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金指导意见有望7月落地 网贷监管边界渐清
一份涉及互联网金融行业顶层设计的《指导意见》已然在途。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从多名接近监管层的P2P公司、股权众筹等人士处了解到,由央行等监管部门会签并上报国务院的有关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日前已完成上会,并进行了意见反馈和落实,其最终落地时间或正在临近,最快将于7月底前落地。 事实上,《指导意见》的孕育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早在今年年初,该文件就曾上报至国务院,但彼时并未得到通过。而此次《指导意见》的过会,则有较大希望获得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的下发或将成为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业务监管办法的出台的前提。而随着《指导意见》落地预期的升温,与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的监管边界也将逐步清晰。 最快7月底前落地 “5月下旬的会议基本通过了《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只提了少量修改意见,涉及的也多是一些细节,例如把‘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改成‘筹备’等”,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 而5月底,部分参与会签的部委亦在对《指导意见》的修改做最终的落实,其最快有望于7月底前落地。 “《指导意见》制定基本已进入最后阶段,我们预计可能会在1-2个月内落地,最快可能这个月就能出来。”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因为相关的配套办法今年也要出了,所以也不能拖得太久。”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指导意见》孕育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早在今年年初,该文件就曾经历过一轮会签、上报流程。 今年1月中旬,《指导意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的会签工作就已完成,但在上报后,由于监管层对该文件态度有所保留,因而导致《指导意见》制定工作进度延期。 “年初时,《指导意见》在由多部委完成会签后并上报,之前的口径是上半年出台,但后来因为一些细节被要求还要再‘慎重慎重’,所以最终落地的实际时间会晚一些。”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当时预计会推迟半年,但这次通过的时间可能会比预期要快。” 而在分析人士看来,随着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顶层设计的完成,也将加速与其相关的各个子行业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将涉及互联网支付、交易、债权、股权投融资等多个方面,因为是总领性意见,所以只有等意见落地,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才会发布。” 网贷、众筹办法或“随之落地” 在诸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子行业中,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两大行业的监管风向无疑是当下最被市场所关注的话题。 从部分网贷人士所获得的信息来看,《指导意见》或将成为网贷业务监管政策落地的前提条件。 “近日与业内人士的沟通中,发现大家的一个较普遍观点是,银监会的监管政策落地时间还待人民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政策出来之后才知晓。”中信腾牛网总经理黄海旻告诉记者,“(出台前)P2P行业还将继续面对‘四条监管底线、细则暂不落地’的政策大环境。”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详见本报5月6日13版《P2P监管框架初现雏形,十业务或成禁区》),在银监会内部,已开展了有关网贷机构监管的草案修订工作,而该办法的最终落地时间窗口也将在指导意见之后。 “我们得到的口径是,在指导意见发布后的2-3个月内,网贷办法也会出台。”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网贷公司人士透露,“经济下滑下,行业风险事件正在增多,P2P的立规需求也很迫切。”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网贷监管落地预期的升温,P2P行业的洗牌也将加剧。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获悉,银监会内部此前形成的网贷业务监管规定曾拟定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等不少于十项禁止行为。 “最终的网贷办法还没发布,但其中例如可能会要求强制银行托管等规定的出台,也将抬高行业准入门槛,部分不规范的公司可能要出局。”前述网贷公司人士坦言,“具体也要看对落地办法的执行,按照草案的思路,以省为单位组建的网贷协会将负责具体的监管事务。” 而相比网贷监管而言,股权众筹办法的制定发布条件则可能更加复杂,其除需等待《指导意见》落地,其涉及公开发行等可能性亦需《证券法》修法的完成。 早在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发布《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50万起投门槛和300万。
-
上海拟出台最严信披标准 最快6月实施
今年初,P2P公司百银财富被媒体曝出高层卷款跑路,或成为上海市政府下定决心规范发展P2P行业的导火索。 近日,多位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不久前,上海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尽快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规范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而实施时间最快6月底。 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来看,其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堪称史上最严,这也反映出上海对P2P行业发展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上海鼓励、引导、规范、支持P2P行业发展的同时,上海国资也屡下重注投资互联网金融。 业内:标准过严或遇阻力 据记者了解,上述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指引,内容包括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投资人和财务信息等。 据了解,信息披露会制定打分表,满分为100分。具体权重方面,业务信息权重最高,其他四项为主体信息、产品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各占一定的权重。 “主体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股东、奖惩等情况;产品信息包括种类、交易结构、利率、期限、风险措施等;业务信息包括交易量、交易余额、交易集中度、交易逾期等情况;财务信息就是财务报表;其他信息则包括资金结算、信息系统、信用评级等方面。”某业内人士称。 另外,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会员公司网站设置信息披露专栏,要求必须披露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定时披露。 另据记者了解,信息披露是行业标准,并不是强制要求,不过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将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 至于实施时间,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最快6月底实施。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可能会推迟。 对于上述信息披露标准,另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标准过于严格,如果此类信息披露是面向公众,推行下去会受到很多平台的阻力。 对于上海的上述动作以及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意义,泰格金融研究总监陈雄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表示,事实上,监管层对于网贷行业一直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互联网金融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相互了解或对话的渠道,也是接受外部评估和监督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平台吸引资金,维护对行业和平台的信心;也利于投资者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国资系P2P平台恐成趋势 此前,不少业内专家表示,在监管层未出台P2P监管细则之前,各地政府、行业组织和自律组织以及网贷平台,可以在信息披露方面多做文章,共同规范行业发展。上海此番拟研究出台信息披露指引,也是行业率先进行的重要探索。 上述信息披露指引虽被认为较为严格,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上海有意打压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行业的发展。相反,当地政府也在联合行业和企业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6月6日 ,“全通上海金融谷”在上海嘉定工业区正式开园。据当地媒体报道,全通金融谷定位于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金融服务外包产业集聚群、投融资运营平台,业务涵盖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信息服务、金融资产投资等领域。 上周,互联网金融平台石投金融宣布获得嘉定某国资基金A轮亿元融资,刷新了国资基金对互联网金融单笔投资的最高纪录,成为今年最大黑马。 去年9月,上海市国资委旗下上海科技投资公司数千万元入股上海互联网金融领军企业“融道网”(后更名“生菜金融”),融道网成为上海首家国资P2P平台。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资系P2P成员不断壮大,包括博金贷、金控网贷、众信金融等,总数已达数十家。“国资系网贷平台越来越多会成为大趋势,这对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国资系平台有更严格的风控体系,更规范的运营流程,更强大的信用背书,无疑比大多数平台有着更好的安全性,而整体的融资成本也会相应下降,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肯定是利好的。”博金贷总经理熊小鹏告诉记者。
-
武汉将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实施意见
在“互联网金融与个人投资风险防范”高峰论坛上,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胡俊明透露,武汉市政府近期将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胡俊明表示,传统的中国金融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存在着市场竞争不充分、金融产品不充足、金融服务不充实等问题,“近年来蓬勃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在解决这些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方洁表示,武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实施意见将支持在汉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基金;支持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云金融和智网点的建设;支持专业人士和龙头企业来汉设立互联网公司,让其享受金融机构相关政策优惠;支持互联网聚集区、产业园等建设。 武汉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叶永刚教授认为,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与湖北县域产业经济对接,下沉到地市,才能吸收外地资金,更好地支持本地经济发展。
-
P2P监管一再难产 如何迈过这三大坎是关键
草莽出身的P2P,自问世之日起就被冠以“坏孩子”的标签,跑路、违约风波频现,让投资者又爱又恨,行业内“求监管”的呼声不断。而刚做了一年“母亲”的银监会对于如何管教这个熊孩子十分谨慎,监管细则的出台一拖再拖。 日前,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指导、金信网协办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央行调查统计司巡视员徐诺金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遵循“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四大原则,监管可从三大环节入手:准入环节要从宽、交易环节要透明、退出环节要从严,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在谈及P2P定性问题时直言,P2P本身属民间直接融资行为,意味着投资者的资金应该直接进入资金需求者账户,没有中介行为,但是现在很多平台通过自己的客户营销能力、挖掘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把投资者资金配置到这些资产上去,存在信用中介问题,对于监管来说如何定性是项挑战。 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的出台之所以一拖再拖,与行业发展中的基础瓶颈尚未解决有莫大关系。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三大亟待解决的难题,如果它们无法克服,即便监管细则出台,其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第一大难关是立法。互联网金融发展在中国碰到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滞后。目前,虽然《合同法》、《物权法》等均对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约束,但是这些都是基本法,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及细则还是空白。 第二大难关是信息披露标准。透明的风险指标是风险控制的重点,但是目前行业缺乏对敏感指标的统一计算口径,各平台呆坏账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行业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级标准,没有对贷款的跟踪评级机制。这样一来,即便监管层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但是如果没有统一的计算口径,信披的有效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大难关是投资者隐私保护。国内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目前处于空白,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金融公司对用户大数据的攫取还处于丛林法则阶段,已经出现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进行信用评估,忽视个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加大了行业的道德风险。 安丹方建议,监管层应敦促相关机构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至少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供行业参考。监管层在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要求之前,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和披露标准。而针对投资者隐私,在加快法律建设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协会投诉机制。
-
银监会仍未对P2P定性 规范意见恐推至年底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由于银监会对P2P迟迟未能定性,《证券法》修订尚未完成以及监管部门对网络支付的调研仍在进行之中,原先预计上半年出台的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面临“难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专家组成员杨东透露,监管层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和方向把握得还不是非常准,还需要再加以了解;另外,高层对于监管意见持不同态度。不过,杨东表示,虽然一些具体细节不方便透露,但今年年底前应该会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 待 定 银监会对P2P仍未定性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对于P2P的监管条例至今仍未出台。《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虽然市场上有多种针对银监会P2P监管规范条例草案的传言流出,不过其政策的正式出台仍未有时间表。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具体的监管思路有可能会给P2P企业设置一个准入门槛,比如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00万,也有可能考虑冻结融资方10%融资款作为保证金,以提高P2P的风险保障。不过,具体的数字、比例还没有最后敲定,还需要进一步摸底调查。 银监会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坦言,监管政策迟迟不出台,就是因为银监会对P2P其实还未定性,也就是说,P2P到底是作为一个信用中介进行监管还是一个信息中介进行监管,现在悬而未决。虽然此前银监会要求P2P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但是目前行业风险频发,如何定性、如何监管的问题还需要考量。 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部分,目前看来,P2P暴露出来的问题显然是最多的。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4月问题平台的数量较上月有所减少,但也有52家平台出现问题,问题平台发生率为2.78%。也就是说,每天有将近2家P2P平台出现问题。问题平台的注册资金普遍较低,大部分注册资金都在3000万以下,而且运营时间多在1年以内,还有很多平台刚上线就被曝出停业或者诈骗。 对于风险频发的P2P行业,业内对监管政策出台的需求也格外强烈。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监管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一部分恶意平台闻风丧胆,选择跑路或停业,这些平台对实体经济有害无利;一部分投资人踩雷损失,对行业而言是一次优胜劣汰的机会。但对于真正经营业务的平台,建议监管要适度,别把平台管死了。” 理财范CEO申磊说,P2P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其在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很多问题。监管政策的尽快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迫使运营不规范的平台整改甚至退出。这在初期可能会使行业产生变动,也会影响投资人的信心,但总的来说,对于自律的平台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保证了整个行业的未来。 “每一个自律的平台,实际上都期待监管的到来,并且会积极地做出改变,来迎接监管。”申磊补充道。 未 明 股权众筹监管框架待定 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众筹也是监管需要格外关注的部分。InnoTREE创始合伙人滕放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由于对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会写入新《证券法》,因此,此次修订《证券法》,将对股权众筹行业迎来利好。正是由于新《证券法》修订仍未完成,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方向和框架也只能推迟出台,这也是导致规范互联网金融政策出台难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滕放还表示,《证券法》的修订,将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并把股权众筹加入其中,这对股权众筹改革的意义很重大。而且根据央行的态度,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要将80%的精力放在股权众筹方向,因为相较于P2P,股权众筹对金融维度产生的影响将更大。 据悉,新《证券法》将在今年下半年出台,公募股权众筹的规范条例也将被写入,此举意在鼓励和规范公募股权众筹行业发展。 《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 作为创业公司的风险融资手段之一,股权众筹常常被与非法集资进行比照,因此行业的发展较为缓慢。《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过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而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都属于“公开发行”。 滕放说,此前众筹行业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次证券法修订,在关键法律的层面确立了众筹的合法性,今后将有望出台更细化的行政性文件。此举将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股权众筹将有望迎来行业的春天。 “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草根金融形态,本身就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既不能任其野蛮生长,也不能完全否认,一刀阉割。众筹如果规范引导得好,是能够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让投资者获得收益的。只有在这种多元化的条件下,中国资本市场才能真正成为多层次、相互之间有竞争的、立体动态、充满活力的市场。”滕放补充道。 审 慎 网络支付仍在调研 网络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三年中,已经三度征求意见仍未果。央行牵头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今年上半年依旧难产。 据悉,央行分管支付结算业务的部门正对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度进行摸底调研,并召集从业者征集并听取其对监管的建议。 《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了央行对于网络支付的监管办法出台情况。最早于2012年1月,央行就《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最初版本中,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应当遵守实名制管理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核实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支付机构应确保支付账户名称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一致,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不过,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后,目前仍未有下文。随着2013年以来支付宝的爆发式增长和2014年财付通的火速发展,网络支付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去年10月份,央行关于网络支付又拟定了新的草案,不过该草案未公开征求意见。由于主管领导的变更,该政策出台可能延缓,近期恐难以出台网络支付的监管办法。 杨东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由于P2P、股权众筹、网络支付这三方面的监管条例均未落地,而央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将是一个容纳这三方面的整体方向性、框架性的政策,目前看来,监管层还需要再看看、再了解了解,上半年出台不了,不过目前都在研究、制定中。 就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出台进度一事,记者联系央行采访。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央行并未给出回复。
-
P2P未来监管架构: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
2015年即将行至年中,业内翘首企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仍未出台,但监管层对行业发展及监管已有明晰的思路,种种迹象表明,监管政策将可能尽快出台。 近日央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多位人士已数次明确表示,P2P监管将主要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监管体系为主,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监管政策渐近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而P2P行业尤甚。据央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末,全国共有P2P平台2358家,成交额共计3291亿元。 但受累于行业发展缺乏相关政策法规、P2P机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客户资金安全存在一定隐患等问题,风险不断积聚。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4月30日,正常运营的P2P有1893家,去除之前的部分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已恢复运营,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问题平台共615家,即近1/4平台已出现问题。其中,今年前四个月跑路问题平台已超过200家。 监管政策已刻不容缓。 5月8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将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14日银监会发布2014年报时,银监会方面向经济观察网表示,银监会希望P2P等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稳步发展,发挥互联网优势,服务经济薄弱环节,但并未透露何时出台监管政策。 5月21日,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指出,监管层对行业发展及监管已经有了明晰的思路,P2P行业监管职责基本明确,行业自律成为当前重要手段。 5月24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兴公开表示,对P2P网贷监管中,政府监管、行业治理、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政策加强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共同加强法治建设,加强防范和打击冒用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金融活动,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已有多位业内人士向经济观察网透露,监管层可能在6月底7月初公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近期曝光的监管草案显示,国内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级单位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或许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较好生态的路径。文海兴表示,支持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鼓励和保护利用信技术开展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依法合规的金融创新活动,防范金融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监管层的传递出的“行业自律”的政策信号,正与社会各界一直呼吁的加强行业自律高度一致。 “在行业早期阶段,每个机构都说自己好,当然也要接受市场检验,接受投资人、媒体等公众监督,随着行业参与者增多,才有了行业协会。在政府(中央及地方)及监管机构牵头成立的协会出现之后,组织更加正式和有公信力,进而开展有效的工作。”宜信公司CEO唐宁向经济观察网说道。 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的支付清算协会召开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发起成员单位大会,发起组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10家P2P平台成为首任会员。会上,包括银行、证券、第三方支付及P2P等75家机构共同参与并审议通过了 《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和《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这是目前金融监管层方面最为权威的行业协会。 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以P2P为代表的新兴金融服务模式,是建设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央行将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失误的态度进行行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也将在行业自律方面起到很好的监管补充作用。” 2014年12月29日,中国第一个网贷行业协会组织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获准成立。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无论来自中央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社会各方相关方的监督,最终会形成一个监管体系。”唐宁称。 这与文海兴及支付清算协会的观点不谋而合。文海兴认为,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在划好业务红线的同时,也要为业务创新预留空间。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支付清算协会《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则指出,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协调政府、行业、市场力量,合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社会各界一致呼吁加强行业自律,并对自律组织寄予厚望。 负面清单 然而,如何加强行业自律呢?多位P2P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网表示,从监管机构的“四条红线”到“监管十条”再到“新七条”,每条都看起来很美,但界限模糊,不好操作。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建议监管层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做的事情,列出负面清单,如此则有利于企业预判商业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试探、侥幸。业内都希望能有一个无歧义的、有明确界限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肖飒的建议已得到监管层面的回应。上海证监局副局长霍瑞戎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模式的变化,包括底线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放松不必要的管制,统一线上、线下标准,增强监管规则的弹性。 但现实操作仍具有一定的难度,以P2P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为例。目前国内尚未建立严格的P2P第三方托管机制,资金是否托管、如何托管至今仍十分混乱。 “我们为P2P平台构建了‘账户系统+支付服务+银行监管资金’的模式,为P2P平台设计账户系统,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P2P平台资金则完全由银行监管。” 汇付天下方面称。 目前全国近3000家P2P平台中,汇付天下的托管平台突破600家,易宝支付则超过500家。今年1月,中信银行宣布为宜信提供资金结算监督服务,开创银行为P2P做资金托管先河。目前除中信银行外,民生银行及招行、浦发等宣布进军P2P托管和支付,但进展较为缓慢。 一位股份制银行电子银行部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表示,由于政策不明朗,银行担心P2P面临政策风险,目前仅与少数综合排名靠前的平台开展资金托管工作。 “银行现有体制机制及其对互联网业务的理解无法快速满足新模式频出的P2P行业需求,客户支付体验不佳。”易宝支付CEO唐彬向经济观察网称。 支付清算协会方面认为,银行未能建立类似证券保证金托管的P2P资金托管机制,而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P2P存管缺乏政策支持。 “风险是多维度的。”唐宁称,互联网金融正走在自律、互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创新监管模式上,无论来自中央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社会各方相关方的监督,最终会形成一个监管体系。
-
温州银监局:域内P2P已摸底 将出台管理措施
企业贷款难如何进一步解决?投资P2P是否安全,是否会出台相应监管措施?市民如何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昨日下午,温州银监分局局长赵秀乐接听市长专线,就当前市民关注的金融理财投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投资P2P是否安全? 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我市P2P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一名市民打进电话询问投资P2P是否安全,未来是否会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此,赵秀乐表示,P2P企业在盘活闲余资金和服务实体经济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不过,由于P2P监管部门还未明确,行业准入门槛也还未设立,导致P2P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给类似非法集资这样的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紧要性,对P2P的管理也非常重视,开始着手研究和制定管理措施。不久前,相关部门已对我市区域内的P2P公司进行调查摸底,新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 企业贷款难如何解决?金改三周年以来,我市致力于缓解两多两难问题(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果。然而,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未彻底解决,在温经商的小企业主张先生打进电话,询问企业贷款难将如何进一步解决。 赵秀乐表示,金融风波前,温州是一个资金洼地、效益高地。各家银行纷纷把资金引到温州,温州的贷款环境相对比较宽松。自2012年以来,温州经济受民间金融风波影响,区域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银行的不良贷款有所增加,致使银行在贷款的态度上更加审慎,进而缩紧放贷,从而提高了企业申请贷款的门槛。 接下来,我市将实行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协商的“同进共退”金融帮扶工作,进一步缓解企业两难问题。 总的来说,银行业支持温州实体经济的态度是明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支持本土小微企业的发展,大力推动温州实体经济建设。 如何便捷享受金融服务? 我市街头巷尾出现了不少社区银行,有市民打进电话询问,如何更便捷地享受金融服务? 赵秀乐回答说,为服务市民,我市正在推行普惠金融政策,具体是把金融服务内容延伸到农村和社区两大阵地。 此项政策始于2010年。当时,我市所有的银行业机构最多只到镇一级的区域,还存在88个村一级的空白点(即还未设立金融机构的区域)。银监局联合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推动金融服务的下放和延伸。目前,82%的村级单位已配备延伸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是社区金融服务,去年,我市以社区为单位,设立了53个社区银行,把金融服务项目延伸到社区里,让市民做到足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便捷的金融服务。
-
银监会P2P监管草案已拟定 限额性条款争议大
谁能逼得银监会半夜发声明? 答案是一家名为“赢多多”的P2P平台。 5月21日深夜,银监会发表声明称,某金融理财平台声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并与多家银行有合作关系,且具有较高收益,银监会郑重声明:银监会办公楼仅为本部门使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入驻办公。同时,银监会提示广大群众:对于此类欺诈信息审慎甄别、高度警惕、防范风险。“P2P鱼龙混杂,这背后正是由于监管政策空白,为了吸引投资者,部分平台铤而走险,把P2P的监管机构银监会硬生生的逼成了‘弱势群体’。”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律师向经济观察报称,P2P如此行为或促进银监会尽快出台监管政策。 不过,对于此前流出的监管草案的限额性条款在P2P领域引起较大的争议。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一家名为“赢多多”的P2P平台在官网宣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所在地的6层,并与工农中建交监管做背书招商等多家商业银行,甚至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有合作关系。利用银行做增信,在P2P行业已不鲜见,但利用银监会做信用背书,这还是业内第一家。“唯一一家中国银监会办公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一广告语显然令银监会再也难以继续“做一个安静的美男子”。 5月21日深夜近凌晨,银监会遂发布上述声明。据银监会方面表示,接下来要等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对其行为进行认定、查处。 事实上,监管政策的空白期正给了P2P机构野蛮生长的机遇,据某第三方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4月30日,正常运营的P2P有 1893家,去除之前的部分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已恢复运营,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问题平台共615家,即近1/4平台已出现问题。其中,今年前四个月跑路问题平台已超过200家。 4月14日,银监会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监会希望P2P等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稳步发展,发挥互联网优势,服务经济薄弱环节。但并未透露何时出台监管政策。 然而,利用银监会的声誉做背书,这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或已戳破银监会的底线。“该平台假托办公地址在银监会,显然惹到了监管层,可能会加速网贷监管政策的出台。”肖飒称。 监管草案已拟定 据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监会普惠部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已拟定。根据该草案,P2P首先被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并以此作为P2P各项监管的基础,可以说这一定位厘清了P2P平台的性质,将促使P2P平台稳步健康发展。 该草案对P2P平台自身安全性明确限定,例如针对平台运行安全性和信息透明性的问题,草案规定平台要具备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需通过第三方测评。同时其数据系统需符合行业中央数据库标准,并与其实际链接。高管中需有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从业经验的人。 “这避免一些平台在本身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网贷平台,平台运营人由于缺乏金融业和信息技术经历,而难以有效甄别防控融资项目风险和平台技术风险。”北京某大型P2P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 针对市场普遍关注的资金池、平台自融等问题,监管草案对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等行为予以明文禁止。这一规定反映监管层所强调的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 对于投资人和借款方,草案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借款余额上限为2000万元;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则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 另外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将形成“银监会+各省级行业组织”的结构,以省级单位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同意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这一方式无疑打破之前对网贷机构实行牌照准入制的传言。“体现了监管层对P2P产业所持积极鼓励的态度,破除了行政化的审批思维,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上述P2P负责人说道。 部分条款引争议 不过,多家平台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草案把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意味着平台只负责核实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的真实性,并就企业还款能力、保障、潜在风险等信息向投资者做充分披露。亦即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各种企业的各类融资需求都可以在平台发布,平台本身不应对融资信息进行误导式推介。但草案设置风险敞口,规定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同一企业借款余额上线2000万,则又回归了信用中介的定位。“按目前来说,有些监管措施是照搬银行的,我个人持保留意见。”易通贷CEO康文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国内网贷平台发展水平不一,管理能力、资本实力不尽相同,很难用一刀切的方式统一设定借款额度,如果平台严格不接触资金,就不存在杠杆的问题。事实上近年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逐渐取消了限额管理,央行一直采用的合意贷款规模管理方式就屡遭市场人士诟病,取消呼声越来越大。此时,对P2P的监管重试限额管理方式,无论如何都说不上是一种进步。 另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平台负责人认为,国内网贷行业虽经过数年发展,但发展模式多样。一旦监管限额政策一刀切下来,可能正好给一些平台提供资金断裂的借口,或是造成企业融资链断裂,或是平台自身业务受较大冲击,进而有损投资者利益。他建议对于网贷平台的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完善信息披露和资金隔离、资产隔离上,实施限额管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低。“如果网贷平台被定义为信息中介,连或有负债都不会有,何谈杠杆?分子是零,根本没杠杆可言。“中金所首席宏观研究员赵庆明向经济观察报表示,信用中介经营的是货币或者资金,往往构成中介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而信息中介卖的是信息,是一种服务,根据服务收费,信息中介对需求与供给方并不形成中介机构的资产与负债,所以谈不上杠杆。 而工行个金部赵飞则认为,P2P起源于欧美,但中国的风险远高于欧美。美国P2P行业以个贷为主,即使Lending Club这样的巨头仍沿用商业银行风控方法和工具建立模型,以FICO数据作为重要授信参考,雇佣大量雇员核实贷款申请者的收入等信息。英国P2P平台主要针对个人借贷、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申请的拒绝率高达90%,大部分借款人的信用级别为A或A+;平台平均违约率低于1%。相比而言,中国的P2P干着比美国风险高的业务接收着比英国信用低的借款人,不仅仅为出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撮合,还提供贷款担保、债权分拆、资金池等多种“服务”。 国内网贷平台对于坏账率讳莫如深,据某第三方研究机构近期数据显示,综合排名前100名的平台中,已有坏账率上升到20%以上。 除额度管理之外,业内草案规定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不应超过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在操作层面存在障碍。“从法律角度分析,出借人对如何使用自有资金有完全自主性,平台需要对其做充分的风险提示,无权限定其借款额度。”肖飒表示,平台对于统计出借人流动资产存在一定难度,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自行申报,但平台是否需要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资产证明以证实其真实性?如需要,是否有法律依据?
