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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代表委员:建言献策传民意 履职尽责议国是
发布时间:2018-03-16 09:4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周汉民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刘汉元 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

    司马红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北京市西城区副区长

    武义青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河北省委副主委、河北经贸大学副校长

    孙太利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委副主委、天津庆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编者按

    参加今年两会的民建代表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反映社情民意,传递百姓心声。针对数据健康有序流动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全面推动区域性产业转型升级精准扶贫等涉及经济、法治、民生等领域的话题,他们积极建言献策。中国经济时报选择其中部分精彩观点,供读者参考。

    圆桌论坛■本报记者 王晶晶 李成刚

    推动数据健康有序流动

    周汉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产、生活、学习方式,2017年,数字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推动数据安全可控流通,鼓励基于数据融合的跨界合作和模式创新,实现数据创造新价值,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数据资源是推动数据驱动型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战略资源,因此,要不断完善数据资源的流动性和可获取性,探索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集技术、安全、监管为一体的合规权威的数据价值流通渠道,进而支撑和促进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我认为,数据健康有序流动非常重要。

    一是企业数据需求快速增长。当前,我国大数据产业继续保持强势增长态势,预计未来五年,大数据技术和服务产值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0%以上,对大数据的价值挖掘将快速渗透到产业的方方面面,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能。

    二是数据孤岛天然存在。从历史演进过程来看,数据孤岛天生存在,并且还将不断产生。一个机构内部如此,在不同组织间更是存在割裂的数据孤岛。要打通数据孤岛,充分发挥各岛各域的数据的作用,实现数据的快速可靠连接尤为重要。

    三是规范有序的数据交易市场正在形成。国外数据市场始于2008年,得益于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征信体系和政府数据开放,企业间数据交易较为活跃,目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有Inf ochimps、Factual、Da? tahub等。国内数据交易起步于2014年,有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华中大数据交易所、长江大数据交易所、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钱塘大数据交易中心、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沈阳大数据交易中心、广州大数据交易中心等。但总体而言,我国数据交易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一方面,政府应把握大数据产业高速发展机遇,支持鼓励数据跨行业流动,推动全产业链价值传导和价值实现。另一方面,也要捍卫社会基础价值,对数据流通实施必要的监管,明确行业发展底线、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防范系统性风险。

    因此,建议:

    第一,明确数据流通监管机构。当前,市场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数据流通需求十分迫切,涌现出大批数据交易平台,从规范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看,需要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明确地方政府相对应的监管执行机构。同时,发挥国有资本压舱石作用,支持鼓励各地国有控股数据交易机构更多试点开展面向应用的商业与政务数据及数据衍生产品的流通。此外,结合各地在推进数据合规有效流通的实践中创新和积累的各类基础标准与技术,特别是数联网的基础结构及xID个人信息去身份技术,建立合规数据流通模式。

    第二,加强数据流通全范围全周期管理。从维护市场公平性和统一性出发,政府应加强数据流通全范围监管,对各类数据流通方式和应用场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交易违规、契约失灵和企业管理失效等带来的风险。同时,加强数据流通全周期、全流程管理,在数据利用的各个环节都加入隐私安全分析和控制,使数据流动和使用的每个环节可查询、可控制。

    第三,打击非法数据流通。一是建立数据流通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危害国家安全、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涉及个人身份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及企业商业秘密等数据的流通。二是实施数据流通业务备案制度,涉及数据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数据采集公示文本、隐私保护策略、数据接收者/使用者及应用场景等。三是建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数据流通主体应对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的数据流通进行风险评估,及时终止不当流通行为,并向国家数据流通主管部门报告。四是试点数据交易记录制度,所有的数据交易均应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进行,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对所有的交易主体、交易产品、交易时间等进行记录,确保数据交易过程的可追溯。从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跨境数据流通的研究和管制。

    第四,以推进流通为目的的审慎监管。中国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建设数据强国的过程中,应探索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数据流通体系,寻求个人数据保护和商业价值利用的动态平衡,通过明确的监管要求、清晰的行为边界、透明的市场规则和公正的第三方服务,规范和引导数据健康有序流动:一是支持鼓励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先行开展数据及数据衍生品的交易,支持试验区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发展。二是鼓励试验区政府部门通过数据交易机构,有效合规采购数据创新应用和数据服务。三是鼓励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在风险可控、流动可溯、应用可查的基础上推动政府数据的定向开放。

    第五,完善数据采集至数据应用的多环节标准。推动数据按应用场景、按业务需求有序流动,组织行业专家评估应用场景驱动的数据流动行为,形成一批针对特定应用需求的数据加工、质量控制、隐私保护、传输安全等标准规范,树立一批典型的面向应用场景的数据流通案例,作为全行业推广的典范。基于数据流通实践,逐步在数据产生、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数据应用等环节,出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防止数据被非法收集、非法使用、非法获取。

