题比较多,大家也都知道,跑路的问题、违约的问题以及有一些做法不太符合规定。”周小川指出,“在目前来讲,由于它没有正式申请和取得叫银行或者叫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执照,因此不算做银行或信用社,从这个角度来说,范畴上来讲它还是属于民间金融。” P2P研究咨询机构棕榈树CEO洪自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P2P网贷行业确实问题很多,第一大问题是,很多平台标的是虚假的,这是行业面临的最大顽疾;第二个问题是,资产质量的问题,P2P网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所以要依靠高利率来覆盖高风险,这个模式实际上也是可行的,主要的问题是现在正好是经济下行、金融风险暴露频发的时期,民间借贷事实上是金融市场的一个补充,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市场的房地产、资源行业、过剩产业高度相关。 洪自华还表示,一些P2P网贷平台通过虚假标的方式承接房地产行业、资源行业以及过剩产业的资产,再加上一些P2P平台缺乏民间金融的经验,很容易使其沦为银行坏账甚至民间金融的接盘者,这是理性的行业从业者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目前,平台应该以稳健经营为第一要务,依靠自身在风控和业务模式上的独特优势,在金融市场中获得结构型机会。 相信大家都在盼望着监管的出台,网贷中国也希望监管出台后P2P网贷的发展会朝更加理性健康之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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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家P2P平台存“坏账” 问题平台两年增5倍
缺监管P2P网贷“长歪”, 问题平台两年增5倍,半数存提现困难情况,指导意见预计上半年出台。 493家P2P平台 “坏账”50亿 快速发展却问题不断,互联网金融监管成为两会热点议题。昨日,国内知名互联网金融平台陆金所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公司,也被曝有近4亿元借款出现问题。 今天上午,陆金所官网发布声明称,平安国际相关应收账款业务已进入法律程序,详情不便透露。陆金所表示,该项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投资者权益不受影响,并强调该项目与陆金所P2P业务无关。 《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公开数据发现,截至今年2月底,被曝光的问题P2P网贷平台已近500家,累计待收金额超50亿元,其中有近半数已被确认为明确的诈骗。 去年P2P网贷平台问题频发,《法制晚报》就曾先后曝光了北京善安合财富、旺旺贷、网金宝等多家存在问题的P2P网贷平台。 多名业内人士上午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分析称,眼下P2P网贷“野蛮生长”,已经到了必须明确准入和退出规则的时刻。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相关指导意见预计上半年出台。 记者统计网贷第三方及公开数据发现,截至今年2月底,被曝光的问题平台数量已达493家,较两年前增加5倍;累计待收金额超过50亿元,较两年前增加约60倍。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薛克鹏表示,P2P网贷平台门槛极低,“只需花几万元注册个公司并建立网站,即可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但无论央行、银监会、地方金融办还是工商部门,都未将其纳入有效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携款跑路的状况在所难免。” 记者统计发现,在P2P网贷平台涉及的问题中,提现困难占了接近半数,并且这类平台中有不少之后证实为诈骗、跑路的案例。此外,在出现问题时待收金额过亿的P2P平台至少10家,包括里外贷、中宝投资等,目前均已被警方立案侦查。 解读:中国互联网金融诚信联盟秘书长、北京互联新兴经济研究院院长袁善祥表示,P2P平台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交易平台,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中介,“但不少平台非法设立资金池,本身却不具备任何风控能力,一旦投资失败,窟窿会越来越大。”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由于缺乏行业规范且没有保证金制度,P2P网贷平台往往以数百万元的资金撬动上亿元的交易量,风险被显著放大。 区域 问题平台广东最多 记者分析统计数据发现,这493家问题网贷平台的注册地覆盖全国26个省份,广东、山东、浙江分别位居前三。其中广东一省的问题平台数,占比就达到了两成。 解读:袁善祥表示,一般情况下,GDP每增长1%,需要约2元的借贷,“广东属经济发达区域,GDP在全国都比较靠前。中小企业多、融资需求大,催生了众多的P2P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相应就会高。” 名词解释 P2P网贷 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其典型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回访 30万养老钱 至今未追回 去年,本报曾经报道过中欧温顿P2P跑路事件。上午,记者再度联系到投资者之一孙先生,他于2013年在一家超市里看到中欧温顿的广告,被一年期12%的利率吸引,就投入30万元存款,签订了一年期合同。 “去年2月底合同快到期,中欧温顿的管理者却跑了。后来我们去公安经侦部门报了案,可是一年过去了,钱还是没回来。”孙先生说,这是他和老伴的养老钱,“后悔死了,早知道这么被坑了,还不如全捐了。” 进展 两会热议P2P 指导意见将出 在赵锡军看来,P2P网贷行业要发展,首先得解决“谁来管”这个问题,明确牵头监管的部门,并逐步建立、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 袁善祥则表示,除了监管问题,还应该对网贷行业进行定义,“如果从国家层面对其做出定义,投资人自然就能明确了。”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互联网金融成为热点议题。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亟待落实,要明确准入和退出规则。 随后,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两会上向媒体表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预计将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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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融贷牵手网贷中国失实报道的申明
2015年3月12日,网贷中国工作人员发现和讯网的网贷资讯版块出现一篇名为《投融贷牵手网贷中国做更开放更透明的P2P网贷平台》的报道。经网贷中国工作人员仔细核实后发现该报道有失真实且有夸大报道之嫌。 网贷中国在此申明:目前网贷中国没有与任何一家网贷平台签署过战略合作框架,现阶段也没有与任何一家网贷平台有深度合作的规划与意向。网贷中国一贯坚持,与网贷平台既要有密切的联系,亦要保持适当的距离。网贷平台业务范畴的过度深入,确切的说对第三方不是一件值得炫耀的事情。 优秀的创意可以很好的拉低获客成本,平台迫切需要推广的意愿和出发点我们都能理解。但对于这样的失实报道能给平台带去何种好处?对于此次事件网贷中国不予深究,但呼吁平台良性竞争、良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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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由“拼爹”转入“拼风控”
3月12日,一则关于国内知名互联网金融平台陆金所深陷2.5亿元坏账风波的传闻,在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虽然陆金所紧急回应称,传闻中所涉及的项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投资者权益完全不受影响,且该项目与陆金所P2P业务无关,但该事件还是再次为P2P行业敲响了警钟。这意味着P2P平台并不是“越大越安全”,网贷行业已从最初的“拼爹”时代转入“拼风控”时代。 陆金所称 “坏账”与P2P业务无关 针对市场上传得沸沸扬扬的“陆金所深陷2.5亿坏账风波”事件,昨日,陆金所紧急回应称,“我们已注意到近期有关媒体报道,据了解,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确有一项应收账款业务目前已进入相关法律程序,详情不便透露。该项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投资者权益完全不受影响,该项目与陆金所P2P业务无关。陆金所一直有较强的风控体系和专业的流程管理,截至目前,未有陆金所用户受到任何投资损失。” 此前传闻中称,“一位接近其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的人士透露,目前累计接近4亿借款出现问题,其中与陕西金紫阳集团的2.5亿借款已到期,平安国际方面不得不启用资金池偿还投资人本息”。该知情人还表示,“更为严峻的是,目前事件已直指陆金所风控水平,其脆弱防线的软肋已初现端倪。同时,仍据该知情人透露,正如撬开的潘多拉魔盒,陆金所其余数笔坐实的坏账也正陆续传出。” 2月份新增 58家问题P2P平台 虽然陆金所昨日进行了紧急“辟谣”,但记者注意到,该“坏账”事件并未就此平息,依然在市场上不断发酵,并引发行业热议。究其原因,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之一的陆金所,自诞生之日起便备受关注,也被业内和投资人普遍誉为“最安全的P2P平台”。虽然陆金所平台上P2P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在5%~8%之间,大大低于行业平均利率水平,但其成交量一直位居全国P2P平台前茅。网贷之家提供给深圳商报的数据显示,2月份陆金所的成交量位居行业第三位,目前贷款余额行业最高。 “最安全的P2P平台”陆金所史无前例地曝“坏账”,再次引发人们对网贷行业安全性的担忧。无独有偶的是,就在陆金所被传“坏账”的前一天,杭州另一家知名平台“铜板街”也被传出因合作方“美达小贷”出现资金断裂并且失联,“铜板街”要兜底1亿多元的传闻,随后“铜板街”指出该传闻为“不实传言”。而就在不久前,同为行业龙头大佬的红岭创投再次遭遇7000万元的大额坏账。 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月份又新增58家问题平台,其中有8家问题平台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注册资金高的平台选择跑路的反而更多,说明注册资本金只是平台创始人筹资的初始能力,但是平台的风控和运营更困难,单靠高额的资本金不足以保证平台长期生存。”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说。 P2P行业 须打造核心竞争力 有业内人士指出,近期多家大P2P频频“中枪”,已折射出经历野蛮生长的P2P行业进入了风险高发期,并逐步由初始的“拼爹”转入“拼风控”阶段。但脆弱的风控能力是多数P2P平台所面临的通病,中国P2P行业要想走向成熟,企业仍需致力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即风控能力。 某P2P平台CEO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无论这笔坏账的真假如何,这件事都给投资人提了一个醒,即并不是持牌机构的资产就安全,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运营不善也会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事实上,金融有很高风控要求,短期内大规模的量能扩张违背金融业稳健发展的要求,从业机构要遵循发展规律,寻求合理发展速度,讲究平衡发展。而投资人从事债权投资一定要做资产合理配置,控制整体头寸,不可盲从,也不可太过集中。 但不少业内人士还是对陆金所的风控表示了肯定,认为即使该2.5亿元坏账属实,相对于陆金所超百亿体量来说,2.5亿元的坏账比例并不高,风险仍在可控范围之内。因此,投资人不必过于悲观。 “陆金所的风控能力属于行业一流水平,这个未经确认的2.5亿元坏账,即使是真实的,也不会对其正常运营造成很大影响。对于任何一家金融机构而言,其所能承担的风险金额,正是其抗风险能力的表现。”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另有业内人士说,P2P行业经过2013年、2014年两年的爆发式增长,在接下来的一两年内,行业坏账率预计会有所提升。但是就近期的红岭创投、陆金所、‘铜板街’的‘坏账’来说,总体风险都还在可控范围之内,更不会影响到整个行业发展,投资人不必过于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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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P2P网贷问题平台频现 投资人蒙受巨额损失