-
P2P行业信息不透明 对其监管将寸步难行
为保护投资者,我国P2P网贷行业监管应聚焦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降低网贷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性,引导形成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权益。 P2P网贷行业信息披露应聚焦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现资金运作透明,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有效隔离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防止平台自融;二是实现P2P业务透明,在兼顾融资者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面向投资者充分、合理地披露融资者、融资项目信息,减少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三是实现网贷平台透明,以统一的口径,向监管层披露平台风险管理体系和核心运营信息,减少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监管层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必要条件。 目前国内网贷平台关于日常运营情况的披露,更多地定位于广告、宣传,披露内容集中在成交额、贷款余额、投资者数量、融资者分布、简单的产品类型分布,以及所谓“坏账率”等,风险披露薄弱,风险提示效果差。这与国外平台披露运营情况相差较大。建议针对网贷平台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重点体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网贷平台应披露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这包括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资产端来源等)、风险管理情况(如风控体系、风险管理操作流程、风控团队人员资质情况以及是否实现审贷隔离等)和技术安全水平(如IT系统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应急预案等)。其次,网贷平台应披露日常运营情况,包括按照监管层统一制定的口径,统计、报送相关数据,披露数据应覆盖余额规模、不同风险水平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及流向、逾期和坏账水平等。 整体不透明已成为制约P2P行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首先,P2P网贷平台资金运作不透明。2014年4月银监会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四条红线”确立了P2P网贷行业信息中介的定位,决定了网贷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然而,目前P2P平台资金运作仍然透明度不足,大部分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仍未实现有效隔离,部分平台以自融为目的,通过资金池炮制“庞氏骗局”;或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利用沉淀资金放款或将投资于短期项目的资金用于长期融资项目。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出现限制提现甚至卷款跑路。2015年以来,诈骗跑路的网贷平台数量快速攀升,1~3月份分别有24、24和32家平台跑路,在全部问题平台中的占比分别为34.8%、41.4%、58.2%;而2014年12月份这两项指标分别仅为20家和23.0%。 其次,资产端信息不透明。P2P的初衷是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直接撮合投融资双方交易,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息披露,尤其是融资者、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是关键。由于缺乏统一监管,目前多数P2P平台自律性地披露信息。但是,披露内容差异较大、披露程度参差不齐。以交易额较大的50家网贷平台为样本,其中75%以上的网贷平台会披露融资者基本信息,以及合同范本;半数以上的网贷平台会披露融资用途。然而,对于还款资金来源、融资者信用等级、风险提示、合同第三方托管以及贷后资金流向等关键的风控信息,披露较少。风险提示的网贷平台仅占12.5%,委托第三方托管借贷合同的只有一家,几乎所有平台均未明显揭示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些P2P“理财计划类”产品,投资人在成功投标前,往往不能了解资产列表详情、无法自主选择融资项目组合;并且该类产品极易挂钩“资金池”,资金运作风险较大。2015年1月卷款跑路的“百银财富”即采用了这一模式。 总体而言,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催生道德风险,提高了网贷业务的交易成本。 第三,平台运营情况不透明。平台运营信息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但目前仅少数网贷平台予以披露,并且相关指标的统计标准并不统一。以坏账率指标为例,不同网贷平台的坏账定义不同,逾期期限从1个月到1年不等;定义坏账的基数也不同,多数平台以累积成交额为基数,仅少数平台以更为合理的待还余额作为基数。与此同时,对计算方法选择的随意性较大。统计标准不一致,各平台公布坏账率差异较大;由于缺乏横向对比的基础,P2P行业整体风控水平难以准确统计。目前陆金所、信而富等8家平台已公布坏账率,其中陆金所较高,坏账率在5%~6%左右,微贷网较低,在0.25%左右,两者相差5个百分点。 P2P网贷监管目标在于投资者保护,其核心手段是信息披露 我们认为,P2P网贷行业监管的核心目标在于投资者保护。面对国内P2P网贷行业诸多问题,2014年以来,监管层多次就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的监管思路表态,并确定了以“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为原则。从2011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泛指P2P)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到2014年4月的“四条红线”、11月的“七大监管原则”,再到近期多维度、立体式准入门槛,监管层着力于通过推动网贷行业合规运营来实现P2P投资者保护。同时,在《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等地方性监管政策,以及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武汉等地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协会章程》中,也将投资者保护作为核心原则。 进一步的,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是P2P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手段。从英美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减少国内行业整体信息不对称性,从而引导形成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 2011年,英国成立P2P行业协会P2PFA,建立了高标准的行业运营法则;同时,制定了《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专项法规。《监管规则》将借贷型(即P2P网贷)和股权投资型两类众筹纳入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公司必须要取得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授权。 英国的行业自律与他律均将投资者保护置于核心地位,但侧重点不同,尤其是在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客户资金分离、平台破产安排、平台运营要求等方面,前者侧重微观,后者侧重宏观。如对于破产安排,《监管规则》要求平台破产时,对于投资者通过平台投资的尚未到期的资金,平台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而《P2PFA运营法则》则进一步细化为公司需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公司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管理;破产安排包括:破产期间有效的人力保障、合理的还款募集程序、对投资者的还款程序、客户和经营者的联系保障、必需的审批费用、须服从的法律法规、办公室费用和杂项费用的留抵准备等。 而美国P2P行业监管以他律为主,围绕投资者保护,严密监管立法,强制信息披露。对于P2P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通过SEC与州证券监管部门根据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款约束网贷平台。P2P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SEC,保证法律诉讼时有存档记录证明其是否存在误导投资人行为。 对于融资者权益保护,美国主要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各州监管机构实施。其隐私信息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如要求P2P平台向融资者公开平台的隐私策略和相关措施、债务催收须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执行、根据《公允信贷报告法》要求制定防止身份盗用的流程措施等。 资金透明、业务透明、平台透明,是P2P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立足于国内P2P网贷行业整体不透明的现状,P2P信息披露应以实现资金透明、P2P业务透明、网贷平台透明为其核心内容。 (一)资金透明化: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实现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有效隔离 第三方资金托管是资金透明化的重要措施,强制实施资金托管有望减少网贷平台自融。目前网贷行业已曝光的问题平台中,未实施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占比达95%,高出正常运营平台20个百分点。 网贷平台第三方资金托管旨在实现平台自有资金与借贷业务资金流的有效隔离:①资金托管内容方面,应实现全额借贷资金的托管。虽然目前部分网贷平台已开展资金托管,但以风险准备金托管为主,很少有平台实现了全额借贷资金的托管,并未从根本上杜绝自融、跑路等问题。这一方面与P2P平台实质上的“资金池”运营模式有关。另一方面,全额借贷资金托管要求将融资项目信息提交至受托方,以实现满足条件时自动划拨资金,技术上有一定门槛。②资金托管模式方面,应实现独立二级账户式管理,并且托管机构需要具备相应资质。一方面,监管层及行业协会应指引已从事资金存管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相关资质;另一方面,要引导更多的中间服务商,为托管机构提供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降低资金托管系统的开发成本。 (二)业务透明化:合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减少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 融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对象是投资者,目的在于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保护融资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 在国内外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实践中,英国平台普遍公开贷款期限、预期收益率、相关手续费和融资项目风险等内容;美国平台在以上信息基础上,还会披露贷款用途、融资者的匿名基本信息(包括工作状态、收入、居住城市、雇主名称等),以及融资者风险评级;由于国内网贷平台往往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融资项目增信,部分平台在披露融资项目基本信息的同时,也会披露增信机构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信息、融资项目风险保障方案,以及预期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 鉴于上述国内外经验,建议P2P业务的信息披露应包括: 1. 网贷平台需要设立机制,强制披露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融资者匿名信息、往期逾期情况、贷款金额、贷款目的、还款保障和还款计划等。同时,应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并对融资者、融资项目真实性披露交叉验证的结果,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2. 网贷平台需要揭示融资者、融资项目的风险评级信息(包括基于平台自身征信数据的风险评级,以及征信机构的评级信息);对于涉及第三方机构增信的,不仅应披露增信依据,还要披露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信息,尤其是对于由第三方机构担保的融资项目,应明确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 破产退出安排,是英美网贷平台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如英国《P2PFA运营法则》要求P2P平台需要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进行安排,以保证平台停止运营后,借贷合同仍有效且可以得到有序管理,比如第三方管理或请求合并等。具体的破产安排包括:破产期间有效的人力保障、合理的还款募集程序、对投资人的还款程序、客户和经营者的联系保障、必需的审批费用、需服从的法律法规,以及办公室费用和杂项费用的留抵准备。 在具体实践中,Funding Circle平台规定将所有未清偿的贷款转让给第三方服务商,并且对于投资者未借出的资金由托管银行向客户偿还。Lending Club平台亦规定若破产,由第三方机构(组合金融服务公司)为投资者收回贷款。与上述不同,Prosper平台则设立了一支独立于公司运营的基金(Prosper Funding),用于公司破产后维持平台运营,继续服务投资者,直至最后一笔还款完成。 因此,在强化国内P2P行业资产端信息披露的同时,网贷平台还应该设立“生前遗嘱”并对投资者公开,包括: 1. 明确平台退出时(破产或停业时)未到期借贷合同维护制度,委托第三方接管,以保障未到期的融资项目仍然有效,并可得到有序的管理,直至借贷双方资金结清为止。 2. 明确客户意见反映途径,提供客服接受投融资者反映问题,并在网站及时通报平台退出工作进展。 3. 明确规范的系统数据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投融资者个人信息,如按照规定转让给征信机构,对于不能转让、移交的,应在当地行业协会指定第三方监督下销毁。 (三)平台透明化:便于监管层防范系统性风险 与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同,针对网贷平台基本信息、运营情况等信息披露的首要对象是监管层,目的在于减少网贷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监管层能够及时、全面审视行业规模和风险水平(包括总体情况和结构性情况),防范系统性风险。 国内网贷平台对于其基本信息的披露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本金保障制度、风控体系、技术安全(包括数据保障和客户隐私保障),以及是否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如积木盒子平台在本金保障方面,主要披露其多层次保证金制度及风险互助金制度;在风控体系方面,强调其专业尽调团队、实地尽职调查,以及立体化多层次数据采集(包括实地调查数据,人行征信数据、公安部居民身份数据、税务数据、海关数据、工商局数据、车辆管理数据、房屋管理数据);在法律服务方面,其披露了法律援助基金制度,以及与绿狗网合作实现第三方持托管交易合同,并提供了查询链接。 目前国内网贷平台关于日常运营情况的披露,更多地定位于广告、宣传,披露内容集中在成交额、贷款余额、投资者数量、融资者分布、简单的产品类型分布,以及所谓“坏账率”等,风险披露薄弱,风险提示效果差。这与国外平台披露运营情况相差较大。英国P2P平台需要披露过去和未来投资情况的实际违约率和预期违约率,同时概述计算预期违约率所使用的假设,并提供风险贷款的情况(贷款违约率和逾期贷款情况)。美国P2P平台需要在上述数据基础上,更多地披露平台运作模式(包括贷款如何提交、投资者如何出价、如何收回本金和利息)、风险因素(包括由于融资者违约无法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投资于收益权凭证的风险、撮合贷款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与法律以及监管相关的风险)、财务数据以及对财务表现的评价等。 鉴于此,建议针对网贷平台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重点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1. 网贷平台应披露其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1)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资产端来源等;(2)风险管理情况,如风控体系、风险管理操作流程、风控团队人员资质情况,以及是否实现审贷隔离等;(3)技术安全水平,如IT系统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应急预案等。 2. 网贷平台应披露日常运营情况:(1)按照监管层统一制定的口径,统计、报送相关数据;(2)披露数据应覆盖余额规模、不同风险水平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及流向、逾期和坏账水平等。
-
P2P平台定位尚不明 过早实行牌照管理不现实
P2P是个热门话题,但至今P2P平台仍定位不明。 有报道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P2P监管细则将于6月底或7月初出台。此前各界对P2P监管争议不断,症结也在于定位问题。目前更倾向于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少分析人士从P2P的业务实践出发,提出了P2P平台业务具有信用中介的性质。 还有一种声音是,P2P业务未来可能归入金融类。 日前,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办的论坛上表示:“P2P将来很可能是归入金融类的。” 不仅如此,银监会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时,处置非法集资部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了去年我国非法集资的情况,他指出,以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提出需要出台专门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业务予以统一规范。据了解,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一旦P2P业务被划归金融类进行管理,就必将对其实行牌照化监管。由此,有关P2P拟实行牌照化管理的言论纷至沓来。 P2P进行牌照管理是否合适?监管又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值得思考。 是金融机构还是信息中介? 如果归入金融类,则意味着P2P要持牌照才能经营。 所谓金融牌照,是指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目前,在我国只要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就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加之央行相关负责人倾向于将P2P归入金融类,《条例》被许多人解读为央行拟对P2P实行牌照管理。 但在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看来,《条例》并非针对P2P。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P2P归入金融类与银监会之前所明确的P2P信息中介性质有所不同。2013年底,P2P划归银监会监管。去年,针对P2P平台倒闭潮、跑路潮频发,银监会、公安部等部门明确规定了P2P的四道底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目前,对P2P网贷市场公认为信息中介。不过,市场期待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政策及实施细则仍未出台。 此外,虽然公认为信息中介,但多数分析人士也坦言,目前我国P2P业务承担了许多信用中介的功能,把P2P归入金融类更加贴切。 零壹财经研究总监李耀东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国内目前的情况下,P2P不可能真正地成为信息中介,它要承担很多类似于信用中介的功能,比如前期的信用整合,贷款管理等。某种程度上它扮演了一个放贷人的角色,将其归入金融类比较合适。 基于行业发展,李耀东补充道,归为金融类有利于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把它归入金融行业以后一方面监管会更加严格,另一方面也可能建立一些救急机制,破产保护机制等,这样也有利于平台发展。” 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由于信用环境、文化体系建设不够健全,现阶段P2P去做信息中介几乎很难生存,所以这需要一个发展阶段和过程。” 但无论如何, P2P的终极目标是信息中介。“未来怎样往信息中介去转需要政府、平台、投资人理财风险意识的提升,投资者教育的提升以及信用文化的提升,这是一个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李宇说道。 监管“小步快跑” 经历野蛮生长,建立P2P行业的监管体系已是业内的共识。但目前,应对P2P采取何种类型的监管并没有定论,市场意见也不统一。 事实上,在美国由于市场具有完备的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记录,P2P利用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成本,这也使得在美国P2P大多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成为金融发展的有益补充。 相对于我国,情况则大不同。在我国征信环境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许多P2P网贷平台“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幌子吸收存款放贷,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的稳定发展。 P2P网贷在发展过程中,诸如跑路、平台倒闭等负面消息层出不穷。这些负面消息,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恐慌,也给整个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因此,加强P2P的管理也成为整个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市场期待监管细则帮助网贷行业良性发展,给整个行业带来更多新的机遇。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目前P2P存在多种发展模式,而在此情况下要准确的定义这个行业或者希望找到某种统一的规则进行管理并非易事。这也是市场已久的监管仍未落地的原因之一。 目前,P2P网贷监管细则仍在紧张地制定当中。近日,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的副主任文海兴就表示,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网贷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政策研究制定都没有定论,最本质的应该由网贷平台的性质决定。 牌照管理不现实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30日,P2P借贷平台共2508家,其中正常运营的有1893家。 “对P2P管理的争论一直存在,从目前来讲,牌照管理不现实。”李耀东指出。 李耀东进一步表示,新的P2P平台和业务不断地出现,过早地进行牌照管理不合适,因为进行牌照管理对P2P的门槛和监管规定更高,这将不利于P2P的创新。“P2P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措施,但是不一定要牌照管理。进行牌照管理会出现类似监管套利,反而会催生一些新的问题。” 实际上,P2P家数比较多,业务模式也众多,因此用一套标准的监管模式并不现实。 “P2P做的业务实质上还是金融类的业务,但是需不需要牌照管理我觉得是需要很长时间进行观察。目前P2P进行牌照管理还不太成熟,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留下负面的影响。”李宇告诉记者,按照之前业界的声音,基本上不可能以金融牌照管理,也不可能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类金融类来管理。 李宇进一步强调,P2P已经确立了基本的监管框架,跟《条例》没有必然的联系,《条例》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对p2p会有影响,但是影响有限。当然方案之间会有一定的考量和相互协调。监管框架会对P2P设立一定的门槛,一定阶段之后把它纳入到《条例》之内是有可能的。” 在P2P性质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讨论的当下,将其纳入牌照管理暂不可能。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P2P应按照其本源“信息中介”来监管。 回答当然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有分析就指出,一方面,目前P2P越来越多地偏向类金融服务,这种趋势在未来还会加大,“信息中介”只是理想状态;另一方面,按照“信息中介”来监管也会带来巨大的监管套利,最终反而不利于风险的管理。 但不管如何,在P2P性质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讨论的当下,将其纳入牌照管理暂不可能。“金融类和牌照管理存在很大的争论,到底怎么去定位它值得讨论,从多方面了解的信息来看,P2P由银监会进行管理,我认为对P2P不会像对银行一样实施那么严格的管理,可能更多的是依托地方金融机构,依托行业自律组织来进行管理。”李耀东表示。 “现在产业在不断地变化,监管也在创新,从发展趋势来看,应该是越少的牌照管理越好,未来金融监管应该更多地向去牌照管理方向发展。”李宇告诉记者,我觉得按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会比较合适,比如数据的对接、平台信息的披露等。 此外,也有分析人士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方案,对业务为本源“信息中介”的平台,采取“信息中介”的管理方式;对一些承担信用中介业务的平台则可视情况采取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规则进行管理。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P2P发展仍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监管也将蹒跚前行。就如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所说的,我国P2P行业目前的发展还远未成熟,加之基本法律的缺失,在监管制度的建设上还会有很多的争论与探讨。“但在金融管制不断放松的背景下,P2P网贷作为市场化创新的一个方向,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未来金融体系中必将占据重要的空间。” 目前,对P2P采取何种管理市场仍存在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论何种管理,目的是鼓励互联网行业创新并促进其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渐行渐近的管理细则值得期待。
-
《商业银行法》即将大修 贷存比将调整为监测指标
《商业银行法》大修在即,混业牌照发放、贷存比松绑等话题是业界关注焦点。 如果说贷存比松绑是新形势下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市场化调整,那么,混业经营子牌照的意义就更大,这是商业银行在应对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创新业态跨界分食趋势下应取得的政策首肯。 混业牌照发放呼声频起 事实上,商业银行已经在探索混业经营。2014年报显示,16家上市银行去年均加码中间业务,大部分实现非息收入占比提升。其中,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非息收入占比均已突破30%,招行的非息收入占比最高,达到32.47%。 业内较为一致的呼声是,分类持牌的管理规定需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体现。目前,理财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实行的是差别化审批,属于监管政策,并未上升为法律。 业内人士指出,关于混业经营牌照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券商牌照、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三大块。 金融牌照上,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都已对银行放开,仅剩券商。银行从未放弃曲线进军,目前,五大国有行及招行均在香港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开展上市保荐等投行业务,其中,中行早已通过其境外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中银国际证券。 3月份就有传闻称,监管部门将向四大行等部分银行颁发券商牌照。但随后四大行均予以否认。工行投行部负责人曾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监管层短期内不可能给银行颁发券商牌照,部分业务会逐渐放开。而证监会随即表示,正在推进“国九条”的落实,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但目前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 对此,业内人士预计,这个“时间表”,很有可能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而提前。“这是一个契机,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条件、风险隔离、并表监管等问题,将对非银金融机构的投资常态化。”一家股份行深圳分行分管对公业务的副行长对证券时报记者称。 这就引出了第二点,即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事宜。在深耕对公客户层面,不少银行已不满足于提供小微信贷服务,均加码投行业务。很多银行都已开启了叫法不一,但实质为“投贷联动”的投行业务,业内不乏论调称,在遇到资质良好的企业标的,监管与法律是不是可以适度探讨一下股权投资的可能性。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市场形势确实在倒逼现行法律重新权衡,股权投资业务可能不会被取消,但会略有松动。 银行理财业务也是重头 银行理财资管计划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一直束缚着银行直投业务的开展。虽然银监会早已正式放行理财资产管理试点资格,但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银行理财资管计划试点交易框架结构的束缚仍在,长期来看并不能适应银行理财资管规模的放大。 《商业银行法》修订有望赋予银行资管计划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计划同等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无需再借用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使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有法可循,收缩通道业务并利于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 虽然这对信托的通道业务会起到冲击,但有信托行业人士表示,这一转变对银行与信托都有正向推动作用:迫使银行更审慎挑选债权投资项目的同时,也推动信托业向更专业的投资管理方向转型。 券商资管业务也会受影响。平安证券一位资产管理部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银行拥有通道后显然不利券商资管展业,但券商资管依旧存在机会。” “银行做资管,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顶层设计,受制于信贷思维,实际上是以自身渠道经营信用,这只是降低银行与其他非银机构合作产生的通道成本,并没有产生直融体系的新模式。”上述平安证券资管人士告诉记者。 新华基金公司原副总经理、北京新华汇嘉董事长王卫东表示,基金业无惧银行入局,“银行主要是做大类资产配置,很多方面无法超越基金公司”。 此外,前述股份行深圳分行副行长表示,对信用卡业务实行公司化专营条件较为成熟,已有不少银行开始筹备或已成立此类子公司,而理财业务则进展稍缓,若想实现法人独立经营,肯定要先明确理财业务的法律主体地位。 贷存比将调整为监测指标 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多项资本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其中一条即为“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在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常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贷存比因概念较易理解而首当其冲,成为近两年市场人士对银行业监管争议的焦点之一。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曾表示,监管机构有必要调整现75%贷存比指标,否则会对银行信贷扩张构成最大制约。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的多元化,贷存比的代表性有限,更应该作为一个监测指标而非硬性约束的指标去考察贷款审慎与否。 事实上,去年下半年,贷存比计算口径就经历过一次调整,主要目的仍是鼓励银行继续加大对涉农贷款以及小微贷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今年1月份,央行再次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从实际效用来看,这两次调整都放大了贷存比分母项,缩小了分子项,理论上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可用贷款的额度。 上周五,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贷存比未来将由监管指标变为参考指标,官方的首次明确表态,意味着贷存比可能会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而做出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两次修改贷存比计算口径,商业银行仍面临较大负债端压力。“存贷款增速2014年以来的‘剪刀差’不断扩大,增量贷存比已经出现倒挂,也就是新吸收的存款还不够发放贷款。尽管如此,存款还需要缴纳较高比例准备金,这也是社会融资成本迟迟难以下降的原因。”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则表示,银行法取消存贷比,并不意味着银行的流动性不受约束。而是存贷比有望下降为较为亲和的监测指标。
-
欠债人惟一住房可执行 利好房产抵押P2P平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对于欠债人的惟一住房可以执行。相关金融机构纷纷表示,新规的出台将令房产抵押更为安全,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相对降低。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缺失,欠债人抵押住房获得贷款后,如果住房属于欠债人的惟一住房,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往往一律不予执行,但是这种现象遭到了很多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应。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惟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这将对整个房产抵押市场形成较大利好,特别是银行借款和网贷平台借款多采用房产抵押模式。 对于从事房产抵押类借贷业务的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一位银行贷款人士说道,此前规定有一定的漏洞,对于银行而言,目前房产抵押贷款已经占到银行总贷款的40%,特别是在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中广泛采用。如果出台这一政策,将更有利于银行贷款的增信,减少借贷人的违约风险。 从事房产抵押类网贷平台和信贷相关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此前就有投资人对惟一住房问题表示过担心,和信贷会根据借款人出具的一系列资料审查借款人资质,对于只有一套房产的给予谨慎评估,尽可能地增加其他担保措施。现在最高法的最新政策出台,将对借款人的威慑力更大,避免恶意抵押等情况发生,并对抵押房产的处置更具有合法操作性和法律的保护,也可以说明房产抵押更安全了。
-
P2P监管思路渐明 证券化业务或被禁止
