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一是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二是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三是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此外,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汇局还表示,《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需尽快将《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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