据央视网披露,今年"3·15"晚会的投诉热点之一是血本无归的P2P网贷,其中遭投诉最多的是中汇在线以及网赢天下。而这两家平台,所在地都是深圳。昨日下午,记者回访发现,中汇在线办公室已被清空,还欠下租金与物业费,而网赢天下办公室则早换成了另外一家投资公司。 截至今年2月底,深圳市共有273家P2P网贷平台,在全国各大城市排名第一,而累计问题平台也已经达到75家。由于手续简便、方式灵活,P2P网贷平台本是传统金融业的有益补充,但因部分网站经营不善以及骗子网站的加入,导致出现了倒闭潮、跑路潮,使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 案例1 中汇在线:待收本息2 .6亿 中汇在线2013年7月正式上线运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13日,出借人发现提现困难。12月16日,中汇在线在官网发布了《公司法人陈某芳致歉信》,称造成此次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借款企业不能依约还款。 今年2月4日,福田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发布案件进展:中汇在线负责人陈某芳已在湖南长沙归案。截至2014年12月12日,中汇在线总成交量17.5亿元,待收本息共计2.6亿元;平均借款期限2.13个月,综合收益率29.99%。该平台有待收的出借人共3391人,待收排行第一的出借人,待收金额为874万元。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超过80人。 有业内研究员指出,中汇在线从事票据质押、企业银行过桥、企业信用贷款,其中最主要的票据业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直贴业务,而是利用一些银行关系、进出口贸易以及内保外贷等一系列复杂的操作而获取高额收益的灰色业务。 案例2 网赢天下:诈骗金额逾1.6亿 网赢天下于2013年4月上线,7月网站频频发生无法提现状况危机初现,8月发出公开信称已全面停止所有网贷业务。2013年年底,原深圳市网赢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伍水军、总经理钟杰和法人代表龙兴国(事件另一嫌疑人钟文钦仍在通缉中),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逮捕。 据悉,网赢天下一案共有1009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超过1.6亿元。被害人通过平台交易的资金大多被平台实际所有人钟文钦个人使用,平台上的担保公司华润通公司、华龙天公司、德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钟文钦,上述担保公司并无代偿的能力。 上述研究员分析,网赢天下事件的最终爆发,归结起来有几个原因:首先,建站目的不纯,其网站上的标的多数都是假的;其次,平台融资的资金流向为钟文钦控制的拟上市公司华润通光电,资金用途为冲刺IPO偿还公司前期负债,但2013年IPO暂缓,平台借款还款来源无法落实;再次,超高的收益率以及大量天标(以天为单位,短线标)的引鸩止渴。在2013年6月平台资金最紧张的时候,平台发布大量借款期限为几天的、收益率高达70%以上的标,7月初出现第一次提现困难,不到1个月后就彻底"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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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网贷平台典型骗术
当下,互联网金融正炙手可热,P2P平台投资成为了不少投资者热衷的理财方式。一方面,P2P的理财模式备受政策支持,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无数投资者从中获益;另一方面,又是不断网爆信贷公司老板跑路、诈骗潮,对于此现状,投资者应该如何正确选择优质的P2P平台呢?对此,记者整理了典型案例,对P2P投资进行梳理分析。 案例一:高息诱惑 在蓉城一家外企做高管的冯先生,多年下来,积累了50万元闲钱。在知道P2P的理财方式后,他经过深入研究和多方比较,决定将50万元资金全部投向P2P平台。“完全是被P2P平台的高收益吸引住了,而且,一旦买了15%、20%的P2P产品后,对银行理财产品几乎提不起劲来”。出于安全考虑,他将50万元分别投向了16家P2P平台,一家平台的投资额仅2万元-3万元。冯先生还做了个统计,“如果两个月有一家平台跑路,我就不赚不亏,一旦比两家少,我就赚了。” 解析:高息诱惑是P2P网贷诈骗平台用得最多的招数。在过去“跑路”的平台中,大多是号称年收益超过24%的平台,一些平台甚至达到40%。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目前仍有40余家平台月息超3分,即年收益超过36%。在如此高利率的诱惑之下,一些投资者失去了抵抗力,投机心理陡增。一些投资者想着投资一次就撤出来,自认为在自己投资的时间内平台不会倒闭,但往往正是这样的侥幸心理,导致他们频繁“踩雷”。 案例二:假借官方机构 消费者邹先生前几年在一个朋友的推荐下,决定尝试P2P网贷,并且特别小心,选择他认为的有正规军的公司合作。同事,和其他的尝试者一样,邹先生一开始只投了最低门槛的5万元,然而一个月后他就拿到了第一笔利息。在这样“看得见、摸得着”的回报鼓舞下,邹先生渐渐越投越多,8万元、10万元……但让他没想到的是,不到一年的时间,邹先生投标的P2P网贷平台突然就崩溃了,宣布倒闭,邹先生前后投资的近15万元钱一下子血本无归。 解析:有些平台一直打着与央行合作的旗号,声称“其中所有投资用户的资金均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支行全权监管”。 看到这里,稍微有些金融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个骗局,因为央行作为监管机构,是不可能对P2P网贷资金托管的,何况央行已经撤销了在北京的分行。这个信息在网上就能查询出来,但竟然有不少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相信平台所说。在目前所有P2P网贷平台中,只有开鑫贷资金由江苏银行和中国银行托管。 案例三:P2P租车风险渐露 春节前,张女士通过网上某P2P租车平台出租爱车,几天后发现爱车被租客抵押转卖给了一家车行,报警后,警方以诈骗立案并追捕租客,但涉事抵押车行拒绝交还车辆,张女士及民警等人还被轰了出来。无独有偶,刘先生通过某P2P租车平台把车出租,却被租车人将车抵押给别人的遭遇。 解析:对于P2P租车平台存在的车辆安全问题,有关专家认为,租车人的信用审核可以保障“车东”的权益,是 P2P租车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来说,P2P租车平台应严格核实租户身份,包括对户口所在地、年龄等身份信息确认,以及对个人消费信用记录的调查。此外还应使用一些技术手段防止"车东"的爱车失窃,比如安装GPS信息系统。” 总之,高息诱惑、假借官方机构、P2P租车这几种手段是诈骗平台惯用的,投资者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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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制定风险准备金国家标准
王均金提出,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现有法规、制度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上日程。 “尽管互联网金融目前还不足以构成即时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可能间接传导影响到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由此也会形成实质性的冲击。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认为。 均瑶集团是上海华瑞银行的主要发起机构之一。由此,王均金在本届两会期间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做了调研,针对时下一些P2P运作者携款“跑路”的症结做了一番梳理。在此基础上,针对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江湖,监管机构如何建设更有效的制度,起草了一份议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P2P“跑路症结”形成 现任均瑶集团董事长的王均金,兼任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中学董事长。 在王均金看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与创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监管部门的宽容与善意。互联网金融既是金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也是对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其零距离、低成本、参与的民主性和自由度等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近两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六大较为清晰的架构,分别为P2P贷款、第三方支付、小贷公司、众筹融资、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互联网货币,并以此主脉络为发展方向。 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开始陆续暴露。王均金指出,从这些风险事件可以看出,既有带着不良目的恶意诈骗、卷款跑路的行为,也有由于技术、专业能力和资本的不足,造成经营困难从而卷款跑路。 但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跑路”现象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给社会稳定带来诸多问题,也同时给这个新兴的行业带来信用危机。 2014年9月,上海华瑞银行正式获批筹建,根据春节后上海银监局公布的信息,这家注册资本30亿元的民营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和票据等业务,暂时未见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业务。银监局还建议,其未来的经营方向,应以主要服务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大众为己任,为探索民营银行经营管理模式作出贡献。 资金安全“全覆盖”监管 王均金此份议案还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危机,给实体金融带来的冲击,以及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互竞争、相互依存的逻辑关系。同时,传统金融业监管的严格性与互联网金融疯长的自由性,存在显性冲突。 王均金认为,对于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苗头和隐患,应坚决划出“红线”,列出“负面清单”。 他举例称,比如,P2P行业未来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其不能做资金池,P2P平台不能通过与投资者签协议,先把钱圈进来后再找借款项目,因为这样就等同于银行中介,是绝对不能碰的红线之一。 王均金提出的监管思路,看起来比目前暂行的规范要严格得多。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应尽快明确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虚拟货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余额宝等货币投资的银行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管理,网络融资平台纳入央行反洗钱监管等,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和有序发展提供依据。 “虽然也有审慎经营、恪尽职守的信誉平台,确实为我国盘活金融存量、普惠大众做出了贡献。但是宏观背景和行业变化产生的巨大市场风险,让相对弱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持续抵抗风险。”王均金从互联网金融行业角度观之,认为这一领域进一步的规范时机已到。对此,他从多个角度提出了监管制度的创新建议。 首先便是完善监管规则。从资金安全考虑,不做资金池、不做虚假项目、不自融、不担保,并引入完全独立毫无关联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管。 在这个环节,他提出了“全覆盖”监管模式。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市场准入监管。王均金认为应提高互联网平台准入门槛,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审核要点包括: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生存能力等,从企业运营资金、系统安全技术上严格把关。 二是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即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流动性监管,主要包括业务范围、流动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等监督;同时,通过第三方机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监管,控制资金的流程,防范平台在资金交易过程中的不规则,杜绝平台的监守自盗。 其三,是市场退出的事后监管,对违规操作和濒临破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处理。 设立国家标准“风险准备金” 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不仅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而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涌现,但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市场也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王均金提出,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现有法规、制度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上日程。除了要立法新政,还要修改或者废除一些有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陈旧法律条款,政府部门应做好适当的监管,做到有法可寻、有法可依,使互联网金融会茁壮成长。 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在省会城市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他建议:“由国务院牵头批准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在省会城市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 还要设置实质性的风控措施,建立企业风控系统与线下审核双保险机制。准备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运行措施。即从每笔借款中计提一定比例(一般为2%-3%)作为风险准备金。出现坏账,则先用平台准备的风险准备金垫付,再去催收。若坏账高于风险准备金时,则会暂停垫付。因此,在投资人没有抵押物做保障时,只依靠风险准备金作为本息保障的承诺也隐藏一定的风险。 此外,加强与第三方资金支付合作,学习国外先进运营体系和管理方法。完善数据使用的管理,并进行相关立法,构建适应未来互联网世界、满足互联网金融要求的数据信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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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首例商号纠纷案 新浪等成被告
近日,从事房地产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给金融企业房金所因对方涉嫌不正当竞争,将新浪、易居(中国)及新居金融一并告上法庭。 此案成为中国首例互联网金融商号维权纠纷案例。本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于2015年3月4日已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2013年11月和2014年6月,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房金所”)分别设立。2014年7月18日,新浪、易居(中国)及新居金融等三方联合推出“房金所”同名网站,经营业务也同为房地产金融服务。 自此,互联网金融领域共有两个“房金所”平台。其网站域名分别为“fangjinsuo.com”和“fangjs.com”,《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将“房金所”三个字输入百度搜索框后,结果首页果然出现了两家房金所官方平台,分别号称“国内首家房产抵押贷款专业平台”和“国内首家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平台”。 针对这起互联网金融平台商号纠纷案,房金所代理律师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张巍律师表示,原告方共提起13项诉讼事项,其中一项为被告方侵害平台商号权,被告方使用了原告“房金所”三个字作为企业简称、名称和服务平台指代称。 对于商号权《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了律师陈府申,陈府申表示,通过公司注册所取得的字号属于商号权。在中国法律法规项下,商号权与商标权所对应的保护对象各不相同。 商号权侧重于保护主体名称,,以使得交易相对方能够对于相关主体进行有效识别。而商标权则侧重于保护服务于产品,以使得消费者能够对于服务和产品进行有效识别。中国法对于商号权的保护一般受限于同一行业的范围内。举例来说,如果是“上海市abc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市abc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由于在基本相同的行业或经营领域,商号前面一模一样会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号背后的主体;但如果是“上海市abc水果贸易有限公司”,则属于不同领域,考虑到一般而言对于商号能够实行有效识别,相应的限制会较少。 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而言,陈府申表示,仅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来看, 同时介入了商标权和商号权两个领域。无论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还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还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均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前述行为的判断仍需大量的材料和作证,在司法实践中亦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不能凭借主观臆测。 房金所联合创世人副总裁谷佳敏表示,在提起诉讼前期已经尝试通新浪等三方进行沟通,但未果。 张巍表示,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分行业中,一个网站获得注册用户的成本约为50元,如果注册为有效客户,则获客成本为300元,即6个客户为一个潜在有效客户。而由于平台名称相同,因此会为投资者的选择带来一定的混淆和迷惑。 记者未能联系上被告方对相关诉讼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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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十三届金融理财博览会即将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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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P2P 投资者如何避免“踩雷”
在P2P市场新常态下,投资者如何避免“踩雷”?从业内人的角度,金信网创始人安丹方给出五大原则。 查看基础信息:确定平台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对于经营不善的平台,骗子平台从一开始就是“庞氏骗局”,因此只要筛查一些公司的基本信息,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基本就可以避开。例如:关注平台的资质信息和注册信息,查看是否有完整合规的营业执照等,网站是否有ICP备案、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等;查看网站上的办公地址,如果在本地可以进行实地走访,这样基本能够确定公司的真实性和大概的规模。 此外,还可在新闻中进行关键字查询,如果是曾经出现过负面新闻、逾期和大规模投诉的平台,投资时一定要谨慎。 查看关键信息:确定平台实力和背景。“背靠大树好乘凉”,P2P平台背景是重要的参考指标。从安全性上来说,政府背景、银行背景当然是优等生,但是收益和活跃度也会相对低一些。 从注册资本角度看,目前注册资本过亿的平台屈指可数,实力也相对雄厚,更为值得信赖。 当然,对于P2P平台来说,考察平台的实力不仅要看资本实力,更要关注IT团队的能力。大多数骗子平台的系统是从淘宝网上买来的低价值模板,还有一些平台IT团队的安全技术水平较低,使黑客轻易攻陷网站,将数据恶意篡改或删除,最终导致平台倒闭。 了解公司风控:确定平台安全性。金融的核心是风控,投资者对于一个P2P平台最重要的考核是它的风控能力,风控团队是否有金融背景,风控手段是否专业,防范措施是否充足,一旦出现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时会怎样处理等。 具有线上线下结合运作模式的P2P平台可能更适合中国的土壤,因为单纯通过线上经营并不能完善P2P平台的运作模式,而线上线下结合的P2P平台,有望为投资者风险评估提供切实可见的物理网点并最终做大做强。 查看收益:并非越高越好。投资者挑选P2P平台时要看其项目收益是不是在安全范围内。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借款年利率超过24%的基本上可以不用考虑。24%是现行法律规定受保护的最高利率,从法律角度讲超过这个利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而且大多数行业也无法承受这样高的资金成本。 曾经有业内算过这样一笔账,一般来说实业企业能够承受的成本在20%以下,对于有第三方担保的平台,如果给投资人的年化收益为12%,第三方担保最低大概还需要3%,风险准备金计提最低约1%,平台运行成本4%,这样算来企业融资成本就可能要高于20%。 因此,短期来看,如果平台没有第三方担保,年化投资收益维持在15%是合理的;长期来看,随着P2P行业的发展回归理性,未来8%至10%左右的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 查看项目:数据披露越透明越靠谱。挑选P2P平台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安全性。目前投资者最为诟病的就是P2P项目资金投向不透明,一些项目的借款方由于不具备相应的信用资质而存在兑付隐忧。因此,在挑选平台时,投资者要格外重视对于项目信息的考察。例如,项目是否有明确的融资方和借款用途,有完备的借款人个人征信及资产资料(如个人征信报告、个人资产评估等)等。 此外,一个成熟的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是比较分散的,如果在某个平台上发现某些ID经常出现,不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则这个平台可能存在虚假借款的情况;如果某个平台上发布的单个借款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则存在平台通过发布虚假借款需求构造资金池的嫌疑;如果某个P2P网贷平台能够定期披露平台的运营情况,比如成交金额、坏账率、平均借款成本等信息的,则平台的可信度较高。 网贷中国表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时候,若能多注意以上几点,可以更好的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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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新五重保护 保障投资者权益