新金融记者从多家P2P公司了解到,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已初步成型。在此之前,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多地金融办、协会人士对P2P的监管思路进行了闭门讨论。 曾多次参加座谈会的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监管文件正式下发之前,草案仍处于不断修订和变化之中。“我们之前了解到的情况现在发生了变化,比如之前提到的杠杆率要求,在最新草案中没有提及。”周治翰说。 自律监管 根据银监会最新的机构设置,P2P的监管职责由普惠金融部旗下的网贷研究处负责。据媒体报道,网贷研究处目前由三人构成。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平台达1819家。依靠仅三人编制的网贷研究处实行监管并不现实。目前看来,监管层主要思路是依靠各地网贷协会或金融办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共享的自律组织。监管层或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监管层把相关权限下放到省级自律组织进行备案制监管,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思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鼓励民间金融创新的态度。”盈灿集团副总裁、投之家CEO黄诗樵表示。 其实,目前北上广等互联网金融发达的城市均成立了P2P行业自律协会,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P2P网贷的自律协议及章程。据网贷之家统计,北京市成立了网贷行业协会,以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托管三大原则为监管办法,通过《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落地实施。上海的P2P企业成立了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信贷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单位签署《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 此次上报的草案拟定,自律组织将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例如推动行业交流、披露规定信息、受理网贷相关方的纠纷调解,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等内容。周治翰认为,自律组织不仅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更主要的是承担监测、备案、信息通报及发布等工作。自律组织通常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起成立。一般情况下,自律组织会制定比较严格的入会标准,而自律组织的“背书”也会对企业有增信的作用。如果有会员单位出现问题,自律组织会公示公告,如果问题严重,问题企业可能会被清退。如果是非会员企业出现问题,自律组织将从行业引导的角度发挥作用。不过也有人认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权力,仅靠自律难以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托管” 一直以来,市场关于P2P监管是实行“牌照制”还是“备案制”的猜测由来已久。草案拟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需要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不过,草案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应该是考虑到不少已有的小平台无法达标。”黄诗樵说。 采访中,多家P2P平台负责人表示,相比于牌照制,备案制更加现实。此前监管部门到各地调研时透露出的监管口径也多是以注册备案为主。网络借贷行业业务创新较多,各个地方所表现出的模式千差万别,很难“一刀切”地制定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此外,“发牌照”对P2P企业有“背书”的含义,但目前P2P领域所蕴含的风险依然较大,牌照制可能会使监管陷入被动局面。 此外,草案还对借款余额做出了上限要求,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元,借款余额上限则是2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3000万元以下就算是中小企业贷款。我觉得上限3000万元可能更好。”周治翰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金托管要求上,草案拟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目前,大多数P2P平台都是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达成资金“托管”合作。实际上,其中绝大部分“托管”只是一个通道业务,并非真正网关型托管。P2P平台对资金操作的灵活度依旧很高。此外,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行设立P2P平台,有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或基于这些考虑,监管部门希望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P2P公司资金托管机构,可以想象,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对P2P平台提出较高的合作门槛,届时或会有大批P2P无法达到要求。 “如果有托管机构对风险进行把控,对整个网络借贷行业来说将是一个利好。现在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接入网贷平台的时候也会对其进行筛选。如果传统的金融机构认同P2P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实际上对平台有一定的增信作用。”周治翰说。 “证券化业务”叫停 草案中,“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都被列为禁止行为,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网贷平台实现变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或将遭到禁止。 而在备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上,草案拟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一对一”的转让意味着之前一些平台的“一标多拆”模式将被终结。这种方式也是在避免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搞期限、标的错配的资金池管理。 其实,目前很多平台涉及类证券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而且比重不小,如果政策禁止的话,短期内对平台业务的冲击可想而知。黄诗樵认为,资产证券化对提高金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非常大的贡献,不建议现阶段禁止。 周治翰也表示,美国的网络借贷就是证券化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有这个先例。“证券化对于P2P资产可以更好地做到分类分级,对投资者资产配置也有一定的好处。其实,我们可以探讨一种较为清晰的证券化模式,而不是以打包或者分拆的方式去做。对于证券化业务,我认为可以以比较开放的态度再看一看。”周治翰说。
-
央行决定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下调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 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答记者问 1、此次进一步下调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进一步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重点就是要继续发挥好基准利率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融资成本下行,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人民银行先后两次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持续下降,市场利率明显回落,社会融资成本整体有所降低。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外部需求波动较大,我国经济仍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同时,国内物价水平总体处于低位,实际利率仍高于历史平均水平,为继续适当使用利率工具提供了空间。鉴于此,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各0.25个百分点,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 2、此次结合降息进一步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至基准利率1.5倍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不断扩大,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利率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逐步健全。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出,以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充裕,市场利率趋于下行,实际上已为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和时间窗口。为稳妥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银行决定结合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扩大至基准利率的1.5倍。由于目前存款利率“一浮到顶”的机构数量已明显减少,预计金融机构基本不会用足这一上限。 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不仅拓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也有利于资金价格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3、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进一步扩大后,如何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 答:为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人民银行将继续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进一步发挥基准利率的引导作用,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提供重要参考。同时,进一步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此外,人民银行还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行业自律作用,按照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对利率定价较好的金融机构继续优先赋予更多市场定价权和产品创新权;对存款利率超出合理水平、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机构加以自律约束。 4、下一步人民银行在利率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结合降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重点是适应经济基本面的变动趋势,继续促进实际利率回归合理水平,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松紧适度,根据流动性供需、物价和经济形势等条件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综合运用价量工具保持中性适度的货币环境,把握好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点。同时,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寓改革于调控之中,把货币政策调控与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不断拓宽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空间,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并不断增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和宏观调控有效性。
-
监管草案初定P2P信息中介 不采取杠杆管理
在遭遇业内较大的反弹后,P2P的监管或将取消杠杆管理既定方向。 南都记者昨日从一直与监管保持沟通的多位业内人士处获悉,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已初步成型,但仍需要通过审批成为征求意见稿,再向业界征求意见。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与此前最大的不同在于,在一番有关P2P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争议之后,监管不采取杠杆管理表明将P2P定位为信息中介。 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一旦按草案实施,第三方支付将被挤出市场。 传统银行对于P2P公司接入的要求非常高,审核速度非常慢,若按草案实施,很多小平台和初创期平台无路可走。他认为,应该给以一定的过渡阶段。 最低注册门槛有可能仍有要求 年初,南都独家报道《银监闭门会议:或出辣招对P2P实施杠杆监管》引发了业内较大的关注。特别是此次会议上透露出来的,将对P2P实施杠杆管理,令不少平台捏了一把冷汗。参与闭门会议的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对南都记者表示,有关杠杆的管理争议背后实际上是将P2P定位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定位争议。 不过虚惊一场之后,南都记者从一直与监管保持沟通的多位业内人士处获悉,目前相关草案确实已经基本成型,但仍需要通过审批成为征求意见稿,再向业界征求意见。“最快估计6月份会出台。”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对南都记者表示,监管已经对P2P做了充分的调研,草案最终成为征求意见以及最终实施还需看行业发展时机。据悉,配合管理办法,银监还将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有媒体报道称,与此前闭门会议最大的出入在于,此次文件不仅不再提杠杆,而且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不过南都记者从业内的了解的情况却有所出入。其中,将P2P定位信息中介,不采取杠杆管理的方式基本形成共识。陈宝国透露,闭门会议后,在和监管的沟通中,监管也听取了业内的反馈,明确将P2P定位信息中介,因此不再存有杠杆监管的方式。 不过,对于是否实施注册资本的准入管理。朱明春对南都记者表示,据其近期与监管的沟通看,监管出于保护行业健康发展采取最低注册资本准入的可能性仍较大。“可能不会是3000万,会有所调低。”朱明春透露,闭门会议后,监管曾向网贷之家调取全国P2P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考虑到大部分公司注册资本不足3000万元,可能会有所调低。 或被要求资金银行全托管 南都记者获悉,从透露出来的草案看,对于P2P的监管架构将采取“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根据目前流传的草案内容,银监会将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各省层面也会设立相应的自律组织。与此同时,各省政府也需对自律组织的设立、运转进行指导和规范。”根据草案规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盈灿集团副总裁、投之家CEO黄诗樵认为,监管层把相关权限下放到省级自律组织进行备案制监管,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思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鼓励民间金融创新的态度。 陈宝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目前P2P公司较多的情况下,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最终实施落在地方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操作方式类似于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符合目前中国P2P发展情况,较为接地气。不过,朱明春认为,行业协会的更大作用仍在于自律,并不具备监管的功能。但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实施备案制管理确实可以改变目前P2P行业 鱼目混珠的乱象。而深入的监管则需要落实在细节上,通过报送数据等方式由监管进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草案中,对于P2P的资金托管亦有所规定,明确要求,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这将对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影响非常大。”陈宝国表示,一旦按草案实施,第三方支付将被挤出市场。据其表示,此前在和监管的沟通中亦反映了目前银行对于介入P2P托管业务的顾虑,预计若按草案实施,监管必须配合相关细则要求银行进行配合。 不过,朱明春则认为,对于硬性要求P2P资金由银行监管托管值得商榷。“这与目前P2P的现实不吻合。”朱明春表示,传统银行对于P2P公司接入的要求非常高,审核速度非常慢,若按草案实施,很多小平台和初创期平台无路可走。他认为,应该给以一定的过渡阶段。 类证券化被禁票据业务首当其冲 据悉,除了上述要求,此次草案对于行业影响最大的在于提出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10项业务为P2P平台禁止业务。 对此,黄诗樵认为,传言中禁止的业务对现有的P2P平台影响较大,很多平台涉及类证券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而且比重还不小,如果政策禁止的话,短期内对平台业务的冲击较大。陈宝国指出,禁止将融资项目收益权同基础资产分离以及类证券化被禁止,影响最大的是大量的票据业务。“目前招财宝和京东等大平台大多数属于此类业务。”不过他认为,草案尽管如此规定,但最终是否会实施仍存在一定的商议空间。黄诗樵指出,实际上,资产证券化对提高金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非常大的贡献,不建议现阶段禁止。此外,对于目前很多P2P平台蠢蠢欲动的股权众筹业务,也被列为P2P禁止业务。有业内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此监管思路与股权众筹监管思路相一致,主要目的在于防范风险传导。
-
P2P省域备案监管框架初现 十大业务成禁区
P2P行业监管办法正在加速酝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北京一家接近监管层的P2P公司处了解到,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日前已初步成型。 据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介绍,根据草案规定,网贷业务将确立由银监会统管,同时以省划分施行备案制监管,即以省为区域设立自律组织,而各地平台需向所在省的自律组织进行登记备案,不过草案并未对备案的准入门槛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要求。 此外,草案还从网贷业务中各方责任、负面清单、风险揭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和安排。 记者了解到,其中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等10项业务均成为办法的禁止行为。 按省域实行自律监管 是牌照式准入还是备案式登记,一度成为网贷监管落地前的争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监管层或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 “按草案拟定,银监会将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各省层面也会设立相应的自律组织。”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与此同时,各省政府也需对自律组织的设立、运转进行指导和规范。” 根据草案规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根据草案拟定,自律组织将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例如推动行业交流、披露规定信息、受理网贷相关方的纠纷调解,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等内容。 分析人士认为,以省为单位对P2P实现备案制管理,体现了监管层针对该行业所贯彻的市场化监管思路。 “没有设置行政审批,同时将备案权限下放至各省自律组织。”银聚财富研究员陈继新认为,“这意味着P2P行业将实行备案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行业的市场化成果,又能起到规范、透明化的作用。” 与此同时,草案并未在网贷机构的备案条件中罗列较多的财务指标要求,而更多强调对其内部控制、资金存管、测评认证的要求。 “工商执照必须载明从事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要具备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也要过关,需通过第三方测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高管中需有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从业经历的人。” 此外,草案还要求网贷机构需与具备资金存管资质的机构签订协议,并成为省级网贷业自律组织的会员;同时其数据系统需符合网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标准,并与其实现连接。 “此前讨论的一个版本是注册资本3000万元,最后可能并不会强制要求。”陈继新表示,“这些条件确实有许多中小平台无法实现,政策也在这方面有所兼顾。” 额度、资质双控制 虽然前述草案未对网贷机构的准入提出注册资本等财务要求,但其仍对网贷平台的借贷业务的债权转让、风险敞口控制以及客户资金保护等方面亦做出更多的细化安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根据草案拟定,网贷机构应根据资金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并以此对出借额和出借标的实施限制性管理。 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网贷平台发生的借贷金额上还应以小额为主,并同时对单一借贷提出了限额要求。 “草案可能还会对单一平台的单一风险敞口进行监管。”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单笔借款上限为500万,借款余额上限则是2000万元;同一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则不应超过其名下流动金融资产的50%,流动资产包括存款、基金、银行理财、股票等资产。” 而在备受争议的债权转让模式上,草案规定网贷中介在取得借贷双方同意后,可对持有期超过30天以上的融资项目债权进行“一对一”的转让信息服务。 “‘一对一’的转让意味着之前一些平台的‘一标多拆’的模式将没法开展。”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种方式也是在避免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搞期限、标的错配的资金池管理。” 此外,在资金托管要求上,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而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该规定对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大。 “这样规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防范平台同第三方支付勾结,或第三方支付自行设立平台而引发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北京一家小型P2P人士坦言,“但强制由银行来托管对行业的影响比较大,因为大多数中小P2P采用的是第三方支付来托管。” 而与之相比,草案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要求则略显宽松。 “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相对比较宽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都能参与进来。”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针对出借人,单笔出借金额超过1万元,应该具有1年以上非保本金融产品投资经验和1年以上网龄。” 另据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上报草案的部分规定与此前上报的涉及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相吻合。 “其实许多内容是按照之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来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意见》在年初由多部委完成会签后并上报高层,之前的口径是上半年出台,但由于一些细节可能还要再慎重些,所以《意见》最终落地的实际时间会稍晚一些。” 类证券化模式或遭封堵 除监管框架和风控细节的拟定外,草案还对平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罗列,而其禁止行为或不少于十项。 “关联方融资、归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向非实名用户推介、发放贷款这些都是草案给P2P拟定的禁止行为。”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针对网贷平台的禁止行为还包括“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 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网贷平台实现变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或将遭到禁止。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禁止将融资项目收益权同基础资产分离,或将让从事收益权对接的票据理财、融资租赁理财、小额贷款收益权投资等模式的P2P受到影响。 “可能会对一些票据理财平台带来影响,”陈继新推测,“票据理财有收益权投资模式,也有票据质押模式,前一种是收益权和基础资产的分离,后一种则是债权和质权的分离,严格来看在法律关系上都存在一定瑕疵。” 事实上,该类操作之所以被归为禁止行为,或与部分业务实质背离了网贷定位,转而衍生成为类资产证券化平台,并滋生具有影子银行特质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关。 “这类项目实际上是类证券化操作,前提是资产不出表,只是作收益权让渡,原始权益人仍然对资产标的承担兑付义务。”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指出,“但在该模式下,很容易演变成‘P2P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变相融资’,形成游离于监管外的新影子银行。” 而除前述禁止行为外,兼营股权众筹业务,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等业务进行混合、捆绑推介也被列入其中。 事实上,早在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联营P2P网贷也成为了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这也意味着,网贷和众筹两项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将延续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思路。
-
非法集资规模已达历年峰值 央行警示三类P2P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 无论是从见诸报端的个案去管窥蠡测,还是官方的权威统计,近年来我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都呈快速攀升态势。 4月2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住建部、证监会等11部委在京召开发布会。处非办主任杨玉柱在会上表示,去年以来,非法集资形势更加严峻,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高发频发。 据处非办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成为近年来的重灾区。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行业特点突出”。杨玉柱如是介绍。 出席会议的多部委负责人均表示,要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对一些重点领域的风险进行排查,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据悉,处非办也将于今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表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两者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后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央行警示三类P2P模式 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 处非办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其特点是,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处非办也特意提示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也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 央行条法司副处长王晋也表示,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为此,王晋还透露,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央行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同时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放贷组织将发牌照管理 据处非办消息,除P2P外,投资理财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建筑等领域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处非办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 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61起,涉案金额18.01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2571人,同比分别上升177.27%、998%、224.32%。 处非办还表示,房地产、建筑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邢军处长也在会上介绍,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 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地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央行认为,“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管,是当前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当前从事放贷业务的主体既包括小贷公司,又包括大量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为名而实质违规从事放贷业务的各类组织甚至个人。除小贷公司外,各类民间借贷主体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监管规则、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有待明确。”。 王晋表示,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据其介绍,《条例》将实现对当前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的覆盖,对于不持有牌照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按照《条例》和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依法取得牌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加强监管,对非法吸收存款、掠夺性放贷、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
扒一扒P2P垂直细分领域未来的“四小花旦”
近年来,P2P平台大量涌现,行业竞争愈演愈烈,不断上演“撕逼大战”。随着竞争加剧优质资产愈加难觅,再加上同质化的P2P运营模式,想要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创新模式,开辟产业细分的巨大市场空间,这样即使未来“风”走了,也不至于摔下来。 事实证明,目前,很多平台已经开始着手拓荒了,笔者向来对新鲜事物毫无抗拒力,遇到新鲜的东西就喜欢研究一二,以下是笔者根据目前行业模式中的“四小花旦”进行的简单的分析,以飨读者,欢迎大家积极拍砖! 一、消费金融——将是P2P发展新的蓝海 消费金融是一种基于以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贷款因其风控好,坏账率低,从而被行业普遍看好。与传统P2P相比,个人消费金融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P2P做消费金融最大的优势是资金,劣势当然是离消费者比较远。消费金融市场最核心的竞争点就在于消费场景,也就是和线下商家打通的能力。笔者认为,消费金融最高境界就是囊括括吃穿住行各方面的金融闭环,客户可以用投资资金在平台内享受和消费相关的所有金融服务,随着P2P和O2O行业深度融合,消费金融领域发展空间巨大,前景可期。 以美国的P2P平台SoFi为例,据了解,这家平台已经拿到2亿D轮融资,其以学生贷为主,它有针对学生贷款再融资的业务,申请学生贷款再融资业务后申请贷款买房的,平台会有利率折扣等,此外还有MBA贷款业务等,其都针对学生具体需求,依据场景设置,中国的P2P平台或许可以借鉴,消费金融将是P2P行业一片新的蓝海。 二、供应链金融——未来P2P大势所趋 关于供应链金融可能多数人都觉得比较抽象,很难理解,笔者就拿前几天看到的一位业内人士讲一个故事来给大家进行阐述。 在一个偏远的小镇上,很多人都欠了债。这天来了一个外地人,来到一家饭馆,拿出1000块钱,说要吃顿饭。饭店老板随即马上把1000块还了肉店老板的肉钱,肉店老板又拿这1000块还了养殖场的猪钱,养殖场老板又还了饲料厂的1000块饲料钱,饲料厂老板又拿钱还了饭店老板的1000块饭钱。这时,外地人说有事要马上走,不吃了,又把钱拿走了。在故事的最后,没有人掏一分钱出来,但是所有的人债都还清了,这就是资金的流动特性和金融服务的价值所在。换一个角度来看,这就是一个经典的供应链金融的应用场景。 其实,从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传统服务机构来看,主要有三类:商业银行、保理公司和核心企业自营。但是,现实中,商业银行一般只盯着大企业看,根本无暇顾及小的企业,另外,银行审批手续繁琐。保理公司也因为资金来源受限,很难在这块做大做强。反倒是P2P我们都知道,P2P融资端具有速度快、效率高、能力强、成本低等诸多优势,这点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不谋而合。另外,P2P网贷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新一轮的角逐,从以往拼流量的时代进入到拼资产端的时代,供应链金融成为炙手可热的转型方向。尤其是在GDP破“7”社会整体资产收益率下滑,高收益资产消失的时代背景下,供应链金融或许是2015年P2P行业非常重要的方向,它可能会成为未来P2P行业中占比最大的细分领域。在北京前十名的平台中,除了专注做个人信用贷款的几家平台,几乎所有平台今年都会有相关的供应链金融队伍推出,这是毫无疑问的一个趋势。 三、社交金融——将成为P2P的下一片金矿 目前,通过P2P平台借贷或者投资,除了关心成本和收益,不信任无疑是阻碍P2P平台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国内信用体制不太完善的情况下,贷款人怕贷款过程太复杂错过用钱的时机,投资者怕违约。换个角度,如果大家都在一个圈子里,相互了解,或者借贷双方仅仅通过各自熟悉的朋友就能建立联系,用户是否会放心得多?顺着这个逻辑,社交金融概念应运而生。 还是以美国的P2P平台SoFi为例其借助学校社交网络,将社交和金融结合在一起,进军学生贷款市场。SoFi平台上资金的出借人是名校的校友们,在借钱给学弟学妹的同时,他们还可以给这些学弟学妹提供事业、工作上的咨询和帮助。据笔者了解,社交金融在国内平台已初现雏形,如,阿里集团的支付宝“到位”、平安集团的“壹钱包”等。 笔者认为,社交金融主要是熟人间的借贷模式,相对于传统的P2P来说,对熟人的经济能力,还款能力都有一个基本的掌控,熟人之间的知根知底是借贷安全可靠的有效保证。同时与P2P模式相比,平台节省了大量费用,使借款人付出的利率更低,出借人获得利率更高。社交金融可以有效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大的问题,社交金融将成为P2P的下一片金矿。 四、文化金融——P2P新的发展蓝图 “文化+金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了,自2010年,中央宣传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被更多的人熟知,文化产业进入蓬勃发展期,但是,仅仅通过文化交易所已经不能满足许多文化产权市场的交易需求,尤其是投融资需求并不能得到满足,所以文化+金融应运而生。 整体来看,目前P2P行业与文化产权结合的平台不在少数,但是模式多样,比较典型的两种是,一、独立开展文化产权的质押、抵押业务。二、与文交所、拍卖行等合作开展文化产权业务。相对来说,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方式。 第一种模式,独立开展文化产权质押、抵押业务。平台需要自己开发业务,并对相关藏品进行审核,这需要平台具有较高的藏品鉴定能力。事实上,一般平台多为风控、IT、金融专业型的人才,把藏品、审核、鉴定揽入自己手中,势必要储备相关方面专业人才,这样不仅增加了平台运营成本、同时也会增加平台风险。 另一种模式是艺术品抵押贷款。而此类业务为避免平台或担保公司不专业性导致艺术品鉴定风险,一般选择与文化产权交易所合作。如北京的某P2P平台,与文交所合作开展邮币卡质押模式,该方式下,平台一般将风控交给文交所等更专业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合作机构对邮币卡等质押物进行价值判断,并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大多数合作机构还承担相关藏品的变现,从而减少了平台的审贷及管理压力;但平台需严格审核合作机构的风控能力;另一方面,借助于更专业的文交所、典当行、拍卖行等机构,可以增加平台的公信力,增加投资人投标信心。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搭乘政策春风,发展潜力巨大。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文化产业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大,切入文化产权融资的垂直细分领域,将成为P2P新的发展蓝图。
-
P2P坏账率竟比银行还低 到底是怎么算的?
