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3日讯 记者周琰报道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及其他有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进行规范。
《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同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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