2014年,政府层面给予了行业很大的空间,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一年,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P2P平台达1575家,其中有29家平台获得了风投,全年累计成交量2528亿,增速是2013年的2.39倍。 但其实,网贷行业还很稚嫩,2014年全行业实际投资人数仅仅116万左右,同时,2014年问题平台多达275家,给投资人带来损失超过50亿。进入2015年,问题平台占比由17.45%上升到22%。这对于投资者、对于行业健康发展都是相当不利的。 2015年,将是P2P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要一年,政府层面高度重视、行业竞争日渐加剧、行业监管细则即将落地。今天,2015年的3.15,将成为网贷投资者保护的历史起点,我们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者,将网贷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上最重要的议程。 作为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单位、也是网贷行业的“国家队”,开鑫贷提出倡议“给网贷投资五重保护,还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就从今天起,我们共同一点一滴的、自动自发的、用行动和实践,构建起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框架体系,这将使投资者和网贷行业共同获益。 关于投资者权益的五重保护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可参考传统金融的权益保护理念和内容,为投资者先期重点提供以下五重保护。 一是 “安全保障权”。这里要明确,“安全”不是“承诺收益”、“保本保息”,而应是风险控制到位、资金结算安全,这样才能让投资者享受到稳健的财富增值。 二是 “知情权”。网贷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做到披露内容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这里分级分层的披露方式比较可行,对于注册和非注册用户、投资和非投资用户展示不同层级的信息,确保公开透明也避免借款人信息过度暴露,但对监管部门则应详细报送。 三是 “自主选择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自主选择产品,自主进行支付操作投资。从目前的监管方向看,不鼓励平台代替投资人进行选择。 四是“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的核心是“等价交换”,这首先就要求网贷交易参与各方费用构成公开透明,投资者收益、借款人成本、网贷平台收费、第三方担保费率等准确披露,最终实现收费公平合理,多方共赢。 五是“隐私权”。这是对投资者信息的保护,包括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等。这就要求平台进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通过公安部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或以上;加强内部控制、进行严格的风险信息管理;确保投资者信息不被擅自或意外取得、处理或删除等。 有了这五重保护,相信投资者未来投资网贷会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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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近监管政策出台 多地构建行业诚信联盟
一边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渐行渐近,一边各地区互联网金融相关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加速创立,以期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昨日(3月15日),记者注意到,窝头私董会成员(为专注于互联网金融网贷领域的新型私密董事会组织)发起了互联网金融诚信自律联盟并签署诚信自律公约。同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也牵头签署了《广东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公约》,公约内容包括承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表示,通过这种联盟可以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同时促进网贷行业保持持续良性发展。 另外,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的出台还是很谨慎,监管细则出台之后,对P2P网贷行业来说将是个“地震”。不过,现在还处于在不断征求意见之中,不清楚最终出台的细则还会不会有很大的改动。 多地构建行业诚信联盟 一直以来,有关呼吁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声音从未停止。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有一定的复杂性等诸多原因,监管细则至今仍未出台。 近日,央行行长周小川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要逐步制定一些适合互联网业务的规则,但也不可能做得非常超前,因为技术发展非常快,很难说谁那么聪明,提前把所有出现的问题都想到了,所以基本上还是一个随着业务的发展相适应地出台一些监管规则。 不过,记者注意到,目前,网贷行业一方面静待国家层面的监管细则出台,一方面各地也在积极推动行业之间的联盟。 昨日,窝头私董会成员发起了互联网金融诚信自律联盟并签署诚信自律公约,80余家网贷平台参加。同时,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签署了《广东互联网金融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公约》,据了解,广东地区已经有50多家网贷平台加入了该公约。 平安理财网创始人兼CEO吴永峰表示,成立私董会就是想做一个自律互助的小圈子,在这个小圈子里大家需要提供干货,共享资源,这样大家会少走很多弯路。P2P行业缺少温度,希望大家能够找到缺失已久的这种温度。签署诚信自律联盟公约不仅加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同时也增强了行业内的自律,有利于通过聚合优秀人才,搭建诚信互助、自律共赢及无限延展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以实现整个网贷行业持续良性发展。 一位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分析师也指出,行业协会的纷纷建立以及约束机制的发布,有利于行业标准的规范统一,促进行业内信息的流动与共享,甚至为未来立法监管提供基础。 业内:有必要建立自律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有消息称,最新的P2P监管政策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核心点之一就是“监管机构有‘分工’,银监会负责制定指导方针,而由各地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上述消息还称,监管指导方针还要求,网贷平台不能有物理的理财网点;不能有超过500万的大额标;不能秒标等。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现在是非常敏感期,监管政策一旦出来,对整个行业来说将是个“大地震”。同时,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的出台还是很谨慎,可能还只是在很小的范围试一试。至于上述消息谈及的几点,目前的(尚未出台的)监管细则有涉及,但不是全部,不过监管细则还在不断征求意见中,最终出台时可能会有很大的改动。“除政策监管外,还有必要积极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自律组织可以开展相关行业活动,约束与规范行业行为,而对于社会来说,则能够起到普及和教育的作用。”银客网总裁林恩民认为。 林恩民进一步表示,P2P网贷行业涵盖的技术、风控、市场、投资人教育等工作非常复杂,需要各个平台共同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其中也离不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推动。同时,以协会组织为窗口,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下,与监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与市场用户紧密联系,形成多元互动的发展模式,包括信息报备、产品登记、行业培训等都可以通过协会来具体执行。 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在两会的提案中亦指出,在完善外部监管的同时,还应重视P2P网络借贷的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目前,我国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比较薄弱,因此,需强化行业自律建设,尤其在行业信息透明度和共享机制方面,应建立行业标准。 监管政策出台很谨慎,而出台前夕,各地P2P也很谨慎,为此构建行业诚信联盟,这也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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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晚会P2P网贷未出现 但3.15警钟需长鸣