近来,P2P行业逾期事件多发,先有银豆网出现2000万逾期,后有老平台808信贷因项目逾期导致提现困难,今日又曝出招财宝现1.2亿元逾期。而日前,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主动披露,红岭创投坏账率预计2%至3%之间,预计核销坏账总额可能会接近5亿元。早前陆金所计葵生亦披露过陆金所的坏账率为5%左右。 P2P行业鱼龙混杂,风险不断暴露导致投资人信心不足,向来闻“坏账”、“逾期”色变,平台亦少见对坏账/逾期率有所披露,即使披露,统计数据的口径也不一样。P2P行业所暴露的坏账、逾期真的是无法容忍了吗?坏账率到底该如何计算?今天热词就来好好扒一扒坏账/逾期这个P2P难以言说的秘密。 目前P2P坏账率有哪几种统计口径? 据公开数据显示,从统计样本来看,公布坏账率/不良率/逾期率的P2P网贷平台不足5%。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表示,由于P2P网贷投资人对于平台的安全性是高度敏感的,所以行业内大部分平台都选择不公布平台项目标的风险指标,仅仅少数平台敢于去披露。目前,P2P行业在计算坏账率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各个平台对于坏账率的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对比已披露的数据看,P2P的数据表现甚至普遍优于传统商业银行。 网贷之家专栏作者彭旭曾将各个平台公布的坏账率问题和谬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原文见《P2P平台公布的坏账率猫腻知多少》): 第一, 简单相加型。即将月坏账率简单相加得到年坏账率值。 第二, 内外不一型。即对外对内的统计标准不一样,内外披露坏账率数据不一样,导致坏账率成了一个可以随意改动的数字。 第三, 逻辑谬误型。用坏账除以历史成交额的计算方法,是行业内的普遍算法,将未到期且未逾期一定时间(比如该平台是30天)的成交额算入到坏账率分母,是不合统计逻辑,不合理的。 第四, 无统计逻辑标准型。平台在披露坏账时,并不公布坏账统计标准,和坏账率计算逻辑。 第五, 新平台无法统计型。如果是新成立的平台,很多借款还没有到还款期限,不知道借款人是否能够还款的情况下,也就无从谈坏账了。 有业内人士表示,各个平台都会选用有利于自己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所以最终公布的坏账率可能并不是该行业真实风险的反映。 P2P坏账率到底该怎么计算? 在对坏账率的计算上,行业尚未有统一标准是一大问题。这也就给各平台计算坏账率留下了“空间”。 在计算公式的“分子”中,项目逾期多久算坏账,目前业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多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不等。期限越长,相应的数字越小。 而在“分母”统计中,若把贷款总额作为分母,把未到期且未逾期一定时间的成交量(如1个月)也算入到坏账率的分母。这样会大大加大分母值。 参照中国小额信贷发布的《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以及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的《2013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里关于逾期率的定义,结合数据的可获取性和操作性,逾期率计算公式应该是逾期率=逾期90天以上借款人未还本金金额/120天以前平台累计成交量。” 但也有人认为,分母应该用贷款余额更为严谨。无论如何,投资人在看平台的逾期率或坏账率时,应该看清其统计口径和计算逻辑,一些过于夸大“分母”或缩小“分子”的统计方法,都不太具备参考意义。 该如何看待P2P的坏账 截至2015年二季度,不良率已达1.5%。由于目前正处于“三期叠加”阶段,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加剧,预计今年银行资产质量仍将承压,不良率持延续上升趋势。银行尚且有坏账,更何况P2P。网贷之家专栏作者姜樊认为,无论P2P有多创新,总也逃不开金融的属性。既然如此,那么P2P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就是说,出现坏账也是理所应当。 出现坏账不要紧,能否妥善处置坏账才是关键。网贷之家专栏作者秋源俊二撰文指出,不管坏账率是多少,只要: ①平台因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所收取的各种管理费,那么平台就是非常健康的; ②平台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平台因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新吸收的资金量(也就是从投资人那收过来的钱),那么平台只要不东窗事发,就能一直存活下去; ③平台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新吸收的资金量,那么平台就会倒闭。 所以投资人不必对平台产生坏账或者逾期过于恐慌,还应结合平台的实力进行判断相应影响。同时建议平台,靠打“擦边球”人为降低坏账率不是长久之计,做好风控,在公布诸如坏账率等数据时,坦诚相待,才能获得投资人的信任。
-
盘点P2P的7个保险品种 分别管什么用?
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各类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P2P平台自身不能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由于资质和运营模式造成P2P平台风险加剧,去担保化已成定局。《意见》中提及: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因此越来越多P2P平台通过与保险公司联姻,寻求新的发展方向。 随着监管的深入及年关将至,P2P平台与保险的合作也不断深入。截止2015年9月,共有近50家P2P平台和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由于P2P平台自身的结构和运营模式不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内容也种类繁多。账户安全险、交易资金损失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抵押物财产险、履约信用保证保险、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险企自营,保障内容对应账户安全、交易资金安全、借款人人身安全、抵押物安全、风险准备金管理、本息安全、险企增信7大类。这7大类P2P保险到底有何作用?对投资者的保障力度有多强?以下是对7类P2P保险的深度分析: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投资人)承诺,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保障范围:本金及收益 风险隐患:无 由P2P平台为投资者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用来保障投资者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如果借款人发生逾期,那么保险公司负责兜底优先兑付。或者,如果网贷平台跑路,那么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损。而保险公司愿意对P2P平台进行兜底,进行本息赔付,本身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该P2P平台在抵押物质量、风控保障、平台资质等方面都是经得起保险公司考验的。 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 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其主要的运作模式是由P2P公司每月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为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池子提供保障,确保风险准备金始终能覆盖坏账,一旦出现风险准备金不足,则由保险公司垫付。作为条件之一,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则由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保障范围:风险准备金赔付 风险隐患:风险准备金赔付力度有限,且保险赔付比例未知。 由于该保险在国内并无开展保险业务的牌照,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进行具体执行。这种中间人的保险形式,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什么问题,需要拭目以待。而且该平台有保险的标的都是5万元的小额标,对于投资者来说略显鸡肋。 险企自营平台 除此以上的形式之外,国内一些P2P平台是保险公司独资筹建或与保险公司合资组建而成,其目的上为平台增信,但无明确的保险保障条款。用户也只能抱着大树底下好乘凉的投资心理,本身发生逾期的风险也是极高,有的平台甚至频现逾期问题。 保障范围: 大树底下好乘凉 风险隐患:借款人逾期 账户安全险 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保险责任仅针对平台操作过程中因盗刷、盗用导致账户资金损失这一非常规风险。 保障范围:因盗刷、盗用导致账户资金损失 风险隐患:借款人逾期、平台跑路 账户资金安全险,发生的概率小,且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和交易密码分设、提高密码难度、不暴露账户信息等行为进行主动规避。而与投资者真正关心的本息保障则不再保险范围内,加上正规P2P平台对平台安全的重视、多维度提高安全标准,所以这类保险类似于锦上添花。 交易资金损失险 交易资金损失保险,即保险公司对P2P平台的每笔交易承担保险责任,包括资金的充值、资金的提现、资金的投资及资金的赎回四个操作过程。而上述4个过程之外,比如站岗资金被盗,或平台遭受黑客攻击,或与第三方接口存在漏洞,或平台跑路,这些情况都是不予赔付的。 保障范围:资金的充值、提现、投资及赎回四个操作过程 风险隐患:借款人逾期、平台跑路 虽说保险是以防万一,但技术背景好,平台安全级别高的P2P平台未见此类保险。P2P平台联合保险公司推出交易资金损失保险,看似是为投资者增加一道保障,但从侧面反应出该平台对自身安全性的担忧。换句话说:P2P平台与保险合作推出交易资金损失险,表面是保障投资者自己操作过程安全,实际上更多是为自己平台的安全性加把锁。 借款人意外险 借款人意外险是指:是为借款人购买人身意外险,比如P2P平台对平台借款人自身安全进行投保。当借款人出现身故、伤残、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而无力还款时,由保险公司向投资人进行赔付。 保障范围:借款人出现身故、伤残、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而无力还款 风险隐患:借款人逾期、平台跑路 首先借款人意外也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其次在多数P2P平台跑路中,未见哪家平台跑路是由于借款人意外导致的。只有在借款人出现意外情况时才有保障效力,在实际逾期中,借款人超过99.9%都是主观行为造成的逾期,而并非发生人身意外无力还款。由此借款人人身意外险也是锦上添花性质,保障力度范围和力度均有限。 抵押物灭失险 抵押物灭失险,是指融资方对担保抵押物投保财产险,抵押物因意外比如遭受火灾、洪水发生灭失时,保险公司将对抵押物进行赔付。 保障范围:抵押物因意外比如遭受火灾、洪水发生灭失时 风险隐患:借款人逾期、平台跑路 仅针对抵押物灭失进行承保,也仅仅是针对小概率事件。且抵押物灭失险,咋看保障投资者,但实质上的作用仅仅是帮助平台增信。因为只有在抵押物出现意外情况灭失时才有保障效力,同样并非投资人所期待的本息保障。
-
P2P的丛林法则:谁能最终生存下来
达尔文在进化论中提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观点,强调生物之间存在生存争斗,适应者生存下来,不适应者被淘汰。 适者生存同样适用于丛林生存法则,丛林是一个离我们很遥远的概念。我们这一代人(生于1990年代)小的时候传统村落正在慢慢衰弱,城里的孩子已经不怎么玩泥巴了,农村的小孩也渐渐脱离农活。我记得几年前在农村避暑,凌晨4点跟随长辈进山采蘑菇,雨后青山,泥土芬芳,采摘新鲜蘑菇,那种感觉是兴奋和喜悦复合后的反应。 最近有一档综艺节目深得我心,《跟着贝尔去冒险》,节目担当是贝尔·格里尔斯,有着“站在食物链顶端的男人”称号,制片方请来一众明星深入贵州丛林探险。节目的内容很简单,几个城里人(明星身份更耀眼)在贝爷的调教下放下偏见,重拾人在绝境下生存的本能。贝尔不仅是一个野外生存专家,他在英军特种部队服役过,24岁那年登顶珠穆朗玛峰,他和他的团队去过地球上环境最恶劣的地区,由于他在探索频道主持的节目《荒野求生》中对野外生存技能言传身教式的分享,让他成为了一名出色的演说家。 P2P网贷从来就不是一个温室环境,它从一开始就扮演了丛林的角色。丛林天生就是一个生态系统,没有好坏、善恶之分。角色不同,你眼里看到的丛林风景也不一样,树木看到的是阳光,野花看到的是蜜蜂,兔子看到的是野兽,蘑菇看到的是雨露,而人置身在这荒野之中,看到的是生存的本能,是生命的延续。 P2P丛林有它自己的生存法则,虽无形却控制着整个生态系统的新陈代谢。 一、物竞天泽 P2P在发展过程中“基因”会出现变异,这种变异如果是有利于P2P发展的,就会通过环境的筛选,保留下来。P2P一词是舶来品,这一模式的雏形是尤努斯博士创办的“穷人银行”格莱珉银行。P2P无论是在英国、美国等国家都是遵循它最开始的定义,个人对个人借款,P2P平台纯粹是信息中介,不提供担保和刚性兑付。在利率定价方面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竞价拍卖,一种是风险评级。监管方式上,英国是注册制,美国是将P2P归为有价证券。 但是P2P引入中国后,受益于中国长期以来金融抑制的背景,P2P这一”外来物种“与本土强劲的金融需求一拍即合,开始野蛮生长,发源于北上广深,流行于神州大地,一时间百花齐放。在最初的阶段,P2P就像是游戏里开挂的BOSS,打遍天下无敌手,得益于它完善的模式和高效的融资能力,一时间小贷同行束手,银行监管无策。然而物极必反,P2P从无到有,从0到1,已经渐成体系,具备自我免疫的能力。首先,排斥效应,一些打着P2P旗号行诈骗之实的平台潮水过后浮出水面,虽经历投资人的集体阵痛,却也为P2P行业扫清李鬼。其次,优选效应,双向选择,投资人经历一轮倒闭潮,一轮跑路潮,一轮监管潮后,心定则不乱。风险厌恶型和风险偏好型投资人逐渐隐退,剩下来的是P2P投资人的中流砥柱,稳健型投资人,耐得住寂寞,守得见花开。作为P2P平台来讲,洗涮涮洗涮涮,一轮又一轮洗牌,明面上零门槛零投入,实际上成本早已水涨船高,这一波下来,P2P平台被选中的,非恶意诈骗型、非捞钱跑路型、非枯名钓誉型。 二、优胜劣汰 P2P的发展往好了说是与时俱进,往坏了说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倒在沙滩上。P2P平台的数量经过13、14、15年的爆增后,目前已经稳定在3000多家左右,据统计有1000多家平台因各种原因已经折戟。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贫瘠的。P2P平台抱着普惠金融的梦想杀入丛林中,无奈竞技场上只看谁的刀块,谁的枪准,谁的心稳。我们已经习惯了社会上对资源的偏好:择优,高考择优录取,招聘优先考虑,婚嫁也是择优。优秀是评价P2P平台最好的标准,你可以举很多例子试图说服我,比如这个平台老板人很好、讲信用,平台活动很多、有奖励,收益率很高、心动,这些在我看来只是皮毛,真正的核心是P2P平台是否足够优秀。优秀可以是我有亲爹李刚,也可以是我有干爹马云;优秀可以是我默默耕耘信贷市场十年,员工人数数万,积累客户数据上百万;优秀可以是我屈居一隅,但自有渠道已成气候,车贷、房贷全覆盖。 三、弱肉强食 P2P丛林中还是有一群抱残守缺的人存在,他们有理想有抱负,立志于打造中国互联网金融。他们只不过是和我们一样的普通人罢了,与其相信他们,将自己一生积蓄托付,还不如自己弃笔从商,去改变世界。弱肉强食是丛林最精彩的部分,从百花齐放到百家争鸣,我看到有的平台长袖善舞,穿梭于各种会议、演讲、财经版面;也看到网贷名人华山论剑,风头出尽;我看到网贷协会一出,尽收各家平台,武林盟主,号令天下。我为有的平台惋惜,他们原本兢兢业业,做事脚踏实地,但是P2P属于金融业,金钱二字,搅乱法理人情,P2P乱局之中,非金融人才不能担此重任。我尊敬所有的仍在创业中的P2P平台老板,是你们闯入这荒芜之地,凭借自身的专业所长,聚家族人脉资源,招贤纳士,真正地在为自己,为企业,为使金融像普通商品一样流通于市场,让社会中每个人都能享受金融便利而奋斗不止。
-
玩P2P的三大风口 下一个陆金所或诞生于此
上一小节呢,我们聊到了行业的痛点和困境,那么这一节,我们就谈谈行业希望吧,探讨行业可能风口,或许下一个陆金所就诞生在这些领域。 DT时代的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呢,一直就像青春期的性,谈的人很多,真正做过的却没有几个。话虽然这么说,但是这丝毫不会影响大家对于“性”、“荷尔蒙”的青春幻想。 不知道各位朋友有没有注意到,假如你去京东看了某个商品,那么接下来,你在浏览其他网页时,一定会看到你曾经浏览过的商品广告吧。 这就是大数据,它跟踪记录了你的“痕迹”。大数据是广义的概念,并非仅仅指数据本身,含义比较广。大数据的产生,可能有以下五种途径: √、官方数据 你在银行系统、通信系统的任何一次动作,相关官方机构,都会有备份。 √、购买产品或者购买服务留下的信息 如果你经常在淘宝上购买商品,那么在你消费一定频率后,系统可以根据你的消费情况,判断你下次可能会购买什么,例如女性,则可能根据一定的算法,推断出你下次例假将要来时,你可能需要购买的相关物品,网站直接进行推荐。 O2O的打车服务,根据你通常的打车路径和时间,下次到点时自动推断你可能的需要服务。 √、快递公司 快递公司,拥有用户大量的购买信息、住宅地址信息,这些信息的价值不言而喻。 √、社交数据 无论是Facebook还是微信,社交数据基本是涵盖面最为广泛的,你在会与人进行网络交往中,会无意识的暴露数据。 √、手机系统 小米的MIUI系统,天生就是个数据偷盗狂魔;360的各种安全卫士,为你数据备份;这些手机上的APP总是明着暗着窃取你的私人数据。 全国范围内,数据最为好用方便的是官方数据;数据目前最具应用价值的是阿里的消费数据;数据最多最全的是腾讯社交数据;而手机APP和快递公司的那些数据,总显得那么有点“不道德”。 数据本身的价值,需要去挖掘,例如京东白条、花呗,这属于大数据应用里面的消费金融;芝麻征信、腾讯征信,这属于互联网征信; 当然在笔者看来,他们最渴望实现的价值可能是想依托自身的产品或服务,成为一个“账户”式工具;有了刚需、高频的账户,那么就是下一个“支付宝”、“微信支付”啊!超级入口无论是推广自己的产品还是服务,一切都是那么轻松。 DT时代的大数据金融,前景很值得期待,只是大家有些不成熟,“荷尔蒙”这样的事情,当然是成熟起来的果子会比较好吃。 场景化互联网金融 所谓的场景化,就是活动具体化、可见化;放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就是贷款者在资金的用途方面,是定向的而不是自由化的。 国外的LC、Prosper等网站,都会披露贷款者的钱具体应用到哪。国内虽然有披露,但是很多都以理财计划的形式进行,这也可以理解为贷款而不是场景化;由于投资人的钱不知道去哪了,因此里面就会存在一个“黑盒子”区间,无论是平台还是借款者,操作空间就大了;大的自由活动区间,意味着不确定风险; 而当具体场景化后,上面的这些问题,就都可以迎刃而解。场景化意味”阳光化”,乱七八糟的东西就无处可逃。 这是从狭义层面理解场景化的互联网金融,它更多侧重于不存在“黑暗且不确定的可操作区间”。 从广义的理解,场景化意味着是具体的生活场景。这些场景可能是购物场景、娱乐休闲场景、乘车出行场景亦或生产加工场景,这些场景对应着确定的信息流、资金流,场景化金融就是这样诞生的,它也意味着具体的、透明的、确定的互联网金融。 1、购物场景 各大电商平台,基本都会推出分期购物;当然电商平台,也会把这些分期购物产生的“优质资产端”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例如京东白条的证券化。 这些电商平台,一方面是促进销售,平台的GMV;另一方面是挣金融的钱。 2、娱乐休闲场景 社交场景、游戏场景是娱乐休闲场景的典型代表。腾讯游戏在这方面,可以说是集大成者,开创了一个王国。具体可以参见下面这个逗比图片: 确实,当你发现游戏的充值,装备的购买,能够让你有那种虚假的成就感时,金融的就来了。笔者也是玩过网游的人,可以设想一下,以大话西游这款游戏为例:假如你在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件很昂贵的装备,你没有去卖出,这个装备,就是你的资产;剩下的问题就很简单了,因为随着你的升级,你可能不需要这件装备,但是在持有这个装备期间,是否能够给予玩家一定利得呢?笔者设想了两种: ①、给予收益或者利息呢?这对于吸引玩家的作用,那是不言而喻的; ②、以游戏装备的估值为基础,可以在游戏平台上,进行信贷借款; 由于笔者是一名“资深不要脸的”人民币游戏玩家,所以非常期待上述场景展开。 3、乘车出行场景 要论当下最为火热的O2O共享经济,uber、滴滴快的就当仁不让了。 身边很多朋友,超级喜欢用这两款搭车软件,除了每天的上下班,出去办事也都会用这些软件,正是由于刚需、高频,造就了这样的超级APP。在支付车费时候,互联网金融的生意就诞生了。于是今年三四月份的时候,滴滴快的推出了属于他们自己的钱包。 4、生产加工场景 这个方向的场景,以企业为主;强调核心企业上下游生产销售,产生的真实关系,在此基础上,展开供应链金融。 场景化的互联网金融,说到底,就是资产端质量高,中间资金需求方、平台操作空间小,说到底是安全。 强势的供应链金融(可以参见笔者先前拙著《从产业链金融的探讨,思考互金行业的未来》) 这一部分,也是上面的谈到的场景化的互联网金融——生产加工场景。 基于核心企业上下游生产销售的真实关系,展开信贷或者抵押金融活动,缓解供应链企业的资金紧张局面。 为什么笔者对此比较看好呢? 首先笔者表明一下,说这个是有一定的私心的。主要是基于目前国内制造业的萎靡不振,实体经济不景气,让人难以接受;在先前的文章中,也多次表达对经济“脱实入虚”、制造业“空心化”的担忧,而供应链金融,包括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最初出发点,都着力解决这个矛盾。或者这就是知识分子的“德与道”吧! 其次,供应链金融,有其自身优势: √、违约成本相当昂贵,导致违约概率小 不担心你不还钱,因为你违约,代表着你以后无生意可做,除非经营性破产,那个谁也没办法。博弈论里面有一个观点,在进行长期多次选择时候,大家都倾向于遵守规则(也就是长久利益最大化);而在江湖式的一次性买卖,大家都倾向于背叛(也就是当期利益最大化)。 由于供应链是一个长期关系,相关企业除非没法混了,一般不会违约。 √、展开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核心企业,有足够动力 大家可以看看目前做供应链金融的新希望集团、五粮液集团等,这些企业为自己上下游企业,展开互联网金融业务,原因两个方面: ①、促进自己业务拓展,生产顺利进行 ②、通过供应链金融,也适当挣点钱 其实,他们的逻辑,和京东等电商企业类似,只不过京东白条的资产端,最后是选择了证券化处理,卖给了机构;而供应链金融,选择直接接受广大互联网金融投资人的资金而已。 √、核心企业,很好的掌握了风险 由于真实生产关系,长期的接触,核心企业对于需要融资的供应链上的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状况、品德状况,自然是一清二楚,这也算是一种“熟人借贷”吧,知根知底,风险自然小。 供应链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它有前景,但天花板也是看得到的;而且在笔者看来,对于核心企业而言,有一定“自融”性质;只不过这种“自融”,是没有直接股权关联的“自融”。 以上谈论的三个方向,笔者较为看好。当然,也可能出现别的潜力无穷的方向。 作者 秋源俊二 微信公众号 QYJEQYJE