    光伏扶贫项目应适度集中化、规模化

    刘汉元: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产业扶贫模式,光伏扶贫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扶贫效果,但在不断向纵深推进过程中,种种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直接影响到光伏扶贫质量。

    2014年10月,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计划用6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自2015年在全国8省48县启动试点以来,光伏扶贫目前已扩大到全国16省471个国家级贫困县,累计装机规模近700万千瓦,成为了产业脱贫的最有效途径。通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已为全国150万农户提供了精准扶贫服务,每年为每户增收3000元以上,相当于每年提供了45亿元的扶贫资金,成为各地精准扶贫最重要的措施。作为集绿色扶贫、造血扶贫、产业扶贫为一体的高效精准扶贫模式,光伏扶贫不仅让贫困户年年有经济来源,还能解决未来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期的经济发展问题,真正走出了一条产业扶贫、生态发展扶贫和清洁能源建设扶贫的崭新路子,从根本上破解了长期困扰我国绝对贫困地区久扶仍难脱贫,甚至今年脱贫明年又返贫的重大问题。

    但当前我国光伏扶贫项目存在较为零星、分散的问题,导致实施过程当中成本居高不下,运维管理过程中相对困难。同时,光伏扶贫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前端建设,轻后期运维,甚至运维缺位的问题。针对光伏扶贫项目,地方政策往往更注重建设资金层面,对前端建设、补贴都有相关说明,但对后期运维团队、运维资金来源等鲜有顾及。再加上光伏电站运维市场本身也存在行业标准缺失、准入门槛模糊、人员资质参差不齐、低价竞争等诸多问题,扶贫电站的后期运维不容乐观。长此以往,发电收益将无法保证,扶贫效果必将大打折扣。

    此外,光伏扶贫资金不足、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2016年,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对光伏扶贫项目的资金筹措方式作了相应说明。但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政府扶贫资金筹措,还是参与扶贫项目开发企业的融资都遭遇到很大困难。一方面,现有的国家扶贫基金已经形成固定项目,想从既有项目手中腾挪资金划给新项目,几乎无法执行。另一方面,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下发的《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政府应严格按照投资入股,按股分成的方式开展电站建设。电站投资结构为20%的资本金、80%的银行贷款。资本金中,政府代表贫困户出资6%-10%,剩下10%-14%由企业出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地方政府用商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来换取扶贫项目出资的情况,即集中式扶贫电站投资成本全部由企业负担,等同于把商业光伏电站的建设资格明码标价,用政策要求商业光伏电站分利润给扶贫事业,更有部分地方政府未出资,但要求享有电站一定比例股权的情况。事实上,这是将光伏扶贫工作的资金压力全部转嫁给了企业,增大了企业的资金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1.大力发展适度集中化、规模化的村级扶贫电站;2.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质量的把控,强化村级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管理,保障贫困户收益;3.加强对光伏扶贫的金融支持力度,及时到位政府应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

    打造高精尖产业结构亟须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

    司马红: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尤其是基础的、核心的,技术难度和含金量较高的高价值专利,是企业国际竞争的关键利器,产业争夺全球话语权的关键筹码。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与欧美等发达地区相比,能够切实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的高价值专利不足,尤其是一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还不到5年。没有高价值专利的护航,产业发展面临严峻的知识产权风险。我国着力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必须重视高价值专利的掌握,否则很难做大做强。

    从当前的现状来看,第一,大部分专利来自高校院所,脱离了产业的现实需求,没有以成果转化实施为导向。我国约有80%的专利产生于高校院所,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源头,但专利实施率却不到10%,而企业则达到68.6%,明显高于高校院所。

    第二,政策前期导向侧重于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地方还在盲目单纯地追求专利数量。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政策前期主要解决有的问题,近年来虽然由注重数量向质量转变,但效果不理想。

    第三,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是系统工程,还缺乏成熟有效的市场化培育机制。高价值专利培育需要政府、高校院所、企业和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共同发力和有效衔接,尤其是需要充分借助专业力量。目前国家层面启动了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试点,但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第四,作为筛选识别高价值创新成果、规避专利风险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尚未被广泛应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价值专利产出。如贵州微硬盘项目,因地方政府忽视了项目引进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导致投资数10亿元的项目,因绕不过侵犯日本日立环球存储5000项硬盘技术专利权的问题,项目失败,还产生了8.7亿元的不良资产。

    因此建议:建立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用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从奖励专利创造转向支持专利的综合运用,着重考核专利的价值实现。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尤其是向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倾斜,鼓励真正有价值的发明专利和PCT专利,重点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和关键专利。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成果培育转化机制。充分发挥国有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作用,推动高校院所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高价值专利的开发、质量监控和成果转移机制,促使对产业有重要影响的专利及时形成标准,对有运营价值的专利通过交易、许可转让、投资等方式实现商业化,对有攻防价值的专利通过专利组合形成细分产业领域知识产权防御体系。

