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省建设生产煤矿的产能信息予以公告。
已公告建设项目将依据国家及省政府煤炭产业政策调整而随之调整,已公告正常生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旦失效或有效期届满,该煤矿的有关通告信息即自行废止。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规定。公告发布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以证照颁发部门的最新结果为准。已发布公告中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不作为认定有关煤矿证照问题的依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核实相关信息后,在下一次产能公告时统一更新。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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