-
站岗资金达万亿级 P2P转型财富管理
人人贷800万美金买域名押宝理财市场;积木盒子开始代销120只基金;宜信拿下独立基金销售牌照;金信网女掌门也不甘落后的打造理财平台;投哪网向资产管理方向发展;陆金所不仅要做P2P行业的“人民公社”,更要转型综合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P2P平台纷纷转身做财富管理为哪般? 今年以来,P2P网贷行业迅速发展。9月,P2P行业单月成交量首次突破千亿;10月14日,P2P累计成交规模更是历史性地突破万亿大关,网贷行业正式进入“万亿时代”。 作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标杆行业,P2P行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和政策得大力扶持,万亿规模只是一个开始,未来还将有更大的发展和创新空间。 另一面,中国第三季度GDP增速跌破7%,经济下滑,实体经济更是持续低迷。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借贷需求萎缩,导致P2P平台的优质资产难觅。但P2P在这两年的飞速发展后,理财人群数量飙升,加上A股震荡使得股市资金流入网贷投资。P2P投资需求旺盛和借贷需求稀缺形成了“冰火两重天”的局面,各大平台资产端与投资端极度不平衡,导致出现大量“资金站岗”现象即大量闲置资金趴在账户上。 大量“闲置”资金+巨大蛋糕诱惑,迫使P2P转型 随着互联网指导意见的出台,P2P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化,P2P收益率持续走低,各大平台纷纷向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靠拢。 截止2014年末,仅国内居民储蓄(以存款形式存在的财富)就高达 50.88 万亿。据前华安基金总经理、现投身互联网资管的张祺估算:“就互联网金融本身而言,目前余额宝大约6000亿的规模,而各类其他在互联网理财渠道的余额(含P2P)等合计也就3000多亿,也就是说互联网渠道目前管理的资产余额约1万亿,未来3年互联网财富管理的规模至少是10万亿”。 P2P平台上用户大量闲置资金趴在账户上,放眼未来互联网财富管理数十万亿规模。一边有现成的用户和渠道,一边有一个诱惑的大蛋糕,该怎么做,不言而喻。 曾专注于P2P领域的互联网金融老牌公司人人贷近期发布了人人贷WE理财,旨在打造一个重磅依靠金融机构的互联网理财品牌,WE理财旨在采用数据化的管理,以人机结合的方式打造更高效、更便捷的专属定制化的财富管理。 最近刚获红杉资本B轮投资的“人气小生”真融宝。从今年开始,真融宝便开始向互联网资产管理平台转型。随着业务的发展,真融宝这个最初的P2P买手已经成功转型成为资产配置平台,现在P2P资产占真融宝资产的份额不足5%,更多的资产是在小微信贷、消费信贷、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等领域中进行配置。 积木盒子在上线之初就号称要打造“以不同风险度和不同预期收益的丰富产品库为基础,通过数据搜集、分析、定价,解用户需求,管理用户投资预期,为用户进行资产配置”的口号,可见积木盒子意旨在走资产管理路线。从它上线的产品来看,除了P2P传统的车辆周转贷、核心商圈贷以及项目集资,最大的特色要数其基金产品,而债券型、货币型、混合型等产品。 再来看看“财大气粗”的投哪网,当然这里的财大气粗除了平台本身的资金实力,还有就是其上线的产品多为起投点上百万的信托资管,私募、量化基金等金融机构产品。说它是P2P的话,只是因为它提供了部分贷款业务,比如车贷、薪资贷款等。 据金信网透露,他们目前正在研发自己的财富管理平台-“无忧理财”。它将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未来银行、信托公司、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产品都可以对接到平台进行销售,用户还将拥有自己的专业理财师为其规划投资。 财富管理市场虽大,如何做好资产配置才是关键 虽然蛋糕看起来很大,但是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大资管平台(财富管理平台)不会像现在P2P一样上千家,最终只会留下综合实力较强的少量平台。 目前各家号称建财富管理平台,初期,为了安全起见,接入的产品几乎都是金融业的标准化资产,如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含信托受益权)、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特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公司货币基金、票据收益权等,从资产端来说会产生大量的同质化,如何以更好的方式来配置,来帮助用户挣钱仍是大难题。 宜信创始人兼CEO唐宁先生曾说财富管理的关键词是资产配置。如果做好资产配置,财富管理的问题就基本解决了,就是资产包中有多少房地产、多少固定收益类、多少股权类(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多少保险,多少现金,多少海外,这个资产配置做好了,财富管理就解决了90%以上。
-
从美团E轮难产 看P2P融资困境
美团最近风头很盛,不过似乎都不是什么好消息。与大众点评长年缠斗、上市窗口关闭等现象,令外界对美团发展前景产生了质疑。9月中旬,关于美团“融资失败”的文章在网上广为流传。但是对于市场疑惑,美团始终没有将投资方和真正的融资情况进行密集披露。 美团E轮融资,几个月来,不停地空穴来风,直到整出美团点评合并这个大新闻。但融资的问题还是没有最终解决。 直观来看,美团的巨额亏损和融资额度,膨胀一个数量级,击穿了投资界的心理底线。但美团不是第一天运行这个巨亏的模式,之前的投资人应该预料到今天。可能问题在于,受美国股市上个财季的影响,显示资本主导的C2C模式已经越走越窄,甚至穷途末路,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绊脚石,投资界的心态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这不禁让我想到了P2P,同样的亏损运营,同样的吸引风投,同样的顽抗生存着。“烧钱不一定能活下去,不烧钱就很难活下去”已经成为了平台们的心声。 巨额融资助力平台成长 美团以前一直是密集融资,2015年1月18日,美团宣布已经完成D轮融资,融资金额7亿美元,整体估值达到70亿美元。美团此轮融资距离上一轮不到一年时间。2014年5月获得3亿美元C轮融资,领投方为泛大西洋资本,C轮融资时美团整体估值大约在40亿美元。而在此之前,美团曾分别于2011年7月获得阿里巴巴和红杉资本的B轮5000万美元投资,2010年时获得红杉资本A轮1200万美元投资。 与之相对应的P2P平台也是深受投资者的“厚爱”。 拍拍贷于2015年4月2日,完成C轮融资;融资金额近亿美元。在线金融搜索平台融360获得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D轮融资;真融宝获得红杉资本近亿元人民币的B轮投资;P2P平台永利宝获得深圳博汇源、汉理资本、深圳金丰合泰以及冠太创投等企业,总共为1亿元人民币的B轮融资;P2P平台点融网获得渣打银行和中国互联网金融科技基金领投的2.07亿美元C轮融资。 但是,这种烧钱补贴用户的模式能够持续多久,平台和用户之间的粘合度又有多少? 砸钱获客引来羊毛党扎堆 根据美团公司7月13日公布的数据,1-6月,美团总交易额达到47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90%,也超过去年全年的总和460亿元。这其中,酒店旅游业务交易额71亿元,电影60亿元,外卖42.5亿元,纯团购296.5亿元。 但是在净收入情况上,甚至没有被美团的业绩报告提及。据知乎曝料,保守估算,美团一个月亏损大约6亿元左右,上半年亏损大约36亿元左右。一个形象点的说法是:美团每进账1元钱,就同步净亏损2.7元钱。 美团亮眼的交易额是靠亏损补贴贴出来的。而不少P2P平台目前也面临相同的命运。 眼下,全国P2P平台数量已步入2000家的量级,这意味着平台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僧多粥少”的现实,刺激着各平台使出浑身解数揽客。于是,砸钱获客,成为其攻城掠地的一个重要手段。 可是这样砸出来的客户,可能并没有任何粘度。 要烧钱到何时? 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是,不管是P2P还是美团这样C2C模式的企业,要“烧钱”到何时?参照今天出行市场上滴滴、快的的合并,及赶集、58的合并,美团会步入后尘吗?那么P2P呢? 无论是美团还是P2P还要一直“土豪式”补贴吗? 其实,土豪的补贴对于一个P2P平台是发展是巨大的,多个方面来看,获得了融资才能更好地发展。所以按照目前市场来看,短期内这种“土豪式的补贴”还是不会停止的。 毕竟目前P2P行业内,有些“土豪”仍然有兴趣,那么“烧钱”短期就还停不下来。 P2P不断融资的最大弊端,是短期选择。各种资本业态,从天使到PE、IPO,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只要能交接下一棒,并不关心这孩子最后,能不能生出来,长大成人。这样的心态影响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创业者)也如出一辙,只求按时完成投资人规定的数字,就像一个金牌销售。但很有可能当P2P平台老板们像美团的王兴一样时,把数字刷到史无前例的新高,资本Boss们却不乐意了,要改看基本面了。 所以中国式P2P的发展还很漫长,在如今的风口浪尖上,每个平台老板、投资者都要想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想要干什么。
-
致监管层的一封信:P2P不能这样管
尊敬的P2P网贷监管部门的各位领导、专家及广大投资者: 你们好! 我是一个普通小硕啊星,最近看到网络上各种有关网贷监管细节的猜测,什么注册资金实缴5000万,P2P银行存管等,搞得某些盲从的投资者神经很紧张,因为这增加了这些投资者“过冬”的不确定性,并经常信以为真。听说P2P监管细则要广泛征求意见,不知道是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还是网贷平台CEO的意见,特别是少数几个大平台CEO的意见?有没有征求广大投资者的意见?——这一点啊星很怀疑。 小硕啊星特别喜欢提问和质疑,从什么注册资金实缴5000万、P2P资金银行存管这两点,我就特别怀疑,是不是只征求了少数大平台CEO的意见及与这些大平台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因为绝大部分平台达不到这个要求也雇不起那么高大上的专家顾问。我更有一个疑问?注册资金实缴5000万对一个待收上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平台作用到底有多大?P2P资金银行存管,注意是存管不是托管,到底是个什么鬼?有多大作用?存管流程机制和保障投资者资金的流程是怎样的?出事后银行会兜底吗?不会兜底那到底是谁要叫的那么响?好像有银行存管就无敌一样,是不是银行与大平台搞出来的噱头以加强垄断限制竞争逼小平台出局?监管到底是监管什么?监管谁?以上只是啊星对网上猜测的再猜测。作为一个网贷投资者,从保护我们投资者的角度,啊星想向给位领导专家及广大投资者发表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1. 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和网贷成交量,监管细则一定要有前瞻性,而不是简单的银行存管,不知道为什么这个目前成为大家最关注的。 2. 啊星认为,银行存管治标不治本,应该强化的是对P2P网贷平台资产端及开发资产端的人的监管,特别是基础资产(部分网贷平台已经打包组合形成类证券化了) 3. 中国的P2P网贷去担保化暂时不具备条件,未来如果具备条件,第一家去担保化最有可能也只有拍拍贷一家(下次进行详细说明)。 一、下面是具体分析 1.为什么P2P监管具有前瞻性很重要? 学过货币金融学的人都知道,对全世界所有国家来说,股票、债券、股权交易等直接融资方式不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特别是中小企业,而中国中小企业占到90%,只有好的大公司才能进入金融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例如发行债券和股权。于是,与直接融资(即企业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贷款人手中获取资金)相比,间接融资(即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的融资)的重要性要大出数倍,金融中介,例如银行、小贷公司、P2P等才是企业外部资金最重要的来源。为什么是金融中介?因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要求金融中介。信息不对称来源于一篇非常著名的有关“柠檬”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济学论文,按照这篇论文的理论,没有一辆二手车能卖出去,好的二手车车主决定不卖,因为价格太低,市场上全是差的二手车,消费者决定不买,因为他们觉得不值这个价,最后二手车市场将崩溃,写这篇文章的人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那么最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是怎么解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呢?答案在中介。由于个人很难获得有关二手车的足够信息来判断车的好坏,因此大部分二手车并不是直接在个人之间买卖,二手车通过中介——二手车交易商来进行,这些交易商从一些人手中购买二手车,再将其转售给其他人。二手车交易商成为辨别二手车优劣的专家,如果他们知道二手车的质量良好,就会在销售时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由于有交易商的居中担保,人们愿意以较高的价格买质量较好的二手车。通过生产有关汽车质量的信息,交易商能够以高于购入价的价格将二手车售出,从而获利。P2P平台在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上扮演者与二手车交易商相似的角色,P2P平台成为辨别借款者信用状况好坏的专家,并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投资者才愿意在其平台进行投资。那些声称要去担保化的平台,一定会去弄其他的隐形担保,要不然必死无疑,去担保在目前根本不可行,啊星不知道网络上还有多少伪专家说要去担保,真正的专家暂时绝对不会夸此海口。 《说谎者的扑克牌》中提到,放开利率后,另一种力量开始介入——美国的借款人,政府、公司、消费者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自己的负债,债券的发行量开始爆炸性增长,从另一个角度讲投资人出借资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自由。中国目前正在实行利率市场化,美国的这种状况会不会在中国实现?如果债券会爆发性增长,我想P2P未来的类证券化一定会是一股强大的力量,P2P将会是我国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工具,未来会发展的更好更快,成交量如果按照现在的速度,今年1万亿,明年有没有2万亿?由于金融中介在处理借贷双方信息方面如此重要,所以未来P2P在中国不会像某位自称的专家说的,99%的平台未来即将死亡(这位专家还用了两篇文章分上下来写《为什么说99%的P2P平台即将死亡(上和下)》,啊星看了也是醉了,本想反驳的,但看到很多人都写帖子反驳,也就没再动笔。综上,由于啊星非常看好未来P2P的发展,所以啊星认为网贷监管细则一定要有前瞻性,而不是简单的银行存管,啊星想谈的是监管的根本方向。 2.什么样的监管才是前瞻性的监管?为什么要监管?监管什么?监管谁? 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最严重的两个问题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网络借贷有这两个问题,所有我们才要监管。P2P平台进行风险把控和担保可以有效的解决网络借贷逆向选择的问题(类似上文对二手车市场的分析),但是平台自身的道德风险和由此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目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目前中国所有跑路或者出问题的平台都是因为这方面的问题没处理好,所以啊星认为目前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是监管P2P平台的道德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代理问题,监管平台的资产端以及开发资产端的人,从本质上和来源上进行监管。看到这里,一些所谓的或自称的专家肯定会说不就是加强平台信息披露要求吗?加强信息披露就可以解决啊星说的平台道德风险的问题。啊星对这些专家是相当质疑的,但无奈的是貌似广大投资者和相关部门确信以为真并给予大赞,啊星曾经也努力反驳过以减少类似软文对大家的误导——啊星属于忧国忧民愤青型。关于要求平台信息披露,啊星想打个比喻,要求平台信息披露、信息公开透明,就像要求当官者公布其财产一样不现实,另外强制要求P2P平台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中国目前很多东西是不规范的,要做的规范会给平台带来高昂的信息披露成本,最重要是是信息披露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法律和制度是起不到很大作用的,举两个例子,一,平台会进行欺诈伪造借款人和抵押文件,或者和借款人合谋诈骗篡改抵押文件,帮助风险很大的借款者发放次级贷款;二是,平台自身乱估抵押品价值或者引诱不动产评估人谎报抵押品价值,例如把100万的房子说成价值300万。要求这样的信息披露能解决本质问题吗? 3.啊星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第一关,用法律约束平台道德风险 啊星今年投资网贷中了一个雷,中雷的经历让我思考我国应该如何保护我们投资者,而且我基本同意中雷了就认命吧,维权没用,只能等待的说法,为什么我说的这么悲观,因为现在的法律和相关制度无法保护好我们投资者,可以说基本无权可维,只能等待。所以我认为当前我国最迫切的问题是制定《投资者保护法》美国称为《贷款真实性法》,要求所有贷款人(此处为P2P平台,因为由平台审核把控风险并进行担保)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借款的成本信息,包括利率和贷款融资总费用,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啊星认为,平台向投资者公布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总费用)这一点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借款人风险的大小,一般来说利息高的风险也高,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知道平台所赚的利差和盈利情况,进而判断平台的风险。没有法律约束,信息披露制度只能是空文,投资者维权也只能是空话。 第二关,以风险准备金约束平台道德风险 就像私募基金通常用有限合伙和一般合伙人组成,原因就在于限制基金经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其从事高风险的投资。监管部门应该要求平台根据待收资金按一定合理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存入银行托管。啊星我今年中雷的平台(慧财网),风险准备金根本就是平台虚构的、假的,因为不是根据待收资金提取的,平台突然宣布经营困难,停止发标营业,然后同时风险准备金立刻为0,还振振有词的说由于不发标了所有风险准备金也没有啦,难道风险准备金是要靠未来投资人的钱,而不是根据业务提取的?原因只有一个,慧财网原先根本就没有风险准备金,由于没有法律,任何欺骗或者虚假的材料都无法可治。如果有相当大的真实的风险准备金,平台就会减少道德风险,谨慎做好风险控制,因为一旦出现危机,你将损失相当大的风险准备金,而目前平台跑路或者经营困难只要在网站发个限制体现或雷了的公告就可以了,根本无任何成本,还可以要求大家资金转股,这种激励机制完全是鼓励平台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因为平台CEO觉得,风险高的项目利率也高,成功了没出事可以大赚一笔,成为富豪(豪车豪宅,慧财网老板开保时捷并炫耀他老婆开宝马),出了事,损失由投资者付,反正投资者也不能拿平台怎么样。这种情况下平台的道德风险特别严重。 第三关,严格的注册和审查制度降低平台道德风险 在网络上开一个P2P平台基本上不用审查,什么人都可以开P2P公司,这导致大量没有借贷方面专业能力的人涌入,其中骗子和没能力的企业家居多,也吸引了大量先自融然后找项目投资的人,这是冬季倒闭潮和打新羊毛党的克星,政府应该设立准入标准并对开办的平台进行检查,但绝对不是网上某些人说的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这种没有经过大脑无良的话,例如要对其平台管理人员是否合理,经营计划书、资产负债情况所有权情况等进行分析,当然注册资本金也不能太低,并要随着平台业务量的增加而增资。 4.啊星最后的话 限于啊星能力有限,只能提这几点建议,还请各位领导专家广大投资者批评指正,这原本是想写成一封严肃正式的信,但啊星写的时候发现这很可能会成为自不量力的典型,从而引火上身,所以改成还是网络版,但还是请各位原谅啊星“愤青式”的语言。最后啊星想说过度监管和依靠某些人说的P2P平台必须银行存管和实缴5000万等限制竞争加强垄断的方法非常不可取,(啊星非常怀疑这里面有阴谋论和利益集团论),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附录:对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解释(考虑到部分投资者不是学经济的,为方便理解,啊星以举例的方式进行解释) 逆向选择(事先不知信息):在某个二手车市场,由于拥有二手车的卖主要比买二手车的顾客更了解自己的车子的好坏和价值,假设质量较好的二手车价值6万,质量较差的二手车价值4万,而购买二手车的顾客不知道谁的车质量好,所以顾客的出价将低于6万,假设为5万,于是拥有较好的二手车车主决定不卖,因为卖要亏1万,于是市场上充斥的都是差的二手车,因为差的可以赚1万,如果顾客预料到市场上全是差的二手车,顾客将决定不买,逆向选择导致二手车市场崩溃,注意这只是啊星简单的分析说明, 道德风险(事后不知行动):经典的是在保险市场,假设为汽车险,由于交了保险费,一些容易出现交通事故、爱好飙车的人就会更不注意自己的开出行为,更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反正出了事有保险公司赔偿。再举一例,例如朋友向你借钱,他说借钱做生意,你了解了一下觉得如果他认真做这个生意应该可以还钱,但你朋友拿到你的钱以后却去炒股从事高风险投资而不是做原来和你说的生意。这就是道德风险。
-
让人永远成不了富人的“穷人思维” 你有吗?