万众瞩目之下,此前传得沸沸沸扬扬的P2P网贷并没有出现在央视3·15晚会上,这让众多P2P从业者及平台公关人员着实松了口气。然而,跑路、坏账事件历历在目,P2P网贷的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之惊厥的早已不只是投资人和涉事平台,整个P2P网贷行业都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可是,风险的暴露就说明P2P网贷是个陷阱吗? 2014年,高利率的P2P网贷受到各地投资人追捧,全国P2P平台在这一年的成交额超过了2000亿元,比2013年近900亿元增长超过100%。与此同时,在2000家平台中,新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投资人“踩雷”事件频频发生。 投资人在维权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时间成本的消耗更是让人倍感麻烦。2014年2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经侦分局将“跑路”的网赢天下公司总经理钟杰、运营总监伍水军和法人代表龙兴国三名嫌疑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由于证据不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本案,交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4年7月25日侦查机关再次补查重报,调查取证才暂告段落,将在今年的3-4月份宣判。 类似的案件不在少数。问题的爆发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让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面临诸多困境。投资界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当你盯着别人的利息时,别人正盯着你的本金。在P2P网贷行业,信息不对称可谓痼疾,投资人很难辨别平台和产品的真伪。除此以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形态,P2P平台自身尚有一些风险不能自控,保障投资人的能力有限。在此情形下,监管政策与行业标准就成了遏制风险的关键,而从刚刚落幕的全国两会上传出的声音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靴子”落地已为时不远。 “异军突起”,李克强总理在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时用这四个字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了注解。不仅如此,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互联网金融的次数远高于去年,其中提到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等。在外界看来,看似简单的讲话却蕴含了深远的意义。银客网总裁林恩民就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反映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支持与鼓励,监管的“靴子”即将落地。 在随后的会议中,更多代表委员也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建言献策,“规范发展+鼓励创新”成主流观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微博]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白鹤祥的发言颇具代表性,他风趣地说:“互联网金融一定要在发展中规范,不能让规范遏制住互联网金融自身的活力和创新力,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就在泼洗澡水的同时把孩子也泼出去。” 场内热议场外亦是如此,不少业内人士在呼吁监管的同时更积极地提出建议。在凤凰财经imoney“建言两会”专栏中,林恩民指出,互联网金融这一带有金融属性的特殊行业急需划定红线,同时也需要重视信息化科技对传统金融的迭代创新作用,给予P2P网贷行业充分的发展空间,让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他认为,针对P2P网贷行业设立“高、中、低”三层立体式的监管模式,方能更好地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所谓“高、中、低”立体式监管,即国家监管、地方监管和行业自律。林恩民认为,国家监管不仅要划定红线,同时也要给行业预留创新空间;地方监管则是重在执行,并且应当结合实操情况完善核查机制等;行业自律方面,应当积极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并且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行业活动,约束与规范行业行为。 网贷投资的安全边界到底在哪儿?这个问题似乎很快可以得到答案。3月12日,央行[微博]行长周小川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正在起草讨论之中,不久就会与大家见面。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表示,央行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希望能够早一点出台。 业内人士预计,野蛮生长的P2P网贷市场很快将结束监管缺失的局面。同时也有冷静的声音在提醒提资者:监管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P2P网贷就能成为一个没有风险的投资领域,因为并不是所有平台都具备稳健的风控体系与发展实力,投资人仍需谨慎判别。李飞也持相同观点,他说,监管细则的尽快落地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人保护,也能够给P2P平台稳定经营预期。但从监管细则出台到落实,仍需要一定时间过度。因此,由政府部门指导的行业协会等组织能够在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 事实上,即便监管到位,P2P网贷的风险也不可能完全消失。监管的作用更多将体现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上,而互联网金融的属性仍是金融,凡是金融必有风险,就算是银行也有坏账,何况是归属于民间金融范畴的P2P网贷呢? 众所周知,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P2P网贷作为一种次级贷款,本身风险较高,因此才会采用高收益来覆盖风险。更何况是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经营本就面临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传统金融机构与P2P网贷平台的不良及坏账更难以避免。在这方面,投资人应有基本认知。如果风险能够消弭,投资收益自然也会随着市场调节下降。 羊年伊始,不少细心的投资人注意到,一些平台的利率已然下调。实际上,2014年P2P行业整体收益率已经呈现大幅下降趋势,行业平均年化收益率由2014年初的20%多下降至年末的17%左右。而这一趋势在2015年不会改变,全年平均收益率可能降至12%-15%区间。 李飞对此的理解是,随着P2P行业竞争加剧,优胜劣汰加速进行,平台分化进一步明显,一线平台的风险缓释能力得到了提升,与之相应的收益率自然会下滑。但是,由于行业进入“洗牌期”,更多平台会为吸纳人气而选择“死扛”,收益率下降进程也不会太快。 从这个角度来说,利率水平可以被看作是反映P2P网贷安全性的“镜子”,投资人想要从中看到满意的答案,也许还得等上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在此之前,监管政策的落地有望扫清那些以诈骗为目的的不良平台,为P2P网贷行业的良性竞争创造更适宜的环境,并从制度上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监管固然重要,还需遵从执行,但愿从业者都能够怀揣一颗敬畏之心,让3·15警钟长鸣! “其实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天天都是3·15,从业者要怀揣一颗敬畏之心!”3月15日晚11点,银客网副总裁李飞在看完央视3·15晚会后迅速地发出了这一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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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病”在哪儿
互联网金融延续火爆势头。 一方面,不断有新的资本进入网贷行业,更有不少平台获风投青睐;另一方面,P2P平台倒闭和跑路现象不断出现。而在行业监管政策尚未落地之前,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在追求规模的征途上,正经历着边吹大泡沫,同时又痛苦地挤泡沫的过程。与此同时,创新路在何方,这一必须面对的课题,也无时不刻在考验着业界智慧。 “之前与我在一个业务团队的成员,现在有十几个出去做CEO了,年薪百万以上都有不少。”一位P2P平台CEO日前对记者表示。 这位年轻的CEO此前供职于宜信公司,他所指的业务团队是宜信的一个贷款部门。宜信公司较早涉足P2P行业,随着行业发展加快,从宜信出来做CEO的络绎不绝,宜信也成了网贷业的“黄埔军校”,业内也经常有人以“宜信系”自居。 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火爆异常,然后,在一片火热的表象背后,也隐藏着一些危机。可以说,行业一边在急速地吹大泡沫,一边又极为痛苦地挤泡沫。 有平台年推广费达7000万 前述CEO所说的业内高管年薪在百万以上,实际上并不普遍,这些公司大都背景深厚,实现盈利并不困难,而更多创业型公司则以股权激励等方式代替高薪。 据悉,创业型P2P公司为迅速做大业务,提升估值,拿到更多外部融资,普遍选择在营销和市场方面发力,烧钱由此开始。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某知名P2P平台每个月花在某搜索引擎推广上就在500万~600万元,一年接近7000万左右。 P2P从业人员的薪资也水涨船高。北京某平台CEO表示,其公司从百度挖来一位员工,该员工月薪比在百度高1000元,为6000元。3个月后,该员工离职去了另外一家P2P公司,月薪升为18000元,5个月后其又跳到第三家P2P公司,月薪变成25000元,8个月,薪资竟翻了4倍多。 中信腾牛网总经理黄海旻告诉记者,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热主要有几大因素:一是监管政策支持,自上而下鼓励创新;其次,互联网技术显著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为从业者和投资人都带来效益。此外,与美国相比,中国工薪阶层处于由存款向消费转型的节点。 博金贷总经理熊小鹏也表示,今年全国“两会”热议的“互联网+”的社会模式同样离不开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认为,互联网金融也满足了中国当前特殊金融生态下的市场需求,而且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将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业内:行业处于盘整阶段 在金融市场上,风险型投资者会说,当泡沫来临时,不应感到害怕,而应享受泡沫。过去两年,网贷业的从业者都是享受到泡沫的人。然而,随着平台盈利趋难、成本增加等多重因素叠加时,行业泡沫的临界点似乎也随之而来。临界点的到来,集中体现在平台频曝倒闭,行业洗牌也在加快。那么,互联网金融“病”在哪儿呢?“目前来看,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互联网还是一个分发渠道的角色,一种营销工具。”黄海旻表示。 众信金融COO谭阳坦言,并不存在所谓信用贷款,贷款从原理来说都是抵押类贷款,平台想要做到纯信息中介很难。 不少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也减少了对搜索平台的投入,纷纷转向品牌和业务层面,一位业内人士称,搜索并不能使平台的品牌影响力有很大的提升,从长远发展看,品牌对投资人的粘性至关重要。 不过,第壹投CEO唐震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如可以称之为一个行业,还没有到洗牌时段,目前最多是盘整阶段。 互联网给传统金融业务打上了“反应快、去中心化、用户体验好”等标签,由此,互联网金融公司对交易规模的追求远胜于业务质量,对于目前行业的业务类型,业内也有不同看法。 黄海旻表示,风投最喜欢的是纯通道模式,可以实现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而他们最看好的模式,是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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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将钱借给别人,安全吗?