    以市场化基金手段加快高价值专利的创制与收储。当前美欧等发达地区通过政府主导,支持国有运营机构购买和囤积大量专利来护航本国产业。建议设立专门专项基金,由国有运营机构具体实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聚焦高精尖,通过联合创造、购买、获得许可等方式开展重点专利收储,打造高质量专利池。

    建立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常态化机制。建议针对重大项目投资、产业园区建设、技术引进、人才引进、科技创新管理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作为必需环节,通过对与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分析,达到规避知识产权陷阱,提高决策质量水平的目的。

    助力中小企业专利项目产业化全面推动区域性产业转型升级

    武义青:我国小微企业死亡率很高,存活5年以上的企业不到7%,10年以上的企业不到2%,企业的平均寿命短,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3.7年,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5年。截至2016年末,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总量超过4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贡献了58.5%的GDP,68.3%的外贸出口额,52.2%的税收和80%的就业岗位。

    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难包括:1.税费负担偏重,企业压力增加。2.用工成本上升,社保负担偏重。3.市场持续低迷,成本压力增加。4.企业融资困难,发力空间受限。5.缺乏战略眼光,创新转型受阻。

    对此,建议:1.加强政府服务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清理和减免涉企收费,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研究和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企业分级评价体系,导引更多公共资源向有产业化实施条件的专利项目上倾斜。

    2.拓宽人力资源渠道。结合创业创新,多措并举、创新渠道,促进大学毕业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去产能转岗分流人员的就业与创业。

    3.拓展海外市场渠道。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搭建专业化国际商业服务、市场信息平台,推动小微企业走出去,提升利润空间,降低成本波动影响。

    4.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对甄别、筛选的优秀产业化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研究构建众筹、区块链等现代金融、投资交易模式,实现对海量产业化项目的动态资金管理,降低创新、创业团队和投资人风险。

    5.搭建产业化培育中心。探索线上交易线下孵化,一点多线的运行模式。引导技术实现产业化、引导创新者与具备创业能力的团队进行合作、引导政府公共资源和政策扶持、引导社会资源针对海量产业化项目进行自由式透明化精准投资交易。

    精准扶贫需大力倡导实事求是工作作风

    孙太利:当前,精准扶贫已作为党和国家确定的三大攻坚任务之一。自脱贫攻坚战以来,数以百万计的扶贫干部,为了让困难群众早日脱贫致富,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泪水,绝大多数扶贫干部工作作风是好的。但是扶贫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有的地方仍比较严重,危害贫困地区群众利益,制约着精准扶贫。

    一是有的地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存在弄虚作假,数字脱贫,脱贫成效不精准,有的存在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虚假摘帽等问题。

    二是有的地方扶贫工作,不注重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简单给钱发物,没有实现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变。有的对帮扶对象提出的合理诉求不了解、不关心,群众需要的不给、给的群众不需要。

    三是盲目上扶贫项目,不调查研究,拍脑门决策,上的快,下的快。有的扶贫项目没有进行专门的评估、论证,立项审批不严谨,缺乏精品,效益低下,形成了烂摊子,扶贫资金打了水漂。

    四是有的扶贫干部业务能力低,存在本领恐慌,其发展经济能力、改革创新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和带领群众能力不强,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不高。

    五是扶贫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在资金方面,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扶贫资金账务管理不够规范,扶贫小额信贷成效不理想。有的地方脱贫后的返贫现象严重。

    为此,建议:

    1.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扶贫干部进行实事求是作风的专题培训教育,使扶贫干部掌握更多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学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打造一支懂扶贫、会帮扶、作风硬的扶贫干部队伍。

    2.政府要指导和帮助村委会开展我要脱贫的专题教育活动,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坚持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志,帮助贫困地区群众丢掉等、靠、要的思想,树立自力更生、勤劳致富观念。

    3.政府应指导扶贫干部用好、用活、用准扶贫基金,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按照一村一策,分别实施产业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生态扶贫、电商扶贫等。要严格执行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确保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公开。

    4.政府要设立刚性考核指标,构建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议刚性考核指标:一是是否建立资本联投、经营联动、效益联赢、风险联控的联营实体经济组织。形成企业与村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二是贫困地区的农民通过产业发展是否真正成为拥有股金、薪金、租金和保障金的四金农民。

    5.政府要两手抓,加强扶贫监管机制。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一方面对脱贫攻坚中不敢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扶贫干部,要从严惩治;另一方面对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工作作风,全心全意对贫困地区进行帮扶的干部进行选拔重用,树立实事求是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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