什么是穷人思维? 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讨论下穷人的形象。在大多数人的心里,穷人就代表着自私、小气、嫉妒、敏感、愤怒,虽未必完全确切,但也多少刻画出了穷人的心理。 没有贬低穷人的意思,更何况,什么样的人是穷人,什么样的人是富人——这仍是一个没有人能给出标准答案的问题。你未必是穷人,或者你未必认为自己就是穷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你或多或少带有那么一点穷人思维。 穷人思维是什么?是短视、盲目和贪婪。 先来讲一段故事。 在股市还好的时候,同事A因为炒股赚了不少钱,这个消息被同事B知道了。 “你是怎么赚的?”,B问A。A就把他是怎么赚的一五一十地讲给B听。听完之后,从来没有涉足过股市的B动心的,“我现在投10万,什么时候能翻一倍?”,他问。A说,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 B就跟着A买股票,第一个星期,有4天上涨,1天下跌,B还是挺开心的,算下收益差不多到了20%。于是B请A吃了顿大餐。第二个星期,形势有点不对了,只有两天是上涨的,3天下跌,B的收益不到20%了。 B有点急了,跑去问A:怎么会这样?A说,我的也跌了,我也不知道原因。 …… 最终,B的股票亏了30%,10万块钱只收回了7万。一说起这件事,B就开始抱怨:我还以为A是股神,没想到也不靠谱,害我亏了这么多,以后真的不能听他的了。 股市就是人性的一面镜子——笔者是很认同这句话的。在上述这个故事中,在B身上,穷人思维显露无遗。短视:股票涨了就请吃饭,股票跌了就埋怨别人,只看短期利益,没有长线思维,因而会因为没有耐心而失去“翻身”的机会;盲目:B是一个没有任何炒股经验的人,看到A赚钱了,他便设法效仿,最终连本都亏了。在决定入市之前,B没有去系统了解证券知识,没有知识储备,也因此缺乏自己的判断,始终只能人云亦云,处于被动;贪婪:还未入市,想的就是什么时候能翻倍,赚了20%,还想继续赚,没有根据内外形势作出合理的判断,没有及时收手的后果,必然是陷得更深。 扪心自问,你没有一点穷人思维吗? 对于P2P投资人来说,警惕穷人思维则显得尤为重要。与股票、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理财方式相比,P2P投资实在过于新鲜。一方面,平台尚无成熟的模板可以借鉴,行业规范亟待完善,所以违规操作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投资人对于P2P的理解,对于风险和平台优劣的判断,仍尚未成熟。短视、盲目和贪婪对投资人的误导,在P2P投资当中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会放大很多倍,这也是笔者之所以强调要警惕穷人思维的原因所在。 1.越是容易得到的,就越是暗藏着巨大的风险。很多投资人之所以中雷,其原因就是经不起某些平台高息的诱惑——不管会不会跑路,先捞一笔再说,最终落入别人的圈套。要知道,游戏规则是掌握在别人手中的,跑路的速度永远会快过于你醒悟的速度。此外,对于P2P行业走势的判断,也需要有长线思维。任何暂时的负面现象都不会影响一个新兴行业前进的脚步,所以在行业频繁爆出跑路、诈骗等丑闻的时候,投资人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下错车。 2.不要被任何人怂恿,保持独立思维。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中强调过,通过渲染强大的“背景”来误导投资人的平台数不胜数,投资人如果没有独立的判断,则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高大上不意味着绝对安全,小而美也可适当去尝试。笔者此前拜读过一篇关于P2P进入“小时代”的文章,就深有感触。一些新兴的平台,吸取了前人的营养和教训,在平台制度设计、风控体系建设以及用户体验上都有更为成熟的思路,也因此更能接近风险和收益的平衡点,投资人可以多多关注。此外,笔者给出的建议是,赚钱从来都不是容易的事情,一夜暴富也并非唾手可得。在没有充分了解P2P行业,没有基本的P2P知识储备,没有基本的风险认知能力之前,谨慎投资。 3.认清行业基本规律,认清自己。戒除贪婪心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今年6月股市开始走下坡路的时候,笔者曾与一些朋友有过交流,大多人都在感叹,如果给自己设置一个止盈止损线该多好,或许还可以赚一点,至少也不会亏那么多。这些都是事后的反省,在事中呢?很少有人有这样的觉悟。不同的理财方式,成熟之后都会有一个被行业普遍认可的收益水平,P2P也不例外。目前来看,规范的P2P平台给出的年化收益在10%—18%之间都属合理范围,过低的不建议投,过高的需警惕风险。有了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投资人就不应盲目追高而导致中雷。同时,在认清行业的基本规律之后,投资人自己心里也需有一杆秤,给自己设置一个收益区间,低于或者高于这个区间就直接PASS,这也是相对较好的方式。 由穷人变富人是一个艰难和漫长的过程,但比起做穷人来说,做一个思想上的“穷人”更为可怕。
-
直击P2P六大“病灶” 任何平台不可能全无问题
互金行业,发展到今天,仍然一片乱象纷呈,或许是某些困境或者痛点,导致今天这样的局面。笔者在此,盘点一下当下行业的困境与痛点,也做一下简略分析。 难点一:资金池(重点分析) 大家小时候,一定做过一道数学题,一个水池进水和放水的问题。 其实互金行业的资金池问题,可以用这个逻辑去理解。资金池英文名叫“cash pool”,我们可以简单把P2P流程,看做是很多进水口(相当于投资人投资)和很多出水口(相当于借款人借出),由于来来去去的资金,就会无形中形成一个池子。银行就是这样的原理,无数的存款人和借款人,就代表了资金的流向。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个行业是怎么定义的:P2P是信息中介。 意味着中间不能存在池子,我用一个图来简单描述一下两者的区别: 上图可以清楚的知道,两者的区别在于,资金能否完全有效匹配。美国LC具体的项目,都是对应具体个人或者项目,很多都是过桥资金性质;而国内,笔者不敢说每家互金网站都存在资金池问题,但是一旦涉及理财计划之类的,就一定存在资金有效匹配的时间差问题。既然存在资金的时间差,那么资金就会在企业账户,形成一个“蓄水池”,这就成了资金池。 假设企业挪用资金,只要来去资金正常流动,那么这就是一笔沉淀资金。余额宝就是这么发展起来的,于是,大家看到各家消费类网站,想尽各种办法,叫我们把资金存到他们账户下,那都是资金池啊。 P2P行业,你觉得会例外吗?资金池100%存在的,没有例外。但是笔者在这里要阐述的观点是:资金池是一个正常、自然而然形成东西,它不会因为银监会的某些禁止性规定就消失,相反大家更多的要去理解资金池产生的背景原因。因此笔者对资金池是否要禁止,一直是持有中立态度,在当下的互金行业,完全禁止是完全不可能。(具体课参见笔者先前的论述《P2P行业不应该对资金池噤若寒蝉》) 当然,笔者在今年七月出台的《互金指导意见》中,没看到关于资金池的说法,对于之前那么提倡的“八条红线,四个不可以”,基本上很多都不现实,所以监管层也及时调整了,《指导》中也有意的避开了这个话题,这些都颇值得大家玩味。 但是,大家也要理解监管层为什么在前期提出禁止”资金池“口号或相关言论。原因很简单,就是保护各位投资者,早期连个银行资金存管都没有,当平台对资金的权限越大,可操作空间越强,那么出问题的概率,理论上就越高。 早期的直接禁止,应该是口号式、运动式、中国特色官僚式的文化,而不是禁止它。行业内一直都对这个话题,非常敏感,笔者觉得不应该是这样的。 难点二:坏账率和相关风控 由于是借贷行业,就会存在一定的坏账率。 互金行业的坏账率,一直都是一个谜。笔者听到几种声音: 1、声称坏账率为零的 2、计葵生声称陆金所坏账率为5%左右 3、干脆不公布的 4、笔者曾经了解到的,中关村某些小贷公司,坏账率高达20%以上 具体的风控、坏账这些,笔者认为,这些会一直是一个谜题,因为不会有客观中立第三方人知道; 当然,像第一种说法的,完全是把投资人当傻子,他们的逻辑是:只要平台把钱垫付了,就可以宣称自己没有坏账。但实际情况呢?是一旦平台垫付不了这个钱,那么出现的后果就是,平台所有借款都是坏账,也就是坏账提升到100%。 关于计葵生自爆家底,笔者认为,他们的数据,真实性比较高一点,陆金所的逻辑也很简单,假设行业老大是这个水准,那么基本低于这个坏账率的数据,基本都有水分?这让笔者突然联想到手机制造业的乐视手机,他们公布制造手机的MBO(原材料清单),也就是把底全部公布出来,也算是下了血本的。 不公布的呢,可能很多是数据不好看(平台的风控总监,需要时刻清楚坏账的变化情况,否则平台资金断流,将是大概率事件) 第四种说法,是笔者自己在工作中,从大股东口中听到的,真实性无法考证。 在笔者看来,不管坏账率是多少,只要:①平台因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所收取的各种管理费,那么平台就是非常健康的; ②平台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平台因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新吸收的资金量(也就是从投资人那收过来的钱),那么平台只要不东窗事发,就能一直存活下去; ③平台坏账导致的现金缺口>平台新吸收的资金量,那么平台就会倒闭。 详细可以见下图(按照定义域的概念理解): 给大家透露点信息吧,笔者私下了解到:大概积木盒子之前8600万美金的融资,就是因为河北融投事件,导致的现金流紧张,这家企业平台差点因为河北融投事件的恶劣影响,成为了问题平台。只不过由于融到钱了,当然积木盒子平台本身平台价值也还挺不错,所以它存活下来了,也就是用融到的钱,堵住了坏账导致的资金缺口。 难点三:获客与营销 在上一个章节《战国时代》,笔者曾详细讨论过互金秀肌肉的问题,这就好比买东西,畅销与否,取决于嗓门大小;现在则是营销劲头。 强者如”借贷宝“,活动无下限,强迫学生下载APP营销;中者如“撸精锁(陆金所)”,尺度无下限,色情基调;当然,最次者,那就是直接骗老头老太太了。 就目前笔者了解到情况,随着竞争加剧,而行业的投资者人数发展缓慢,目前人均获客成本已超500元,这已经是一个很高的数据,也意味着大笔营销费用。 获客与营销,更多是中小平台的问题,大平台之间,关键是营销转化率。 难点四:非法集资、自融、资金存管与监督 每次和朋友介绍自己的工作,特别是那些不懂这个行业的,总是避免不了解释一下这些传统民间借贷的问题。 因此,笔者在和父母解释自己工作时,总是很无奈。 还好,目前银行开始展开存管工作,对资金的流向,多少有了一定的规范。 难点五:投资者的不成熟(刚性兑付、兜底和风险保证金) 每次出现什么“危机”、“跑路”等新闻时,笔者从来都是冷眼旁观:过于贪婪导致他们选择高息;过于懒惰导致他们不挑选平台,而投资是一件需要自己对自己负责的事情,世上没有白来的午餐,投资也别想着随随便便就能获得高息。 看着“泛亚危机”,真是让人嘀笑皆非,拉横幅堵政府就想挽回损失,可能吗?不能承受那个风险,就别投资;玩股市的目前是被教育出来了,互金行业,则不知能够何时成熟起来! 难点六:优质资产端的匮乏 对于那些整体素质不错的平台,他们一般都有优秀“吸储”能力,制约平台发展壮大的,不是投资人的问题,而是标的资产是否优质。 小平台求能够快速成长,而大平台追求的是能够健康成长,也就是不同平台之间的风险偏好是不一样的。 小平台追求高风险,所以营销开道,用户数据为王,那将是决定他们融资故事的关键要素;而中大型平台,可能追求在一定风险阈值下的高速发展,因此,缺乏优质资产,就成为了制约大平台发展的关键要素。 可能互金行业的困境与痛点,远不止这些,在理解行业问题、抉择具体投资哪家平台时,还需要深入了解一些细节;但是面对行业这些问题,其实就像一个人一样,只要健康就行,不可能完全没有上述情况。就如同那些无免疫力的病人,必须在ICU病房里,那反而是不健康的;真正健康的平台,或许存在着某些问题,例如对坏账的态度。 我们考察一家平台是否值得我们信任,看看这家平台是否有一定的抵御坏账风险能力,也就是人体免疫能力。 作者 秋源俊二 微信公众号 QYJEQYJE
-
或加盟或代言 明星为何如此热衷P2P?
(文章系作者授权网贷之家首发原创作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继财加曲线上市之后,star这个词突然之间在互金行业热了起来。从歌手平安与陆金所“牵手”到那英为“小赢理财”站台,再到star vc投资融360,直至近日传出范冰冰将出任紫马财行的形象大使以及9月1日,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五大女星纷纷通过微博发声“缪斯时代来了”,明星正在慢慢进入到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互金行业,似有再掀起风雨搅动风云之势。 为什么会在最近有这么多的star代言或者进入互金行业。 从周期来说:从最初的虚假欺骗,到后面的假标自融,再到后来的拆标建池,以及到现在真实资产的垃圾债权累积,专家所谓的资产荒,各种方式的变现渠道开发以此来消化坏账,都意味着行业已经在慢慢朝着国家所理想的第三财政发展——消化坏账,消化产能淤积,消化产能过剩,淘汰垃圾产业,促进金融深化改革以及发力改善实体经济新的发展环境。于行业周期中的具有真实意义的起步阶段入手或者代言平台,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于投资机会来看:第一、一些新的慢慢褪掉泡沫的平台将会慢慢出现,新的投资机会即将到来,今年过后,明年也许会是新的资本元年。因此于此阶段出手,买入平台,借助自己的公众优势保证平台的资金流不断,同时帮助平台刷好运营数据和增长数据,来年卖个好价也未必不可期。 第二、今年伊始,开启了资本狂欢,同时也开启了创投圈的资本泡沫。据清科中心研究报告指出:2014年初到现在为止,全国新注册的企业数量是1200万,其中2015年前6个月是600万家。也就是说,去年全年的量等于今年半年的量。而2014年全年活跃的天使机构却只有52家,投了不到800个项目,平均每家投资15个项目,而今年上半年在“互联网+”的狂风下,活跃的天使投资机构达到248家,投资的项目有1000个,每家3.7个。 于此通过这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的结果就是投资泡沫已经初显,因此才会有下半年大家所倡导的资本寒冬,当大家都进入消化阶段以无力顾忌行业内一些好的,稍有实力平台的时候,投资机会也已经来到。 第三、于当下国情而言,没有比股权投资更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手段了。相较于以前还有“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糖高宗”等作为投资的时候,再来细数现今的创投渠道,已没有比互金值得出手的股权了。从股市、债市的坑爹坑娘,到近期没有价值的O2O大面积倒塌,再到实体经济的持续下行,最后到霜降来临,房产泡沫破灭。投资渠道已然扼杀殆尽。 第四、这是最好的时代。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为什么这是最好的时代,因为国家重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把金融大众化,也重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走完利率化市场最后一步,因此形成的格局就是,这是一个抢粮,抢钱,抢资产,资产重新分配洗牌的时代。未来的互金行业,绝对会有巨无霸企业出现,其庞大程度会让银行惊心,会要了小贷,融担的命。 第五、每一家上市公司都会有互金梦,每一个当地的龙头企业也会有互金的想法,因此互金的未来不差最后的接棒者。从今年的一封封意见来看互金的未来格局已经比较清楚要么作为第三财政,回归实体,拥抱产业,回归上市系,要么拥抱传统金融,融入金融体制;要么打破体制,创新模式,形成生态闭环;要么当一个红顶商人,寻求政策庇护。不管怎么样,互金的格局就决定了他的未来不会小,不会小的未来收益也绝对不会低。 Star来了,平台就真的好吗? 表面看来会有不少好处,从行业的角度来看:star代言互金会让更多人关注这个行业,从面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从投资人角度:打开增量市场,让一批新的小白加入,注入新鲜血液。从平台角度:加大曝光,有助于形成平台品牌优势。 深层次想其实这也许是资本利益的追逐和平台新一轮的增信手段而已,因为它依旧违背着至死不变的道理——明星≠安全。从最初的花式噱头,KOL、考察、评级增信,到后面的各种巅峰、高峰论坛曝光增信,再到后来的央视,协会征信,以及到现在的明星增信,也只不过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结果然并卵的玩法而已。 所以对于很多投资人,尤其是没有玩上一年以上的初级投资者或者明星自身的粉丝小白来说这种行为更是一种妖魔化的诱导。安全=明星的加盟,安全=明星的代言,安全=人气旺等一些已经被证伪的悖论也许又会袭来。 因为于投资而言,或者对于投资人教育来说,简单粗暴的妖魔化诱导本身就是一个悖论。从对投资人负责的角度来说:投资理财从来都不应该因为加上互联网就应该简单粗暴,理财首先是基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判断,其次是基于自己对于理财产品风险的认识、把控,最后再经过多方面何时信息,细心思考并进行心理博弈之后所做出的理性的投资理财行为。而所谓的互联网化的简单粗暴言外之意就是“有我在这里,钱就安全。”可是出事之后,代言人简单的官方回应,在加上时间的消磨作用慢慢的就不了了之,就像股灾爆发一样,不少人去证监会闹事,可是到现在呢?该割肉割肉,该走人走人,抵押房车的,回去继续搬砖,重新从0开始,因为除了这样你什么都做不了。 行业的春天即将来临,作为投资人练好基本功,根据实况,理性分析,理性决断也许更好,作为行业人,也不应该迷茫。99%的互金平台要倒闭,死亡之说也就当个笑话。且不论99%这个数据从何而来,有何依据,就凭借目前对于绝大多数投资人来说易于把控,易于分析的理财通道来说,互金应该是很多人的首要选择。春天即将到来,且行且珍惜! 文章系作者授权发布原创作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贷之家官方立场,如需刊登转载,请注明来源网贷之家并注明作者,违者必究。
-
明星代言的P2P平台 你敢投吗?
“明星”一个光鲜而又亮丽的词语,一个无数少男少女的“梦中情人”,一个让众多怀有明星梦的人穷其一生而追求的“光环”。那么明星到底是什么呢?根据百度百科解释,明星指旧时指交际场中有名的女子,现多指有名的歌手、演员、运动员等。从释义上看,不难理解,明星即为有影响力的人士,其个人魅力极大,能聚集巨大的人气和力量。 近期,从歌手平安与陆金所“牵手”到那英为“小赢理财”站台,再到star vc投资财加等,直至近日传出范冰冰将出任紫马财行的形象大使,明星逐渐进入到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互金行业,从某种程度有助于大众对互金行业的了解与认识。 为什么这样一个一直受人诟病的行业想方设法地与明星“勾搭”呢?那么,下面笔者与大家探讨互金企业寻求明星代言将会获得的好处,这也是其寻求明星代言的初衷。 一、提升企业形象 明星是一个既高贵又高昂的词语和职业,邀请明星做形象大使或代言需要支付大额酬劳。企业能花高额费用请明星代言,侧面证明其资金雄厚、实力强大,给大众树立一个安全、踏实、可靠的形象,有助于其销售量成倍增长,这也是企业为什么乐此不彼地邀请明星做广告的原因。 二、增加公众认识度,吸引眼球 明星出场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媒体报道,企业邀请明星代言,顺其自然地可以利用其影响力,增加企业曝光率,吸引大众眼球,建立民众信任,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加获客的机会和渠道。 三、利用其示范作用 明星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力很大,请明星代言产品,能产生较强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在许多情况下,部分消费者(投资人)在选择产品(平台)时不知所从,但如果有明星为某一产品(平台)代言,其自然而然地会选择该产品(平台),因此明星代言为其提供了购买的理由。 四、定位品牌、丰富产品内涵 平台的发展和壮大除了需要有一个专业、敬业、有责任心的团队外,还需要平台清晰而又准确的定位。近日,人人贷豪掷800万美元购买昂贵域名似乎再次印证了这一点,定位极为重要。明星一般都有被大众所了解的故事和个性,将明星与产品联系起来,产品也就增加了一些联想和内涵。比如,由本山大叔代言的产品,往往与农村消费者有关。 基于上面四点表述和分析,不难看出互金企业逐渐与明星“勾搭”的初衷和原因。但笔者对此持中立态度,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既然有利必然就会有弊。那么下面再来聊聊明星代言p2p行业有哪些弊端呢? 一、明星本身的负面影响 明星在其绚丽夺目光线形象的背后,有狗仔队钟情的曝光,媒体狂轰乱炸的追踪,一旦产生负面影响,其多年的努力和积累便会付诸东流,其代言的企业和产品也将会苦不堪言甚至承受灭顶之灾。众所周知的“艳照门”一出,其涉及的明星所代言的产品遭受大批民众抵制,网络上甚至出现抵制这些明星所代言产品的“召集帖”,致使匡威、森马等企业苦不堪言。 二、明星代言的高额酬劳从何而来 众所周知,明星代言的酬劳几百上千万不等,甚至过亿。那么大家会问互金行业真的这么赚钱吗?既然如此赚钱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企业因兑付问题关门或倒闭呢?也许是经营不善等问题造成的,但更多的是涉及资金池、私自挪用投资人资金的原因造成的。笔者不免会问,明星代言的资金到底是企业的利润呢还是挪用投资人资金来给自己树立高大上的形象呢? 三、从众效益真的一直会好吗? 喜欢明星,进而喜欢明星所介绍和使用的产品,这是一种常见的情感迁移的心理现象,也是大家常说的爱屋及乌。互金企业寻求明星代言,众多喜欢该明星的投资人因该喜欢该明星而投资该企业,如果亏钱了怪谁呢?怪自己还是怪明星呢? 四、理性投资人真的会投吗? 互金行业是一个时时刻刻与资金打交道的行业,资金的安全和收益才是根本。经历过互金行业“野蛮生长”风浪的投资人们又有多少不理性呢?“羊毛出在羊身上”,再昂贵的明星酬劳最终还是需要投资人自己来买单。投资人在投资时更多的会侧重资金安全、收益较高的平台,而不是单一的明星形象和明星效应。 无论明星代言p2p企业是利好还是利坏,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p2p企业将加入到寻求明星代言的潮流中来,笔者对此深信不疑。但综上分析,笔者更希望p2p从业者将更多的精力、资金投放至企业的管理、运营及产品的创新上,重内功轻浮表,花香蜂自来。同时,笔者也希望投资者在平台选择上不要纯粹地迷恋明星,更多地应放在平台的考察、产品的研究上,尽可能地保障资金安全,实现财富增值。
-
P2P平台这些赖账手段 投资人需警惕
面对最近P2P平台的清盘潮、跑路潮,笔者总结了几种P2P平台忽悠投资人的做法,并为投资者提出了维权建议。 陷阱一:线下债权转让 某平台发布的清盘公告称可以提供线下债权转让,即 P2P平台在线下寻找受让人,并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债权人和受让人线下债权转让后,转让方必须销户。 融易信公司在清盘公告发出后,等投资人本人去核对投资协议时,逼迫投资人必须转签线下协议,否则拒绝打款。 陷阱二:虚假宣传 证明做假: 北京的网金宝,打着央行监管的旗号,用“高收益率、无风险、专业、安全”的招牌吸引了不少的投资者。然而谁也没有想到,所谓的央行监管,居然就是用PS做出来的一张假证明。仅仅四个月,该公司就消失了。 担保公司做假: 融易信公司在平台宣布清盘之前,悄悄删掉了网站之前宣传的“鄄城融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借款提供百分之百的本息保证,以及平台管理团队的信息。 项目做假: 深圳的群众贷,居然在借款项目上完全抄袭四川易贷网,在易贷网发标约10个小时后,群众贷就会进行全面的项目内容抄袭。 刻意夸大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 这种是目前最常见的平台虚假宣传。平台往往会宣传某实力强大保险或者担保公司为平台提供了全面担保,或者宣称自己是一家有保险的P2P平台。但事实往往可能是只有某个项目有担保,而并非整个平台的项目都在承宝范围内。更加过分的情况是,有的保险或担保公司仅仅是保障账户资金的安全或者交易安全,而并非大家所理解的投资保本保息,却被平台宣称是有保险的平台,这样极易误导投资者。 维权建议: 一、不轻信平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维权力量 针对平台要求投资人销户或者转签线下协议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平台诚心还投资人的钱,可以直接将钱款打给投资人,没必要再多此一举。平台要求投资人销户、转签线下协议真正的目的可能在于撇清平台中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人遵循平台要求销户,一旦债权受让人耍赖,平台事后可能会以当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让清楚为理由,撇清平台与投资者的关系,投资人也不能起诉平台。 因此投资人千万要小心这类做法的玄机,不要轻信平台提出的方案,应该要在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和平台协商解决方案。最好不要一个人单独行动,因为那样容易落入平台的陷阱,很有可能就把自己的保护伞给摘掉了,最好是和其他投资人成立维权小组,团结一致面对问题平台,不容易上当受骗而且维权影响力较大。若发现平台完全没有诚意还款,提出的方案仅仅是缓兵之策,在必要情况下应当立即在平台所属区域的公安机关报案,若刑事立案不顺利,可提起民事诉讼,对平台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来保证平台现有资产不被转移。 二、提前保存证据,防范于未然 投资人应该在投资后保存投资相关证据,比如投资记录、投资协议、还有平台提供公开宣传资料,如相关担保机构或者其他大机构信用背书等增加平台公信力的宣传资料。一旦平台经营发生了问题,想作为中介撇清项目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可以以此作为证据,证明平台之前发生虚假宣传,从而误导投资人投资,这样即使平台想置身事外也不容易。 三、谨慎投资、选择优质平台 而关于有些问题平台在成立之初就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的情况,投资人必须学会谨慎选择平台。在投资前应该好好了解平台股东背景,信誉度,核实投资项目信息等。而不能一味追求高回报率而忽略了风险控制。
-
首个收费标准新规 P2P真的靠这些赚钱?
