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车与重型自卸货车追尾,造成二死三伤、车辆报废。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两名死者亲属先后将货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30余万元。3月19日记者获悉,周至法院日前审结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货车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保险公司免赔10%。
2016年的一天凌晨,潘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周某等人。客车行驶至一大桥时,与同向郭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碰撞,造成潘某和副驾驶位置上的周某当场死亡,其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自卸货车所有人系杨某,郭某系杨某雇用的司机。该货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与杨某签订商业险合同时,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杨某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且该免赔率不能通过增加保险费,加保不计免赔率险扩展承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事故认定书载明郭某所驾驶的货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10%。
那么,绝对免赔条款是否生效?本案中,绝对免赔条款属客观上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免责条款需以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为生效前提。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签订商业三者险合同时,杨某手写了有关内容并签字确认,可认为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说明书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已产生法律效力。
绝对免赔条款如何适用?关于绝对免赔的适用,一种意见认为,应在商业三者险总额50万中直接扣减10%;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商业险实际赔偿额扣减10%后,由保险公司赔付,该扣减部分由侵权人负担。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因杨某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减10%绝对免赔责任后,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免赔部分直接由杨某承担责任。
最终,周至法院就两案分别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共赔偿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9180元。杨某赔偿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974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1430元,赔偿周某车辆损失4万元;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周某20万元。杨某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596元。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按判决履行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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