2014年,最火爆的名词莫过于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手段打破银行垄断,提供全新的融资模式,让有钱人找到投资方向,让缺钱人找到融资来源,是人们对这种全新金融模式投以巨大热情的原因,其中高利率的P2P网贷更是受到各地投资人追捧。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末运营的P2P平台已接近2000家,仅2014年全年,全国P2P平台的成交额超过2000亿元,比2013年的近900亿元增长超过100%。然而,与巨额资金相伴随的是巨大的风险,2014年新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最新消息是,银行系互联网金融公司陆金所也因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近4亿元借款出现问题而导致数亿元坏账。 * 消费案例 每年都在P2P网贷平台上“踩雷” “知道被骗我当时完全傻掉了,”说起被骗时的感受,杨寻(化名)找不到太多的词形容,今年35岁的他是上海一家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在《IT时报》记者向他保证不透露其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杨寻说出了被骗的金额,“43万”,语气简短而急促,这是他瞒着家人做的投资。 借电视台“公益节目”骗取投资者信任 杨寻投资的是一家P2P网贷平台——华夏商贷,今年1月20日平台突然出了问题,企业法人莫骄向警方自首,承认标的为假标,自己的富二代身份也是假的,背后有两个老板,融到的钱都转到他们的账户里。 “其实1月20日那天我本来还想着去充值的,可是听群里人说平台出了问题,我当时以为只是资金流出了问题,后来才发现这是个骗子平台,”杨寻回忆起当天的情景依然为自己的傻气而叹息,“当时太盲目了,对它的信任度太高。”其实杨寻投资P2P网贷的历史不算短,而且此前也多次踩过雷(投资圈里对投资者遇到问题平台的说法),他自己也曾总结过一套投资的方法。 “平台大量放天标(期限较短、按天计算的项目)、变相加息、给出的利息太高的平台,我不会投,”杨寻原本有自己的一套投资原则,如查到平台法人有被执行的记录,客服电话打不通,或者转接到语音留言,都不会投,即使投了也会立刻把资金撤出来。除此之外还会综合了解平台的实力,在网上看一些去实地考察的人写的调查报告、了解平台的背景、认证信息等。 “这个公司成立的时间比较早,2013年5~6月份的时候我就已经投过,之后资金全都撤出来了。后来之所以会再去投它,是因为它的欺骗性实在太强。”杨寻告诉《IT时报》记者,这家公司用公益的幌子来迷惑投资人,与长沙卫视的公共频道《帮女郎》栏目合作搞了一个公益活动,经常会去湖南的乡村做一些爱心公益项目,还发了很多爱心的公益标,所以包括杨寻在内的许多投资人因此对他们印象良好。除了与电视台合作,它还与一些担保机构合作,并且得到大量主流媒体的报道。 “电视台在和它(华夏商贷)合作的时候,会帮它做宣传,介绍这个平台是怎么样的平台,有什么样的公益项目。”杨寻对《IT时报》记者补充,在他接触的那么多平台里,利用媒体来诈骗的,华夏商贷是第一个。 开始杨寻没有在华夏商贷投资很多,只不过是在其他平台上投资的部分收益回流,金额不大,所以想寻求一些短线机会。2014年底,华夏商贷开始利用各种噱头做活动,吸引投资。有过前面一段时间的观察,杨寻已对这家平台十分信任,加上年底资金避险,想做短线,而华夏商贷也正好放出了很多短线标,且收益相当可观。“我也就是从12月份才开始大量投,刚投了一个多月就出问题,”杨寻说到这里觉得自己既大意又倒霉。 信息不对称大户吃小户 其实在2013年的P2P平台倒闭潮里,杨寻已经踩过一个“大雷”,当年涉案1.6亿、闹得沸沸扬扬的“网赢天下跑路”事件中,他就是众多受害者之一,当时他被套的资金有22万,收回的只有十分之一。 网赢天下的欺骗性同样很强,“当时它的背景是一家准上市公司,而且资料非常全,也有抵押担保物,还和多家担保公司有合作,”杨寻回忆。“开始大量投是在7月份,因为当时它放出了很多收益较高的天标,自己有点自信过头。” 杨寻向《IT时报》记者解释,7月初该平台已经出了问题,不过由于信息不对称,只有一些大户知道。 事情曝光后,才知道这家平台上的担保公司华润通公司、华龙天公司、德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网赢天下的幕后老板钟文钦,平台上筹集的资金全部是钟文钦为其拟上市的华润通光电冲刺IPO,偿还公司一些前期负债所用。但2013年该公司IPO暂缓,久久无法上市使得平台还款来源无法落实,之后又以超高的收益率以及大量天标吸引资金,甚至一度放出期限为几天、收益率高达70%以上的标。最终泡沫越吹越大,以至无法维系,问题爆发,钟文钦跑路。 在维权的过程中杨寻发现了很多问题。除了大小户的信息不对称以外,大户和小户的利益有时也有冲突,“华夏商贷其实在2014年8月份的时候就已经出了问题,当时平台稳住了大户,很多小户也被忽悠,说一旦报警,钱就拿不回来了,如果不报警,平台会吸收其他人的投资来偿还你的钱。” 2014年2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经侦分局将涉案的网赢天下公司总经理钟杰、运营总监伍水军和法人代表龙兴国三名嫌疑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证据不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本案,交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4年7月25日侦查机关再次补查重报,调查取证才暂告段落,将在今年的3~4月份宣判。 “好像是冻结了钟文钦和他侄子钟杰名下的30多处房产,不过听说这些房产多已经抵押给了银行。”杨寻一直积极关注案件的进展,在事情发生之后,他还牵头组织了维权群,和众多中小散户联合起来维权,不过能追回多少损失,他心里也打鼓。 今年30岁的小王同样是一位投资P2P网贷的受害者。2013年10月,小王投资的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平台老板将钱放贷给当地的8家企业,共1500多万,成为坏账,小王的十几万全都套在里面。“从那之后我就没有再投了,现在一直都在和群里的人一起追讨。”小王告诉《IT时报》记者,自己查过那八家企业,确实存在,但钱收不回来。“上个月我还打电话给那个老板了,他说暂时没讨到钱,有消息就通知我,”其实小王对于讨回钱已经不抱太大希望,用他自己的话说,“已经磨得没脾气了”。 ◆ 红火的市场 渴望被束缚的P2P网贷平台 今年以来,仅1~2月份已出现126家P2P网贷问题平台,其中更有涉案达10亿元之巨的大平台。问题的集中爆发大面积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同时给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困境。 风险准备金能抗风险吗? 2014年以来为应对来自投资人的信任压力,P2P平台纷纷开始推出“风险准备金”制度,应对投资人在投资出现问题时的刚性兑付要求。 2014年11月初,两家P2P网贷平台——贷帮网和人人聚财陷入同一场抉择,两者皆因与前海融资租赁公司(天津)的业务往来而分别产生1280万和1290万的坏账,“兜底”或“不兜底”成为一个摆在他们面前现实而艰难的抉择。面对投资人的群情激愤,贷帮网毅然拒绝“兜底”。与贷帮网截然相反,人人聚财选择了前者。同一事件双方截然相反的态度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平台该不该“兜底”成为事关P2P行业生死的议题。 “平台‘兜底’实际上会造成市场的逆向选择,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不‘兜底’就会被市场淘汰,”人人聚财CEO许建文对《IT时报》记者说道。这个毕业于北京大学的经济学硕士对“兜底”问题认识清晰,但作为一家企业的管理者,他的做派干练而务实,目前人人聚财的累计交易量已经超过26亿。 同是P2P网贷平台的创始人和管理者,贷帮网CEO尹飞,这个从传统金融领域辞职下海的创业者,带着对金融固有的理解和坚持。在尹飞看来,不“兜底”是对的事情,对的事情就应该坚持。“‘风险准备金’那就成了银行做的事情,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兜’不了底,也不能‘兜’”。尹飞对《IT时报》记者打了个比方,“股票交易所也是交易所,为什么不对股票的交易风险进行担保。交易所尽到尽职调查职责即可,只有这样这个金融机构才能更好地存在,更好地服务社会。” 对于平台的刚性兑付和“风险准备金”做法,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对《IT时报》记者表示,平台刚性兑付实际上是变相担保,成为了信用中介,有突破法律限制的嫌疑,平台是否有担保资质?个别坏账平台尚可应对,如果出现大面积的违约,平台将无法应对。同时,也容易形成道德风险,造就“任性”的投资者,对于引导和教育投资者养成良好的投资习惯,构建良好的金融大环境不利。 从今年爆出问题的众多平台来看,大多数都有“兜底”倾向。其中1月22日被爆出问题的北京里外贷,9.34亿资金去向不明,在其网站上仍可清晰地看到的风险备用金为2005万。 记者从多家P2P平台了解到,目前“兜底”是平台不愿为之又不得不为之的选择。投哪网CEO吴显勇向《IT时报》记者证实,现在投哪网的风险准备金率是项目金额的3~6%,与大部分平台一样,目前这部分资金处在平台自己托管中。 资金银行托管刚刚启动 除了刚性兑付,P2P平台实现风险控制、赢得投资人信任的另一个手段来自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平台自身,长期以来摇旗呐喊的都是“资金由第三方托管”,但《IT时报》记者从多家平台了解的情况是:商业银行不愿托管P2P平台资金是目前行业遇到的又一窘境。 “目前整个银行托管这一块还没有启动,我们主要是通过财富通来做资金的流转。正在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谈资金托管的问题。”许建文向《IT时报》记者说道投哪网的处境也相似,资金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尹飞则向记者坦言,目前资金银行托管是整个行业的难题,贷帮网作为一家小公司无力改变行业现状,也没法去和银行谈,只能等待行业去解决。 在一些P2P平台上多有与某某银行达成合作的显眼广告,但其实都只是将风险准备金托管于银行,而非所有的借贷资金。目前主要有意于开发整个网贷交易平台资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主要有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和平安银行,其中平安银行更是已与不少P2P网贷平台进行过接触,然而它的托管系统实际上还没有上线,因此严格意义上,在2014年,并没有一家P2P平台真正接入银行的资金托管系统。 直到2015年2月10日,民生银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资金托管系统” 作为业内首家由总行统一开发、以全程电子化的系统对接方式为市场参与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资金托管的系统才正式上线。 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部分公司还未取得相应的托管资质,在风险管控业务流程和系统效率上都存在一定缺陷,有可能会导致一定的风险传递和风险溢价。对平台资金,包括风险准备金尚处在自己托管中的P2P平台风险可想而知。 征信与评级困境 对于广大P2P网贷平台而言,最大的难题来自风控,而风控的重点来自征信。 “央行目前还没开放征信接口,我们只能要求借款人自己打印(信用信息)。我们的征信信息也不能上传,对于借款人的授信,目前没有一个共享机制。导致有些人会出现诈骗行为,通过不同机构进行借贷。”吴显勇向《IT时报》记者解释。 目前投哪网已经与上海资信进行合作,后者为央行控股的子公司,2013年8月宣布上线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目标是接入网络借贷企业的征信数据,实现网络借贷征信信息共享。央行征信中心近日透露,已有400家P2P网贷平台通过上海资信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不过据吴显勇向《IT时报》记者讲述的内容来看,目前与上海资信的合作仅限于初级阶段,征信信息的共享尚不能实现。 信用市场的另一问题来自于资信评级,良好评级标准的建立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然而我国的资信评级市场一直处于较混乱的状态。 P2P网贷在诞生之初就因其较大的风险性而显示出对资信评级的格外青睐,大量评级报告如雪片般充斥市场,然而真正能起到风险预警和评估作用的几乎没有。 “评级是投资者判断的一个标准,能减少投资者判断分险的成本。金融领域的评级机构都有一个管理办法,机构首先要有评级的资质和能力,然后是评级的标准、评级的程序、评级的责任等。”李爱君表示,目前的网贷评级机构一不具备资质,二没有做到科学、公开和公正,因而失信于市场,并无太大意义。同时李爱君还向《IT时报》记者表示,“未来监管政策出台确实对平台有一个评级,评级是对征信系统的一个补充,能降低投资人投资的成本。” * 记者观察 为什么看起来安全的平台会出事?信息不对称,所有表面看起来光鲜的信息都很难辨别真伪。当你盯着别人的利息时,别人盯着的是你的本金。 高收益与高风险正相关,投资人应有基本认知。兜底、第三方托管、征信都只是降低风险的可能手段之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次级贷款,风险本身就高。不管平台以何种说法降低风险,但是这个产业的固有风险不变,这也是银行不涉足这个产业的原因。如果风险能够消弭,收益自然也会随着市场调节下降。 除此之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形态,行业标准和监管政策依然尚未出台,平台自身尚有诸多风险不能自控,保障投资人利益的能力有限。投资人应该充分认识P2P网贷的风险进行理性投资。 一旦平台出现问题应该寻求法律支持。李爱君认为,依据现行法律,平台是作为居间人,按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要尽到如实告知双方真实有效的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不是真实、完整的,要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以往《合同法》中的居间业务往往不涉众,而现在P2P网贷平台参与人数较多,容易引发大型社会风险性事件。同时它还是一个金融借贷行为,因此基于涉众和金融行为这两个特点,要加重平台的责任,平台不仅要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承担责任,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平台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因为股东实际上也是平台管理人,还应该加重股东的责任,打破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 而在2015年的两会上,互联网金融又重新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得到大大的重视,大家都在关注两会后监管是否出台?是否能清理P2P网贷的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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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托管P2P网贷资金 仅为风险准备金