对于P2P平台收费标准的话题,真就是“小孩没娘——说来话长”。 投资人要在平台上获取更多收益是人之常情,借款人想在解决资金问题的同时尽量压缩成本也是无可厚非,而平台在安全运营的时候尽量增加公司利润则是生存之道。这样看来,平台与投资者、借款人之间相互角力、斗智斗勇,又在共存发展,自始至终处于一种微妙的平衡状态。 近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首个P2P平台收费标准意见稿——《P2P平台企业收费规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这类半官方机构已然介入到这场市场的博弈之中。 那接下来,就简单分析意见稿中对网贷平台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 1.会员管理费用(即VIP):平台收费向VIP客户提供高级会员待遇 虽然收费项目较为普遍,但目前看来大多数平台是不收费的;或者说半卖半送给投资人的福利。印象中红岭创投开创了给投资人保本保息承诺的先河;最早通过VIP区分保本和保本息的投资人。 再到后来隐性刚兑俨然成为P2P平台必不可少的部分,VIP原有的资金担保作用也就削弱了许多,后来的VIP延伸出专属客服服务,实时短信提醒,分级减免利息管理费,甚至部分平台的高级VIP可以通过视频看到平台每日工作实况,VIP的作用由资金安全逐步向客户体验优化方面倾斜。 而派送VIP也是通过实名认证、满足投资门槛(千把块左右),投资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免费发放;除了个别平台仍收取VIP年费(不会高于200/年),大多数平台已经不指望靠VIP收费盈利了。笔者曾有幸参加过某家平台的周年庆典,有几名投资人当场获得终身VIP会员的荣誉,这样平台既没花一分钱,又落得了投资者的人情,赚足了满堂喝彩,可谓一举多得。 2.利息管理费:投资人向平台缴纳的部分收益 利息管理费是平台运营收入的重要一环,约占投资人利息收益的6%—10%;收入的多寡取决于两个方面。主要看投资人的投标热情是否高涨,其次看产品利率的高低,在利息管理费率相同的前提下,投资人情绪越高,产品利率越高,平台获取的利息管理费自然而然的水涨船高。 从去年11月到今年8月,央行已经连续5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各类利率都呈现逐步下降趋势,就网贷行业已从去年11月的16.3%下降至今年9月的12.63%。如果从13年7月最高的26.35%算起,收益率水平在26个月里跌了超过50%。收益率下跌直接影响利息管理费减少。 现今平台收取利息管理费的主流是利息的10%,寥寥几个平台会在6—9%的区间范围内。甚至有极个别平台不收取利息管理费,这样比起来,某些投资人心思就活动了:当前投的平台虽然利率高,但是除去利息管理费就没多少了,“隔壁老王”利率虽然差不多,但是不收费,两下一比较,钱多少不说,感觉(专业术语:用户体验)就不一样了。好吧,到期撤资! 投资人要撤资,平台立马慌神了,但是收费是底线,更是原则,不容更改。接下来就要上演为商之道的精髓——变通。这样做不行,那就换个做法,反正达到目的就可以了。例如:赠送加息券给投资者把利差补回来;设立免利息管理费门槛:一次性/累计投资XX万可免除利息管理费;客户分级制度:时间长,投的多的客户可以适当免息;线下充值返点投资积分兑换制度(详情可参照信用卡):小到话费、大到手机电脑,以实物回馈投资者等等手法就粉墨登场了。 总而言之一句话:管理费可以减可以免,但是资金只能多不能少! 3.借款管理费用:向平台融资方(借款人)收取服务费 约占资金总额的1%—3%;借款收费是保障项目安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借款人尽职调查,抵质押产品项目考察,资料审核、办理手续;如果贷后出现逾期或坏账,那贷后催收,司法程序诉讼,抵质押物处理(如果有)都需要费用的。 笔者在银行信贷科的朋友曾介绍过,一笔小额企业贷款经过银行考察的综合成本高于2500元,而且都是手续齐备,征信良好,运营正常的优质企业;银行尚且如此,那P2P项目的考察成本之高也就可想而知了。 平台做小额项目,成本入不敷出。引用本山大叔小品《捐钱》的台词“我就说你捐三千块钱不至于人大车小料上家采访来。你这都不够油钱的。”大额融资模式的盈利空间固然可观,但风险也更集中,一旦出现逾期、坏账等事件。会对投资者和平台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也有悖于互联网金融所提倡小额分散的原则。 降低借款管理费用的有效方法就是依靠大数据作为征信的依据;而利用大数据的前提就是,你需要有大量的——公民隐私。 依靠会员管理费、利息管理费亦或是借款管理费作为平台的主要收入,很可能会出现平台运营难以为继的情况,政策的棍棒打不倒市场的经济规律,那么问题就来了,平台的主要盈利点到底在哪里呢?
-
P2P问题平台明显“反弹” 跑路型占比大幅上升
12月1日,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11月月报》(下称《11月月报》)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我国正常运营的P2P平台达2612家,环比上涨3.65%。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171家。 据统计,11月当月,新上线平台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为广东、上海、山东,新上线平台分别达23家、21家、17家,占到新上线平台总数的35.67%。 目前,运营平台数量排名全国前三位的,依然是广东、山东和浙江,分别达480家、332家、303家。 2015年各月运营P2P平台数量 平台数量增长速度创新低 值得一提的是,平台数量方面,11月的月环比增速已降至3.65%,而这也是自2015年春节以来月环比增速的新低记录。在今年5月和8月时,月环比增速曾一度达6.98%和6.88%。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盈灿咨询常务副总经理马骏对此表示,随着P2P平台数量越来越多,基数越大,故增速有所减缓。另一方面,监管细则出台的脚步趋近,且P2P行业门槛不断提高,今后新增的平台应该多是以“高大上”为主,平台数量越来越少或将是一种趋势。 2015年11月各省运营平台、问题平台数量 11月问题平台数量出现明显反弹 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1月,共爆出79家问题平台。截至2015年11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157家,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769家(含问题平台)。 问题平台方面,自今年6月问题平台出现爆发式增长后,目前已经连续4个月呈现下降态势。不过,到了11月,问题平台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反弹走势,当月共爆出79家问题平台,较上月(10月份问题平台降至47家)增加了32家。 据统计,这些问题平台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浙江、山东、北京、河北,这6个省市的问题平台数量占11月问题平台总数的比例,达67.09%。而11月进入统计的29个省市(港澳除外)有8个省市没有发生问题平台,相比10月数量有所下降。 马骏表示,临近年底,自融、拆标、资金池的平台由于资金面紧张,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平台出现问题。 跑路类型平台占比较上月出现大幅上升 在11月网贷行业问题平台数量出现明显抬头情况,问题平台发生率上升为2.94%。不过,从数值看,2.94%的问题平台发生率与年初超过4%的数值相比,11月的问题平台发生率相对更低些。 2015年各月问题平台数量 另外,数据显示,截至11月底,2015年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15.7万人,涉及贷款余额为82.7亿元,占比为2.1%。 而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约5.5万人,涉及贷款余额约为50.5亿元,占比为4.9%。2013年及之前,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约0.9万人,涉及贷款余额约为14.7亿元,占比为5.5%。 2015年11月问题平台事件类型 网贷之家对11月问题平台事件类型的统计显示,当月跑路类型平台的数量占比,相比10月出现了大幅上升,其占比高达77.22%。 马骏对此表示,数据表明,平台在年底这个关口或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选择跑路。而从跑路平台的平均运营时间看,达到了11.95个月,仅有2家平台上线时间不足1个月选择跑路,这说明纯诈骗平台在跑路类型问题平台中的比例也不大,主要原因仍为平台自身的运营状况所决定。 数据同时显示,提现困难及停业类型的平台数量占比分别为8.86%、12.66%,相比跑路类型平台数量占比相对较小。
-
仅提供银行交易凭证 不能证明有借贷关系
新华网南京12月1日电(庄妍) 近日,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原系婆媳关系,小华曾于2008年8月与张女士的儿子小军登记结婚,但这段婚姻仅维持了四个月左右。现张女士以一张银行交易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小华归还借款15万元。 据张女士所称,小华与她儿子离婚后,双方仍保持往来,后小华于2010年7月在宜兴购房,向亲戚、同事多方筹措后房款仍未凑齐,就来找她借款。她银行卡里正好有一笔保险款到账,就将该张银行卡交给小华,由小华自行到银行取款。对此,小华并不否认,2010年7月,她确实到银行柜面从张女士银行卡中取走了15万元。但是,小华却称这笔15万元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张女士给她的补偿款,相当于赠与。小华称,她与张女士的儿子结婚完全是受欺骗,张女士一家人在婚前向她隐瞒了小军的一些个人问题,婚后她发现事实后受到了巨大刺激,故短短4个月之后,就与小军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女士因心存愧疚,就将一张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她作为补偿。鉴于之前的痛苦回忆,她一直未动用这笔钱,直至 2010年7月,因买房缺少资金,才到银行柜面取走了15万元,所以根本不存在张女士说的借款这回事。为了证明自己没说谎,小华向法庭提供了和张女士的QQ聊天记录,并申请了知情人到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常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出借人享有债权的权利外观。本案中,张女士仅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给小华15万元这一事实,对于15万元的性质,张女士和小华存在不同理解。现小华抗辩该款系张女士对她的补偿款,属于赠与性质,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而张女士未能就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宜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评析】实践中,法院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常需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这两项基本要件事实进行审查。借贷合意包括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票据交付等方式。欠缺上述任一要件,都有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即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形,“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徐州】民间借贷起纠纷 请代理人协调又吃官司
中国江苏网12月1日讯 俗话说“人有三迷”,指的是再聪明的人有也犯糊涂的时候,做出一些让别人觉得匪夷所思的事情来。徐州的李女士,欠近200万元高利贷债务无力还,本想找代理人帮处理债务纠纷,没想到旧债还没清又惹官司,被索要“代理服务费”。 李女士在2014年,因为生意需要通过朋友向民间借贷借了不少的钱,期间因为不断的产生高额的利息,对方称其还欠近200万元,面对高额的利息实在无力偿还,情急之下来了一位高人,也就是本案中的第三人张某,但前提条件就是要支付这近200万元的30%作为报筹,也就是要支付其59.5万元。 李女士一时心急就和张某签定了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张某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帮其减轻债务。在张某的出谋划策下,李女士顺利从债仅人手中拿回了欠条。李女士接着又干了一件糊涂事,在当初和张某签定的协议上写下了“事情已经处理完毕”。 但事情过了没多久,债仅人又将李女士告上法庭。李女士认为,当初由于自己糊涂才和张某签下了委托代理协议,但最终张某也并没有帮其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反而债权人告上了法庭。 而张某认为,自己在与李女士签定协议后,在他的出谋划策下,李女士顺利的从债权人手中要回了借条,事情已经得到解决,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李女士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其代理服务费共计59.5万元。 事后,由于张某与本案中的原告王某有债务关系,就将这没有要到手的59.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王某。11月30日中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在合仪庭后择日宣判。
-
7万元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 法官调解顺利结案
近日,广元市青川县法院乐安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信任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汪某是江苏省徐州市人,被告系四川省青川县人,两人因生意结识,并成为了朋友,后被告胥某因在山西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汪某寻求帮助,原告汪某于2013年10月通过汇款的方式向被告转账15万元,后被告偿还给原告8万元,并于2014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到原告汪某7万元人民币。原告汪某表示,自己曾多次向被告胥某要求返还借款,胥某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15万的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合伙投资,原告汪某坚持是借贷,被告胥某却一口咬定是合伙,称原告转给自己的15万是一起投资做生意,因两人关系较好,当时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后来投资生意失败,原告汪某却向自己索要这笔款项。 考虑到汪某与胥某在发生矛盾之前,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有着较深的交情,之后因为生意上的亏损,双方才对该笔款项的用途发生分歧。 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承办法官运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讲法律,摆道理,探取原、被告的心底诉求、摸准症结,并结合案件实际,对双方当事人对症劝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胥某向原告汪某偿还借款4万元。庭审结束后,在法庭外,原本情绪对立的原、被告握手言和。
-
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07%/年
中国经济网深圳11月30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2015年第48周(11月21日至2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周报显示,该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为11.07%/年。 1个月内利率11.45%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45%/年,较前一周10.87%/年,上升了0.5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45个百分点;是基期50%/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31%/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72%/年,上升了0.59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0.3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1%/年。 借款期限1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11%/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1.60%/年,上升了0.5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9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8%/年。 1-3个月内利率11.03%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3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03%/年,较前一周10.91%/年,上升了0.1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03个百分点;是基期41%/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83%/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75%/年,上升了0.0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40%/年。 借款期限1-3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12%/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1.86%/年,上升了0.26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92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1%/年。 3-6个月内利率11.25%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3-6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25%/年,较前一周11.28%/年,下降了0.03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0.25个百分点;是基期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1.09%/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1.11%/年,下降了0.0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0.1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0%/年。 借款期限3-6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07%/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24%/年,下降了0.1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0.87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9%/年。 6-12个月内利率12.24%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6-12个月内,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24%/年,较前一周12.07%/年,上升了0.17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上升了1.24个百分点;是基期53%/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14%/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2.03%/年,上升了0.11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上升了1.21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59%/年。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2.8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12.25%/年,上升了0.59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上升了1.64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45%/年。 1年以上利率9.99%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周报显示,借款期限1年以上,第48周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9.99%/年,较前一周10.39%/年,下降了0.40个百分点;较上个月11.00%/年,下降了1.01个百分点;是基期91%/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工作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05%/年,较前一周法定工作日10.45%/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工作日利率10.93%/年,下降了0.88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工作日利率96%/年。 借款期限1年以上,该周法定节假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9.64%/年,较前一周法定节假日9.84%/年,下降了0.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法定节假日11.20%/年,下降了1.56个百分点;是基期法定节假日74%/年。 附图表:2015年11月21日至2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
-
“三个到位”筑牢从业人员与非法融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防火墙”
在“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农发行三门峡市分行营业部以健全责任考核机制为着力点,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工作中做到“三个到位”,筑牢从业人员与非法融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之间“防火墙”,使员工防控操作风险能力、案防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升。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分行动员会的第二天,该部即成立 “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一把手”亲任组长,下设活动办,统筹安排“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的开展。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问题和困难,各部门各司其职,组成了以活动办为中心、各部门协同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网络,每月对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从而保证活动开展总体有目标、实施有规划、工作有标准、任务有落实,促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风险排查到位。按照“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该部将信贷管理、资金计划、会计主管、大额物品采购等重点岗位和要害部门员工列为排查重点。截止目前,已开展非法集资、对外担保、不稳定因素、内控风险、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员工异常行为等6个专项治理活动,约126人次参加了专项治理活动,涵盖在职职工、劳务派遣用工、内退和退休人员,排查覆盖率达100%。在活动中,该部负责人还主动找员工谈心,进行家访,检查重点业务、重点岗位,关注骨干员工,深入挖掘潜在风险点,对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有效跟踪检查,确保排查成效。 三是考核评价到位。为确保考核评价取得实效,该部一把手负总责,亲自督导,积极协调,逐项明确牵头部门。各部门严明职责,分工把关。各评分人认真负责,依照评分依据逐项核实、认真打分,最后交“员工行为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该部还采用现场核查与非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重要问题开展评价,对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进行重点关注。评价工作坚持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留情面,既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评价工作任务,又对日常工作中风险暴露水平高和各种检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不规范行为还及时给予善意的警示和提醒 ,使每一个员工真真正正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从思想根源上消灭行为隐患,建立起与非法融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防火墙”。(秦艳)
-
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10.88%
中国经济网深圳11月29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的周五(2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日报显示,该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88%。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日报显示,借款期限1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1.28%,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2.36%,下降了1.0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35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1%。 借款期限1-3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40%,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0.88%,下降了0.48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53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38%,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38%。 借款期限3-6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99%,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1.31%,下降了0.32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0.06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49%,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49%。 借款期限6-12个月内,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2.25%,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1.60%,上升了0.65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上升了1.32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53%,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59%。 借款期限1年以上,11月27日全国民间借贷市场年利率为10.17%,较前一个工作日(11月26日)10.13%,上升了0.04个百分点;较上个月工作日平均利率10.93%,下降了0.76个百分点;是基期利率的93%,基期法定工作日平均综合年利率的97%。 另外,据了解,11月26日温州指数为18.52%,11月27日广州价格为1073.85(详见附表)。
-
新规则如何为民间借贷“松绑”
“时移则法易”。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规定》),为民间借贷规定了“新规则”。明显为民间借贷“松绑”的“新规则”,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借贷也是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和掌握这些“新规则”,才能更好地分享发展成果、规避市场和法律风险。 ■亲戚之间:“经营借贷”还是“合伙经营” 案件:祖籍河北的皮方志(化名)在北京某单位工作,受过高等教育,家庭富有。他与王有财(化名)、马有义(化名)是亲戚关系。王有财承包了沧州黄骅港施工工程,从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皮方志通过中国农行转入王有财账户130万元,通过其女儿账户转入王有财账户290万元,通过其他账户转给王有财110万元,替王有财归还欠款20万元等,双方多笔借款合计达754.5万元。 “只见钱借出去,不见钱还回来。”皮有志心里着实生气。2012年7月12日,皮方志回到河北老家,与王有财进行结算。尽管借钱和讨账是两个心情,但总算有个结果。王有财与亲戚马有义共同向皮方志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上面载明:“王有财欠皮方志借款754.5万元转由马有义代王有财偿还,王有财仍负连带偿还责任。”马有义、王有财均在承诺书上签字。但是,马有义归还了30万元后,钱又没人还了。 2012年12月25日,老皮将王有财、马有义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官司一开打可就不一样了,在王有财嘴中,借款纠纷变成了“强索合伙款”,他把老皮告上法庭。 王有财反诉称,双方并非借款纠纷,不存在借款事实,双方系合伙经营黄骅港工程项目,涉及金额是420万元,其他是皮有志计算的高利贷利息累加形成,《还款承诺》不是自愿写的,是皮有志强逼的结果。马有义则称:自己是碍于亲戚关系才在还款承诺上签的字,对老皮与王有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知情。 说法: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有义、王有财对2012年7月12日《还款承诺》上签名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还款承诺》应视为各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及排他性。二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马有义已经归还30万元,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王有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从皮方志起诉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对于王有财反诉主张的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是合伙经营关系,涉案金额仅420万元,王有财未能举证证明还款承诺与合伙之间存在任何关联,且皮方志对此不予认可,故对王有财的反诉主张不予采信。王有财主张在还款承诺上签字是受皮方志胁迫,仅提供了其兄、其姐的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证人与王有财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低,主张还款承诺无效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马有义偿还724.5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有财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王有财反诉,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有财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有义未上诉。王有财上诉称,皮方志本人不可能有这些钱,其打款凭证只有600万元,王有财提供了打款给皮方志240万的凭证;双方不仅是亲戚关系,也是合伙经营关系,双方约定了工程项目经营业务分工和利润分成…… 省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施工方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通过王有财介绍认识的皮方志,皮方志并不是工程合伙人。工程款项已经全部结清,王有财已经扣除了差额利润部分。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王有财主张《还款承诺》的书写方式、内容等有明显瑕疵,但综合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还款承诺》的真实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出借方与借入方就借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中,除借款的数额、借期、利率达成一致,还应当包括借款用途的约定,这是借条书写内容中最易忽略的部分。本案引发争议的原因就是,借款之前没有书面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承诺又欠缺这一内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目的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予保护。《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而对于经营投资行为的保护,不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 与金融机构借贷不同的是,原来的民间借贷行为生效要件包括两个:一是出借方与借入方就借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出借方将出借款项实际交给借入方占有。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个人与企业、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自协议达成之时生效,民间借贷生效要件向“放松”方向发生了变化。 ■公司借贷:为何穿上“股权投资”外衣 案件:2011年4月2日,某投资公司经股东会同意,投资1000万元购买某房地产公司45%的股权。4月7日,投资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投资公司出资取得房地产公司股权,双方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双方合作期为1年,自2011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6日;合作收益详见附件三;房地产公司负有保本并支付收益的责任,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及收益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万分之6每天缴付违约金;股权收益及其他未尽事宜见附件。但是,附件三《股权投资收益保障协议》约定,此股权投资期为6个月,股权收益率为24%;6个月期满后,须付清全部股金。 4月8日,通过银行电汇方式,投资公司将1000万元款项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同日,在工商机关进行了股权登记变更,投资公司持股为45%,房地产公司持股55%。 约定的6个月期限过去了,1年的期限也过去了,房地产公司并未完全支付约定本金和收益。2012年8月14日,两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其中,双方确认,房地产公司已经支付320万元收益,并约定截至2012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息,所欠本息见附表;不按约定支付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额5%支付违约金。但是,房地产公司仍未完全依约偿还。投资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双方为投资关系,要求投资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20万元。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为投资公司持股45%,但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期收回本息、固定利润的约定,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另,双方2012年8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已注明《股权投资协议书》实为借款关系。房地产公司也制定了还借款计划。从《还款协议》和还款计划,也应认定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利息过高,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利息从借款行为发生时(2011年4月8日)起按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按《股权投资收益保障协议》约定的期限6个月)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但应扣除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320万元利息。投资公司取得的45%股权应予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1000万元本金和利息(利息计算同上);投资公司取得的45%股权应予返还;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请。 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法院。上诉称,投资公司1000万元是投资款,双方约定的保本、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双方就是一种投资合作关系。投资公司的收益只能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实现,无权要求返还1000万元。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为借款关系,又支持了利息,适用法律错误。 省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借贷关系;房地产公司不能证明投资公司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其临时拆借资金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符合规定的利息部分应予保护。 二审法院作出《(2014)冀民二终字第1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本案中,投资公司以股权转让方式出借款项,并实际持有了公司股权,但是,从双方给付款项、收取固定利息等实际行为来看,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完全符合法律事实。两家公司为什么要穿上“股权投资”马夹,究其原因还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199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均规定,借贷合同无效,法院收缴利息。我国法律对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态度,经历了严格禁止、适度放松,到现在的依法保护。《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规定》明确规定对企业民间借贷予以“松绑”,今后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依法公开进行。 ■欠款利息:“人行利率四倍”还是“人行利率130%” 案件:某住建集团公司在河北省有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在石家庄市设立了河北分公司。某钢材贸易公司与河北分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间是:每月20日,某钢材贸易公司将收料凭证传真至某住建集团公司,拿到收条原件到河北分公司进行结算,河北分公司在60日内支付全部到期货款;如河北分公司延期付款,按照未付款吨位8元/吨/天计息,如再超过60天后计息翻番(未付款吨位16元/吨/天)。2012年3月6日、3月7日、3月13日、3月26日,某钢材贸易公司提供四批钢材,取得四份《入库单》,合计金额为141万多元。 因河北分公司未付款,2013年7月9日,某钢材贸易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说法: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河北分公司应自2012年6月20日起,对逾期不支付的款项支付违约金。《钢材购销合同》中延期付款按未付款吨位8元/吨/天计算,如再超过60天后计算翻番(未付款吨位16元/吨/天)的约定,过分高于给某钢材贸易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应予适当减少。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钢材款141万多元偿清之日。河北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某住建公司对河北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河北分公司偿还钢材款141万多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同上);某住建集团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某钢材贸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河北分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称,人银贷款利率四倍是针对民间借贷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并不适用,一审判决违约金仍然过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按人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某钢材贸易公司答辩称,违约金按四倍利率计算是法院根据规定和本案事实综合判断做出的认定,是公正合理。 省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属于明显过高,一审法院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合理调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且没有依据表明该标准仍过于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河北分公司上诉请求再行调减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终字第9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欠款纠纷与借款纠纷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归属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规则。一般来说,商品或服务提供方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义务后,接受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形成欠款纠纷;出借人将借款依约交给借款人利用,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利息的,形成借款纠纷。 关于借款利息纠纷,原来规定的是“一线两区”,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划线,超过该条线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该条线以下的约定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限制扭曲了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备受诟病。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采用“两线三区”规则: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支持支付利息请求;超过年利率36%的约定无效,法院支持返还利息请求;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的区域,视为自由区域,当事人请求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已支付利息,法院也不予支持。“两线三区”规则,可以说给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创造了宽大的制度空间。 关于合同违约金(也有人称之为欠款利息),由合同当事人事前约定。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诉请增加赔偿;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法院根据举证判断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决定。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明显过高,依法调整为“人行利率四倍标准”,省法院认为没有依据表明该标准仍过于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支持再次调减。《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随着“人行利率四倍标准”走入历史,合同违约金(欠款利息)的调整如何变化有待观察。 ■本报记者周斐
