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沈杭
本报见习记者 冯瑶
2017年4月,财政部等六部委提出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但就目前实际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的建设未实质性启动,地方政府举债缺乏科学、统一的论证,债务监测信息未有效共享,违规债务的协商处置困难重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对记者说。
对此,殷兴山表示可从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债务监测和数据共享、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完善债务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快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着力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一,落实职责分工,严肃责任追究。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职责分工。由省级政府对辖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负总责,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纳入绩效考核,确保负债有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第二,加强债务监测和数据共享,强化协同监管。由财政部门牵头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加强全口径地方政府债务监测管理,准确、完整地统计包含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等中长期支出责任、PPP、融资平台隐性债务在内的详细债务情况,并实现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加强宏观调控政策、金融监管政策之间协调配合,进行协同监管。
第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提升全面威慑作用。建立由上级财政部门牵头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下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同执法、查处和追责。
第四,完善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促进社会监督。按照有关全面推进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债务管理的透明度,促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加强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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