湖南日报3月15日讯(记者 陈淦璋)频繁出现的“跑路”事件,让P2P网贷平台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寻找实力雄厚的资金托管机构就成为其重要增信手段。今天,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与P2P平台“天玑汇富”达成资金托管战略合作,在省内属于率先“吃螃蟹者”。 严格按照P2P(即“个人对个人”)的定义,网贷平台的本质是借款人与投资人直接对接,没有中间账户。但出于风险考虑,将资金托管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大部分P2P平台一直以来采用的方式。随着监管政策越来越明朗,央行已明确提出,P2P平台的资金托管人应当在商业银行,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日前,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等纷纷入局P2P资金托管,与一线城市P2P平台开展合作。 今天的发布会上,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副行长龙炜告诉记者,此次与P2P平台合作,仅仅是托管其风险准备金,并不涉及其交易资金的托管。有业内人士表示,风险准备金的量在整个P2P资金交易量中占比很小,银行开展资金托管,并不意味着就是直接监管P2P平台,对风险进行全面“兜底”。市民若选择P2P平台投资理财,不能以“银行托管”字眼作为唯一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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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贷平台 喜忧参半
什么是高收益?3%,4.4655%,18%。这三个数字分别代表着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余额宝近一个月的年化收益率和某知名网贷平台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粗算一下,同样的1万块钱,经过一年,在这三个地方获得的收益将分别是300元、446.55元和1800元。而高收益的背后,另一组数字让人触目惊心:2015年将有60%的网贷债务人信用破产,债权人损失将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一边是银行降息让投资者把资金转入更高收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另一边则是多家网贷平台最近频频惹出“坏账”、“关闭”风波。这好消息与坏消息如影随形的互联网网贷平台越发乱了投资者的眼:这把撒向互联网天空的钱,究竟还能飘下来几张? 降息让网贷平台愈发红火 “这次降息,我银行的存款只剩下了10万块。”人在互联网行业里追波逐浪,钱也要在这股浪潮中兜兜转转。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黄历波犹豫了几天,最终还是决定再取出15万块钱,投入沸沸扬扬的互联网金融。从银行,到余额宝,再到网贷平台,黄历波原本老老实实存在银行的钱搬了好几个地方。截至上周最近一笔交易,他全身上下的50万块钱按照2:3:5的比例各自占领银行、余额宝和网贷平台。 早前,央行宣布从3月1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也下调0.25%达到2.5%。而记者从本市多家银行获悉,银行方面除了挂牌外,也都有所浮动。例如,中国工商银行本市柜台与网银都将一年期存款利率上浮至3%。但即使上浮,也难比一些网贷平台上翻了几倍的年利率。 有业内人士表示,银行存款利率的下降,也让更多的投资者把目光转向了P2P网贷平台。来自网贷行业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从央行在3月1日降息后的第一周时间(3月2日到8日),网贷行业成交和人气指数相比之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环比上周分别增长30%和31%。 根据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网贷之家等机构联合发布的《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2014年网贷行业主流综合收益率区间为15%-20%,占比达28.89%;40%及以上收益率平台占比为6.22%;综合收益率15%以下的平台合计占比为22.22%。 好消息与坏消息并存 从注意到网贷开始,一家名为“红岭创投”的P2P金融平台上打出的“18%年利率”就抓住了黄历波的眼球。这个数字不仅仅是银行1年定期利率的6倍,也几乎是其他一些网贷平台的两倍。 然而,伴随这个好消息的却是一连串坏消息。这家让黄历波颇为心动的红岭创投从去年8月来,已经连续遭遇了两次“坏账”风波:去年8月,红岭创投CEO周世平主动曝出红岭创投平台上广州纸业贷款项目出现1亿元坏账,这也被业内认为是P2P网贷行业有史以来被证实数额最大的一笔坏账;今年2月,红岭创投又确认安徽一家公司7000万元借款出现问题,红岭创投将先行垫付投资者本息。 似乎,这样的坏消息是网贷平台与生俱来的。“由于借款人未能归还款项并失联,该平台已无力继续垫付,平台将采取报警处理,自今日起里外贷暂停一切业务。”今年1月,北京P2P平台里外贷的法人代表孙友卫对外就发布了这条消息,随其一同倒下的网贷平台还有美贷网等多家平台。 而就在几天前,被称为“行业老大”的陆金所也遭遇了一则坏消息:陆金所因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近4亿元借款出现问题,其中与陕西金紫阳集团的2.5亿元借款已到期,平安方面不得不启用资金池偿还投资人本息。 虽然陆金所迅速解释此项目与陆金所P2P业务无关,但早前将其列入“互联网金融预警名单”中的大公国际也再次出招,将其彻底“拉黑”。 仅7%网贷平台风险较低 根据《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超过3829亿元。2014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99%的速度增加,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 光鲜亮丽的成交量背后也有一大批投资者的积蓄打了水漂。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年底网贷运营平台已达1575家,而累计的问题平台数量已达到367家,其中,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来自大公国际的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债权人损失已经达到659亿元。 网贷平台的最大问题是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人很难去核实投资项目的优劣,只能根据平台给出的材料“瞎蒙”。此外,资金流向也有巨大的“隐忧”。“流向一些早已不鼓励发展的行业,对投资者对资金也是一种风险。”大公信用数据有限公司总裁王再祥对记者说。 由此,“坏账”的风险变得愈发严重。而面对“坏账”,网贷平台有各自的“法子”,除了选择关闭、跑路外,红岭创投选择平台自己出钱兜底,而贷帮网曾明确宣布对“坏账”不予兜底。但前者被认为并非长久之计,后者随后也在平台发展速度上受到了影响。 于是,一些网贷平台常常复制着这样一条恶性链条:高收益吸引投资者,债项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易上当,不靠谱的平台将钱投向更不靠谱的企业和个人,当担保缺失或不足的情况下投资者便成了最大受害者。 这样的恶果或许仍将继续发酵,大公方面对互联网网贷平台债务人主动评级结果显示:信用风险较低的为7.12%,一般的为12.52%,较高的为80.36%。同时,大公也预测2015年将有60%的网贷债务人信用破产,债权人损失将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俗话说,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这话是有道理的,投资人在选择高收益的平台同时,要做好最坏的打算,这样就算有暴风雨来临,也不至于惊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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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平台每天美贷提现受限
凡事没有绝对。曾经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网贷平台每天美贷出现提现困难。 近日有投资者表示,每天美贷去年底开始限制提现,投资人的提现申请在一个多月之后才能获得批准。每天美贷官网显示,每日有部分投资人成功提现,总额度仅为几万元。 每天美贷方面对记者表示,“公司实际负责人张艳霞和总经理彭巧幼已经多日不到公司中来了,员工也难以联系到她们。” 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3·15”报告显示,44%的投资人表示遭遇过平台提现困难。 网贷天眼副总裁潘瑾健对记者表示,平台提现困难直接原因是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而根本原因不外乎几方面,比如经营不善,借款人逾期不还;平台违规操作,如拆标导致的短借长贷,借款人还未到还款时间但投资人回款的时间已经到了;旁氏骗局,平台企图借新还旧。 “苛刻”的提现 1月8日,每天美贷发布公告称,公司有足够的债权和资产覆盖平台的待收,但是由于借款存在时间上的错配,行业整体资金形势紧张,目前平台资金回笼趋紧。限制平台投资人的提现,但承诺不会跑路。 公告中对提现规则做了要求,可用余额须续投95%,方可提现5%;可用余额在500元以下,全额提现。每天平台共累计提现金额为5万元,提现超过5万元的部分,第二天依次处理。 投资人提现限制在5%,还要求续投,这在业内人士看来恰恰是平台出现兑付危机的前兆。潘瑾健对记者表示,从之前情况看,出现提现困难的平台几乎没有一家能顺利度过危机。 工商资料显示,每天美贷公司注册名为深圳市信融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注册时间为2011年6月,是由原深圳英普鸣亿科技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三位自然人股东彭巧幼认缴资本金100万元占股10%,张菊红认缴资本金100万元占股10%,张艳霞认缴资本800万元占股80%。 根据官网介绍,每天美贷背后由实力企业东方丽人投资。记者查阅相关资料看到,深圳市东方丽人美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于2013年1月24日更名为深圳市彩虹世家化妆品有限公司,股东为深圳市琉璃时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深圳市琉璃时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于2007年,注册资本金1000万。 记者根据官网发布的标的统计,这个背后经过多次股东资本包装的每天美贷所发布的绝大多数为信用标,最高信用标年化收益率27.4%,其中22%为年化收益,5.4%为投标奖励。 每天美贷的担保公司为深圳市信融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非第三方担保公司,因此存在自融嫌疑。此外,每天美贷的平台上对融资方信息披露不完全,在官网上看不到任何融资方信息,且借款额度都在百万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每天美贷在2013年11月上线一周后,登陆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然而在登陆之后却并没有进行过任何融资行为。 