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财经3月7日讯 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蒋乐辉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户委托,利用“梁某根”、“黄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期间,账户组的交易均由蒋乐辉决策实施。蒋乐辉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以下是证监会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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