-
开县法院“五项举措”加强民间借贷案件办理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增长、涉案金额大,当事人出庭率低、案件审理周期长等情况,开县法院抽调精兵强将,依法办理民间借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31件,无一引发诉访。 一是强化诉讼引导。强化立案登记、咨询导诉司法服务,向当事人发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南,由立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诉前引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 二是加强案件审理。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逃避诉讼,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承办法官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上门进行耐心释明,动员亲属进行劝说,积极参加应诉或调解。在案件审理中,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实质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有调解基础的,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加强调解。 三是重视配合联动。加强信息通报和衔接配合。对受理及依法裁判的涉及民间借贷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每月汇总后函告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公安及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的案件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同类法律事实,及时函告法院。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老赖”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是强化法治宣传。针对部分群众法律常识缺乏、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通过选取民间借贷方面的3个典型案例,邀请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等共计100多名旁听庭审以案说法,在城市广场举办2场专题普法活动,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违法融资活动。(来源:开县人民法院)
-
7790件金融纠纷 七成民间借贷
记者茹玉 金融案件呈现“双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七成 2011年和2012年我市金融纠纷案件达到案件新收数的高峰,到了2013年和2014年略有下降。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平开稳走,但经济运行中新旧矛盾交织,经济总体下行压力较大,诉至法院的金融纠纷又有回升。 今年1-10月,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金融纠纷案件7790件,涉案标的98.49亿元,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5.5%和0.4%;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6365件,结案标的69.82亿元,与去年基本持平。 数据显示,金融案件审结以判决居多。而案件数量和标的与银行性质、业务范围密切相关。案件数量方面,国家控股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案件数量较多,其他商业银行案件数量较少。 今年新收金融纠纷案件中,特别要提到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在连续几年下降后今年出现回升。据介绍,今年1-10月,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444件,占全部金融纠纷案件的70%。其中,新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088件,占14%;担保及追偿纠纷718件,占9.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10件,占3.9%;信用卡纠纷212件,占2.7%;其他纠纷18件,占0.2%。 此外,金融纠纷案件与所处区位、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及民间资本活跃程度等密切相关。今年1-10月,安吉县法院受理金融纠纷案件2358件,长兴县法院受理1888件,吴兴区法院受理1755件,德清县法院受理1141件,南浔区法院受理628件。统计显示,吴兴区法院金融借款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与其所在区域各类金融机构相对集中有关。长兴县和南浔区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规模较大,小额借款纠纷相对较多。 11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月到10月全市两级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 此次向社会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今年前10个月,我市案件数量及涉案标的呈现双升趋势,民间借贷纠纷在金融纠纷案件中占7成。金融案件突显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多措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金融案件逃废债现象严重出现刑民交叉等新问题 据新闻发言人市中院副院长费会平介绍,金融纠纷案件在数量和标的大幅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据介绍,金融案件中,企业间联保互保现象普遍,风险辐射半径扩大。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在湖州一直经营良好,四家公司平时也关系密切。其中一家公司到银行贷款,另外三家公司都会做担保,一般每家公司都会向银行贷款500万左右。这种“企业抱团取暖”的联保、互保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起到一定作用。但今年1月,甲公司在经营中出现资金断裂后,无法按期还贷,银行为此将甲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还贷,并冻结了四家公司的相关资产。其他三家公司为此影响了正常的经营,出现“一损俱损”的情形。 法院审理案件时还发现,金融纠纷的多发导致不少债务人触犯刑律,由此引发一系列刑民交叉问题。去年,湖州某制造企业向银行借款200万,并找了其他企业做担保。后来该制造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还不出贷款,担保企业帮助其向银行代偿了200万。今年6月,原本贷款的那家制造企业负责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抓,贷款合同无效。帮助代偿的担保企业认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无效,并在今年7月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原来代偿的200万。法官表示,像这些刑民交叉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难度很大。 从案例来看,金融纠纷案件牵涉到的被告人数很多,呈现“一拖多”的现象,案件送达困难,被告“跑路”、“无法联系”、“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案件被告多,情况复杂,不少案件的部分被告不履行到期债务,甚至恶意逃废债。主要表现为,虚假或低价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如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利用诉讼规则拖延或阻碍还款;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通过虚构租赁关系,对抗金融机构抵押权;利用企业破产制度等逃避债务。这些行为给社会诚信造成很大影响。 学会风险评估参与民间借贷量力而行 对于金融案件呈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该如何逐步解决呢?对此,市中院民四庭庭长李培华表示,目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严格审查,依法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和完善放贷手续,督促企业和个人进一步规范金融活动的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李培华表示,目前,全市法院不定期选择20件左右的金融借款典型案件作为督办案例,要求加快审理、限时办结,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在督办典型案件的同时,全市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做到快审快结。与此同时,自2014年6月湖州市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市法院通过曝光“老赖”、“一处失信、处处限制”等司法途径,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构筑抵御失信行为的司法防线。 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市中院还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邀请相关金融机构的嘉宾观摩旁听,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让相关行业相关人员直观了解金融法律知识。 那么,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金融办金融发展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首先,金融机构要落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在经济下行的形势下增强银企互信、银企合作,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审贷程序和员工放贷行为。对于企业而言,防范金融风险,关键还是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意识。根据企业需要保持合理的负债规模,通过发挥股权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手段分散企业风险,在对外担保上也要审慎进行。 而对于市民来说,风险防范意识是个人从事投资活动时特别需要加强的。这两年来的众多案例显示,高额利息诱惑是市民盲目投资的主要动机,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跟风,使得在很多金融纠纷案中借还手续缺乏规范,甚至只是口头承诺。这样,一旦出了问题,损失往往由市民自己承担。为此,市金融办也提醒市民投资时要对收益和风险做出一个正确评估,收益越高,往往风险越大,因此市民投资时要对收益有合理预期。在投资途径上尽量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时各种手续程序要规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劳动争议和民间借贷纠纷排名居首
11月24日上午10时许,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翠屏区人民法院、高县人民法院市县(区)两级法院共同举行。宜宾市两级法院从5月1日开始到10月31日的登记立案17055件。高县法院新闻发言人说:“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在基层法院是成倍增长,尤其是对公安局户籍管理的问题、社保局工作年限的鉴定居多。”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半年案件成倍增长 现场新闻发言人介绍,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宜宾市两级法院实施登记立案,不包括刑事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减刑假释、申请再审等案件的收案总数为17055件。其中:民事一审收案12259件,行政一审收案384件,刑事自诉收案7件,申请执行收案4416件,申请国家赔偿收案9件。 实施立案登记制半年来,宜宾市两级法院民事、行政一审、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立案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一是立案总数上升7.5%;二是民事一审案件上升3.8%;三是行政一审案件上升242.9%;四是刑事自诉案件上升133.3%;五是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上升350%;六是申请执行案件上升11.9%。 执意要求立案部分当事人对立案理解有误 高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增幅较大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收案16件,同比增长300%,涉及起诉公安局要求对超生子女履行户籍登记职责,以及起诉社保局要求确认工作年限的行政案件比较突出。执行案件收案248件,同比上升24.13%。从数据上分析,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增幅相对较大。”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一大批因各种因素未予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涌向法院要求立案,如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民事诉讼、长期上访的当事人以其上访事宜提起行政诉讼等,导致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上升。但仍有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此理解有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执意要求立案。因对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必须按规定作出裁定,从而导致大量程序案件上升。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为确保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改造升级了诉讼服务中心全面整合,要求全面转变以往立案审查制下的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立案登记制的新要求上来。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周瑜原
-
安阳“监管帮扶”企业四年利息增十亿 百亿民间借贷处置面临“模式抉择”
本报记者 郝成 安阳报道 超百亿民间借贷问题,在“监管帮扶”为主的模式下行进四年后,安阳或将面临全新抉择:像鄂尔多斯一样去“打”,还是像温州一样推“破”。 “过去四年,我们和政府都在努力,但最终利息增长了10亿元,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超越集团高层称,这家被“监管帮扶”企业涉及民间借贷“本金”十几亿,但加上利息,却高达近40亿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安阳多方曾就“涉非”企业破产问题进行座谈讨论,超越集团也已经向相关部门提出破产申请。 “如何认定涉非,各地存在一些区别。浙江更倾向于将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的,不以非法吸存对待,颇受好评。处置方式上,破产要比‘处非’更公开、透明、规范化。当然,破产并不影响对企业负责人相应责任追究。”全国律师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过往较为单一的“处非”模式,值得反思。 百亿资产企业尴尬停摆 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在多地同时爆发。相比于鄂尔多斯和温州,安阳100多亿的民间借贷规模,并不算大。但这座中原城市的特点是参与放贷人数众多,由此带给各方的压力巨大。 当年年末,当地政府对一部分有着优质资产的企业宣布“监督帮扶”(后改为“监管帮扶”),以求稳住局面同时,通过促进企业发展来实现偿债。 彼时,贞元、超越两大企业是安阳最大的民营企业,但几乎同时也是最大的涉及民间借贷企业。因此二者也成为“监管帮扶”的主要对象。 “借贷危机最大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资金吃紧,发展困难;另一方面出借人由于恐慌催债,给企业带来压力。所以政府希望通过监管企业,给出借人一个‘定心丸’,同时再通过帮扶,让企业向前走,资金跟上来。”熟悉“处非”工作的当地政府人士称,但弊端也正在显现:“监管帮扶,最初是有优点的,但四年后群众、企业都有抱怨。比如福源运动城算是解决了,但接着群众就开始举报,认为操作中存在腐败。” 以超越集团为例,在借贷危机爆发的2011年,其资产情况颇为可观:仅拥有的三处矿产和三个地产项目,即被评估总价超过100亿元。但尴尬在于,彼时部分矿产项目前期建设已经完成,但有的还在办理相关证照,地产项目主体架构已经完成,但需要建设…… “我们再快一些,或者说借贷危机再晚一些,都不会是今天这个状况。”超越集团高层称。记者了解到,超越集团由30多家子公司构成,其主业为煤炭开采和地产开发,因过去二十年在安阳的杰出表现,当地给该企业的荣誉证书数不胜数。 不过,这家企业迄今仍未停止兑付,只是兑付方式在过去四年中已经发生变化:最初以到期后10%的现金进行兑付,随后这一比例降为1%现金,今年以来则改为兑换相应的白酒或其他商品。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超越集团借贷危机所涉“本金”仅在10亿元左右,但“客户”数量却超过2万人。利率则在20%左右。而在具体借贷方式上,超越集团系向当地住宅商会会员“认筹”,因此其借贷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讲那些像银行一样,收了存款再贷给他人谋利的,如果只是企业自用,且企业投资项目真实可靠,那和非法吸存没关系,更合诈骗没关系。”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在初步了解超越集团情况后表示。 资料显示,在2013年一份倡议书上,超过9成的“客户”签名,以示对超越集团“发展脱困”的支持。但超越集团高层认为在2014年后,虽各方仍在努力,企业却再无变化出现,维持1%的“流动性”也日显艰难。 破产求“最大公约数” “过去四年,总体负债、损失多了至少15亿元,其中10亿元是利息增长。眼下总负债在45亿元左右。”超越集团创始人杨清河告诉记者。这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因今年以来积极呼吁让困难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因而被业界称为“中原第一破人”。 但对超越集团,杨清河说在2014年年末之前,他从未想过要让自己创立的企业破产:“危机爆发后,我们制定了三年发展脱困计划,政府也很支持,但大家努力到现在,并没有出现根本改变。” 三年“发展脱困”中,曾一度接近“突破点”。“近三亿的资金马上就要到,但最后人家说这家企业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停了。政府和我们都很惋惜。”超越集团高层称,2014年时,他们曾和某知名信托谈好3亿元融资,都办理了前期抵押手续,眼见即可让多个项目实现运转盈利,但却在最后一刻失去良机。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因为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抵押导致企业处于多种矛盾中心,很难实现再融资、盘活。 “而新《破产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让这些问题放在同一平台上,让重整成为可能,同时有效保障各方利益。”在近期郑州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包括河南省高级法院人士在内的多名专家一致认为,破产重整应成为解决借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工具。该研讨会上,超越集团则是重要案例。 “群众想要的,是尽可能多拿,尽可能公平,希望有参与感,能够发挥作用,所以结合温州经验来看,破产是当前可见模式中最好的选择。”前述政府人士称。 据《安阳日报》2015年9月26日头版报道,安阳市主要领导称“我市处非工作跟全国、全省以及其他地区一样,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 该文还透露:“成立贞元、超越这两个指挥部是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后的一项慎重决定,目的就是要顺应民心民意,进一步让集资群众看到市委、市政府的决心,消除群众焦虑情绪,切实增强群众信心。” “让群众看到切实可见的希望和路径,让企业摆脱不死不活的状态,让各方都能在一个最大公约数内,最好地实现目标,所以我觉得应该走破产重整的道路。”杨清河称,2014年末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他让超越集团破产重整时,他差点骂人,但此后在认真学习新破产法,并赴温州、鄂尔多斯等地考察后,他的看法彻底改观。 抛开2011年评估资产100亿元,即使在当下,杨清河细数资产情况,认为资产明显大于负债。“想要投资进入的人是有的,就是重整的机会很好,但前提是要进入这个破产重整的平台,才有机会让各方顾虑变成希望和办法,从而让群众、政府都能够更踏实,企业也有真正的出路。”杨清河表示,超越集团已经向政府表达破产重整意愿,并提出了为企业《破产重整申请书》盖章的用印申请。 “处非四年,钱没拿到。既然温州搞破产能解决问题,能兑付,那我们肯定支持,反正超越又跑不了。”记者走访时,发现债权人对破产持支持态度。 “处非的方式处理资产,比较单一、不透明,很容易受到质疑,引发债权人不满。但破产的方式里,因为有成熟的程序化规定,公开、透明度大大增加,也更能保证公平性。”11月21日,韩传华律师接受本报采访时称,总体而言,前一阶段较为广泛的政府、公安主导处置资产的办法,现在看来弊端颇多,值得深思。
-
扬中法院探索民间借贷案件要素式审判
今年以来,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共受理民间借贷类纠纷731件,几乎占新收案件的一半。为进一步强化类案审理,提高审判效率,新坝法庭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特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抽象概括出相对固定的庭审要素,设计制作了“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必答题”,在立案时和送达应诉材料时分别向原、被告发放,要求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填写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必答题”设置38个小问题,针对民间借贷诉讼中需要审理查明的事实,涵盖了当事人身份情况、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借贷合同担保情况、借贷合同履行状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五大类问题。通过问卷填写,既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正确行使权利,又便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供案件调解、审理时进行参考。为保证施行效果,问卷开头特别强调“在答辩期满前或开庭前三日内,向本庭提交该问题答卷,如有虚假陈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要素式审判”能够让法官在庭审前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简化了法庭调查程序,从而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更加规范、快捷,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一次庭审便能结案,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
-
民间借贷有风险 专业人士帮“破局”
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联手释法 助推“法律进企业” 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昨(19)日,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资中心、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联合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研讨及案例说明会。驻川异地商会代表、企业代表、律师等法律界和工商界代表参与会议。会上,专业人士就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进行指导,并就经典案例进行了释法。 强强联手深化“法律进企业” 日前,省司法厅与省商务厅签订《共建中西部最优外商投资法治环境战略合作协议》,提出要以“政策解读”“法律说明会”等方式,举办政策实务和法律知识讲座,增强外来企业及投资者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有效服务“法治四川”建设。此次法律说明会就是合作内容之一。 此次法律说明会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解读,以及对经典案件的剖析和点评,为我省外来企业提供有益的法律意见参考,进一步提升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已建法律顾问团204个 记者了解到,除了法律说明会这种方式外,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资中心还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介,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及涉企案例,为外来企业提供在线咨询服务。今年1月至10月,中心网站共编写、转载相关文章2700余篇,点击量达51万人次;发布官方微博、微信4600余条,阅读量达89万人次。 此外,目前,我省各市、县司法局已相继设立了外来企业服务机构,并在26个重点经济开发区、73个工业园区开设了外来企业服务窗口;建立了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工作组”232个、“法律服务顾问团”204个,深入园区企业开展专业、高效的服务工作。 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涉非法吸储法院驳回起诉并移送 刘倩在孙强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201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孙强分四次向范伟借款380万元,刘倩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强未按期还款,2010年6月25日,范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倩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 2010年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1月,孙强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伟非法吸储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伟的起诉。 律师释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报记者 兰楠 作者:兰楠
-
警惕民间借贷中介公司假借公共信用误导公众
近日,莆田银监分局发布理财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应通过正规渠道,牢记登记编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避免受到不正规理财产品侵害。 该局发布的风险警示有四类:一是借银行业宣传。如某p2p公司在城区主要街道外立面设立户外广告“**普惠金融”。某公司门店led显示屏根据银行业不同阶段主题宣传活动,滚动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某p2p公司选址厦门银行莆田分行隔壁,装修风格与该行类似、导致部分储户误认为是银行开办的理财公司。莆田中信银行所在大楼上的某p2p平台,电话和短信营销中均宣称中信银行为其“合作伙伴”,部分营销人员甚至在银行大堂与客户洽谈业务,金融消费者容易将其与银行产品造成混淆。二是借公益活动宣传。如某公司组织开设理财知识、金融安全知识公益讲座等。三是借公共媒体宣传。如某法人代表出席首届新金融联盟峰会、接受某新闻网访谈时声称为某协会理事等。四是借官方活动宣传。如成立某金融发展促进会(民间),设立某金融信息网,未经授权在其网站转载大量金融业官方活动信息。刘永福
-
院长一线调解民间借贷纠纷案
11月12日,渑池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党立新经过耐心诚恳的做工作,快速成功调解一起8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当天,渑池县法院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依法由审判员党立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夫妇于2015年6月1日借原告现金9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并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款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余款8.9万元被告至今未付,无奈只得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万元及延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党立新院长从法律的角度和做人应该以诚信为本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以案释法,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所欠原告杨某借款8.9万元,于2015年11月底前归还5万元,2015年12月底前归还3.9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诉求。 (王凯泉代文官) 作者:王凯泉代文官
-
2015年11月24日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指数情况分析
2015年11月24日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为18.3%。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为16.48%,社会直接借贷利率为14.73%。
-
民间借贷需谨慎 丈夫给人担保 夫债要不要妻还?
-
P2P等新兴网络借贷纠纷增多
制图 周丽丽 “自2012年以来,我区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每年同比增长都在30%左右。”近日,在黄岩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民商事案件速裁庭的审判员方可可说,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活动发展得如火如荼,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黄岩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据了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连续多年来成为黄岩民事诉讼类的首位,且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2年,黄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55件,立案标的额31025.18万元;2013年受理案件1625件,立案标的额40118.16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9.48%、29.31%;2014年受理案件2144件,立案标的额68813.24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31.94%、71.53%;2015年1月至11月12日受理案件2475件,立案标的额81366.38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30.06%、33.14%。 方可可说,传统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同乡等熟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随着商业市场日渐发达,典当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民间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经济组织出现,这些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民间融资,传统的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平行关系演化为出借人、第三方、借款人的三角关系。“民间借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实践中可能出现非法集资情况。比如,房地产等资金密集型产业出现融资困难,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吸纳民间资本,甚至铤而走险,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高息揽储,产生巨大的兑付压力,最后都极易产生纠纷。” 多方原因致使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新兴的网络借贷危害性更大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社会整体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在民间借贷领域兴起了网络借贷形式的模式及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由于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给出的利率往往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已有不少市民将自己手中的余钱交给了这些中介服务机构。针对这类新兴的民间借贷模式,方可可认为,其危害性要大过传统民间借贷行为,而且目前存在监管问题。 “已经形成规模化的P2P借贷平台及职业借贷中介、借贷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无规可循,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方可可说,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没有建立一套独立于金融体系之外的监管体系,而是更多地将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配置给了多个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这些部门对审核批准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具体运行和经营活动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规范和措施,致使监管协调成本过高、监管失灵。 方可可认为,民间借贷纠纷高发,还与借贷双方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有关。民间借贷,没有国家财政担保清偿存款的经营保障,投资者往往对投资活动的经营模式、获利模式、风险形成模式、风险防范模式等专业知识匮乏,认识不到位,在高额利息诱惑和驱使下,容易盲目投资无序放贷。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为同一当事人或同一企业的连环案件时常发生的原因之一。 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在完善中,信用记录目前只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有关,往往过于简单,并不能完全反映个人的诚信状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借人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用款计划,无法识别其是否非法集资,致使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洗钱。 民间借贷想胜诉,你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据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不少人的主张因为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采信,导致败诉的情况屡屡发生。 例如,有些人借钱给别人时,因为亲情、友情等因素,却没让对方打借条,以至于后来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又得费尽心思进行录音、录像,提供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或者找证人证言。而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却不及一张借条、借据等书证。 有些人习惯于现金交易,不注重借款支付凭证的保存。有些大额的借贷,出借人在纠纷出现后,却无法证实大额现金支付的事实,加之大额现金支付的社会可信度较低,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 有些借款人声称自己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甚至已还清了借款,却没有保存还款凭据的意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导致其主张得不到法院的采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有些民间借贷与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结合,往往伴随着高利率,社会上俗称“放倒款”,在诉讼时甚至产生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使得案件复杂化。这类案件中,如借款人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也会被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到法院,法院查处难度较大。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旦发现此类案件,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