但是,有业内人士表示,股权交易中心门槛较低,部分区域股交中心既不要求股改,对信息披露也不强求,多数P2P平台只是希望通过挂牌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增信,并无实际融资行为。 平台流动性临考 在网贷天眼的问题平台汇总中,出现提现困难的平台数量占出现问题的平台总量过半。出现提现延时,续投提现,根据投资金额按比例提现等限制要求。 除了每天美贷外,多家P2P平台对于提现也都有“严苛”限制。比如,众信财富公告称投资者可按千分之三的比例提现。此外,还有平台要求投资者在提现时缴纳额外手续费,甚至要求投资者推迟提现时间。 网贷风险评估机构贷出去王守彦表示,平台在出现提现困难之前都有迹可循,待收款规模超过新增借款规模,现金流出现问题。此外,提现困难平台的收益率一般较高,都在18%以上,用高息揽金的方式短时间内获得大量投资者,一旦资产端出现坏账,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 未来待收规模增加和投资人数的明显下降也可以参考,一般情况下在提现困难之前,平台的新增投资人数及投资额度都较为平稳,当平台出现问题迹象时,投资人数和投资额度明显下降。 在业内人士看来,提现困难的平台主要集中在自融类平台和项目风控水平较差平台两类。其中,自融平台多少存在信息造假、资金流向单一的问题,当出现提现困难后,一旦投资人报警,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基本没有“翻盘”的可能。 出现提现困难后,平台通过寻求资金注入或者通过重组等方式可能重新盘活。贷出去方面表示,从统计来看,并非所有的平台一出事就选择跑路,在更多情况下,出事平台主要是流动性出现问题。只要平台和投资人达成协议,并不一定会出现一分钱都收不回来的情况。在这方面,平台与投资的信息对称,沟通都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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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盛贷玩失踪 急坏投资者
10日上午,来自辽宁大连的投资者周先生,连同多名同样在兴盛贷投资的投资者,反映投入资金无法收回。 10日,是P2P网贷平台兴盛贷春节后首个营业日,70多名投资者却发现客服人员全部失联,公司客服电话及法人手机无法接通。有投资者从外地来到泰安向警方报案,警方目前已经立案调查。 在70多位投资者们建立的QQ群中,投资者们纷纷反映个人投资受骗情况,少则一两万元,多则三四十万元。从周先生提交给警方的材料中可以看到,他先后向该平台投入25万多元,只收回4万多元,剩余21万多元被冻结在平台内,客服失联无法回应。 在该网贷平台中,记者看到去年12月18日就曾发出公告称:因11月18日借款标逾期导致大额借款未还,公司多次跟进处理未果,处理抵押物追回借款需要一段时间。之后,该平台又发布过一次公告和一封致歉信,限制投资者提现。投资者普遍反映,从去年12月份至今,没有拿回过一分钱,而且投资者手中都有相应打款及账户情况证明材料,并向警方提供。2月12日,该平台发出通知称过年放假,3月10日上班,期间无人值班,所留负责领导电话不通。 全国各地的投资者们一直等到10日,发现之前和该平台联系的网络、电话均不能联通,感觉上当受骗。10日上午,记者和投资者一同拨打该公司客服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公司官方QQ群中,近十名客服人员QQ全部离线。 江苏投资者李先生说,他们之前投资时只通过网络平台、QQ和电话联系,现在平台法人也联系不上,他们只能认定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从本月初开始,陆续有投资者带着材料向泰山区经侦部门报案。 目前,经侦部门对前来报案的投资者都做了详细记录,正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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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平台看P2P网贷安全如何辨别
继去年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日前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又用“异军突起”盛赞互联网金融,并明确表态,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4年的互联网金融在“快且震荡”中行进,社会对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呼声愈演愈烈。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最活跃的板块在2014年取得翻倍增长的佳绩,但在数据光鲜的背后,是P2P网贷平台频繁跑路带来的巨大投资隐患。投资人难免有些疑问,P2P网贷安全如何辨别? 传统金融经验是平台标配 自P2P网贷模式诞生以来,不断吸引大量“创客”参与到P2P创业中。目前国家对P2P网贷平台没有明确的准入、退出机制,使得P2P行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在中关村,5万元就能买一套P2P网贷系统,行业没有明确的准入机制,几乎人人都可参与P2P创业。以非金融人士支撑起的P2P平台完全不具备独立的项目风控能力,过度依赖担保公司,不难解释P2P网贷平台频繁跑路的乱象。”安宜投联合创始人马光说道。 业内人士指出,P2P“创客”主要由传统金融人员、互联网技术人员、市场人员构成。依托互联网技术人员和市场人员成立的P2P平台完全不具备项目风控能力,加剧了项目风险隐患。而以传统金融人员为核心的P2P平台则在项目风控方面得心应手,将独到的传统金融经验嫁接到互联网行业中,为融资项目搭建独立风控、担保公司双层保障。目前主流的P2P平台如安宜投、积木盒子等核心成员大多来自于银行、担保公司等传统金融行业,该类平台可作为投资人首选平台。 资金全程托管扼杀跑路动机 2014年银监会指出,P2P网贷平台发展不得突破四条红线。这四条红线分别为: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三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许多正规平台都严守四条红线平稳发展,但还有许多平台变相设立资金池,跑路动机依旧。 安宜投联合创始人马光表示,从资金途径方面可辨别出平台是否设立资金池。目前P2P多采用第三方资金全程托管的方式扼杀跑路动机。资金托管基本上是依靠汇付天下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托管,分为端口托管和全程托管两种方式,目前大多数平台采用的是端口托管的方式,这种托管方式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开了一个对公账户,所有投资人的资金还是走平台指定的个人账户完成资金归结,这样的资金走向很容易形成资金池,使得资金托管有名无实。所以安宜投、积木盒子等平台还与汇付天下签订了资金全程托管协议,所有资金走向都在第三方平台内部完成,资金不是在投资人自己的账户里就是在借款人在第三方开设的账户里,这样的资金全程托管保证了资金的点对点,没有经过类似于平台的第三方之手,从而切断了平台与投资人资金的直接触碰,避免资金池发生。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平台项目护航 层出不穷的P2P平台跑路,致使P2P行业遭受一定程度的信任挫伤。项目风险是否可控是投资人考量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自P2C借贷模式诞生以来,融资性担保公司介入到网贷模式当中,承担风险代偿责任。各大担保公司也对项目风控措施持有独到见解,传统金融机构融入互联网的过程中,其变得是运营思维、营销理念,唯一不变的即是对项目风险的把控。 安宜投联合创始人马光表示,平台如果只依靠担保公司的风控措施对项目风险进行把控,就使平台自身无法辨识风险所在,仅是承担了互联网运营任务。平台对担保公司必须有一定筛选,首先要明确担保公司是否具备融资性牌照,其次要评估担保公司的风控措施,最后还要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全方位保障项目安全。 网贷中国希望两会后监管一出,平台也能加强自身的监管,共同建设中国的网贷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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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收益率超24% 投资者谨慎投
昨日(3月11日)下午,资深资讯网站发布了一份针对P2P网贷的最新监测数据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第四季度国内网贷平台“跑路潮”爆发高峰,在2015年,问题平台数量增势稍有放缓,但严重程度不可小觑。投资人在选择P2P平台时应尽量避免新生、高收益、有自融嫌疑等七大平台。 据网站在3.15之际发布的“金融防骗手册”,一般问题网贷平台带有以下普遍性:平台上线不久、高收益、有自融嫌疑、超短期项目较多(一个月以内)、单个项目融资金额过大、提供虚假背景等。 网站方面介绍,本月问题平台事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跑路、提现困难及停业三大方面。受去年12月“跑路潮”影响,大量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的情况,进入2月本就陷入兑付危机的平台,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中断,大多会选择“一跑了之”。 网站理财分析师徐瑾建议投资者,在选择P2P平台的时候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警惕年化收益率超过24%的平台。一些新上线的平台通常会用畸形的高收益吸引眼球。而目前P2P网贷平台提供给投资人的年化收益率在3-15%之间属于相对安全范畴。如果P2P网贷平台给出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4%就要谨慎;如果超过24%还有高得吓人的“投标奖”,则更需要谨慎。 二、警惕以“秒标”招揽人气的平台。“秒标”是P2P网贷平台为招揽人气发放的高收益、超短期限的借款标的,通常是网站虚构一笔借款,由投资者竞标并打款,网站在满标后很快就连本带息还款。某些P2P网贷平台的“秒标”可能就是庞氏骗局,给投资者以诱饵,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投资。“秒标”其实是P2P网站虚构的借款,没有真正的借款人,网站通过“秒标”送利息的方式吸引眼球、提高知名度。 三、警惕团队金融背景不强的平台。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分支,核心并不脱离金融的本质,互联网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工具。投资者在一家平台投标之前,请认真研究创业团队有无金融行业从业经验,风控团队有无信贷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从业经验。而且不能只从公司官网获取公司信息,不要迷信“广告”,多做背景调查。 四、警惕有自融嫌疑的平台。P2P网贷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项目和资金的高度匹配、透明。作为P2P网贷投资人一定要深入了解项目资金的匹配情况,如果这笔钱你不知道是干什么用的,只看到高额回报率,建议放弃;另外,如果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同时还在经营其他企业,尤其需要谨慎。 五、警惕超短期项目过多的平台。比如分期买车买房,聪明的人一定选择分期,而且期限越长越好。对于那些频频出现超短期融资项目的P2P网贷平台要特别谨慎,能不碰坚决不碰。 六、警惕单个项目融资金额巨大的平台。P2P网贷平台作为大型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直白点说,就是帮助那些或因企业流水不够,在银行融资比较困难的小微企业高效率、低成本地实现融资。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融资如此巨大,而又不走、或者是走不了银行渠道,更应该想一想,一个小小P2P网贷平台把“宝”都压在一家企业、一个人身上,万一出现预期或坏账,平台有兜底的实力吗?平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还有保障吗? 七、警惕刚上线平台。理性投资者应尽量避免刚上线的平台。那些已经“结束”的平台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运营时间基本都没有超过半年。这些平台中有运营不善倒闭的;有的就是为了圈钱倒闭的;更有甚者就是来诈骗。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P2P网贷成热门投诉对象,投资人一定要谨慎投资,守好以上的七条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